第三届中日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圆满举行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328日,第三届中日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主题为“刑事程序与公判中心主义”,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顺利举行。研讨会由日本一桥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四川大学和日本一桥大学、大阪大学、爱知学院大学、立命馆大学、龙谷大学、大阪市立大学、明治大学、九州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20余位专家学者莅临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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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由肖萍副教授、方海日博士、何琳博士和刘文雯律师担任翻译,一桥大学中国交流中心代表助理贾申女士和法学部共同研究室井上助手负责会务。

开幕式

开幕式由日本一桥大学王云海教授主持。日本一桥大学葛野寻之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分别致辞。

葛野寻之教授肯定了此次研讨会以“审判中心主义”为主题的研究意义,认为高水平的学术研讨将会促进对“审判中心主义”的正确理解和司法实务的具体发展。他认为,日本“公判中心主义”具有双重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判断罪与非罪应以法院在庭审中对证据的调查结果为基础;第二层含义是指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应该在起诉后由法院通过审理程序作出,而不是由警察或者检察官在侦查、起诉过程中作出。这与中国学界所讨论的“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存在互相借鉴之处。

陈卫东教授在开幕辞中指出,中日双方学者克服千难万阻,以线上会议的方式举办第三届专题研讨会,充分体现了中日刑事诉讼法学交流的深厚基础、强劲韧性和巨大潜力。他强调,中日两国的法律实践有差异,但也有共性,将“刑事程序与公判中心主义”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极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卞建林教授在开幕辞中强调,“审判中心主义”是刑事诉讼的客观要求和普遍规律,中国在2014年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制定了“三项规程”等一系列规范,这些积极措施旨在着力推进庭审实质化,即强调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日本“公判中心主义”的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成果丰硕,期望中日学者友好交流、共同研讨,通过本次研讨会促进两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

研讨会共分为五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第二单元由日本一桥大学绿大辅教授担任主持人,第三单元、第四单元、第五单元和闭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刘计划教授担任主持人。

第一单元

日本一桥大学、青山学院大学名誉教授后藤昭以《刑诉法修改与公判中心主义》为题作了报告。他指出,日本实践中存在“精密司法”与“笔录审判”的状况,但2009年裁判员制度实施之后,这一状况有所改善。201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旨在强化公判中心主义,但也引发了关于讯问录像证据能否作为实质证据使用的讨论,这体现了学者在关于公判中心主义的含义问题上的分歧。此外,日本的传闻证据规则准许较为广泛的例外,这也与公判中心主义不符。最后,他指出有必要废除检面笔录作为传闻的例外,至少应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解释与适用。另外,还应修改审判外的被告人自白的证据能力要件,努力推广高超的法庭技术。

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与谈认为,后藤昭教授的报告主题集中、内容丰富、观点鲜明,对日本在刑事诉讼中建立和强化公判中心主义的进程、问题和发展方向进行了很有见地的分析和思考。他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的普遍规律,要求作为判决基础的证据和主张应当以在法庭上调查为原则,应当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建立传闻证据规则。同时,他认为,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具体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予以落实和保障,由纸面上的法转变为行动中的法,需要各界不断的推进和持续的努力。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作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冲突与融合》为主题的报告。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是互为支撑的,两项改革的协调配合将有望实现刑事司法资源在配置上符合“二八规则”。他强调,为了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并保障被追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必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效率价值和认罪激励价值的优先顺位予以重新分析。在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时,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构造的基本立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终局效力上应奉行法官保留原则。

日本大阪大学水谷规男教授与谈认为,基于集中司法资源的考虑,对于轻微的、没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较为简便的诉讼程序。在日本,检察官对于起诉或者不起诉具有较大的裁量权,这对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具有一定意义。同时,即使是在检察官决定起诉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仍然有略式程序、即决裁判程序和简易审判程序三种简化处理程序。他同意陈卫东教授关于保障被追诉人实质性权利的必要性的观点。另外,水谷规男教授与陈卫东教授还就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对象、相应程序及学界对司法交易的讨论等问题进行了交流,两位教授一致认为,在简化程序中如何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如何保障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程序权利是中日双方共同面临的课题。

第二单元 

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作了题为《审判中心主义实质是以保障辩护权为中心》的报告。他在报告中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进行了解读,认为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核心是赋予被追诉人以程序选择权。“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应当是主从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根本的、基本的制度。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是以保障辩护权为中心,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真正体现以保障被告人辩护权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应当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并将此项改革进行到底。

日本爱知学院大学石田伦议教授与谈认为,顾永忠教授的报告一语中的。他指出,基于诉讼资源分配的考虑,类似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他认为,应当保障被追诉人接受正式公正审判的权利,为了防止被追诉人简单地放弃权利,应当明确这种放弃只有在基于被追诉人主体意思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有效。同时,石田伦议教授与顾永忠教授还就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如何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进行了交流。顾永忠教授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辩护律师主要日本立命馆大学渕野贵生教授作了题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的使用与公判中心主义》的报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刑事司法存在过度依赖审讯和自白笔录进行刑事审判的问题,日本构建了对重大案件等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制度,但日本学界关于录音录像资料可否作为实质证据使用的问题存在分歧。渕野贵生教授认为,最好的证据是在法庭上由被告人直接进行供述,忽视任意性的判断而简单争论录音录像资料能否作为实质性证据进行使用的逻辑存在悖论。使用录音录像记录资料代替自白笔录是不合适的。为了改革日本长时间审讯的状况,也为了能够进行正确的事实认定,实现仅基于审判中的供述来判断供述可信性的公判中心主义是不可或缺的。

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评议认为,渕野贵生教授的报告非常具有逻辑性,日本录音录像资料使用中的问题与中国的问题具有类似性。他提出,在中国,刑事法律规范对录音录像的要求是完整、全程、同步,在法庭上播放时,只需要播放有争议的部分。法官形成心证主要是考虑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考虑得出的结论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而不太强调被告人的自白是否在庭审中作出,如果侦查阶段的自白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该自白仍然可以被采纳。这种“印证模式”带来的问题是,对审判阶段的证据调查不够重视,忽略了庭审的作用,也忽视了经验法则的运用。

第三单元 

日本龙谷大学斋藤司教授作了题为《审理前整理程序与公判中心主义》的报告。报告中介绍了日本审判前整理程序的制度目的和主要内容,阐述了日本学界有关该问题的主要观点与讨论。斋藤司教授认为,审判前整理程序与“公判中心主义”“当事人主义”存在着紧张关系。对此,他主张,法院制定审判计划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对能否证明被告人有罪和量刑事实等事项设定必要的争议点并整理必要的证据,法院的介入应仅限于防止设定明显的不必要、不正当的争议点的情况。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应当明确法院采纳证据的相关规则,并探讨由受理法院主持审判前整理程序的适当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姚莉教授从中日比较法的角度评论指出,日本的审判前整理程序是于2004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设立的,并被作为创设裁判员制度的支柱;中国也存在对应的制度设计,表现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创设的庭前会议制度。日本的审判前整理程序与中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存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中日两国的制度经验和理论成果之间可以相互借鉴学习,共同促进各国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她认为,在中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立场是:庭前会议是服务于庭审的,庭前会议不能弱化庭审,更不能取代庭审。中日两国对于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立场是一致的,但是具体到司法实践层面,中日两国都存在一定的制度异化现象。对于中国而言,庭前会议更多地强调法官的指挥权,而不是主要依托控辩对抗,斋藤司教授提出的“最大限度地考虑当事人主义”的观点还存在需要探讨的空间和余地。

中国政法大学熊秋红教授作了题为《庭前会议与审判中心改革》的报告。报告指出,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下,中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其功能主要定位在法官对案件中的程序性争议集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不断被扩大,该制度承载了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意见沟通、程序分流、调解和解等多项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制度的总体适用率较低,办案人员对该制度功能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其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立法初衷,未达到预期效果,有必要从明晰庭前会议的制度定位、优化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强化庭前会议中的被告人参与、明确庭前会议决定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其加以完善。

大阪市立大学三岛聪教授在与谈时提出,日本的审判前整理程序是伴随着裁判员制度的导入而建立的,其背景是庭审对集中审理有非常高的要求。中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定位在帮助庭审实质化的实现,为了防止庭审虚化的现象,可通过完善控辩审三方参与来改造庭前会议制度。但问题在于,将那些能够在庭审中提出的申请前置到庭前会议程序中,这种设置与庭审实质化并无直接联系;仅仅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于实现庭审实质化仅有有限的作用,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

第四单元 

西南政法大学, 孙长永教授作了题为《中国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报告。他从中国刑事案件参审制改革的背景、制度改革试点、改革立法等方面对中国刑事案件参审制的改革历程作了简要回顾,对作为改革成果而于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内容作了简要介绍,通过充分、扎实的调研数据,对刑事案件参审制改革的效果作了初步评论。他认为,中国刑事案件参审制改革的实际成效如何,尚有待未来的司法实践检验。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参审制改革对于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没有明显的影响,各地法院也没有把参审制的实施与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结合起来考虑。

日本明治大学黑泽睦教授结合日本2009年实施的《裁判员法》,围绕裁判员制度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关系进行了评议。黑泽睦教授对中国的陪审制度与日本的参审制进行了详细比较。他强调,在日本,审判前整理程序与裁判员裁判程序是紧密相连的,基于在审判前整理程序中已经整理好的焦点和证据,裁判员作出的判断也是有限的,这似乎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倒退;裁判员裁判程序更多地依赖“言词证据”而非书面证据,这又有利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

日本一桥大学绿大辅教授作了题为《裁判员裁判与公判中心主义》的报告。报告中提出,日本公判中心主义包括两种含义,一是,实现不依靠侦查阶段制作的笔录进行裁决的审判,二是,事实认定者应当在审判法庭形成心证。绿大辅教授还从公判中心主义的观点出发,讨论了裁判员裁判带来的程序变化与相应问题。他认为,公判中心主义的实现程度受法院采纳证据的裁量方式的影响,虽然裁判员裁判使法庭, 上的证人询问得以发展,但司法实务还是依赖侦查阶段的证言笔录。因此,公判中心主义不只是关于审判程序的审判方法,其实现有赖刑事程序的整体有机联动。

华东政法大学叶青教授与谈认为,日本的侦查中心主义仍然强势,而在中国也存在以书证为中心进行审理的问题。该问题与诉讼程序、诉讼构造具有一定联系,也与法官对证据材料的裁量使用有直接关系。绿大辅教授介绍了日本人证调查时间和书证调查时间的改变情况,这表明裁判员裁判方式的引入对庭审方式的变化产生了一定影响。对于这种变化,我们要持积极推动的态度和立场,要小心保护和培育。正如绿大辅教授所言,非裁判员裁判案件仍然以书证为中心审理,如何在这类案件中适用审判前整理程序以及证据开示,尽可能转为以人证为中心的审理方式,是一个重要课题。在中国,如何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也是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课题。

第五单元

日本九州大学田渊浩二教授作了题为《刑事诉讼中的视觉辅助(展示证据)的使用规则》的报告。报告主要讨论了刑事诉讼规则第199条之12的主要内容及最高法院平成23914日决定的范围等。作为有效实施证人询问的技术之一,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19912规定了视觉上的辅助的询问证人程序。使用视觉上的辅助的许可,应当根据“作为视觉上的辅助使用的展示物品是否能从视觉上明确陈述内容”和“是否会对证人产生不当影响”这两个标准进行审查。单纯的视觉上的辅助应当是不能独立于证言而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展示物品。除了作为视觉上的辅助使用的展示物品所具有的信息明显属于证言的一部分以外,在将该展示物品附录于证人询问笔录时,应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即使作为单纯的视觉上的辅助使用的展示物品被保留在审判记录中,如果之后证言的证据能力、可信性被否定,那么该物品也不能单独用于事实认定。

浙江大学王敏远教授评议认为,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则还缺乏关于视觉辅助运用方面的内容,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在促进证人询问方面,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的技术,有些技术与日本的视觉辅助方式相类似,也有些技术可能更先进。但是,中国的法庭审判规则的制定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中技术的运用,这种情况亟待改变。相应的改变还有赖于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作了题为《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提出,有组织犯罪案件审理,具有人员众多、罪行多样、关联性紧密,以及须查明组织状态与框架等特点。将被告过多的案件分案审理,能促进庭审有序,防止过于拖延,保障质证辩论,降低审理难度,体现刑事政策。但易形成审理的碎片化及同案犯质证受限,案件裁决趋于行政化,且易出“无质证认证”及“缺席审判”的程序不公。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案随意和过度,以及对辩方程序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完善分案制度,应坚持同案同审原则,以同案分审为例外;应把握条件,权衡利弊,适当选择分案审理,分案时遵循案件自身逻辑;应妥当处理对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的审理方式,慎重对待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案审理,且注意分案时的审判组织构成与裁判协调。应加强分案问题上的诉、审协调并确认法院的审理决定权,确认辩方申请权和抗辩权,进一步完善关联案件并案与分案审理规范。

日本一桥大学本庄武教授评议指出,通过龙宗智教授详细、系统的报告,他认识到分案审理问题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他分享了日本共同犯罪刑事案件的分离审理或者合并审理的情况,指出,日本刑事案件的分离审理或者合并审理是由法院决定的。法院裁决分案与否的根据是个案的利益得失,而没有预先设定何为原则、何为例外。由于裁判员裁判必须贯彻直接原则和口头主义,重视人证的作用,因此,日本分案的被告人不会被限制质证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随着人们逐渐认识到适用合并审理的弊端,适用分离审理有扩大的倾向。

 闭幕式 

结束了五个单元的研讨,中国人民大学刘计划教授主持了闭幕式。闭幕式上,日本一桥大学葛野寻之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进行了会议总结。

日本一桥大学葛野寻之教授首先感谢了作报告教授及参与与谈的教授,他认为,本次研讨会扩大和加深了与会人员对审判中心主义的理解。审判中心主义的指导思想及其基础价值是刑事程序的公正和公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合法性不仅来源于事实认定和判决的正确性,更应该来源于诉讼程序本身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他认为,提高诉讼程序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公民参与司法。不可否认,我们不能完全无视效率性和司法资源节约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关注对于效率的需要如何影响以审判中心为主导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认为,整整一天的研讨会紧凑、充实,报告内容丰富,点评见解深刻。这是一次理论与实践紧密衔接的研讨,学者们既展现了深厚的理论功底,也表达出对司法实践的热切关注。这是一次宏观与微观相互交织的对话,大家紧密围绕研讨会主题,从不同视角切入,见微知著。这也是一次现代与未来充分融合的交流。中日双方在学术研究上是有共性的,双方学者定期的高端对话是有必要的,期待未来继续就双方共同关心的主题进行更加深入的交流和研讨。

闭幕式最后,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刘计划教授也对与会的专家、主办方工作人员、翻译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表达了感谢。他期待不久的未来能够在线下与各位专家学者见面、沟通,希望中日两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交流能够更为频繁、更加深入,并祝愿双方的学术研究能取得更为丰硕的学术成果。

责任编辑:杨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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