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资源管控与生态安全规制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福州大学法学院

2021年6月5日下午14时30分,生物资源管控与生态安全规制研讨会暨福建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1年会在福州大学(旗山校区)法学院232正式开幕。本次会议由福建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福州大学主办,福州大学法学院承办、福建省律师协会生态文明和环境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

本次研讨会围绕“生物资源管控与生态安全规制研究”这一主题,对我国生物资源管控和生态安全工作、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生物安全监管技术与模式等方面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会议开始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会长、福州大学法学院邹雄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教授,福建省律师协会生态文明和环境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林亚真律师等专家莅临了本次研讨会。参加会议的还有来自福建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福建省律师协会生态文明和环境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学者、实务专家等近70人参加此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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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辞环节

首先,邹雄教授代表福州大学法学院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各位专家、各位老师,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随后,邹雄教授向在座专家、老师简要介绍了福州大学法学院的基本情况、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及主要内容。最后,邹雄教授预祝本次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首先,林亚真主任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生态文明和环境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对福州大学法学院的盛情邀请、精心组织和周到安排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在座的各位专家学者,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发展付出的努力贡献了才智,取得的成就表示崇高的敬意。对黄辉教授领衔的团队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表示热烈的祝贺。随后,林亚真主任指出新冠疫情暴露了我国对生态安全重视程度、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上的严重不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和野生动物的不合理利用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等诸多生物安全问题都拷问着我国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期待借助本次研讨会以及之后的课题研究,能够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同时希望福建省律师协会生态文明和环境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能够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共同为服务福建省生态建设、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最后林亚真主任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嘉宾一同合影留念。

主旨报告

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黄辉教授作《生物资源管控与生态安全规制研究》主旨报告。

首先,黄辉教授对本次重大课题的研究背景进行介绍,流行性疾病、新冠疫情等对我们国家生态安全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提出了一个新的挑战,以及大量的生物入侵对于我国生物安全也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在此背景之下,引出加强生物资源管控,提升生态安全规制水平,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

随后,黄辉教授对该课题的总体框架进行介绍,对下设的立法规范、体制机制、执法实践、治理路径、环境教育5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地介绍,并围绕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开展5个子课题的研究,从而达到为国家生物资源管控和生态安全工作提供行动指南、建立健全生物领域相关法规制度等预期目标。在这一研究过程中,依循“运行规则建立-运行结构与逻辑-运行支撑体系”的思路进行,探寻合理的治理路径。

最后,黄辉教授指出在这一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重点和难点,并对研究进度和最终成果进行了初步的计划,希望将这个课题的研究从书本上的理论转化成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实践,为我国相关立法进程提高有益思考。

专家评议

在黄辉教授作完主旨报告后,由于文轩教授、宋华琳教授以及刘超教授进行评议。

于文轩教授指出从实践和学理层面进行分析,生物资源与生态安全两者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我国《生物安全法》中的生物安全范围大于狭义的生物安全。生物安全背后的安全价值将成为生态环境法的重要价值。随后,于文轩教授认为可以从风险防范、生物安全保障、协同机制三个方面出发进行思考,使其更加贴近现实需要。

宋华琳教授认为要在国家战略总体安全观视域下,包括生物安全法实施、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这一背景之下进行课题研究。宋华琳教授提出在生物资源管控和生态安全规制中,还要考虑规制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各个部门之间需要如何协同发挥作用以及风险社会之下如何对风险进行评估管理,从而更好地促进生物资源管控与生态安全规制研究的系统化。

刘超教授认为需要认真考虑生物资源管控与生态安全规制之间的关系,在制度安排上应当如何处理这两方面的内容。在生物资源的管控对象、体制机制等方面可以用解释论的框架进行开展。并且出于生物资源管控特殊的立法需要出发,从立法论的角度去探讨特殊的生物资源管控的体制机制或者规则需求。最后刘超教授从5个子课题的重点内容出发谈及自己的体会,希望能够为生物安全治理体系的构建提供有益思考。

自由讨论

胡傲松律师从流感引发的生态安全问题出发,从流感的传播途径出发对物种进行5种分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应当如何对这些不同传播途径的物种进行管控和规制,建议在生物资源管控方面多个部分协调进行,考虑到不同物种病毒的传播途径不同,从而进行规制。

于文轩教授从生物资源与生态安全的关系出发,提出两者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并以水和土地为例子进行讲解,认为可以从生物因子这一要素出发去深挖生物安全管理这一内容。在生物安全的可研究范围方面,建议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遗传资源分离开来,因为两者是不同的体系。最后,于文轩教授认为安全价值与风险预防息息相关,从安全价值出发在理论上、制度建构上进行深挖是一个非常新兴的学理思路。

施志源教授认为,生物资源管控和生态安全规制是新兴的热门课题,而生物资源管控与自然资源用途管制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管控的内在含义和包含范围等问题都需要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进行思考和分析。

林亚真主任指出生物安全法已经颁布实施,但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希望后续立法上能够更加具体化规定。林亚真主任进而提出大胆的设想,期待后续可以出台生物资源管控法、生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指导律师实务,共同推进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化、制度化。

最后,邹雄教授对本次自由讨论进行总结。邹雄教授肯定了上述专家学者所说的法学研究要注重概念和逻辑的观点,认为研究要坚守几点:一是逻辑,逻辑的前提就是概念,不能偏离概念;二是强调研究的对象、规律;三是立法的实施除了遵循规律外,还要有价值评判,价值取向不能偏离规律。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才是科学的研究。

总结环节

研讨会的最后,由黄辉教授作总结发言。黄辉教授认为各位学者以及同行从不同的切入点提出问题进行探讨,包括生物安全领域、行政规制领域、规制层面行政领域等方面,给他带来很多的启迪与思考。黄辉教授指出在交流中看待同样的事件,众多专家提供不同的角度,关注点不同,对于思维的开拓有重要作用,使得大家对事物的认识会更客观、更全面。最后黄辉教授表示期待福建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2年会在华侨大学的召开,衷心感谢大家的到来!

责任编辑:赵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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