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至6日,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与意大利费拉拉大学法学院三方联合主办的“首届环球国际税法论坛——国际税收规则改革包容性框架及其应对”国际研讨会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形式举行,来自意大利费拉拉大学、博洛尼亚大学、美国纽约大学、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加拿大约克大学、荷兰蒂尔堡大学、列支敦士登大学、比利时根特大学以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昌大学、河北经济贸易大学等国内外高校和中国税务杂志社的专家学者们参加了此次论坛。
开幕式线下全景
首日进行的开幕式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贺燕副教授和意大利费拉拉大学Marco Greggi教授主持,两位学者首先对各位与会者的参与表示欢迎,随即重点介绍了此次研讨会举办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米新丽书记致辞
在致辞环节,首先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米新丽教授致辞,米教授谈到能与国外高校及财税法研究中心合办本次论坛是本校之幸,她相信在各位海外和国内校外专家学者的集体见证和参与之下本次论坛将被赋予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她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目前的师资团队、研究生项目等进行了简要介绍,在各方专家学者的努力之下本次会议必将取得圆满成功。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继续致辞,他指出在G20对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之下开展本次论坛意义重大,且本次会议的一个特点就在于邀请的大都是法律学者,这使得论坛可以主要从法律视角进行讨论,最后,他也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施正文教授主持
第一场主题发言环节由施正文教授主持,本单元共有来自3个不同国家的4位主题发言人发言,主要围绕双支柱方案,特别是对支柱二方案,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发言。这4位发言人分别是:墨尔本大学法学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Miranda Stewart教授,发言主题为“经合组织包容性框架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新的国际税收协定”;荷兰蒂尔堡大学国际税法 LLM 项目主任Carla De Pietro助理教授,发言主题为“全球所得纳入规则及其全球特征:其充分有效适用背后的复杂性”;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崔晓静教授,发言主题为“第二支柱对中国的经济影响分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伊讲师,发言主题为“税收竞争:争论、发展与深层本质”。
Miranda Stewart教授从“双支柱是否是一个新的国际协议”角度切入,在介绍了公司税率历年的变化、跨国公司税收贡献的各国比较、各国对无形资产的低税待遇等背景后,对比现行国际税来源国和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及规则,逐一分析了支柱一方案中的“金额A”和“金额B”和“市场国”的界定对现行国际税法规则产生的不同程度的改变,并对支柱一方案提出了她的看法。随后,她指出,支柱二不像支柱一那样改变管辖权(jurisdiction),但其引入的诸如“全球合并税基(global consolidated tax base)”“有效税率”(effective tax rate)等概念是新概念,其以国家为基础(by country)改变了以机构为基础(by entity)的计税方式等。此外,她还分析了支柱二的所得归入原则(IIR)和以及应税付款规则的(UTPR)是如何改变现行规则的。最后她对单边措施的消除问题,以及双支柱是否会终结税收竞争和国际税收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双支柱的实施目的并不在于消除国际税收竞争,而是解决税基侵蚀和税基转移问题,它称不上新政(new deal),但是开启了国际税收管辖权概念界定的新时代。
Miranda Stewart教授发言
Carla De Pietro助理教授提出,支柱二中所得纳入规则(IIR)的完全有效适用,会与目前的税收协定法以及欧盟税法产生冲突。她认为,IIR应当借鉴与之类似的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的协调机制,引入“事实与情形豁免”规则,从而解决其与国际法和欧盟层面的冲突。她最后进一步提出,“事实与情形豁免”规则也尚不足够,还应当将目前OECD层面关于避税的标准也延伸到欧盟层面。
Carla De Pietro助理教授发言
崔晓静教授阐述了第二支柱带来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首先,她指出一些包容性框架(IF)成员可能会被迫实施全球规则,以保护自己的税收利益。她认为,尽管成员有权选择适用全球规则,但全球规则实际上是强制性的。其后,她举例分析了第二支柱对税收减免制度的影响,并进一步建议各国需要加强沟通与合作,以达成双方都排除适用全球规则的共识。最后,崔教授详细分析了STTR规则对粤港澳大湾一体化建设和香港地区发展的影响,并提出了可实施的解决方案。
崔晓静教授发言
郑伊讲师首先从国际税收竞争的规则演变出发,阐释了在BEPS行动计划之前,OECD如何定义“有害税收竞争”,以及BEPS之后OECD对实质经济活动、国家间的信息交换等提出的更高要求,近期的第二支柱15%的最低税率虽然没有对纳税人提出更多要求,但是来源国和发展中国家面对的挑战却在逐渐增多。她认为,国际税收竞争的实质,其实就是国家竞争形成的满足其优势的秩序。
郑伊老师发言
第一场进行的与谈和自由提问环节由中国税务杂志社《国际税收》编辑部的副主任(主持工作)韩霖编审主持。
韩霖编审主持
第一位与谈人是Marco Greggi教授,他分别评述了四位与谈人的发言,对于Miranda Stewart教授,他认为支柱一确实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也肯定了发言人所指出的规则修改具有标志性和复杂性,他认为目前我们跟随的似乎只是几个世纪前的规则,我们不应以傲慢的姿态仅对特定的跨国企业制定特殊规则;对于Carla De Pietro副教授,他提到OECD的提议国家应如何实施或是稀释,尤其是对一些特殊的地区,如欧盟,甚至南美的一些享有共通原则的经济区域,需要考虑规则实施的协调问题;对于崔晓静教授,他提出国际税收方案的实施,是否能存在一种原则基础,以使得促进发展中地区的税收协定能够被保留;对于郑伊讲师,他将税收竞争比作光和影,认为软法比硬法能更好地适应对竞争的规范。
Marco Greggi教授与谈
第二位与谈人是新南威尔士大学税务与商业学院的许炎副教授,她指出这是G20全体领导人首次签署全球最低税协议,但她对于这是否能终结“逐底竞争”表示怀疑,美欧都欢迎这项计划,但对于其他国家,如印度和印尼能否结束其单边数字税仍存在不确定性。在具体规则层面,她认为在目前的支柱一规则中,诸如“市场国”的概念已被重新界定,但是“价值创造”等反映传统来源地的概念依然被延续了下来。最后,她还提到随着国际税收规则的复杂化,需要关注发展中国家是否有足够的资源以应对争议解决,需要关注双支柱方案对国际税收秩序运行效率的影响。
许炎副教授与谈
随后,与会者进行了自由讨论,阐述了富有启发性的观点。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做了当天的会议总结。施老师概括了会议讨论的主要观点,并对会议的研讨成果高度肯定。施老师认为,我们应该考虑当前改革的正确方向,我们的目标是什么,目标不应局限于发达国家,或者欧盟、美国、中国的目标,而是要考虑到世界的共同利益,如习近平同志所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除此之外,我们应该聚焦具体的规则。
第一场主题自由讨论
第二场主题发言环节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熊伟教授主持,本单元共有来自4个不同国家的4位主题发言人发言,主要围绕全球税收秩序、双支柱方案等主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发言。这4位发言人分别是:列支敦士登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Wenz Martin教授,发言主题为“世界新税收秩序对小国的影响”;纽约大学法学院《税法评论》主编Mitchell Kane教授,发言主题为“累进公式分摊:金额“D”的情况”;加拿大约克大学奥斯古德法学院税法 LLM 项目联合主任李金艳教授,发言主题为“背后是什么:全球共识和世界税收秩序”;费拉拉大学法学院教授Marco Greggi,发言主题为“美国的提案和基于支柱的方法:对大教堂的另一种观点”。
熊伟教授主持
Wenz Martin教授首先阐释了影响国际税收秩序形成的各种因素,以及各种与之相关的国际税收组织和机构,并且对目前各种国际税收遵从的机制进行了展示,其后他对世界上的名义税率情况、其与实际税率的比较、在各国总收入的占比进行了说明,最后他着重对欧洲的税收政策关系进行了分析,并认为支柱二将对欧盟的基本自由、国家援助的禁止、以及对欧盟协定的框架产生影响。
Wenz Martin教授发言
Mitchell Kane教授引入了累进公式分摊法,并敦促在支柱一内通过建立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新征税权(金额“D”)予以实施。他认为,支柱一蓝图在实施时试图坚持延续“连结”(nexus)的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它与将利润与司法管辖区挂钩这一问题的不确定性相矛盾。“连结”将不会发挥其历史作用,将跨国公司的大部分应税利润的征税权分配给非居民管辖区。因此,他认为应通过金额D实施的累进公式分摊具有理想性的分配特征,效率高,并且更容易通过新兴的全球国际税收结构实现管理。
Mitchell Kane教授发言
李金艳教授的发言追溯了何为所得税的本质,并分析了全球税收“协议”的性质,并对目前支柱一方案实施中包括签署协定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其后,她围绕“全球税收秩序”,阐释了国家经济和财政利益、税基的不可取代以及居民的和非属地的利益等等问题。她认为,新的全球秩序将更加转向多边主义,更多地转向全球利润的公式化分配。
李金艳教授发言
Marco Greggi教授主要分析了在G20全球方案达成共识的背景下,虽然达成了新的规则,但是整体的居民国中心原则仍保持不变,美国与欧盟作为OECD两大创始成员之间仍存在的不同。他指出,美国在BEPS行动中更为保守,坚持条约严守和居民国优先,然而欧盟则主张将更多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给来源国,欧盟也采取了不同的优先措施,如碳边境调节、全球协定达成之前的单边措施等等,并以意大利应对税基侵蚀为例进行了说明。
Marco Greggi教授发言
第二场进行的与谈和自由提问环节由熊伟教授主持。第一位与谈人是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朱炎生教授,他对四位发言人的讲演进行了点评,并提出如何解决经济数字化和全球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以及各国如何有效地对跨国利润征税,是我们当前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朱老师认为,双支柱是对国际税收规则的一次根本性改变。由于当前国际层面上各国对国际税收制度改革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各国都需要达成共识,找到一种新的方法,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税收制度以迎接挑战。我们应该认识到,当前的双支柱声明只是各国所达成的政治协议,该声明能否得到各国立法机关的同意和执行,尚存在不确定性。第二位与谈人是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曹明星副教授,他认为,“双支柱”改革方案的初步达成,是数字经济背景下全球化新阶段的重大尝试和重要起步;但是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我们必须坚定改革的进步方向,谨防改革变色,尤其要小心谨慎对待方案的具体规则设计和最终落地实施:一是要清醒“支柱二”对发展中经济的牵制效应,二是要防止“支柱一”中金额B对金额A的偷梁换柱;中国需要力推符合税基安全、公平和发展的系统性目标价值的应对政策。
朱炎生教授点评
曹明星副教授点评
第三场主题发言环节由Marco Greggi教授主持,本单元共有5位主题发言人发言,主要围绕碳税、碳最低限价、碳边境调节机制等主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发言。这5位发言人分别是:许炎副教授,发言主题为“全球最低碳价格与发展中国家”;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欧洲税收高等研究院主任Adriano Di Pietro教授,发言主题为“欧洲的排放税:二氧化碳和塑料材料”;西南政法大学王婷婷副教授,发言主题为“国际碳价格底线是碳中和的国际协调方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魏庆坡副教授,发言主题为“中国与欧盟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碳中和的案例”;根特大学博士生Chen Zhe,发言主题为“如何确保纳税人在日益增多的国际税务合作中得到充分保护?”。
许炎副教授首先以碳为何特殊以及如何应对切入,引出如何减排的各种方式,分析了各经济体进行碳定价和不进行碳定价的情况。其后,她提出进行全球最低碳限价是一种可行的方案,并进一步分析了最低碳价的特点和可行性,并着重分析了碳边境调节机制能否是全球最低碳价的补充机制。最后,她得出结论,气候变化需要世界各国共同行动,全球最低碳价是一项很有希望的行动,而类似碳边境调节机制等单边措施更可以进一步推动多边框架的形成。
许炎副教授发言
Adriano Di Pietro教授主要探讨了如何在欧盟以及成员国实施欧洲的塑料税和二氧化碳两种排放税,两者都面临着财政目的与环境目的之间的冲突。对于塑料税而言,由于欧盟缺乏协调措施,致使成员国在是否引入、征收范围、税率上都存在很大差异,他建议扩大一次性塑料生产商的征税责任,但应在不同的市场阶段纳入。对于二氧化碳税收,他认为该税应当仅是欧盟税收,并应限于对于进口有高碳集中度的产品征收,碳边境调节机制有较多的好处。
Adriano Di Pietro教授发言
王婷婷副教授认为在目前巴黎协定承诺松懈、现有碳定价机制限制较多、碳税边境调整政策存在保护主义倾向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加强国际碳定价机制合作,通过国际碳定价的底价规则(ICPF),来明确各国实现巴黎协定承诺中的最低义务要求。其后她介绍了ICPF的定义、演化、关键要素以及适用的优势,并与之比较了欧盟烟草产业中的最低消费税、全球公司最低税制和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适用的最低碳价措施等类似机制,最后她从ICPF的参与方、适用范围、如何设定和完善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王婷婷副教授发言
魏庆坡副教授阐释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因欧盟为应对碳泄露而使用的一种措施,其作为欧盟实现其2030年减排目标而设置的一种措施,关于其实施有多种方式。由于中国已成为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所以中国货物进口欧盟必因此承受负担。而CBAM有违背GATT的可能,他重点分析了GATT的第20条是否适用于CBAM,并在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GATT的两种方式,一是达成双边协议,二是向WTO起诉解决争议。
魏庆坡副教授发言
Chen Zhe博士生阐释了在国家间越来越紧密的合作之下应如何平衡对纳税人的保护,她主要以自动信息交换机制(AEOI)为例,认为目前“可预见相关性原则”作用受限,数据保密性需要国内法的协调,在国际层面的程序保护也较弱等,应该从实体上加强税收信息的保密性,从程序上强化程序的正当性、公平性、访问权和知情权,并应畅通寻求司法和行政救济的救济措施。
Chen Zhe博士生发言
第三场进行的与谈和自由提问环节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主持。第一位与谈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翁武耀副教授。他以中国应当采取怎样的碳排放限制征税措施为主题展开了论述,特别指出在当前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以及已经采取绿证核发交易管理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相比于新引入直接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碳税或改造现有碳资源税、成品油消费税以加重税收负担,落实、优化税收优惠措施来激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更为合适,且这也是实现碳中和的必要措施,不过,未来如果有必要,可以采取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方式,引入对二氧化碳排放的征税。第二位与谈人是河北经贸大学财税学院的王秀哲讲师,她指出在中国应该采取尽快制定行动计划,在2060年如期完成碳达峰工作任务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尽管根据实证分析,碳税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一环境问题,但我们还可以采取碳定价的其他选择。我们可以继续讨论中国应该采取何种单边措施来推动多边框架。对于二氧化碳排放问题,无论中国是否选择征税这一方式,都需要在财政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因为,中国可能会考虑对塑料和碳征税。在她看来,我们通过税收来解决环境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翁武耀副教授与谈
王秀哲老师与谈
会议闭幕式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褚睿刚讲师主持。Marco Greggi教授首先发言,他再次表达了对联合举办本次会议的感谢。他表示,今天我们讨论的这些话题需要寻找到它们的共同点,事实上并没有现成的单方解决方案摆在桌面上,我们需要认真地讨论这些问题,并从学术角度和其他角度解决这些挑战。他认为,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我们举办的活动非常成功,并再次感谢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国际税收》杂志。其后,贺燕副教授代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张世君教授做闭幕致辞。她指出,会议研讨深入,非常成功,尽管各个专家的观点和立场有所不同,但是共识是,我们需要建构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国际规则。对于碳税协调的问题,需要沟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不同利益立场和优先目标,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上所需要的成本。她代表张院长欢迎所有与会者到北京参加其后举办的会议,并衷心感谢税法团队、行政团队和学生志愿者们为会议作出的贡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锦前副教授说,会议内容丰富、观点纷呈,令人久久回味,就像一部意大利歌剧名“今夜无人入睡”;国际税制改革需要经历艰难的国际共识凝聚过程,本次与会的研究者要达成共识同样很难,这还有赖于今后会议上的更多研讨辩论。最后,褚睿刚讲师宣布会议结束,并感谢所有为研讨会做出贡献的人。
褚睿刚老师主持
贺燕副教授代表致闭幕辞
何锦前副教授致闭幕辞
在两天共三场的国际税法研讨会中,中外专家学者围绕双支柱方案、全球税收新秩序、碳定价措施等等最新的国际税收前沿话题分享了各自的看法,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此次国际税法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不仅有助于各国学者通过研讨会这个平台进行学术交流增进共识,为中外国际税法学的进一步交流合作提供了桥梁和纽带,也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其他国家学者对目前国际税收的新方案、新秩序的看法,提高了我国学界对于这一重大国际课题的理论认知水平,为今后我国如何应对国际税收新秩序带来的挑战提供了国际上的更多经验。(薛皓天 陈艺婧 程月 姚迪 贾林 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