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研讨会在京举办
发布日期:2021-07-20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据民主与法制网消息,2021716日下午,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办。来自人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以及国内多位知名劳动法专家学者参与本次研讨会并作发言。

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主办,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全力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王轶在发言中介绍,劳动基准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条件的法律,是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最低标准,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

据了解,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立法规划将基本劳动标准列为第三类项目,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人社部等有关机关正在不断推动劳动基准法的出台,中国人民大学社会法教研中心在前期完成该中心主任林嘉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劳动基准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并听取了各方意见,借鉴各国劳动基准立法经验,初步拟定了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

目前呈现的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共计十章117条,十章分别为:总则,工作时间,休假,工资,职业安全卫生,女职工、未成年工、高龄劳动者、残障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会上,林嘉对该专家建议稿进行了介绍和解读。她表示,在适用范围上,该专家建议稿既涵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各类具有保护必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适用新业态的发展,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

在总则中,还明确了劳动者享有隐私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明确了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人格尊严、营造性别平等的工作环境、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这些条款与民法典以及正在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形成良性互动。

在工作时间部分,明确界定了工作时间的计算范围,特别是明确了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的适用场景,以及上述两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备案的适用情形,并强化了用人单位对采用特殊工时制度的劳动者负有保障其休息权和身心健康的义务;同时,适度放宽了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但在法律责任专章强化了违反延长工时规定的法律责任,做到收放协调。在休假部分,对假期种类进行了统一和整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部分假期种类,对于带薪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和休假条件做出适当调整,降低休假门槛,提高休假天数。

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带薪年休假放弃的问题,该专家建议稿进行了灵活处理,在保证基本休假的前提下,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工资部分,明确了劳动者享有自由支配工资的权利,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工资提前支付制度、工资延期支付的适用情形和制度规范、停工停产情形下工资支付的规则;在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为响应国家人口政策,规定了生育二胎、三胎延长产假天数的情形,同时规定了配偶陪产假;保障女职工的职业发展权,明确女职工产假结束返岗复工后,用人单位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其工资待遇;另外,增加了对高龄劳动者和残障劳动者保护规定等等。

研讨会与谈环节,来自人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部门和高校的专家学者先后作与谈发言。与会嘉宾表示,作为国内第一个完整呈现的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该专家建议稿具有前沿性、引领性、综合性和探索性,并对劳动基准法的基本理念、劳动基准法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联与衔接、劳动基准法的国外立法模式等进行了讨论,对具体的条文提出了建议。

据介绍,在汇总吸收本次研讨会的专家意见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法教研中心将进一步讨论修改专家建议稿,之后将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人社部等有关立法机关和部门作为立法参考。

责任编辑:杨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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