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6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双一流”跨学科重大创新规划平台“营商环境跨学科交叉平台”启动会在文化大厦402会议室成功召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杜焕芳教授、王旭教授、邢海宝教授、朱虎教授、姚海放副教授、郭锐副教授、张文亮副教授、钟维助理教授、金印助理教授、吴至诚助理教授,劳动人事学院李明奎副教授,北京博维象限科技有限公司顾问高蔚卿、执行总裁王涛参加会议并发言,会议由钟维主持。
平台首席专家叶林教授首先介绍了平台成员和平台基本情况。叶林教授指出,“双一流”跨学科重大创新规划平台是中国人民大学为响应国家战略需求,构建新的核心竞争力,深入落实学校“十四五”规划重要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学科交叉融合的“催化剂”作用,打破学科专业壁垒,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助力学校持续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精心打造的品牌。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跨学科交叉平台的根本宗旨是,以实践思维面向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以营商环境评估和创新研究为核心,在各个领域持续形成有影响力的成果,为政府决策、推进立法持续提供智力支持,为中国人民大学“双一流”建设添砖加瓦。以此为基础,平台本年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构成合理、涵盖营商环境各领域的研究团队,鼓励平台学术团队在营商环境研究领域发表若干学术研究成果,举办学术前沿论坛并打造品牌效应,继续出版“明德商法学文库”,深入推进与国内外学者的学术交流,与相关实务机构建立其合作关系。
在主发言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常务副书记兼副院长杜焕芳教授首先发言。杜焕芳教授指出,营商环境问题需要从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角度进行研究。跨学科研究意义重大,但在当前的科研评价体系中存在研究领域固化、论文发表和成果认定困难等问题。平台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除了设定论文发表要求以外,也要注重智库建设,对策性、建议性的智库报告可以在跨学科重大创新规划平台中得到认可。通过明德商法文库的建设形成平台的影响力,整体呈现平台建设的持续性。平台应当注重涉外营商环境和涉外法律的研究,在充分体现中国立场和中国主体性的基础上,探讨如何设计与涉外营商环境相关的制度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教授对于营商环境平台中长期的发展提出建议。首先,平台的成果孵化要可视化,让不同界别看到平台在发声和产出:一是让学界可视,营商环境问题的研究要打通学科壁垒,进行跨学科研究并合作发表相关研究成果;二是让政府可视,平台的研究成果要能为政府分忧解难,营商环境优化在经过顶层设计之后,需要基层政府具体执行,平台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营商环境建设进行评比、发布和研讨;三是让商界可视,营商环境的优化既要求政府要有服务精神,也要求企业监管必须到位,平台应加强企业合规问题的研究。其次,平台的成果孵化要实质化。平台应采取区别于现行科研评价体系的方法,进行“产学研”结合,利用微信公众号、媒体专栏等方式提供实质性的研究成果。再次,平台的成果孵化要多元化。平台可以通过举办沙龙、专家研讨会等方式介入到营商环境有关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活动中,弥补监管部门专业水平和能力的短板和缺陷。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李明奎副教授指出,平台建设的关键是有核心的人员队伍和凝神聚力的内容、成果。平台应当寻求可持续的发展路径,在“双一流”建设的支持下,扩大社会影响力,为政府、社会和企业真正作出贡献。在平台成果的展示方面,平台可以通过举办高水平的论坛,为不同观点的交流提供渠道。平台还可以通过智库建设的方式和政府形成更紧密的合作关系。营商环境对于企业来说是公共产品,政府针对营商环境的改善进行供给侧改革时,应当考虑如何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公共产品。
北京博维象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王涛介绍了“融合司法大数据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在政府持续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的背景下,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获得了广泛重视。法治化是营商环境制度化的关键,但当前营商环境的评价指标差异较大,现有研究存在实证检验薄弱、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对于营商环境的评价应从市场环境、司法环境、社会环境、政务环境、创新环境等多维度进行考察。
在自由讨论阶段,叶林教授指出,我国的营商环境评价采取了与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不同的逻辑。在确定营商环境的评价指标时,需要考虑前端的行政许可和后端的行政执法。平台可以作为结构性的联结点,将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网络连接起来。平台应当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倾听和表达意见的渠道,希望平台的研究成果能够被接受、传播并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世行标准是不完整的标准,其评价指标在不断变动和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标准在局部上需要对标世行标准,但在整体上应当构建我国自身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
郭锐副教授指出,营商环境评价促进了各国营商环境的改善。营商环境的优化既要考虑外部的政府管制因素,也要考虑企业内部的合规体系建设;既要注重国内营商环境的研究,也要注重和国际营商环境的比较。尤其是科技企业要同时面对国际和国内的营商环境,平台应当更加贴近监管和企业合规实践的前沿。
邢海宝教授认为,营商环境评价应当考虑企业的实际需求,平台应当对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支持和鼓励研究人员进入企业挂职锻炼,通过长期的近距离观察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发现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成果的有效转化。
北京博维象限科技有限公司顾问高蔚卿结合自己在企业长期工作的经历,认为一是从评价维度上来说,世行以企业生存周期为基本轴线设置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而中国是围绕政府职能转变,以限制和干预政府权力为中心。二是从评价对象来说,世行以法律制度改革作为评价对象,中国营商环境评价的对象相对复杂,虽然我国也进行了法律制度改革,但更多是运用政策方式来优化营商环境,其实际效果和稳定性有待关注。三是世行是“以评促改”,主要关注是否存在相关法律制度,而我国是关注政策的有效性,很难以世行标准评价我国的营商环境建设。四是对于营商环境建设的主体,世行是从立法、社会参与、企业参与等角度进行评价,而我国的营商环境建设是以“放管服”为主,核心内容是政府的政策推动,实践中较少涉及司法问题。平台一方面要服务于“双一流”建设,另一方面也有责任担当起建立我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重任,在理论方面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姚海放副教授指出,平台应当加强和政府、企业、媒体等各个单位的联系,对平台的研究成果进行有效宣传。营商环境评价应当考察司法实践和地方政府的现有做法,为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建言献策。平台可以利用媒体和相关学术刊物做好宣传工作。
朱虎教授认为,平台建设需要进行综合性的考量。世行的营商环境指标着眼于社会经济整体环境,指标体系无法体现中国特色。我国的营商环境是以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为主导,需要在国家治理的大环境下进行考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营商环境建设一方面要求政府“放管服”,另一方面也要求强化国家治理。营商环境优化需要统筹协调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方面问题,应当处理好地方立法和中央立法之间的关系,将优化营商环境的任务分解到地方政府。此外,平台应重视商事争端的预防和解决问题。平台在合规性层面能为企业作出很多帮助,跨学科交叉平台的重点不是论文发表,而是要注重社会贡献。
张文亮副教授指出,要关注营商环境的中国标准和世行标准的对接问题。世行标准不具有持续性,通过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的做法在效果上也不具有可持续性,我国应当创设自己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一带一路”的推进要求我国创建自己的话语体系,但短期内难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至少在短期内,仍然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规则行事。同时,我国在国际法规则的构建方面也能够有所作为。
金印助理教授认为,世行的营商环境指标和我国制定的营商环境标准存在差异,应当认真考虑如何对标世行标准。政府应在管理上为企业提供服务,司法应当为企业判断自身经营的合规性提供可预见性。在强制执行领域,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当事人和私人企业没有参与其中,对此应当如何改进值得进一步讨论。
吴至诚助理教授建议平台可以加强和国外相关机构的联系,通过共同举办活动、研究课题等形式深化合作,扩大平台的国际影响力。
叶林教授最后感谢各位嘉宾为平台建设提供的各项建议,希望能通过营商环境跨学科交叉平台的建设将政府、企业、社会和媒体统合于营商环境的框架中,为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建言献策。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双一流”跨学科重大创新规划平台“营商环境跨学科交叉平台”启动会圆满落下帷幕,与会专家学者对本次会议给予高度评价。平台后续将围绕我国营商环境的独特属性、优化方向及相关学科,夯实营商环境理论基础,凝练营商环境优化方向,重点建设两个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国内一流的营商环境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