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第四届刑辩经纬论坛
发布日期:2021-05-12 来源:南京大学法学院

据南京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430日上午,第四届刑辩经纬论坛在南京大学法学院20楼报告厅隆重举办。本届论坛由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承办,南京市律师协会秦淮分会刑事工作委员会、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联合参办。本届论坛以“认罪认罚中的律师定位与作用”为主题,旨在明确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地位及其作用发挥,从而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或辩护。共有80余名检察官、律师、学者来到现场参与了本次研讨,同时会议采取线上同步直播的方式便于更多法律人参与交流学习。

开幕式由北京市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刑辩研究中心副主任孙国强先生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王丽娟研究员致辞,她介绍说: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作为南京大学法学院管理的重要科研机构,自2002年成立以来,便与司法实务部门开展紧密合作,围绕罪犯矫正、恢复性司法、少年司法等主题先后举办了十多次学术会议,极大地推动了国内该领域的学术发展。刑辩经纬论坛作为研究所的品牌活动,为刑事辩护理论研究、人才实务培养搭建了学术平台,为国家培养了一批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最后,王书记预祝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期待本届论坛是一场汇聚真知灼见、闪耀思想火花的学术盛宴。

随后,开幕式上举行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与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全国企业刑事合规工作首批六家试点单位之一,既有企业及企业家犯罪防治的丰富经验和素材,又有监督企业探索企业犯罪防治的职责。而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既是国内最早研究企业犯罪风险防控的学术研究机构,也是较早研究刑事辩护,并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为积极探索并努力推进既体现从严司法、让违规犯罪付出高昂代价,又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追诉成本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经双方协商合作开展企业合规研究和合规法律服务。为此,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副所长单勇教授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晓敏女士代表合作双方单位在开幕式上完成了签约。

开幕式结束后,专题研讨正式开始,按照“律师报告”“检察官报告”与“专家评述”三个环节依次展开:

 

“律师报告”环节由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狄小华教授主持。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刑辩中心执行主任周金刚律师,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栋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冬律师,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先后作专题报告。

本环节第一位发言人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金刚博士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律师辩护工作的利弊影响”为题展开报告。周博士表示,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向纵深,给律师辩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同时他认为,规则间的不统一与可辩护内容的不明确是律师辩护陷入困境的重要归因。针对刑辩律师如何应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不利影响,周博士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在思想上领会,实现制度认同;二是在业务上下功夫,实现能力跟上;三是在协商上找突破,实现利益最大化;四是在与当事人沟通上多用心,实现案结事了和人和。

本环节第二位发言人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尚公刑事法律业务南京中心主任、刑辩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蔡栋律师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实质性参与问题研究”进行了阐述。蔡栋律师认为律师作为认罪认罚的重要参与者,首先应厘清三种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以及认罪认罚从宽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之间的关系。其次,要杜绝三种行为:一是不做程序的助推器;二是不仅仅做具结程序的见证人;三是不做量刑协商的局外人。最后,要做好四种工作:一是对证据开示的探索;二是与检方充分沟通;三是律师不应为盲目迎合任何一方而放弃辩护;四是应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作用。

本环节第三位发言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冬律师以“认罪认罚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为题进行了分享交流。杨主任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现状与立法原意严重背离原因有四:一是实体法缺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乏刑法等实体法的制度保障;二是幸存者偏差——被告人基于获得确实的实体利益,而放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易理清重大疑难案件的案情;三是控辩双方对量刑幅度缺乏一个基本的共识;四是一些检察官的强势态度让认罪认罚具结书变为格式合同。当然,杨主任也认为未来可期,假以时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制度。

本环节第四位发言人江苏省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保华律师以“走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误区”为主题进行讲演。崔律师结合自己办理过的认罪认罚案件,认为需要明确三种认识:一是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辩护;二是认罪认罚不等于无法“讨价还价”;三是认罪认罚不等于必然处罚。此外,崔律师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我国刑辩律师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辩护空间,但需要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发挥积极作用。

“检察官报告”环节由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刑辩中心执行主任周金刚博士主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黄志坚检察官,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潘贤检察官,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兆东同志分别展开经验交流。

 

本环节第一位发言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黄志坚主任以“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协商的困境与出路”为主题进行报告。黄主任认为协商环境的缺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发挥质效的最主要原因。为此,他认为渐进式量刑建议的形成模式是解决这一困境的重要路径。此外黄主任呼吁:一个诚实公信的环境是控辩协商实质化的重要保障。

本环节第二位发言人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潘贤主任以“认罪认罚中律师参与保障及其问题”展开交流。首先,潘主任向大家介绍了泰州市检察院如何保障律师参与的“泰州模式”,一是加强对律师的走访联络,强化制度认同感,增强参与的主观能动性;二是会同相关政府机关为律师执业提供软硬件上的保障,增强律师的积极性;三是明确律师介入程序的时间,提升律师参与质量,落实案件繁简分流;四是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会见权,保证律师参与的有效性;五是充分进行控辩协商,促进律师参与的实质化。其次,潘主任针对值班律师无效法律帮助的问题提出了解决之策:一是优先由委托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来参与认罪认罚程序;二是加大探索力度,尽快让相关制度落地生根,从制度层面保障值班律师用好用足辩护权;三是构建全覆盖、无缝衔接的法律援助体系。

本环节第三位发言人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刘兆东副检察长以“打造和谐共进的检律关系,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落实”为主题展开报告。刘副检察长认为实践中仍存在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中发挥作用不理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存在形式化倾向、律师介入时间太紧张等影响协商实质化的问题。随后,刘副检察长分享了宿迁市检察院的改进思路:一是优化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说理;二是考虑赋予值班律师审查起诉阶段一定的知情权;三是推动增加值班律师的经费保障。此外,刘副检察长也给律师行业提出几点建议:一是调整辩护节奏;二是推动值班律师发挥实质性作用;三是应加强对量刑规则的研究。

“专家评述”环节,由来自东南大学法学院的尹吉教授与南京大学法学院狄小华教授先后作专题报告。

首先,东南大学法学院尹吉教授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研究”为主题进行专题报告。尹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以下几个问题日渐突出:一是价值观导向出现偏差,将促进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的制度异化为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的博弈;二是过分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三是检察人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违法违纪激增;四是公安机关严重缺乏积极性;五是检察机关运用相对不起诉过于严格,尤其在醉驾案件中。此外尹吉教授还指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应简单地把检察院理解为控方,按照法律监督制度的设计检察院是中立方,既履行控诉职能,但也行使着法律监督权。

随后,南京大学法学院狄小华教授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类型、逻辑与律师定位”为主题,从学者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再审视。首先,狄教授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初衷是公正而非效率,司法只有一个灵魂,那就是公正!效率仅是为追求公正而解决如何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问题。其次,狄教授认为认罪认罚可以分为悔罪型和交易性的认罪认罚两种类型,我国目前的认罪认罚是纯粹的悔罪型认罪认罚。通过比较悔罪型和交易型认罪认罚的制度逻辑,狄教授指出,现行悔罪型认罪认罚被模糊为量刑交易型认罪认罚,悔罪型认罪认罚与从宽的先因后果关系,也异化为交易型认罪认罚与从宽的互为因果关系。更有甚者剥夺了法律赋予被追诉人的程序从优选择权,将实体从宽捆绑程序从简,导致认罪认罚案件面临诸多风险,如将辩护人享有的辩护权异化为协商权,将依法行使上诉权异化为对认罪认罚协议的违反等。最后,狄教授从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角度,提出需要区分不同案件类型,以及制度设计逻辑定位律师。主张强化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有必要探索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闭幕式环节由狄小华教授主持,他表示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有赖于每位法律人在各自不同的岗位担负起不同的职责,希望大家今后将履职过程产生的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通过刑辩经纬论坛这个平台进行交流分享,以这种形式为中国法治事业建设做出各自的贡献,做出论坛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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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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