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第四单元会议简报
发布日期:2021-07-16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第四单元会议简报

“一带一路”与国际法治

主题:“一带一路”与国际法治

主持人:李寿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

与谈人:沈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地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政楼222室

时间:2021年7月3日13:30-16:00

论坛第四单元“‘一带一路’与国际法治”的讨论,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教授主持,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黄瑶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庆麟教授、商务部条法司对外经济合作法律处马宇驰处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永红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胡建国副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顾宾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王朝恩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王乐兵主任依次作了主题报告。之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沈伟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教授就该单元议题下的发言进行了与谈。

一、 发言人:杨松(辽宁大学 副校长、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下的金融法治问题

杨松副校长首先深入分析了国际金融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她认为,挑战一方面来自于全球范围内疫情带来的经济衰退,造成现有国际金融结构和秩序的逐步解构;另一方面来自于金融科技的发展,科技不但改变了微观的金融交易、宏观的金融秩序,同时也改变着国际金融市场基础和结构。之后,杨教授着重讨论了金融科技领域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即数字货币。她提出,数字货币对整个国际金融制度的影响至少有二大方面:一是在国际货币秩序方面,数字货币对国家主权货币和国际货币储备带来一定的挑战,即增加了国际上货币竞争的激烈程度;二是对国际金融秩序的挑战,主要表现在跨境支付清算数字货币、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公共利益、反恐和反洗钱的融资等方面,IMF、G7以及ICC等都不同程度地介入规制数字货币。最后,杨教授讨论了我国如何关注数字货币发展的问题。第一,我们应认识到,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尽早出台和制度完善,不仅是我国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和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发展的需要,也是“一带一路”拓展的重要支撑。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可以发挥数字人民币在数字支付清算领域的领先作用,提供跨境支付、结算和清算的中国方案,从而避免过度依赖美元结算所带来的风险,保障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第二,借力央行数字货币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同时建立支付清算的监管机制。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要尽可能地通过“一带一路”来加强共识,建立数字货币监管统一标准和规则。此外,也可以考虑建立法定数字货币的体系和规范,通过标准化推动数字货币产业等。对于这些复杂的问题,我国要力促国际合作,同时保护我国金融安全和国家利益。

二、发言人:黄瑶(中山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与“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构建

黄瑶教授从三方面探讨了“一带一路”建设与“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构建问题。首先,黄教授认为共建卫生健康共同体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涵是要保障全人类的公共健康福祉。“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合作平台,将卫生健康领域的合作纳入其中,推动医疗卫生的交流与合作,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具有人道价值和精神的全球公共产品,有助于各国之间实现民心相通,助力、助推“一带一路”建设。其次,黄教授讨论了“一带一路”倡议下共建健康共同体的中国实践。她指出,八年以来,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公共卫生领域进行了多方面合作,包括公共卫生方面的合作机制建设、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公共卫生人才建设培养等。此外,中国不仅在疫情前与世卫组织签署了许多关于“一带一路”卫生领域的特殊协议,而且在疫情后也给予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许多实际抗疫支持和援助。同时,中国还与沿线国家共同发起了新冠疫苗疫情合作伙伴倡议,建立了更紧密的“一带一路”卫生伙伴关系。最后,黄教授提出了共建健康共同体的国际法治路径:一是可以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规则和框架,与沿线国家就公共卫生领域的规则进行谈判、制定和完善,由此推动全球公共卫生法的完善,提供法治保障的环境;二是加强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在公共卫生方面的合作,积极参与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工作中,提高卫生健康共同体应对公共卫生的能力,使国际卫生法不断的发展。探讨完以上三方面之后,黄教授总结了发言,并再次强调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共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是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健康之路有助于为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提供新路径,推动全球卫生法向公平合理的秩序发展,同时也是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增添新的内涵。

三、发言人:孔庆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院长、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机制

孔庆江院长首先强调了能源合作在中国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关国家之间合作的重要地位。之后,孔教授探讨了中国对建立能源合作机制的态度。他指出,中国目前已经发布了《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能源合作愿景和行动》,《愿景和行动》虽然对其他国家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足以表达中国对建立能源合作机制的支持。2019年,中国与18个国家共同签署了“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部长联合宣言,迄今同30个国家建立了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宣言属于软法,有必要考虑使中国与“一带一路”参与国家之间的能源合作机制化。最后,孔教授提出了四条关于未来建立能源合作机制的路径建议。第一,完善双边联合工作机制,即由双方选定一些能源合作方案,确定实施方案的行动路线图等,在双边层面共同推进相关方案的实施。第二,运用经济手段建立能源共同市场,为供需双方之间达成一种安排。第三,建立“一带一路”能源俱乐部,为更多国家参与“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提供平台。该平台将有助于增加国家之间的理解和共识,加强市场信息交流。第四,考虑通过条约方式与有关国家建立一个多边能源安全的保障机制。第五,考虑加入《能源宪章条约》,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紧密合作机制。孔教授认为,目前加入《能源宪章条约》的时机较为成熟:一是可以利用《能源宪章条约》中投资的规定,特别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我国在“一带一路”参与国家能源领域的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二是能够为能源的过境运输提供制度性的多边安全保障;三是《能源宪章条约》一旦被采纳为能源合作机制,可以全面替代其他各种各样的机制,有助于加强该领域的规则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四是从法律意义来说,中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作出的承诺已经为加入《能源宪章条约》铺平了道路;五是可以利用现在欧盟推进《能源宪章条约》现代化的契机,在新制度未成型之时加入条约,可以发挥作用,塑造现行制度。

四、发言人:张庆麟(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院长、教授)

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治原则

张庆麟院长首先回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的内涵——即共商、共建、共享。共商指在各方共同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尊重各方的意见。共建指汇聚各方的力量来建设治理全球或者解决全球的问题。共享指搭建共同的发展平台,使各国共同享有参与的权利和机会,共同享受发展成果和安全保障。之后,张教授探讨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蕴含的国际法治理念。他认为,虽然法治的概念目前还没有形成共识,但通常都认为法治是一个有着实际意义的概念,它体现在相当多的国际文献及国家宪法中。纵观这些文献和法律,可以将法治的核心要点归纳为法律至上,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张教授进一步指出,国际法治是国内法治延伸到国际层面,在国际领域遵守法治甚至可能比在国内领域更重要。国际法治的核心价值可以归纳为:国际法治理念意味着需要加强国际法原则、准则与规则的建设和遵守,国际法治也要求各国政府的权力,包括其国内法律,受到国际法原则、准则和规则的外部限制,必要时以国际执行来实现这种限制,以确保各国政府不武断地行使权力或滥用优势。最后,张教授对“一带一路”建设中遵循怎样的国际法治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一带一路”所要遵循的国际法治思想和国际法治原则都应来自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蕴含的国际法治思想。因此,张教授认为“一带一路”建设应遵循如下国际法治原则:一是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法治原则;二是遵守各国主权平等的国际法治原则;三是遵守国际法规则的国际法治原则,四是遵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治原则;五是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治原则。

五、发言人:马宇驰(商务部条法司对外经济合作法律处 处长)

主题:构建国际经贸规则新体系保障“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马宇驰处长首先介绍了国际经贸领域的重大变化及以规则促进“一带一路”合作深入推进的重要性。他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前所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化遭遇波折,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蔓延,多边贸易体制受到严重的挑战,国际投资体制也面临变革,经贸规则体系正在经历新一轮的重构。在“一带一路”走向高质量发展的节点,以规则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是法律界共同的使命。之后,马处长报告了近年来商务部条法司在“一带一路”相关经贸规则和法治保障方面开展的具体工作。第一,支持增强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积极支持世贸组织的改革,参与建立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推动尽早恢复上诉机构的正常运转,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等。第二,积极与其他国家签署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如完成RCEP的签署和批准和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与部分“一带一路”国家签署自贸协定、积极推动中日韩FTA等。第三,支持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必要的变革。具体而言,中国已经向联合国贸法会提供了关于改革的中方文件,提出了改革的目标和方案考虑。第四,积极推动商事领域国际规则的统一和现代化。例如,推动达成《新加坡调解公约》,为国际商事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制度保障、推动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讨论和解决铁路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等问题、积极参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有关《开普敦公约》及其《航空器议定书》、《MAC议定书》的工作等。第五,通过多种方式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有关企业提供了规则和法律方面的服务和保障。最后,马处长强调,虽然“一带一路”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但也仍面临较为复杂的外部环境,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这无疑对“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工作和法学研究带来了诸多新的课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推动国际经贸规则新体系构建与发展,以适应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需要。

六、发言人:韩永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韩永红副院长首先介绍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法治建设的现状。她指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法治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但缺少现成的制度框架。同时,由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法治化是逐渐构建具体法律规则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避免法律规则碎片化,韩教授认为有必要先确立若干基本原则。在提出具体的基本原则之前,韩教授先阐述了确立基本原则的三个依据:一是契合“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目标和理念;二是符合国际法律基本原则;三是应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基础性的特征。基于这三个基本原则依据,韩教授提出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法治建设基本原则的内容:平等互利原则是首要原则,市场开放和透明度是核心原则,特殊和差别待遇是补充性原则,可持续发展是目标原则。之后,韩教授着重解释了平等互利原则。她指出,平等互利原则的内涵是指“一带一路”各参与主体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对,同时应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谋求各方利益的增加。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对发展国际合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之间国际合作,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它有助于阐释“一带一路”互利共赢理念,校正单向施惠的政策倾向,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可持续性推进。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法治建设过程中坚持平等互利原则,也将有利于统一国内外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打消沿线各国对“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目标的疑虑。

七、发言人:胡建国(南开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第三国出口问题与 WTO 贸易救济规则的完善

胡建国副教授作了“‘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第三国出口问题与WTO贸易救济规则的完善”主题报告。胡老师首先阐明了“第三国出口”的具体内涵。“第三国出口”是指与中国有一定关系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出口,具体包括:(1)中国企业在第三国投资设厂,利用东道国投入品、来自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入品生产并出口;(2)其他第三国企业利用来自中国的投入品在第三国生产并出口。之后,胡老师指出,“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投资和贸易有着巨大带动作用。中国企业大量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不仅有助于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而且有利于中国资本输出,带动中国产品出口和化解产能过剩。这不可避免地与美欧等西方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美欧等国家也频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单边措施加以应对。从美欧单边措施的动机来看,不仅旨在打击所谓的“不公平竞争”和保护国内产业,更是为了实现战略竞争目标,例如阻止中国企业扩大海外投资,阻止中国加速国内重组与向价值链高端迈进。但是,美欧反倾销反补贴行动涉嫌违反WTO贸易救济规则和习惯国际法,甚至会侵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权。最后,胡老师总结指出,美欧反倾销反补贴行动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和中国产品出口都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中国不仅要警惕美欧等西方国家通过国家实践与国际合作形成新的贸易救济规则,而且要积极推动WTO贸易救济规则的澄清与完善,以便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八、发言人:顾宾(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的软法路径

顾宾副教授首先从实践层面提出了公共债务问题的重要性。他指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很多是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他们的财政收入减少,抗疫支出增多,中国是否能将借出去的钱收回来的问题,变得越发重要。之后,顾老师从国际规范层面讨论了公共债务问题。他认为,公共债务问题在国际规范上呈现软法的特点,但软法并非意味着不重要和执行效果差。传统的软法规制债务问题有三个支柱:一是联合国贸发会负责任的主权借贷行为原则,它是主权借贷领域的最佳实践;二是世界银行和IMF的《债务可持续框架(DSF)》,把债务评级分为四类: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和债务困境;三是巴黎俱乐部——双边官方债务重组的主要国际平台。随后,顾老师从三个角度讨论了“一带一路”公共债务的中国方案:第一,从长期性视角认识“一带一路”债务的性质,在债务评估时加入中国经验,体现“一带一路”投资收益长期性的特点;第二,分析借款国的债务结构,避免创造债务陷阱;第三,提出中国方案的制度规范,如2017年首届峰会出台的“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和2019年公布的“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分析框架。最后,顾老师再次肯定了软法路径的重要性,认为它既符合国际社会规制债务的传统,也是中国致力于“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问题的国际共识。同时,顾老师也对软法路径的建设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推动财政部倡议的“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分析框架多边化;第二,推广亚投行债务分析和信息披露的做法;第三,尽早启动加入巴黎俱乐部谈判工作。

九、发言人:王朝恩(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文化交流的国际法机制

王朝恩副教授报告了“一带一路”文化交流情况。他指出,文化交流是实现民心相通,推动 “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文化交流可以实现参与各方之间的相互理解,实现对各自利益、考量以及习俗的认同,对其他“五通”目标的实现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一带一路”文化交流需要多措并举,其中法律机制特别是跨国的国际法律机制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之后,王老师讨论了国际文化法规则的问题。他将文化国际法规则分为三类:一是以个人权利或人权为本位的机制,主要从个人、发展个人文化权利的角度设置国际性法律规范;二是以国家权利为本位的机制,主要从国家作为国际文化法权利主体的角度设定文化规则;三是以国家义务为本位的机制,将国家保护和发展文化的义务予以细化和明确的。最后,在中国如何推动建构“一带一路”文化交流的国际法机制的问题上,王老师提出三点看法,一是,在理念上,应注重吸收不同本位的机制的优点,构建人类共同体本位的国际法律机制,既充分保障文化人权,又充分发挥国家在形成共同体文化的作用。二是,在实施进路上,一方面中国应当利用好现有的多边机制和双边区域机制;另一方面,中国应积极推动建立多层次、多边和多向度的“一带一路”文化国际法体制,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以文化交流为导向的宣言性(宪章性)的多边机制,在相应国家和区域层面、在不同文化交流机制层面建立具有约束力的机制。如在贸易领域和投资条约领域,引入层次性的文化例外规则。三是,在制度构建上,应建立以非歧视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禁止武断的国内措施、灵活稳健的自由准入、合理的安全审查和可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主要特征的规则体系。

十、发言人:王乐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贸法律评论》 编辑部主任)

主题:“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担保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的制度借鉴

王乐兵老师首先介绍了涉及到担保利益的《开普敦公约》和《航空器议定书》、《铁路议定书》、《空间资产议定书》、《MAC议定书》的国家签署和批准情况。他指出,发达国家大多没有签署和批准这些议定书,反而越是不发达的国家都签署和批准了这些议定书。虽然关于跨境担保的几个议定书并没有很好的实施效果,但对于推动“一带一路”而言,这些议定书是很好的制度抓手。中国不仅要签署这些议定书,可能还要发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加入,使议定书服务于我们国家的战略。之后,王老师讨论了与跨境担保制度有关的四个问题。第一,关于设计的交易范围,从国内立法上看,跨境担保与当前国内动产担保制度已经同质化了,基本上采用的都是所谓功能性的担保制度架构,与议定书并不存在实际的冲突,这对我们未来推动跨境担保制度的进一步适用,以及引领其他国家加入议定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第二,在一些具体制度上,虽然动产担保的识别描述、电子登记等制度与国内完全一致,但违约救济并不同于国内担保的制度。比如,《MAC议定书》设计了三种方式,一种是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最差的一种是要遵从标的物所在国的债务人的破产程序,最后一种是综合了以上两种方式。第三,法律制度的保障和融资成本是明显结合在一起的。在“一带一路”中,我国成为产品资本服务的出口方和提供方的时候,现有的跨境担保的制度对于维护我们国内企业金融机构的利益是非常有保障的,尽快签署关于跨境担保的几个议定书对我国来说是值得考虑的选项。

与谈人:沈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教授)

在与谈环节,沈伟教授总结了上述发言,并发表了他的看法。首先,沈教授认为本单元的主题“国际法治”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国际法治主要强调规则,与强调稳定性的国际治理体系有所不同。第二,国际法治的表现形式比较侧重于条约规则,比如注重案例、以条约形成国际规则等。第三,对于现在“一带一路”要形成的国际法治,上述专家的发言可以归纳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融入说,即中国比较深度的介入到现有的国际经济治理规则当中,如加入能源宪章等已有国际规则;另一种观点是重建说,即建立自己的规则体系等。最后,沈教授指出我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国际规则应该具有更高的水平,这样才能对国际法治有所贡献。

与谈人: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教授)

第二位与谈人伏军教授就上述发言进行总结。伏教授首先将上述发言总结为从宏观设计与微观治理两个层次来探讨“一带一路”的国际法治建设,与会学者思路清晰、角度新颖,令人深受启发。接下来,伏教授总结了这一话题下争议点较多的问题同与会学者讨论,具体包括以下三点。其一是如何准确理解“一带一路”在法律上的含义。伏教授认为这一问题是在国际法上实施该路径的首要条件,在现有的“公共产品说”、“平台说”、“FTA说”的基础上需进一步深入理解这一问题的本质。其二是关于国际法治的维度问题,即如何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中的关系。伏教授认为国际法治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层面的问题,这两个层面是共进共存的关系,缺一不可。其三是“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制度进路问题,即如何在业已成熟的国际法体系下融入“中国制度”、“中国想法”。伏教授认为,类似的经济协定如“CPTPP”已经形成了清晰的规则体系,“一带一路”的具体制度建设需要有针对性地设计,如此才能产生真正有效的多边法律机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最后,主持人李寿平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一带一路”建设不是单独的国际法或者国内法能够解决的问题,“一带一路”也并不是要打破现有的体系,另起炉灶,而是考虑在现有的框架下,如何让国际法治保障和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建设。此外,李教授也认为应考虑CPTPP以及与“一带一路”有竞争关系的模式。从这个角度来说,国际法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其将不仅是系统的研究,也是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

责任编辑:赵子琦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