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下午,《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研讨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725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主办。研讨会得到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的大力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党委书记兼院长王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法教研中心主任林嘉教授及国内多位知名学者、实务部门人员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开幕式及主题报告
开幕式及主题报告环节,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党委书记兼院长王轶教授就本次研讨会作开幕致辞;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主任林嘉教授就《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进行主题报告。
本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副教授主持。
王轶教授指出,劳动基准法在劳动法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亦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条件的法律,是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最低标准,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王轶教授表述,劳动法中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占据着相当重要且核心的地位。因此,尽管劳动法的产生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劳动法与民法侧重点不同,相对于民法的社会功能和所发挥的作用范围来讲,劳动法处于无可替代的位置,学习劳动法能够加深对民法中相关原则规则和理念的认识。
谈及自己有关民法学的研究,王轶教授指出,不少劳动法学者将简单规范中的混合性规范称为半强制性规范,混合性规范有时发挥任意性规范的作用,有时发挥强制性规范的功能。劳动基准法中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报酬等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通常即属于混合性规范,意即双方只能作出比法律的规定更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约定。在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基准法的领域里,混合性规范比比皆是。由此得见,劳动法是一个深深地渗透着人文关怀理念的法律领域。最后,王轶教授再次感谢各位专家、领导百忙中来到人大法学院参加此次研讨会,并对林嘉教授领衔的课题团队完成《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表示热烈的祝贺。
林嘉教授首先介绍了专家建议稿的起草背景与章节结构。随后,林嘉教授介绍了专家建议稿的基本内容与亮点。
总则方面,坚持适用范围上实现包容和有序。在规范劳动关系下劳动基准的前提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间劳动基准的适用保持了稳定与审慎的态度;对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基准的适用保持了开放态度。工作时间方面,在沿用《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规定部分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立法空白的填补与现有规定的突破。休假方面,统合并统一了我国目前的假期种类,解决了以往我国的休假制度规定过于分散且位阶低、休假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工资方面,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工资提前支付制度以及停工停产情形下工资支付的规则。特殊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具体规定了女职工、未成年工、高龄劳动者、残障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增加了生育二胎、三胎延长产假天数的情形,界定了高龄劳动者的范围,回应了人权保障、人口老龄化与延迟退休年龄的需要。在新就业形态劳动条件方面,设特别规定一章,是为了因应社会新就业形态的需求,将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具有保护必要性的劳动者纳入劳动基准法的保护范围,为其提供最低限度的法律保障。监督检查方面,明确并规范了劳动基准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以本法前述七章规定的具体内容作为执法依据,并完善了监督检查员的职权和执法规范。法律责任方面,在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承担方式上,以行政责任为主,兼顾民事责任,与《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对于几类特殊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列明引致条款,交由刑事法律来规范。林嘉教授表示,建议稿尚不成熟,仍存在许多粗糙的地方,有待各位专家批评指正,并对各位专家、领导百忙中参与本次研讨会给予感谢。
与谈与研讨
与谈与研讨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常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李俊副司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干部朱涛先生、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研究室王文珍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制度处何雪飞处长、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俊禄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红梅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郑爱青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建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陆海娜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娄宇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肖竹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显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杨飞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天玉副研究员就《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进行了与谈。
本环节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范围教授主持。
叶静漪教授首先肯定了本次《劳动基准法》专家意见稿的重要意义。其次,叶静漪教授从立法技术和具体条款等方面提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例如对于劳动基准的把握,是基本的标准还是最低的标准?基准的规范模式,是原则性的规定还是逐条具体列明?基准本身是否应分门别类、划分不同层次?这些问题皆为劳动基准法起草过程中的难点。此外,叶静漪教授还对家庭护理假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等章节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常凯教授针对《劳动基准法》定位问题进行了与谈。常凯教授提出关于中国的《劳动基准法》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可以进行国际立法的比较,梳理国际存在的类型。同时,在《劳动基准法》出台前需要对劳动领域的单行法进行整理。最后,常凯教授呼吁专家学者充分关注劳动法领域的基本问题,为劳动法律发展进步贡献力量。
郑尚元教授针对工作时间、工资和家庭护理假三个具体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工作时间方面,郑尚元教授提出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当今非正规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工资方面,郑尚元教授指出工资的特殊性质,突出强调工资不能抵扣的原则。在家庭护理假方面,郑尚元教授认为家庭护理假可以与长期照护保险进行对接。
李俊副司长表示《劳动基准法》专家意见稿对实践中较为关注的问题做出了很好的回应。其次在适用范围上,李俊副司长谈到在解决现行法空白状态问题的同时,应充分考虑科技的进步带来工作方式的改变,法律规范应立足于现有的发展阶段。最后,李俊副司长鼓励学界展开《劳动基准法》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充分论证,推动劳动基准法更好地落地。
张世诚先生回顾了早年社会法立法进程,提到我国早期劳动立法属于行政立法领域,后来我国划分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明确了劳动法属于社会法。此外,张世诚先生表示,在立法过程中,每一版本的建议稿的起草都十分不易,本次会议讨论的《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也非常不易,并对林嘉教授和社会法研究学会表达了感谢。
朱涛先生先总结了《劳动基准法》专家意见稿通俗易懂、前沿性、探索性及引领性四个特点。朱涛先生认为,《劳动基准法》专家意见稿与现行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本上是立法路径的选择问题,并建议将总则中的部分条款调整至分则。
王文珍主任围绕专家意见稿与既有法律的关系问题、专家建议稿的时代特征、专家建议稿中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劳动市场灵活性相平衡、专家建议稿对国际经验的吸收与借鉴四个方面展开了与谈。
何雪飞处长从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方面展开与谈。何雪飞处长认为该《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在劳动执法依据上,规定具体清晰;在劳动监督检查上,环环相扣。此外,何雪飞处长建议在劳动者权利救济方面,除监察执法外应当再增加一些事项,并就各部门职责衔接的问题提出自身见解。
姜俊禄律师针对建议稿提出了三个方面建议。姜俊禄首先建议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以及工资作为劳动基准立法的核心;其次建议在适用范围上既要关心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也要关注非劳动关系下从事职业劳动的人;最后建议劳动基准法对有无工会两种情形作出相应区分。
黎建飞教授从残障、平台用工、劳动基准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他认为残障群体作为特殊群体,应当受到劳动基准法的特别关注,按比例就业制度对于保障残障群体权利作用巨大,应当继续坚守。同时,劳动基准法应当面向未来,专设一章调整平台用工及新业态下的各种劳动形态。此外,立法应当处理好劳动基准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赵红梅教授认为应当对劳动基准法做减法,处理好劳动基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在适用范围上,劳动基准法具有宏观体系性,应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单位涵盖在内。在工时制度上,应当建立一些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加强对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核。
郑爱青副教授认为,应当明晰劳动基准法的定位,明确强制规范的不同层次,区分绝对不可逾越与给予用人单位灵活性两种类型。此外,应当扩大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可将实习生等特殊群体纳入在内。
沈建峰教授从国际化、时代性与协调性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在国际化上,劳动基准法对于境内外劳动者都有适用可能性。在时代性上,劳动基准法不应再区分有编制劳动者及劳动合同工,并可以探索新的工资支付方式。在劳动基准法与其他劳动协调机制的关系上,应当增加规范,论述劳动基准法与集体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关系,明确劳动基准强制性的边界。
陆海娜副教授指出探寻劳动基准法立法目的,区分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立法,彰显劳动基准单独立法的必要性。此外,应研究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应该扩展到劳动法保护范围以外的人员如公务员等。另外,陆海娜副教授表示反对增加女性的产假,以免助长就业歧视现象。最后,陆海娜副教授指出高龄劳动者的保护门槛必须考虑到成本和效益,充分考虑如何运用法律技术进行妥善表达。
娄宇教授认为劳动基准法作为合同内容,可能是一个私法领域的法律,但它保障的手段是管制性的,整体上应该属于公法领域。探讨法律定位的原因在于劳动法领域内部的分工,即什么是由劳动合同法解决的,哪些是由劳动基准法解决的,两者的界限在何处。此外,娄宇教授认为劳动法目前还很难形成法典,因为公私法的管制方式无法并存于同一部法律中,难以形成可遵循的总则。娄宇老师还谈及公共利益保护是讨论劳动基准法根本出发点。
肖竹教授认为在新就业形态三分的背景下,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模糊性。因此,为避免原本能被纳入到劳动关系的社会关系被纳入到其他形态的关系,使部分劳动者丧失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基准法应该审慎考虑适用范围的问题。同时,肖竹教授建议在劳动基准法中厘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之间的关系,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基准法的关系。
王显勇教授首先提出劳动基准指的是最低的标准,劳动标准则包括劳动基准,也包含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的合同标准,因此本法应当叫做《劳动基准法》而非《基本劳动标准法》。其次,王显勇教授认为劳动基准法作为公法,通过强制性条款、补充性效应和替代效应产生私法效果,是一种对公私法交融理论的现代理解。此外,第三个问题是私主体之间是否能通过协议豁免公法义务的问题,这是执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杨飞副教授主要围绕专家建议稿工作时间一章的编写进行了与谈。杨飞教授提到最初试图通过削减审批的方式来控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实施,最终决定引入备案制,这种机制更符合中国国情,既可以适度放松管制,也可以平衡好与保护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关系。
王天玉副研究员认为无需过于纠结《劳动基准法》的名称,这一名称是翻译问题;此外,他提出特别规定来解决新业态这样复杂的问题。他建议把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放在特别规定里,而把新业态单独规定。
会议总结
会议总结环节,林嘉教授再次对各位专家学者与实务部门领导的与谈及提出的建议表示感谢。林嘉教授明确指出课题组下一步工作是解决劳动基准法的基本定位、立法目的以及和其他法律的衔接等问题。此外,课题组将就部分专家学者提出的《劳动基准法》的理论问题、国际比较问题,展开进一步研究。林嘉教授提出,《劳动基准法》集中体现了劳动法中的多种调整手段,因此劳动基准法理论研究应进一步加强。针对《劳动基准法》的定位以及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关系问题,应当立足实际,放眼未来,考虑未来劳动法典的编纂的可行性。关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乃至劳动、劳动者、用人单位等基本概念问题,劳动立法应当进一步探索。关于平台经济发展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劳动基准法亦应当积极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