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召开《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专家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1-06-02 来源:同济法学

2021年5月23日,《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专家研讨会在同济大学举行。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负责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周汉华等来自学界、实务界的3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修订改进建议为主题,深入研讨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论证和探讨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对个人信息保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未来的发展与立法提出了新思路和修改建议。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钢主持致辞,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周汉华、中央网信办网络法制局处长李民、上海市委网信办政策法规处处长蒋科先后致辞。

蒋惠岭表示,希望专家们以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深挖《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中的法理、事理和机理。他介绍了同济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近年来取得的成效,表示将继续做好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上海基地的工作,发挥组织引领和服务的作用。

周汉华指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研究会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过程中一直发挥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作用,不断推动立法审议稿的完善。他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以及后续法律实施当中不断地交流,形成一个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共治的格局。

蒋科在致辞中表示,目前上海正在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在这个过程中既要维护个人的权益,也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上海数据交易中心COO申翔宇从数据的提供、数据的使用和数据的传输,即在整个个人信息的处理环境里进行使用的规范等问题展开探讨;阿里巴巴集团司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申欣旺从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个人信息向第三方共享单独同意的问题、法律责任的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百度高级法律顾问姜鹏针对法条从法律执行、合规审计方面以企业的视角提供了分析和研究路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鲍婕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提出了相关问题并表示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建设,依法提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规程度和透明度,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生态;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悦从互联进化论的角度对相应法条进行了分析,强调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法律运行的摩擦力;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坚琪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加强意义的倾向和数据流通保持平衡性的角度,讨论二审稿中一些新的变化;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延来结合自己在实务工作中碰到的一些问题、代理的一些案件,针对二审稿中的相关法条提出了看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何建从裁判实践的角度就草案的一些条文的规定作了细致的评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蔡一博主要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对于民事审判的影响和民事审判当中法律实践的两个不同基础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阐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彭诚信认为互联网社会就是数据的利用,保护个人信息是最核心的也是整个个人信息使用制度的前提,并针对草案中的具体规定作了评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何渊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位及其所引发的问题发表了相关思考,并介绍了域外实践的经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郑观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第三章中个人信息管理传输的自由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对可能的信息跨境提供提出了相关的意见;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研究员吴玄从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出发,讨论了如何达成释放数据价值和促进数据流通这之间的一个平衡体系;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讨论了数据自由流动的积极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和衔接、个人信息的定义等问题;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倩从劳动法的视角探讨了劳动关系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之处。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苏苗罕分析了法条中对一些概念的明确和补充,针对一些法条在立法技术等问题上提出了建议;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刘颖从《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立法目的条款变化、第49条自然人死亡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探讨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相关问题。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袁秀挺总结了本单元各位嘉宾的发言和观点,并从司法实务角度出发探讨了一些立法技术规范的问题。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张韬略作总结发言表示,本次研讨基本涵盖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大部分条款,将各方意见、各法学门类观点进行了充分交流和展示。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