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益:理论与立法的对话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1-07-15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消息,2020年以来,中央文件相继出台,“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发展,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的关键力量”已经成为未来数年的重要目标。正式发布的《数据安全法》亦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面对数据价值的飙升和数据市场的实现需求,深圳、上海、北京、海南等地纷纷制定地方性数据法规,以回应企业和个人对数据的权益主张,却反衬出法学研究的薄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数字经济与社会研究会于2021年6月20日上午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数据权益:理论与立法的对话研讨会”,会议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助理研究员朱开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处长(挂职)张继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教研室副教授王静、中国政法大学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沈伟伟、中国信通院安全研究所数据安全研究部主任陈湉、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刘典、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丹莉、粤港澳数据要素产业化联盟秘书长黄蓉、北京金控集团资深专家郎佩佩、阿里巴巴政策法规研究室高级专家刘明等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数据权益问题的理论与立法问题展开讨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作为本次会议的主持人,介绍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背景及会议议程,本次会议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由主讲人介绍地方数据立法和数据产权相关规则,第二部分由与会专家进行自由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助理研究员朱开鑫就地方数据立法总结了一下三点。第一,地方数据立法基本特征:一规范领域集中体现出各地对于数据立法工作存在广泛共识,当前各地数据立法主要集中于政府数据开放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领域、公共数据利用领域,西部地区还对科学数据领域、基本自然数据领域和能源数据领域有所涉及。二阶段性立法特征表明综合性地方数据立法是大势所趋,总体呈现出从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到大数据开发到公共管理数据应用的更迭。三“央地互动”特征突出表明各地都在抢抓数据立法先机,去年3月份《要素市场配置化机制意见》后,上海、天津、浙江、深圳等地都加速出台了相关的立法,具有很强的央地互动、制度探索。第二,地方数据立法面临问题:一地方数据立法需要协调好与国家立法、其他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二是地方数据立法既要落脚于综合性立法,也要体现立法侧重。三是地方数据立法应当克服立法冲动,避免高风险的立法领域,尤其是国际形势变动下,更加关注政府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要求市场主体向其提供数据,对于数据主体数据利用和处理行为是不是应该向政府相关的报备。第三,地方数据立法的四维意识。一边界意识,避免突破地方立法权限和管辖。一方面,立足于对国家现行法律的细化完善,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的数据立法可做变通规定和先行先试;另一方面,在管辖权问题上应当坚持属地管辖原则,考虑长臂管辖是否会导致立法冲突。二优先意识,加快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进程,有利于营商环境“服务性优化”和“赋能性优化”。三发展意识,推动地方数字经济繁荣增长。地方数据立法宜将产业和司法实践共识上升为立法规则,明确行业间数据获取和利用的有序竞争规则,回应本地数据行业的有序发展的现实要求。四风险意识,避免产生负面引导效应和域外争议。尊重国家层面的既有立法,地方数据立法在涉及数据处理备案制度等问题时,不宜过度干涉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

发言中,与会学者就公共数据的开放和使用问题进行了探讨,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处长(挂职)张继红建议对公共数进行外延和扩张,采取主体和目的两个标准,主体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或者数据目的在于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国政法大学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沈伟伟和北京金控集团资深专家郎佩佩都提议通过开放使用公共数据来撬动更多社会数据,而企业数据的提供和使用程度还需进一步研究。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丹莉就算法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一方面企业通过专利或商业秘密保护自己的中间算法,另一方面对于算法所得的结果,即自用的数据库和对外提供的产品,认为不必要定性算法所得的结果,而是通过经济利益加以保护。张继红表示认同,算法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而对于实质性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力度较弱,应当加强保护。在座专家对于数据权益的区分保护进行了热烈讨论,将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模糊性变成确定性,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为宜。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处长(挂职)张继红简单汇报了一下上海数据立法的起草情况。关于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回避了所有权的概念界定,主要针对数据权益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分享了自己参与地方数据立法的经验和体会。首先明确将深圳地方立法定位为数据规范而非信息规范,界定数据和信息的关系以开展生命周期规范,并且具体权益需分层,区分内容和载体。并分享了自己参与立法的一些观点: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边界以调动市场的生产要素;避免对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控制者下定义,通过行为规制来立法;规制客体或调整行为均依赖于数据分级分类的基础;为维护合法获取数据主体的利益,数据权益可增加利益损害受偿权。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教研室副教授王静分享了参与地方数据立法的实践经验,对深圳突破性的数据权立法表示赞同,并特别介绍了海南地方数据立法的优劣势以及一些新举措。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刘典就数据政策的侧重点发表了意见。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刘典应当从宏观层面上把握未来政策治理体系的平衡点,考虑以效率为优先,还是注重效率且兼顾公平。同时要注意有些情况下难以兼顾两方面,实操层面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在参考国外政策时还需注意其国情,比如欧盟并没有我国的互联网大厂。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丹莉提出一个问题,公开的政务数据的利用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个问题往大了说是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往小了说是中央和部门职权划分的问题。如果企业对公开数据进行加工再出卖,该行为本身违背公开目的,没有取得国家机关授权,也损害了个人权益,司法实务中对相关企业进行了处罚。那对未进行出卖的企业又该如何规制仍然存疑。

粤港澳数据要素产业化联盟秘书长黄蓉从实践角度分享了自己最近的相关工作。一部法律的落地执行需要通过科技手段与产业联动起来,黄蓉老师称最近将宣布成立一个专家组,对于产业市场中的数据互联互通行为展开讨论。并详细介绍了该专家组的组成,该专家组是一个由第三方服务方、产业驱动方、行业监管方以及政府和网信办共同搭建的生态平台。

北京金控集团资深专家郎佩佩主要介绍了数据权益有关的政策进展和自己的实操工作。一是交易所,国家在北京市两区的建设之上,又继续推进北京数字贸易试验区的三区叠加,相关文件包括数字经济的发展纲要以及三个形成中的配套文件。目前仍在筹备过程中,已经组建了一个公司,完成了一个数据交易服务指南,二是数字贸易示范区,北京商务局在牵头建设数字贸易示范区,类似于贸易数字化和数字贸易化,要建设海淀的中关村生命科学园、朝阳的金展广委会和大兴临空经济片区三个核心区。三是数据跨境流动,网信办正努力推动北京成为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四是构建联盟,已经与多家参与方构建了北京数据交易的联盟,之后将考虑开展交易所会员机制。五是应用场景清单,以增强委员会的公信力。

中国政法大学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沈伟伟提出对立法目的的思考,一方面地方数据立法与中央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存在交叉重叠,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在迅速发展,国际环境随时面临着新变化,司法和行政能够在各个环节存有更大的弹性,相较于立法手段更具时效性。本次研讨会在各位专家学者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

会议最后,许可老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简短总结,并对与会专家的精彩发言和莅临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赵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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