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举办“互联网竞争法律问题”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1-04-23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021年4月17日,“互联网竞争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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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伊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特聘教授彭诚信代表凯原法学院向与会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并感谢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对凯原法学院的支持。本次研讨会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刘维主持,刘维老师简要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背景及与会专家。

本次研讨会分为上下半场。上半场的议题是“网络平台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的有关问题”,由上海交通大学教授、院长助理侯利阳主持。本议题的报告人依次是:南京大学宋亚辉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张占江教授、上海浦东法院审判员姜广瑞、上海交通大学刘维副教授。

南京大学宋亚辉教授的报告主题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原理与分析框架》。宋亚辉教授观察到,法官在网络干扰案件大概率会对闯入者作负面评价这一现象。针对这一现象,他探讨了绝对权模式和行为规范模式这两种法益保护模式,分析了竞争利益的相对性以及损害的相互性,进而提出通过行为的违法性要件、过错要件、损害要件、具体条款的特别要件这四个裁量平台,实现竞争利益的相对性理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接轨,从而将竞争利益的相对性理论纳入教义学轨道。最后,宋亚辉教授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中就蕴含着裁量平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干预是不合适的,因为行政机关受限于各种因素,很难做出精准的价值判断。

张占江教授的报告主题是《不兼容行为的规制与反法的现代化》。他首先聚焦于“恶意不兼容”这一问题,并由学界对于这一条款的不同理解引出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判断标准、自身定位的思考。接着,张占江教授回顾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历史,指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还相对滞后,需进一步把握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趋势。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给出技术对抗的空间,秉持损害中性的理念,给市场主体充分的活动空间。随后,张占江教授介绍了德国法上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并主张从商业逻辑、竞争逻辑、法律逻辑三个层次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定边界。最后,张教授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向其他部门法学科(如侵权法、反垄断法等)开放,同时也要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宪法基本权利的关系。

姜广瑞法官的报告主题是《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法律适用》。他在报告中首先指出“互联网专条”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部分条款沦为闲置条款、部分词语范围不甚清晰、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与反法第二条之间的关系未厘清等。接着,姜广瑞法官通过对“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相关判例的介绍,提出“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适用时需把握的两个理念:一是坚持适度保护与包容审慎,鼓励竞争和创新;二是重视效率取向,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最后,姜广瑞法官详细解读了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4个适用条件,并对“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法律适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刘维教授的报告主题是《网络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价值取向》。他首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的适用案件做了整理,通过比较《反不正竞争法》第12条实施以前大型一般条款和小型一般条款的适用比例,指出本条的立法初衷未能实现。他接着从规范构成层面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指出要对小型一般条款作开放性解读,使其充分适应数据网络时代竞争的新特点。他以屏蔽视屏广告案件和信息抓取利用案件为例,指出小型一般条款适用过程中的复杂变量因素和内在均衡的特征,尤其建议充分考虑和准确理解消费者利益,作为对经营者利益因素的制衡。

本次会议下半场的议题是“网络平台反垄断规制的有关问题”,由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丁茂中教授主持。该议题报告人依次是:上海交通大学李剑教授、浙江金华中院审判员楼晋、华东政法大学翟巍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

李剑教授的报告主题是《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复活?——电子商务法第35条评析》。他首先通过法条分析,指出《电子商务法》第35条是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并引导听众思考这一规制的理论基础与适用方式。接着,李剑教授梳理了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在中国大陆引起广泛讨论的源流、政策实践以及管制效果。随后,李剑教授通过对2016《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条的分析,指出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依赖性”,并进一步指出《反垄断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表明,我国《反垄断法》实际上已经采纳了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但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不恰当地扩展了《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并带来了规范构成上的冲突。当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或《电子商务法》时,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最后,李剑教授指出应当转变规制思路,回归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进行限制。

翟巍教授对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做了详细解读。翟巍教授指出,《数字市场法》被视为欧盟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延展与革新,这部法律的适用对象为具有“守门人”特征的大型在线企业,目的是防止这类企业对其他企业施加反竞争行为,同时避免这类企业的不当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然而《数字市场法》并未替代欧盟反垄断法及欧盟成员国反垄断法,只是弥补数字经济时代中反垄断法在规制新型垄断主体与新型垄断行为层面的空白与不足。最后,翟巍教授具体介绍了《数字市场法》为符合“守门人”特征的大型在线企业专门设置的积极性义务与禁止性义务,并指出我国应当努力的方向。

高富平教授的报告聚焦于“数字经济的竞争规制”。首先,高富平教授谈论了数字经济“平台化”、“重构融合”、“数据驱动”等特征,分析了数字经济对市场监管的挑战,以及我国数字经济“垄断”形成的原因。接着,高富平教授就平台“二选一”等话题作出深入、细致的分析。高富平教授指出,平台天然具有“垄断”倾向,数字平台因掌握数据而拥有其他公司无法竞争的技术优势地位,形成市场进入“壁垒”。数字平台的市场力量是数据驱动的网络效应,区别于传统经济形成的垄断,传统的(事后)反垄断干预将不那么有效,除非它与适当的(事前)监管框架相结合。针对上述问题,高富平教授提出了数字经济的根本对策,提出反垄断制度应该关注价值创造及其分配。促进数据共享机制的监管干预对于创造更具竞争力和创新性的数字市场至关重要,这种机制使数据不仅能为市场领导者带来价值,还能为其竞争对手带来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高富平教授作为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对本次研讨会作了总结。与会嘉宾围绕网络平台有关竞争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从理论及实务的视角,积极发言,贡献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2021年3月26日-3月28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举办了“网络竞争法律问题实务研修班”,着重对网络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小型一般条款)、大型一般条款的理论和实务适用进行讲解。本次研讨会则聚焦于讨论网络平台相关的“恶意不兼容”条款、“二选一”有关的“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之间的交叉问题,对“研修班”内容进一步深入探讨,吸引了众多法律实务界人士、法学院学生及法律爱好者的参与。

责任编辑:赵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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