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4月24日,第三届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论坛暨第六届自然法青年论坛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成功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商务印书馆主办,同济大学法学院法哲学研究中心、商务印书馆“自然法名著译丛”、“法哲学名著译丛”、“政治哲学名著译丛”编委会协办,下设三个分会场。来自德国弗赖堡大学、慕尼黑大学、巴黎第一大学、商务印书馆、东方出版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南开大学、同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北京化工大学、暨南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湖北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湘潭大学等(排名不分先后)国内外三十余所高校、科研机构及出版单位的专家、学者等60多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01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柳建龙副教授主持。他代表法学院欢迎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并对本次论坛的协办方同济大学法学院法哲学研究中心、商务印书馆“自然法名著译丛”、“法哲学名著译丛”、“政治哲学名著译丛”编委会以及学校科研处的支持表示感谢。
随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商务印书馆陈小文副总编辑先后发表致辞。
林维教授在致辞中表示,本次论坛是疫情以来,学校首次举办的、规模较大的学术会议。随着疫情不断好转,学校非常欢迎更多的专家、学者来进行学术交流。他指出,部门法有必要与法哲学、政治哲学进行对话,希望将来举办的论坛能有更多研究部门法的专家、学者参与。以刑法为例,随着德国法对中国法的影响日益加深,为了更好地吸收德国刑法教义学的有益成果,有必要深入学习德国法哲学、政治哲学的知识。他还介绍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和法学院的基本情况。他指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成立于2017年,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为基础,具有40多年人才培养历史的积淀。学校采取本硕博一体化培养模式,力争建成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人文社会科学大学。自2020年科教融合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成立了12个学院及22个系,学院院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相应研究所的所长兼任,从而真正实现了科研与教学力量的深度融合。以法学院为例,陈甦所长兼任法学院院长,法学研究所部分研究人员被法学院聘任为教师,法学院的一批老师也被法学研究所聘任为研究人员,科教融合使得法学院学科建设水平迅速提升。最后,他再次欢迎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并希望未来各方能有更多的合作机会。
陈小文副总编辑在致辞中表示,非常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参会,在“世界读书日”第二天举办此论坛,非常具有意义。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高度重视本次会议、给与了很大支持,特别感谢林维副校长的支持与帮助。接着,他介绍了商务印书馆与吴彦等年轻学者在出版“自然法”相关译著事宜上的联系与过往。他指出,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译著必须是名著,且需要达到严格的学术标准。商务印书馆出版以质量、实力优先,不唯“资历”、“职称”和“学历”,并鼓励、支持青年学术人才的成长。他还介绍了商务印书馆出版“自然法名著译丛”、“法哲学名著译丛”、“政治哲学名著译丛”等相关情况以及对出版译著、专著的要求和标准。最后,陈小文表示,近年来,商务印书馆加大原创著作的出版,在坚持商务印书馆一贯秉持的高水准的前提下,非常欢迎与各位专家、学者在原创著作出版上的合作,努力体现中国学术水准,为形成中国学术的话语权和学科体系做出贡献。
清华大学哲学系韩立新教授以“市民社会之于国家现代性的决定性意义”为题做了会议引言。韩立新教授指出,现代国家的基础是国民发达的主观自由。所谓主观自由,一般说来,可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指个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等得到满足和保障;第二,指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和选择自己的行为。不过,黑格尔对此的理解与一般自由主义者不同,他区分了国家和市民社会两个领域,将主观自由分别视为市民社会的第一原则和国家的第二原则。因此,主观自由也可分为对应市民社会的“主观自由I”和对应国家的“主观自由II”。韩立新教授把对应于市民社会的“偶然任性和主观偏好”称为“主观自由I”;把对应于国家的“政治情绪”和“爱国心”称为“主观自由II”。虽然构成国家基础的是“主观自由II”,但保障国家现代性的却是“主观自由I”。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培育主观自由的功能称为“陶冶(Bildung)”。与基督教相比,市民社会对于培育主观自由而言,发挥着更为实质和更为关键的作用。尽管黑格尔以没有主观自由为由将亚细亚排斥在现代国家之外,但是同时又给了市民社会以培育主观自由的功能,这就为亚细亚通过市民社会来建立现代国家提供了可能性。对于中国而言,其在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中属于典型的亚细亚共同体,其虽然曾出现在世界历史的早期,但到了近代开始落后于西方,跟日本一样,她也面临着国家转型的历史任务。从黑格尔给出的那两条培育主观自由的渠道来看,在我国试图通过基督教来培育主观自由几无可能;倒是市民社会这条渠道,具有完成这一任务的可能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市民社会已经成为中国的现实。随着市民社会的出现和发展,个人的主观自由也将逐渐会发达和成熟起来,国家的现代化将不可避免。
02 会议流程
本次论坛共设三个分会场,同时进行,每个会场各有上午下午两个单元。
(一)第一会议室
本会场上午的会议主题为“马克思与法”,下午的会议主题为“德国唯心论法哲学”。
1 “马克思与法”(上午)
本单元会议由商务印书馆的王曦女士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李超群讲师以“马克思对启蒙人权理论之异化的批判——基于《巴黎手稿》中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问题的分析”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李超群老师指出,私有财产权,在以自然权利论为代表的启蒙人权理论看来是兑现人权承诺的关键,在马克思看来,却是前者背离人道主义宏旨的症结,二者的根本分歧在于对劳动的不同认知。前者将作为私有财产之源泉的劳动理解为谋生活动;后者却认为,劳动应当是“自由的有意识的”创造活动,谋生活动乃是劳动的异化。相应地,作为谋生活动之产物的私有财产权,便是异化劳动的产物和异化人性的反映。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从工资和资本两个方面分析了私有财产权的异化属性。马克思对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的批判揭示出,启蒙人权理论基于私有财产权构建的权利话语和人性论预设,反映和维护的是“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的现实异化状况,因而不可能真正达到人道主义目标。这一批判的启示意义在于,今日的人权事业应摆脱私有财产权的一元决定,应从“人之为人的所需”的多个维度上去实现人的美好生活。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姚远副教授在评议中表示,李超群老师的报告主要是将马克思发表在《德法年鉴》上的《论犹太人问题》与后来的《巴黎手稿》整合在一起,从而在二者联系之中研究马克思在巴黎时期对权利问题的理解又怎样的内在推进。姚远副教授认为,在马克思的理解中,工人享有的契约自由只是形式的、表面的,私有财产权的实质不是Right(权利),而是Power(权力)。通过将Person(人格)还原为Human being(人的肉身),需要、社会交往、承认、异化等问题才有讨论的空间。所以,相较于权利问题本身,马克思更关注的是权利的批判。同时,姚远副教授指出了一些可以进一步深化研究的问题。
在自由讨论中,清华大学哲学系陈浩副教授指出,马克思对“类存在物”的界定,并没有将之与“自然存在物”完全对立起来,而是结合起来讨论的。另外,对于私有财产与异化劳动的关系来说,似乎后者才是成因和根本。清华大学哲学系韩立新教授认为,异化劳动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劳动并不必然导致对物的所有,而是使得二者互相分离。原则上来说,谋生劳动不是异化,因为人的生存离不开劳动。然而,如果劳动不再是以获取使用价值,而是以获得交换价值为目的时,就变成了营利劳动,这时才导致了劳动的异化。最后,李超群老师对各位老师的评议进行了简要的回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樊文副教授代表德国弗赖堡大学米夏歇尔·帕夫利克教授(Michael Pawlik)以“卡尔·马克思论犯罪和刑罚”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帕夫利克教授认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产阶级社会中的市民社会的生活是一种持续不断的斗争,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的斗争,而这本身就是一幅真正的人类共同体的讽刺画。虽然黑格尔把驯服市民社会潜在的破坏力量委托给了作为普遍物的管理者的国家,但是马克思认为这种调和的信念是不现实的幻觉。马克思认为,承认一个前-政治的或者非-政治的私人领域,就会导致“国家可以成为自由国家(Freistaat),而人却不是一个自由人”。这样一来,由于个人利益冲突的实在世界和不现实的虚幻天界的现代社会双重化,资产阶级社会不可能满足于一种刑罚理论,而是需要两种理论(预防论和报应论)。因此,在马克思所说的“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人是“在联合体中并通过联合体”获得自由,而不是像在市民社会那样,是在联合体之外获得自由。总之,帕夫利克教授对关于马克思有关犯罪和刑罚立场的进行了总结性陈述。
西北政法大学邱昭继教授在评议中表示,樊文副教授的译文准确、流畅,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卡尔·马克思论犯罪和刑罚”是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于该主题也有所论述。邱昭继教授还简要介绍了英语世界中相关研究文献。针对报告中一些具体问题,邱昭继教授也表达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在自由讨论中,浙江大学哲学系朱渝阳副研究员认为,帕夫利克教授提交的报告可以处处看到黑格尔思想的影响。中山大学哲学系王兴赛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黄钰洲讲师以及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李超群讲师也对一些具体细节提出了疑问和看法。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王丁讲师以“‘阴影之梦’中的国家——沃格林和谢林的政治哲学期待”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本篇报告对沃格林和谢林的重要政治哲学思想进行了梳理。王丁讲师指出,沃格林把整个“现代”的实质理解为“现象主义”。如此一来,通过这种把人类自身置于现象关联中的做法,人的生存位置就被牢固地设定在了“一种内在俗世的秩序中”,一种古典的实体性超越式人类生存定位也就由以丧失了。综合沃格林和谢林的说法,可以看到在这种“现象科学”中,通过以“偶性”的东西取代“实体性的秩序”,人和事物都成了“阴影”,进而使得人也在这片阴影中成了“阴影之梦”,更使得一种以此出发的“国家学说”也同样成了“阴影之梦”。在对费希特的批判中,谢林同时也揭示出了“阴影之梦”的前提,即它建立在把某种源初与“自我意识”对立的东西,也就是自然排除在外的前提上。谢林以先验哲学和自然哲学为“两端”,但又超出两者之上的“同一性体系”所囊括的那种“自然”并非抽象的、主观化了的自然,而是一种双重化的自然。在谢林看来,国家如果是“个人的最大可能的自由条件”,要么结局要么是无政府主义进而取消国家,要么是费希特式的“封闭商业国”,进而取消自由。国家绝非“行走在地上的神”,因为神绝不行走在大地上。真正的“人类统一体”绝非现代国家,也绝非先验-人类哲学开启的“世界公民”理念,而是某种值得期待的东西。人类的自由必须在与作为其根基的自然之必然中,才能在一种精神秩序的历史性人类生存叙事中得到理解,因此,整个“现代”所产生的“现象主义”-“现代国家”总体机制,绝非真正的自由得以实行的场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黄钰洲讲师在评议中表示,就目前而言,学界对谢林的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思想关注较少,因此王丁讲师的报告是一个开拓性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谢林和黑格尔一样,他们对时代经验的把握有相似之处,但又有一定的差异。在黑格尔的语境中,过去和未来总是被拒绝言说的,理性必须在当下的现实中才能被满足。然而,在谢林看来,黑格尔执着于内在于世界的理性统一体系的建构,有可能消解超越性层面的东西,人不能仅仅沉溺于现代性的颓废之中,不能局限于现象化的生活。黑格尔与谢林思想的差异,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各自不同性格的影响。
在自由讨论中,对于“自然”的概念理解等问题,慕尼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朱磊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2 “德国唯心论法哲学”(下午)
本单元会议由商务印书馆的白中林先生主持。
巴黎第一大学的博士生冯嘉荟以“黑格尔:一个共和主义者?”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在学界讨论中,对于黑格尔的形象定位,存在着开明派与保守派两种定位的对立。冯嘉荟认为,或许可以有第三条路径,即考虑黑格尔与共和主义的关系。从概念历史的角度说,“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直接的词源来自拉丁语“res publica”,其意义被明确地表达在乌里比安 “公共”与“私人”事务的区分上。卢卡奇的研究凸显了黑格尔与激进共和主义之间的关联,他在君主制与共和制对立的基础上讨论黑格尔的共和主义。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共和主义也可以作为伦理生活的理想,尤其是对希腊城邦伦理生活的理想化。对黑格尔来说,正是古代的城邦生活作为一种完整的伦理,为人性的实现和完满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年轻的黑格尔崇尚古代城邦伦理的生活,这已为学界共识。这一共和主义面向与第一种共和主义不同之处在于,它首先涉及的是德性,伦理生活的问题,而不是具体的政治制度安排。尽管如此,年轻的黑格尔与古代共和主义之间的联系只是故事的一半。已经成为学界共识的是,黑格尔对现代政治/社会思想的基本贡献之一,在于他区分了在先前的政治理论中未经区分的国家(polis,civitas)与社会(societas civilis)。经过黑格尔的建构,现代人既是家庭成员,又是国家中的公民,同时也是工商业社会的市民。黑格尔对现代资产者的肯定伴随着他与青年时期古代公民理想的告别。成熟阶段的黑格尔,其思想方向不在于以理想化的古代城邦生活理解和规范当下的社会生活处境,而是思考和发展可能的概念中介,在承认资产者不可能还原为公民的前提下,将(以古代伦理生活为典范的)政治的维度肯定下来,但这里涉及的不是“古典共和主义”,而是“现代共和主义”。
慕尼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朱磊在评议中表示,本篇报告的成败关键在于两个方面:第一,能否从共和主义角度理解黑格尔?第二,这是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黑格尔?如果从共和主义角度理解黑格尔,一方面有助于避免开明派/保守派的标签,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在现代语境下激活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如果要理解黑格尔,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现代政治哲学的光谱。这一看似充满张力的结论,正是这篇报告的生命力所在。可以认为,真正的黑格尔形象是不属于任何主义的。
复旦大学哲学系博士生蒋益以“论《德国观念论的最早体系纲领》的实践哲学意涵”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对于国内外的黑格尔研究界而言,自罗森克茨兰发现并命名《德国观念论的最早体系纲领》这份手稿以来,该手稿的著作权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蒋益认为,即便《体系纲领》不是完全意义上出自青年黑格尔的思想和手笔,但该文本显然“很好地嵌合在黑格尔早期思想的发展中”。即便以“一个审美现代性方案”来定性《体系纲领》,我们也必须将其视作批判启蒙理性主义和近代自然法的社会观、国家观的实践哲学文本。《体系纲领》所呼吁的具有乌托邦色彩的理性深化,表现了早期浪漫派和青年黑格尔探索一种全新的、面向未来的伦理—政治方案的理想诉求。《体系纲领》既是黑格尔有意识地突破康德哲学体系框架的开始,也是他转向形而上学体系建构和实践哲学理论诠释的开始。《体系纲领》勾连起了黑格尔的基督教批判与自然法批判,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既富有原创性思想、又具有转折性标志的重要文本。
上海社会科学院谢晓川助理研究员在评议中表示,《体系纲领》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学者们不断争论的问题。在承认这一点的基础上,蒋益博士的报告通过研究《体系纲领》所表现出的思想倾向,将之与黑格尔的思想与作品进行相互印证,此种方法值得赞同。谢晓川助理研究员认为,在黑格尔的研究中,最好直接从文本本身出发,而尽量避免“贴标签”。对于报告中一些具体细节问题,谢晓川助理研究员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自由讨论中,清华大学哲学系陈浩副教授指出,相比较而言,黑格尔研究还是一个“小传统”,有时“贴标签”也是不得不为之的事情,关键是如何这样做。当然,紧密结合黑格尔的文本也很重要。另外,除了研究文本中体现的思想之外,文献方面的考证也很重要。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大卫讲师认为,“贴标签”不是必须的,着重于考察黑格尔本身对于“共和”的理解,也是很有意义的。慕尼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朱磊也认为,先深入理解黑格尔,然后在与之展开对话,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中山大学哲学系王兴赛副研究员指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激进共和主义与古典共和主义本质上是一样的。另外,共和主义传统相当复杂,英法的共和主义也值得研究。浙江大学哲学系朱渝阳副研究员认为,在德国学界,对于《体系纲领》的归属问题,历史考证的方式仍然具有说服力,也得到了公认。就黑格尔而言,其与费希特哲学(例如承认理论)之间的关联或许也值得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黄钰洲讲师认为,对黑格尔思想的进一步“还原”,可能是有意义的研究方向。
浙江大学哲学系朱渝阳副研究员以“自然法与伦理国家:黑格尔耶拿早期自然法方案解析”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朱渝阳副研究员指出,黑格尔在《自然法论文》(1802/03)中,通过批判两种非科学(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自然法处理方式,引入自然法(Naturrecht)概念,重新恢复“自然”(Natur)与“法权”(Recht)之间的原初联系。黑格尔自然法语境中的“自然”概念指的是具有目的论(Teleologie)倾向的伦理实体。自然法是关于绝对伦理的学说。自然法的任务就在于说明,伦理自然作为普遍之物、原初实体是如何在一个民族共同体中展开自身,获得法权,实现绝对伦理理念的。对绝对伦理理念的直观就是一个民族、伦理理念实现法权的过程,就是单个个体不断走向普遍性的民族国家,并与其进行融合统一的过程。黑格尔的自然法理论就是关于伦理共同体和民族国家的学说,这一理论构想是黑格尔耶拿早期自然法方案的独特之处,与成熟时期的《法哲学原理》的副标题遥相呼应,是黑格尔法权国家思想的初步表达。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黄钰洲讲师在评议中表示,《自然法论文》是黑格尔在耶拿早期一部比较成熟的作品,后来《法哲学原理》中很多思想的萌芽,已经体现其中了。《自然法论文》主要是为了批判两种非科学(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自然法处理方式。在批判形式主义的自然法处理方式时,黑格尔同时针对康德(道德哲学)和费希特(强制体系)。黑格尔对费希特的批判,是他在《自然法论文》中走向绝对伦理的一个重要中介。在早期的法哲学构想那里,黑格尔提出了“死的能力”以克服自然性,走向自由。但是,对于法哲学的建构来说,“生的能力”也很重要,但此时黑格尔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法哲学原理》中,相较于耶拿早期,黑格尔对于“勇敢”品质的评价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自由讨论中,清华大学哲学系韩立新教授指出,对于黑格尔耶拿早期的自然法方案,评价似乎应当更中肯一些,因为当时还没有产生“精神”概念。在《自然法论文》中,黑格尔是在一种否定的意义上批判近代自然法学说,所谓的绝对伦理实质上是古代国家学(共同体主义)的一些东西。在晚期的法哲学思想中,黑格尔对近代自然法与古代国家学进行了结合,但这是建立在意识哲学与国民经济学的影响基础之上的。对于个体向共同体扩展的中介问题,黑格尔在耶拿时期还没有很好地解决。韩立新教授认为,不能把早期《自然法论文》中的“自然法”等同于《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然法”。市民社会概念的诞生,是黑格尔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清华大学哲学系陈浩副教授以“‘扬而不弃’的市民社会——《法哲学批判》之后的《法哲学》筹划”为题做了主题报告。陈浩副教授认为,对于黑格尔的定性问题,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马克思借助《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一举将黑格尔定性为政治上的保守主义者,普鲁士反动政治体制的辩护士。在假定马克思对于黑格尔所做的是严格而有效的批判,然后要求黑格尔方面给出郑重而合理的回应的情况下,更有助于理解黑格尔有关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思想。具体而言,在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设定中,包含“分裂”和“扬弃”两个层面。黑格尔既看重现代自然法契约论传统对于个体、市民自由、私人性和特殊性之正面价值的肯定和高扬,希望借助市民社会这一理论创制,去消化吸纳现代性的上述成就,他方面黑格尔又倾心于古典政治传统的共同体、公民美德、公共性和普遍性价值所体现的“美和真”,试图运用自身独特的国家构想,去继承并接续古典古代的这些价值,黑格尔之要求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裂”,可以看作是对上述两个传统的兼重并顾。与此同时,黑格尔是在“保留”市民社会之独立性的前提下,借助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沟通与和解,来促成一种“弱扬弃”。黑格尔的扬弃方案,是在承认市民社会之正面价值与独立性的前提之下,对于市民社会所施展的一种“扬而不弃”。
上海社会科学院谢晓川助理研究员在评议中表示,陈浩副教授的报告主要采纳是一种非形而上学的方法。就马克思的批判而言,马克思并不同意黑格尔的所谓“思辨方法”。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裂”源自现实,不可能通过法哲学的观念在理论上解决。黑格尔对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吸收值得注意,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与斯密关于法理学的论述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在自由讨论中,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李超群讲师认为,马克思关注的重点似乎并非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裂”,而是这两种状态的优先级问题。陈浩副教授指出,至少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所说的“政治国家”,黑格尔所谈论的“国家”并非完全一致。前者指的是警察、司法国家,后者指的是伦理国家。
慕尼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朱磊以“文明的终结与历史的未来黑格尔政治哲学中现代世界的命运与使命”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朱磊认为,法权哲学和历史哲学构成了黑格尔政治哲学的主要部分,两者分别从普遍文明的逻辑架构与普遍历史的演进过程角度讨论了伦理自由之总体的形成过程。黑格尔之所以关注文明与历史,是因为当现代哲学以激情为基础为政治重新奠基后,法权与历史这两个政治的核心领域都因缺乏终极目的而缺乏真正的自由。为了不让人类精神成为动力因主宰下各种力量生生死死永恒轮回之所,黑格尔试图通过“理念与现实的同一”与“历史的完成与准备就绪”两个原则去调和理念与激情,从而形成由有机国家所承载的普遍秩序。为达到这一目的,黑格尔需要发现世界历史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并将其调和为一个内在融贯的统一整体,即一种普遍文明。不过,黑格尔认为,通过有机国家建立的世界秩序有着无法化解的内在矛盾,使得普遍文明无法摆脱因大国冲突而毁于一旦的危险。因此,在黑格尔看来,大国共存问题的解决是世界历史之未来的道路。朱磊认为,这样一个困境本质上是对一个真正坚实的普遍文明的邀请。
中山大学哲学系王兴赛副研究员在评议中表示,朱磊博士的报告主旨宏大,令人影响深刻,既涉及历史层面,也有现实关怀,可读性强。
3书评环节(下午)
复旦大学外国哲学专业高诗宇博士以“评雅克·马里旦《人权与自然法》”为题做了主题报告(评论稿)。高诗宇博士指出,雅克·马里旦是当代著名的基督教哲学家和新托马斯主义。他的哲学思想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但是其中最富有启发性的是他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马里旦试图把传统的基督教神学与现代的经过启蒙运动洗礼的政治哲学综合起来,构建一个既能保留基督教传统,又能适应当下社会要求的政治哲学体系。《人权与自然法》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写作的。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题为“一个由‘拥有人格的人’所构成的社会”,其主题是阐明马里旦政治哲学的一系列重要概念和命题,同时表明马里旦在政治哲学上采取的基本立场。该书第二部分的标题为“人的权利”,这一部分基于马里旦在第一部分提出的理想社会的目标,指出实现这一理想的必要条件,也就是人权。马里旦这本著作最重要的理论贡献在于,把基督教的基本精神加以改造后与现代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结合,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政治哲学。马里旦虽然是正统的托马斯主义者,一生都尊重教会的权威,但是他并没有满足于对托马斯·阿奎那政治思想的重述,而是把基督教教义与当代思想做了对接,希望用基督教挽救濒于破产的现代西方政治哲学。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大卫讲师以“法权的理性奠基——评《良好的自由秩序》”为题做了主题报告(评论稿)。张大卫讲师指出,与康德的道德哲学相比,国内学界较少关注他的法哲学。在德国也有类似情况。以上述研究境况为背景来反观德国康德专家凯尔斯汀(Kersting)的名著《良好的自由秩序》(Wohlgeordnete Freiheit),其独创性与深刻性立即显露出来。值得一提的是,该作品目前已由汤沛丰博士所汉译,并且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作者在该书中,向我们展示了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1)要真正理解康德的先验哲学、尤其是他以先验哲学方法论为基础所提出的道德学说中的理想性的一面,我们必须深入到其法哲学中的现实的那一维度。(2)《道德形而上学》是一部两百多年前出版的历史文献,但是是一部绕不开的法理学/法哲学的经典著作。因为它所提出并尝试解答的是我们现代社会无法回避且亟需解决的问题:在一个祛魅化、价值多元的时代,个人自由通过何种手段才能避免相互冲突,得到保障并实现?如果说法权是这种手段的必要形式,那么法权的规范性根据又在哪里?此外,当法权的现行实行方式与其最终价值旨趣发生激烈冲突时,人们又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永远不可能通过法学实证层面的技术完善与创新得到解决,而是需要一种哲学式的、在规范层面的反思与回答;而康德的法权学说正体现了这一方面的宝贵努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高宇博士以“法学需要形而上学吗?——读黄裕生《权利的形而上学》”为题做了主题报告(评论稿)。高宇博士指出,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神圣的绝对权利,启蒙运动开辟的新时代因而也被称为“权利的时代”。但权利原则的根据究竟何在?启蒙哲学是否已经充分证立了这一基本原则?这就是《权利的形而上学》一书要讨论的核心问题。黄裕生教授多年来笔耕不辍地钻研“自由”这一“最重要的哲学问题”,深入剖析了自由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上的嬗变,取得了一系列重要学术成果。《权利》一书就是系统总结其自由与权利思想的实践哲学代表作。该书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如下:现代法权源于普遍权利,普遍权利的形而上学基础是人的自由意志,康德的先验哲学则对此给出了最强有力的论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书不是简单地重述了康德的道德哲学,而是给出了新的诠释,从而展现了一种更加完善的康德式自由理论,而这也正是本书的一大亮点。详言之,作者不仅从实践哲学方面,还从存在哲学层面论证了人的自由意志,将人的自由意志置于意识现象学的视域之中,有力地补强了康德的论证,从而将自由奠定于坚实的理论哲学的基础上。存在哲学视域的开启也给出了从自由演绎出权利的新的方式,同时也澄清了关于自由与伦理、宗教、保守主义的关系等诸多基本问题的流俗误解。
河南大学法学院邹益民副教授以“黑格尔伦理自由观的当代意义与限度”为题做了主题报告(评论稿)。邹益民副教授指出,当代中国因多元价值冲突造成伦理解体、崩溃,进而导致中国人的自由处于困境之中。黑格尔的伦理自由观对此有重大意义。它启示我们,有必要追求伦理自由,也能够追求伦理自由。但世易时移,我们不能照搬黑格尔的理论。从中国出发,我们可以以激进的和非中心主义的方式实现伦理自由,也有必要超越民族国家框架实现伦理自由。因此,我们有必要也能够对黑格尔的伦理自由观进行批判。这些也凸显黑格尔伦理自由观的限度。
(二)第二会议室
本会场上午的会议主题为“马克思与法哲学传统”,下午的会议主题为“现当代法哲学”。
1 “马克思与法哲学传统”(上午)
本单元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张羽佳副研究员主持。
北京师范大学周阳老师以“市民社会批判、政治批判与宗教批判的统一逻辑”为题做了主题报告,认为《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通过阐明“个别性”的中介作用,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双向、间接、发展的关系,强调市民社会批判、政治批判与宗教批判的内在统一性。南京师范大学刘阳老师认为周阳老师从特殊性、普遍性、个别性入手对三大批判整合的证成,具有创新性,有利于整全式的推进马哲研究;并提出周阳老师若是能够进一步提供弥合理论与实践的精细化的方法则更好。
中山大学林钊老师以“施蒂纳无政府主义辨析”为题做了主题报告,从否定性、肯定性、策略三个方面对施蒂纳无政府主义进行全面考察。南开大学周智臻博士认为林教授不仅对青年黑格尔派进行了溯源性研究,同时也充分探析施蒂纳与马克思的关联,并向林教授提出两个问题,施蒂纳到底是否为无政府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否成立?
湘潭大学刘建湘教授以“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宪法批判”为题做了主题报告,从宪法与立法权、宪法与人民的关系及宪法与财产的关系论证了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认为以宪法为分析视角研究《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有助于全面了解马克思的国家和宪法学说。清华大学孙子豪博士认为刘建湘老师从三个关系入手论证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和超越,揭示马克思所主张的是一种立宪权,而非宪定权;同时刘教授结合《克罗茨钠赫笔记》理解《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对其本人的研究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在自由讨论环节,周智臻博士和孙子豪博士与周阳老师讨论了《论犹太人问题》的语言结构问题,刘阳老师针对马克思与施蒂纳的关系与林钊教授讨论,林钊教授强调应将施蒂纳作为单独的个体,不能作为马克思注脚。林钊教授与刘建湘教授讨论马克思立宪权相关问题。
2 “现当代法哲学”(下午)
本单元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王莉君教授主持。
华东师范大学周万里老师以“前理解与方法选择——约瑟夫·埃塞尔的私法理论及法律方法论”为题做了主题报告。通过阐述约瑟夫•埃塞尔的法律诠释学观点,提出法律理解具有主观性,存在前理解的问题,并且前理解有助于法律适用与时俱进,不滞后,进而指出法律理论应该对其他学科和法外的价值开放。云南大学刘敏老师高度赞同周教授的观点并提出两个问题,关于沟通理论上德沃金与埃塞尔的区别及哈特对埃塞尔的影响。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冯威老师表示看到研究埃塞尔的论文很惊喜,并提出问题,法官是否受制定法约束及诠释学与法律商谈理论的关系。蒋明磊老师针对哲学诠释学与法学诠释学之间的关系与周老师探讨。
北京化工大学赵静老师就“凯尔森法律有效性理论中的证成问题” 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并主要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证:第一部分探讨凯尔森法律效力概念的双重含义及其证立,指出凯尔森主张法律的效力就是规范的拘束力,并提出基本规范概念;第二部分为凯尔森论证存在的问题,即存在认识理论与实践理论的鸿沟;第三部分为回归到康德实践哲学理论,为基本规范概念的证立提出解决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冯威老师针对赵静老师将凯尔森法律效力概念区分为两个层面提出自己看法,认为凯尔森理论中只存在一个应然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并引用阿列克西教授的理论认为凯尔森的基本规范必然是预设的,但存在一个前提,即每个人都遵守游戏规则。
南开大学王时中教授以“‘决断的逻辑’何以可能?——重思施米特与凯尔森‘主权论’分歧的马克思视角”为题做了主题报告。从马克思所揭示的经济危机中的“决算危机”切入,以施米特与凯尔森的“主权论”分歧为视角,批判性地考察了施米特“主权决断论”的内涵及其意义。华东政法大学张大卫老师认为王时中教授论文的意义在于避免决断的逻辑造成的政治危险性,并提出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背景下解决主权者决断是否合适?主权者决断与政治决断是否是一个真命题?破坏规范的决断的有效性来自于何处?
中国政法大学赵英男博士以“康德与黑格尔理论哲学对分析法哲学的挑战”为题做了主题报告,讨论康德与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观念论传统中的理论哲学,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当代分析法哲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与目标;康德与黑格尔理论哲学的路径;康德与黑格尔理论哲学对当下分析风格法哲学研究的挑战与意义。河南大学邹益民教授高度赞同赵英男博士的论证思路,并提出新康德主义与新黑格尔主义之间的联系等问题。
在自由讨论环节,林钊副教授向王时中教授提问,是否存在无政治共同体的理论可能?进而对主权者决断的摆脱?邹益民教授向赵静老师提问,如何看待凯尔森对相对主义的批判,清华大学高宇博士认为赵英男博士提出康德法哲学对分析法哲学构成挑战的提法可能存在问题,构成挑战的是来自于分析法哲学内部。目前分析法哲学的存在的问题是脱离实践,过于关注概念问题。
(三)第三会议室
本会场上午的会议主题为“经典法哲学”,下午的会议主题为“康德法哲学”。
1 “经典法哲学”(上午)
本单元由东方出版中心的陈哲泓先生主持。
首先,来自湖北大学哲学学院的归伶昌博士就“阿奎那法哲学思想中罪的层级问题”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归伶昌博士认为在关系到人现世幸福的偶性层面,罪行大小和行动是否实现有关,而且它的大小有层级差别;与之相反,在关系到与神之爱的层面,恶的行为与行为是否完全实现无关,而且没有层级差别。而这一差异产生的根源在于,这两种层面上的罪,所对应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自然法与神法,两种法各自的特征,注定了与其相对的罪恶和惩罚的不同特点。归伶昌博士进一步指出,通过研究罪的生成和分类,这一二重区分及其层级特征导源于阿奎那双重幸福论对其法哲学的奠基效果。
紧接着,来自兰州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的罗轶轩博士就“霍布斯、孟德斯鸠与现代政治学的转向”为题做了主题报告。罗轶轩博士认为,通过以现代的演绎性科学观念批判明智的政治学传统,霍布斯实现了现代政治学的“科学”转向,把政治学从政治的实践智慧转变成政治的科学推理。而历史与经验因缺乏确定的必然性被排斥在政治学研究范围之外,这恰恰造成了霍布斯式现代政治科学的根本缺陷。通过对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的批判与对抽象的社会契约论的摒弃,孟德斯鸠将它们带回政治学的研究中心,并以不同于演绎科学的归纳方法考察法律与各种因素的关系,发现作为必然性关系的“法的精神”。而其最重要的发现是作为中介的政体原则以及它与民族精神在性质上的同一性。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推动了现代政治学的“社会学”转向。
最后,来自湖北大学哲学学院的杨宗伟博士就“‘正义’概念中的权利与国家——叔本华权利理论与国家理论的哲学基础”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杨宗伟博士认为道德的基础被叔本华系在了意志的同一性之上,在人的意识与行为中表现为打破我与非我界限的共情。而正义是共情作为道德基础的一个展现,要实现正义则要做到:不伤害他人与不被他人伤害。权利理论讨论前一个要求,国家理论则讨论后一个要求。杨宗伟博士进而提出,权利概念只是一个消极的概念,而非义概念成了一个积极的概念。国家纯粹是一个防卫机构,它保护群体成员免受外部灾害的侵犯,制止成员之间的相互倾轧,以及防止国家保护者对国家的反噬。面对道德行为以及维护道德的行为中透露出来的超验性意涵,叔本华通过对伦理元现象的考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立足于立场转换的分析路径。
在报告环节结束以后,进入了评论环节。
在该阶段中,首先由来自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的杨天江副教授对归伶昌博士的报告进行点评。杨天江副教授肯定了报告人所提出的问题,同时在阐述报告人关于阿奎那相关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多从阿奎那的《神学大全》中寻找相关文本和论据。杨天江副教授认为“罪”和“恶”在《神学大全》中所处的位置不同,“罪”在人论中有所提及,而“恶”主要出现在上帝论中。因而区分“恶”、“罪”“规则”这三个概念是理解阿奎那法哲学思想的必要路径。
紧接着,来自云南大学法学院的刘敏博士对罗轶轩博士的报告作了评论。刘敏博士概括了报告人研究的主要问题,指出报告人所描述的是关于政治学的方法论的问题,其主要内容是马基雅维利的政治学是基于“明智”,而霍布斯的政治学则是“科学”,再到孟德斯鸠则是以“经验”为中心。在此基础上,刘敏博士进一步指出,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方式是对争议双方进行教育,而霍布斯则认为只需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即可。即霍布斯使政治学成为了一种实际上自足的学科。最后,刘敏博士认为在孟德斯鸠是否完全接受霍布斯整个关于政治学的方法论这一问题还值得商榷。
最后,来自复旦大学哲学系的博士研究生蒋益对杨宗伟博士的报告进行了评论。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蒋益赞扬了杨宗伟博士对叔本华基于正义概念的政治哲学的论述做的逻辑上的重构性的论证。并指出,无论是对叔本华意志理论中的总体意志还是个体意志的讨论,都可以纳入到一个作为权力和国家的更基础的人性论基础来予以讨论。
2 “康德法哲学”(下午)
本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李涛老师主持。
第一场由来自河南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的陈永庆博士就“康德的法权奠基:语境、疑难与思路”为题做了主题报告。陈永庆博士认为康德法权哲学的动机不是探究法的强制力的道德根据,而是完成道德形而上学的体系,法权奠基中的种种疑难只有在其哲学体系的整体语境之中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
第二场由来自暨南大学法学院的汤沛丰博士就“论康德法哲学中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汤沛丰博士认为康德关于市民表决权的看法与当时的家庭观念息息相关,独特的家庭观念背后,是作为公共生活方式的市民社会正在经历与传统的决裂,但与此同时,它又以传统的名义得到保留。一方面,与过去的决裂使康德的法哲学体现出革命性,但是自然状态和国家的两分法却使新的市民社会在其理论中无法以成熟形式呈现,这又为传统的家庭模式,乃至传统的家-国关系的存活提供了一片土壤。
第三场由来自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的袁辉博士就“康德黑格尔法哲学的同异及其当代价值”为题做了主题报告。袁辉博士认为在赫费的观点中,康德和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尽管在应然问题上存在差异,但仍在历史理性、职业哲学和教育等方面有着诸多共同之处,而最大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将法权作为历史发展的最高阶段。两者的法哲学在外在自由、实现法权的动力方面有着共同的基调,但在法权的普遍主义的程度上存在着分歧。黑格尔的普遍主义仅仅停留在市民社会,而没有如康德一样上升到国际法权层面。
第四场由来自北京大学哲学系的方博博士就“作为‘践行的权利学说’的康德政治哲学”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方博博士认为基于康德自身的政治观,建构其与权利形而上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政治哲学是可能的。政治是在经验中实现权利原则的实践,因此,康德的政治哲学必须探索使这种实践成为可能的一般条件。这些条件,如政治判断、公共性、人民的启蒙等,是康德关于人的外在自由的思想所不可缺少的,但不属于权利的形而上学。康德的权利形而上学无疑是一种自由主义理论,但我们也可以从他的政治哲学中找出一些共和主义的成分。这样,康德为我们在自由主义理论中吸收共和主义的成分时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启发性的纲领。
最后,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冯威博士就“康德与新康德主义论人的尊严”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冯威博士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人的尊严:“太肥”抑或“太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首先应当就人的尊严之法律规范性与其道德规范性作出初步区分;其次认清人的形象之二维,即个体之人与社会之人的关系。冯威博士进一步认为满载个体之人的尊严层面,相较于东西方数个世纪以来的众多先哲,中国古代的孟子都更为接近地建构起了一种绝对的个人尊严概念。而西方,直到德国近代的哲学家康德,一种绝对的个人尊严概念才被置于整个实践哲学的核心地位。
在报告环节结束以后,进入了评论环节。
在该阶段中,首先由汤沛丰博士对陈永庆博士的报告进行评论。汤沛丰博士首先对陈永庆博士的思路表示赞同,同时他认为,一方面,将作为义务之体系的客观法奠基在作为道德能力的主观权利之上,与其批判哲学将客观性奠基在主观性之上的整体思路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康德将“外在自由”概念具体化为法权实践理性的三条公设,并将一般法权概念、私人法权概念与公共法权概念分别奠基在这三条公设之上,法权概念、尤其是获得的法权概念由此剥离了一切经验性的因素,成为一个纯粹的理性概念。
之后由袁辉博士对汤沛丰博士的报告进行评论。袁辉博士首先表示康德对女性的歧视是一种非常落后的观点,然后在比较康德和洛克的财产观念基础上提出康德过于看重财产理论,袁辉博士认为,在康德看来国家产生的原因是财产而非内在法权,由于妇女要依附于家父,因此妇女不具有公民权。这是康德思想中较为落后的方面。尽管如此,康德的法哲学还是反映出新型市民社会力量的要求,因而富有革命性。是故,康德的市民社会概念便带有新旧意义过渡的特征:既有新市民社会的权利诉求,又有旧市民社会的外观结构。旧市民社会的外观结构使传统的家-国关系得到保留,这又为市民表决权与家父身份的绑定提供了理据。就此而论,对表决资格之限定虽显得保守,却并未与康德法哲学体系相悖,甚至是内在于其逻辑的。
紧接着由陈永庆博士对袁辉博士的报告进行评论。陈永庆博士认为当代国际合作和世界法权机构的出现证明康德的永久和平方案更具有现实性。在我们这个时代,不管国家是明确地还是悄悄地放弃了主权,国家之间和之上的规则框架和组织接管了诸多近似于主权的功能,而国际法大致地做到了这点。另外,人们甚至在一些地方见到了国际仲裁机构,而且本来就已经存在国际法庭。如果对这些进行一个总结,那么公共权力的“温和”形式就以这样的方式,即以“软立法”、“软执行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形式,已经出现在了我们这个时代,这为一种世界法权秩序做好了预先的准备。
之后由袁辉博士对方博博士的报告进行评论。袁辉博士认为康德的权利形而上学是一个自由主义的理论,而共和主义的元素更有可能发现在他的政治哲学。然而,由于政治对权利的从属地位,这些共和要素自然要受到权利原则的限制并为实现权利原则服务。因此康德是自由主义者,而不是共和主义者。
最后由方博博士对冯威博士的报告进行评论。方博博士指出报告人的主要目的在于在康德的语境之内谈论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大致有这样两个层次,第一个较窄的层次在于在实证主义同自然法学的争论中引入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讨论;第二个较大的层次在于直接在康德语境之内解决道德哲学和法哲学的关系问题。如果我们仅仅在第一个层次上谈论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关系问题,那是在法哲学的范围之内谈论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问题。但如果后来想超出这个范围的话,尤其在谈论道德哲学和法哲学这一关系问题上,很难通过将两者都预设一个法则的方法来回避他们之间是分离说还是因互说这样一个问题。同时,方博博士认为,对于尊严太肥或是太瘦这一问题,我们是否能在康德的思想中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尚存疑问。
03 闭幕总结发言
同济大学法学院吴彦副教授在总结发言中表示,非常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对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所付出的努力。吴彦副教授表示,至少从康德法哲学的研究领域来说,跟十几年前相比,汉语学界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几乎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就目前而言,对于知名法学家的经典著作的译介,这些年来一直在进行,但仍然需要再继续努力,特别是需要不断提升译著的水平和质量。总之,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再次表示祝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