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举办
发布日期:2021-05-13 来源:同济大学法学院

5月10日,由浦江法治论坛、北京信用学会、同济大学法学院、重湖书院联合发起,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统筹小组办公室支持指导,深圳市信用促进会配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专家研讨会以网络会议的形式举行。

研讨会上,来自全国信用领域的近20位专家学者对《条例》所体现的创新性和引领性均给予肯定,同时,他们结合自身的研究和实践,对《条例》的目标、体系条款、体例和相关内容等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为《条例》下一步修改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学理和学术信息基础。

参会交流的专家学者包括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王伟,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国家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中国并购公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新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信用部副主任敬雅斌,南京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所长刘凡华,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戴昕,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编审、北京信用学会会长石新中,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朱国华,广东省发改委投资和信用服务中心综合部部长、主任助理卢盛羽,上海社会信用促进中心主任傅春建,中国经济信息社信用领域首席经济分析师胡俊超,厦门理工学院教授阮德信,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吴高臣,欧洲信用改革联合会(中国)执行秘书长姚翔,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曾光辉,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斐民,广州民间金融街征信有限公司COO李宁等。

蒋惠岭认为,《条例》讨论的内容和题目都非常有意义,这是深圳经济特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国家治理、城市治理建设当中特别重要的一步。他对社会信用机制建设的基础提出四点认识,即需要发挥社会信用机制在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在监管层面遇到监管冲突时要平衡好利益关系,高度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借鉴域外经验。

朱国华对《条例》提出了四条建议:加强协调、行业监管;加强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关注园区信用问题,鼓励设立民间信用修复机构,发挥市场在信用修复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市场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在破产重整信用修复中发挥更大价值;同时,对部分条款的定义与表述进行修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研讨会结束后整理各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组抓紧完善《条例》。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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