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责任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1-06-0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近几年,“通知-删除-反通知-等待”成为了我国处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责任纠纷最重要的制度。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用该法律准则处理现阶段的电商平台问题,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矛盾亦越来越突出。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了《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再次引起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义务与责任的重视和关注。

2021年5月29日,在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的指导下,由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2021滨江论坛”在上海召开。本届论坛聚焦“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责任”,来自全国各地高校、法院、企业等单位的知识产权从业专家共聚一堂,从各自专业领域共同探讨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责任的最新动态及应对策略。

活动伊始,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王勉青主持本次会议的开幕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院长刘力、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许春明分别进行致辞。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院长刘力在致辞中表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有着长期的合作共建。滨江论坛以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责任为切入点,围绕当下热门的平台经济进行知识产权领域的探讨,是一个非常好的选题。对于平台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的准则设计,要考虑体系化的构建。他表示,希望学界、产业界、实务界的共同研讨,对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能够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许春明表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义务与责任,是电商平台长期以来一直关注的问题,也是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的领域。如何探讨平台知识产权治理,引导和规范行业良性有序发展,是未来需要依靠多方共同深入探讨解决的问题。

会议第一环节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庭庭长钱光文主持,法官、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围绕“服务类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分别作了主题演讲与小组讨论。

美团平台治理负责人陈敏以“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责任及治理困境探讨”为主题分享了当前服务类商务平台的特点、现状与困境。她提到,服务类电商平台与商品类电商平台的特点不同,两者在商业模式、合作维度、整改必要性、申诉审核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平台义务的必要措施并未对两个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予以区分,从而存在诸多问题。她建议应将两者的必要措施予以区分,如服务类电商平台收到投诉后,先通知商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到期未整改再处理下线。她认为,电商平台并非是信使和通道,事实上也承担了一定的审核判断责任。她通过三个电商平台的典型侵权场景,表明实践中平台对侵权判断存在较大难度,且“反通知-等待”制度的严格适用会导致恶意投诉增加,被投诉人利益受损,从而建议灵活运用反通知,如将反通知规则进行前置,针对不同的案例场景选择适用反通知及反通知的等待期等。针对平台自治与社会共治的困惑,她结合美团平台主动防控服务流程,对共治体系如何有效落地展开了思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何琼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问题”为主题进行分享。她简单介绍了“通知删除”规则及审判理念,提出该规则注重权利人、平台、被通知人、公共利益四方利益平衡,并分析了“通知删除”规则的运行现状及问题。她提出,应在坚持严格保护的同时,为产业发展留下空间;在发挥制度功能的同时,也应降低恶意通知的不良影响。作为处于关键地位的平台治理者,平台自治在采取合理措施时,既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也应当享有一定的自治空间。对于平台的审查标准,她认为无论是将平台作为信使或是裁判者都存在一定问题,认为“形式审查 + 排除明显不侵权的实质审查”较为合适。同时,她也提出,平台因提高审查标准而承担法律责任只是一种可能性,提高审查标准行为本身并不导致法律则责任。对平台自我加压的作法应持宽容态度,为平台自治留出一定空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丽以“电商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及边界”为题展开介绍,围绕《电子商务法》中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条款第41条至45条,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深入讲解。她分享了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电商平台的角色、主观过错、必要措施、如何判断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未采取必要措施、措施是否必要、是否采取反通知等考量因素,通过选取“蜡笔派公司诉代芳、淘宝网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典型案例,简要分析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对网络交易平台承担主动审查与采取防控措施的责任展开思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杨馥宇以“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为题进行分享,她认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情形,遵循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过错原则。在过错认定时,要考虑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之间的区别,电子商务领域不仅涉及版权,而且涉及专利和商标。由于专利权,商标权的权利边界不如版权清晰,且采取措施对电商平台上的经营者造成的影响较大,因此要结合电子商务领域的特点谨慎借鉴相关规则,电子商务领域所说的“必要措施”不仅仅是删除。在电商平台的过错认定上,既要考虑明知的情形,又要考虑应知的情形。她结合案例对“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进行了解读,她认为平台的过错认定应当坚持个案认定,利益平衡的原则,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说在保障知识产权的同时要防止权利滥用,对于经营者要保障其合法的经营权,对于电商平台要赋予其合理的注意义务。只有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才能实现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立法目标。

在第一环节的最后,由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袁真富主持小组讨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丛立先教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徐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韩磊共同参与了研讨,就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发表自己的看法。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丛立先讲述其亲历的《电子商务法》43条关于15天等待期的立法调整的过程。他认为,反通知15天的等待期规定是《电子商务法》中存在的一个瑕疵。《民法典》最终删除了“15天等待期”,改为更有弹性的“合理期限”,这样的立法选择更为合理。在《民法典》草案修改过程中,丛立先曾以个人名义就这一问题给全国人大致信提出前述立法建议。他认为,相对于网络平台服务商类型和服务行为的复杂性,本领域相关立法尚显得粗放简单,应针对当下平台类型和行为特点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在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指导性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或专门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徐俊表示,因制度设计等原因给产业带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权利滥用的泛化和平台自治的弱化,这是对产业实际造成的两个非常被动的局面。关于权利滥用的泛化,他提到,头部电商自己的调研发现,投诉滥用已接近30%,这导致相关制度的效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变得异化。关于平台自治的弱化,他认为放弃平台自治责任,是不利于平台营商环境的推进的。而《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则集中对这些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体现了最高院关于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韩磊表示,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前后,多数焦点均放在商品类的电商平台,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大多数也是在商品类电商平台场景下讨论。他认为,服务类电商平台和商品类电商平台的必要措施应当做一定的区分处理,更符合利益平衡的法律目的。但在法律框架内,商品类和服务类电商平台并不存在差异,只是需对必要措施进行具体判断,因此电商平台要根据不同的侵权投诉情景,具体匹配合理的措施。另外,必要措施存在递进关系,不仅适用于商品类平台,也一定是适用于服务类平台。合理的必要措施应在电商平台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能力范围之内,且可以阻断侵权行为发生。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袁真富表示,电商平台经过多年来的蓬勃发展,其知识产权保护也经历了几个变化:一是利益主体的变化,从关注权利人(投诉人)的利益到关注平台内经营者(被投诉人)的利益;二是权利类型的变化,从早期关注作品版权保护,到关注商标、专利的保护,不同类型的权利在平台的审查义务、必要措施等方面也发生了变化;三是平台类型的变化,从淘宝等商品类电商平台开始关注美团等服务类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三位嘉宾从多个角度分享了电商平台尤其是服务类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责任,随着服务类电商平台未来的发展,相关问题的讨论会更加深入,相信将来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也会有相应的回应。

第二环节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军华主持,法官、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分别围绕“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治责任和权利边界”作了主题演讲与小组讨论。

携程旅游法务总监陈燕以“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新难题”为题进行分享,分别围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侵权形态、聚焦问题、有效保护措施四方面展开思考。她简单介绍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多种侵权形态,分享了携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理流程,结合平台治理责任,认为问题主要聚焦在15天等待期、恶意投诉与错误通知;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难题集中在通知-删除规则、恶意投诉、执法错误、直播、短视频内容管控等方面,她提出了明确保护义务、赋予电商平台一定的审查权限与义务、优化保护规则、建立完善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等有效保护措施。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杜颖以“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平台自治:理论基础与制度规范”为题进行分享,介绍了平台知识产权自治的理论基础,她认为,平台自治是互联网治理的基本规定。结合丁晓梅与郑州曳头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徐春山与田庆红等涉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两个反向行为保全的典型案件,对平台知识产权自治的制度规范展开思考。她提到,平台知识产权治理应遵循互联网治理的一般规定,即平台自治。平台知识产权规则里体现了平台自治,因为这是平台自治行使自己权力的表现方式。其中,她特别提到,对于必要措施、等待期而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制止恶意投诉方面,她认为反向行为保全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针对平台知识产权自治的制度,她提出,平台可以采取三种机制,即权利人分层过滤机制、权利分类审查机制、担保替代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以“看门人理论视野下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机制”为主题展开分享了电商平台作为看门人的责任承担与权利限制、定位。就看门人理论下的电商平台的定位,她表示,现有制度设计为二元化,即电商法知识产权条款与电商法第35条(相对优势条款),并从规则、执行、价值三个层面分析了具体场景中二元制度结合的可能性。她认为,平台治理与公权力干预的边界,应充分考虑自治权限的范围与公权力干预的机制,也涉及到看门人义务的分类分级、准入门槛和义务体系这一问题。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倪贤锋以“电商平台针对侵权通知采取的合理必要措施的认定”为题展开思考,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45条提出了三个问题,即什么是必要措施,“通知+必要措施”与“知道或应知+必要措施”中的必要措施是否等同,“转通知”是否是“通知+必要措施”时必须要采取的必要措施。关于必要措施的定义,他提出两个推论,第一种即为通常情况下,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是“通知+必要措施”下合理的必要措施,第二种即为通常情况下,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不能被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必要措施”下合理的必要措施,此时还应采取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其他措施(如限制涉嫌侵权的用户发布相关商品、文字、图片信息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曹慧敏以“电商平台引入侵权投诉的‘担保制度’”为题进行分享,从“博生公司与联悦公司、天猫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入手,简单介绍相关法律依据,对制度引入带来的问题展开思考。针对担保主体、措施、操作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她提出可综合考量判断公共利益、自身利益、双方利益三方面,并选取“新百伦案”、“寻梦公司案”两个典型案例,进一步分析法院在案件判决中的考量因素,其对电商平台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第二环节最后,由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许春明教授主持小组讨论,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姚兵兵、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张佳璐共同参与了研讨,就电商平台的自治责任与权利边界表达自己的看法。

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姚兵兵表示,电商平台引入侵权投诉的“担保制度”十分必要。在引入“担保制度”的过程中,应合理划分电商平台的权利合理边界,平衡其责任边界,且制定过程中应当有一个公开的机制,让参与者能够积极地反馈不同的意见。同时,姚兵兵还对“反通知”问题,以及平台治理如何与司法行政更好协同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张佳璐表示,必要措施的合理界限问题值得关注。从一般情况看,权利人发起投诉时,其初步证据往往会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但对于平台来说,判断发起端相对容易,但在反通知恢复端的判断存在难度,如恶意抢注的认定,因销售渠道壁垒引发的争议等,因此,平台采取怎样的审核标准需要平台与司法共同思考。她认为,对平台而言,在通知+必要措施的审查和反通知恢复中,应保持同等性,可采“一般可能性”标准,从而合理设定平台方的审查义务,使其享受到法律责任认定上的免责。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袁真富在闭幕致辞中表示,本次会议是疫情之后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一次高端学术探讨。各行业代表、司法界代表、学界代表共聚一堂,从各自专业领域共同探讨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责任的最新动态及应对策略,内容丰富,很有启发,相信参会代表都收获颇多。袁真富院长对所有参会嘉宾、与会人员及会务人员表示诚挚的感谢,希望各位将来继续支持上海大学知识产权的学科发展与学术活动。

责任编辑:赵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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