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5日,第四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中国海事仲裁:现状、机遇和挑战”在线上举办。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承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海事法院、多家仲裁委员会、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相关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在线参与研讨。会议分为现状介绍、司法支持和监督、圆桌讨论以及总结发言等四个单元进行。
现状介绍
“现状介绍”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郝鲁怡副研究员主持。郝鲁怡副研究员对与会嘉宾表示欢迎,认为我国以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引领为基础,形成理论创新驱动和实务多元发展模式,着力提升我国海事仲裁领域的法律规则塑造力和国际影响力,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她期待各位专家能够把脉中国海事仲裁现状、机遇和挑战,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碰撞思想的火花。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海仲”)案件管理处副处长齐骥对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现状做了全面介绍,并重点就2021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先进之处,高水准国际化的仲裁员队伍,共商共建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及中国海仲充分发挥平台优势,不断放大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等特色进行了阐述。
香港海事仲裁协会副主席、全职仲裁员莫世杰介绍了国际海事仲裁的现况,指出目前国际海事仲裁主要由伦敦垄断,并分析了中国公司在伦敦仲裁经常败诉的原因。他认为香港律师熟悉伦敦及香港海事仲裁,香港海事仲裁协会的仲裁员熟悉航运业务,理解东西方的文化差异,香港海事仲裁与国际接轨,倍受国际认可,可以成为伦敦以外的一个替代选择。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姚宏敏首先介绍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情况,结合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和区位优势,对建立完善航运领域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开创航空争议解决领域新经验的探索作了说明,并就诉讼、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方式有效融合,境内或域外临时措施制度衔接配合,以及境外境内国际解决争端机制的互鉴提出了建议。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三部副部长、国际航运仲裁院副院长龚骏重点谈了国内临时仲裁的发展现状及思考。他认为,临时仲裁起源上早于机构仲裁,之所以经久不衰,主要原因在于其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发挥到极致。我国《仲裁法》尚无临时仲裁的相关规定,但我国自贸试验区引入临时仲裁已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制度依据,未来可以持续关注和推动。
海南国际仲裁院专家委员、中华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敬表示,海事仲裁程序规则的国际化现代化是必然的趋势,今年7月30日公布的仲裁法修订稿草案大量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等内容,特别是在涉外仲裁领域开创性的认可了临时仲裁,仲裁程序其他方面也向着更加灵活、高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向发展。建立仲裁中心离不开政策上的支持,要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海事仲裁的高地,未来还要在收费制度改革、给予行政管理便利等方面入手。
大连国际航运仲裁院执行院长王振义对机构改革后大连国际仲裁院(大连仲裁委员会)的整体情况做了说明,重点介绍了重聘后大连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员的学历、专业、区域分布和业务范围方面的特点,并就当前大连国际航运仲裁院的收案和审理情况做了简要介绍。
青岛仲裁委员会海事海商仲裁院副院长兼秘书长陈士彬的发言围绕青岛海事海商仲裁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建议展开。他认为,未来应当注重蓝色经济战略,让仲裁服务海洋经济区的发展;与涉外企业合作,建立涉海企业服务机制;加强行业特别是海洋制造业沟通,做实仲裁服务;加深科研技术合作,与科研单位合作联动。
深圳国际仲裁院研究处(海事仲裁中心)法律顾问邓凯馨介绍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发展近况,重点对借鉴吸收联合国贸易委员会规则以及其他国际著名海事仲裁机构规则,同时结合我国内地海事物流行业惯例和最新发展,创新和完善海事争议解决规则,增强航运相关法律服务配套软实力,提升海事海商争议解决能力,培养涉外仲裁人才,更好地为中国出海企业保驾护航等问题分享了有关经验和看法。
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高级秘书刘洋对广州国际航运仲裁的历史发展和总体情况做了介绍。他表示,广州处在大湾区内,广州港也是全球排名第五港口,区域内船商企业对海事仲裁的需求旺盛,但也面临“软硬不符”的问题。在自贸区范围内设立临时仲裁案件积累相关经验的尝试,结果往往是临时仲裁的调解化。仲裁机构的建设不能一蹴而就,除了宣讲海事海商仲裁机制、加强人才储备、积累案件裁决经验之外,也需要获得国家法规的支持。
厦门仲裁委员会东南国际航运仲裁院负责人刘宗明介绍了东南国际航运仲裁院的基本情况。他表示,未来可以在纬度跟广度两个方向继续加大仲裁宣传,凝聚更多的共识;加强和人民法院、港口管理部门以及航运协会的共同协作,优化工作协同机制;结合当下航运热点,积极探索航运仲裁最佳的契机;启用新版仲裁规则,多与兄弟仲裁机构交流,不断提升航运仲裁的专业度。
宁波仲裁委员会国际航运仲裁院院长陈磊表示,宁波仲裁委员会是处于起步阶段的仲裁机构,要打开航运仲裁新局面,必须重视仲裁公信力的建设。当今国际航运中心东移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传统主导全球海运的规则格局已经打破,亚洲国家更加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中国在海运争议解决领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宁波也面临有利形势,航运仲裁有着巨大发展空间。
司法支持和监督
“司法支持和监督”单元由国际法研究所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毛晓飞副研究员主持,她表示,这些年来,中国法院对仲裁越来越支持,实际上已经形成仲裁友好型的司法,本单元的发言,让我们对未来仲裁和司法有效联动产生了十分美好的期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马玲和厦门海事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陈延忠在本单元发言。
马玲法官主要就人民法院履行仲裁司法审查职责促进海事仲裁事业发展作了交流分享。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倡议和自贸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建立仲裁司法审查归口办理机制,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制度,细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明确仲裁裁决执行审查标准,初步建立了诉讼、调解、仲裁相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持续促进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近年来,全国法院一直保持较低的仲裁裁决撤裁率,同时对仲裁保全支持率较高,一方面说明仲裁质量的逐步提升,也表明了我国司法支持仲裁发展的坚定立场。最后她还结合人民法院支持仲裁监督仲裁的实践,谈了对海事仲裁的建议。
陈延忠庭长首先结合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和2020年夏礼文律师事务所(HFW)报告,介绍了伦敦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现状,随后结合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及的南京、厦门、上海海事法院案例,谈了这些案例反映出的共同特点在于从约定境外仲裁到约定中国诉讼,分析认为中国可以成为纠纷解决优选地,中国作为航运大国、贸易大国、投资大国,作为争端解决地有重要意义。最后,他还从在线庭审、跨境远程取证、非对称管辖及仲裁条款的效力、“境外临时仲裁+内地城市条款”的效力、禁诉令与禁止仲裁令等方面,详细阐述了中国仲裁机构和中国法院面临的挑战及应对建议。
圆桌讨论
“圆桌讨论”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张文广主持。他表示,前两个环节描绘了中国海事仲裁的现状,以及司法对仲裁的态度,本单元将更多聚焦仲裁用户和专家学者的观点,以充分体现圆桌会议全链条、多学科、广视角的特点。
十四位发言人围绕海事仲裁的定位、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提升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培育国际化的仲裁商业生态、合同解释规则与航运法律话语权、仲裁机构选择的历史原因和现实考量、提升仲裁机构的创新潜力和能力、打造中国仲裁差异优势、临时仲裁对于海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意义、中国仲裁员和律师“走出去”参与国际海事案件、选择管辖权与程序交叉、亚太海事仲裁中心之争中的新加坡经验与中国机遇、推广中国海商法和海事仲裁走向世界等问题畅所欲言,分享了各自独到、精彩的见解。
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会长李玉泉结合自身的经验谈了三点。一是《仲裁法》修改草案未能全面地体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仲裁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专业、独立、公正,但仲裁法草案只提出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其二是对仲裁员角色的定位不到位,仲裁员与当事人接触要有所区分,仲裁员在被选定之前是可以并且有必要与当事人接触的,但仍然不能对案件的情况给予咨询意见或者倾向性意见,仲裁员的这些权利义务应当在仲裁规则中予以细化明确。三是首席仲裁员与边裁的队伍建设,首先是边裁,在遵守仲裁员规则和操守的情况下,仲裁员应当站在独立公正的角度审理案件,认真履行仲裁员职责,而且要有大局意识,不能固执己见。其次是首席仲裁员,海事海商案件的专业性较强,首席仲裁员一定要选择涉案领域内专业水平较高的,在仲裁案件时,充分听取其他仲裁员的意见,发挥专家咨询会议的作用,做出公正的仲裁。
董秘百人会北京交流中心首任轮值主席高伟结合国际仲裁变化下企业的特征对仲裁的发展提出了三点看法。随着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具有三个特征:全球化、遵守国际通行规则、具备技术和创新驱动的能力,这就要求仲裁员相应的也要有全球的视野。他对仲裁的发展提出了三点看法,一是要区分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国际仲裁的规则体系与国内仲裁有很大的不同,对仲裁法不能有过高的期望;二是发展各家仲裁机构的潜力和能力,在仲裁人力资源越来越充足的背景下,应大胆地发挥国际实践经验,将中国市场作为国际市场,强化与国际市场、国际规则的接轨。三是要培育仲裁商业生态,包括法律体系、仲裁规则的建设以及仲裁员参与者的建设,要提升仲裁员的能力,提升竞争优势,与时俱进。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高级经理汪洋从仲裁用户的角度对仲裁的发展提出了看法,他希望海事仲裁能够在机制方面产生更大的公信力。一是立法层面仲裁规则的改进,要减少对仲裁的限制;二是仲裁机构的建设与仲裁队伍的建设,要打造自身品牌、运作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三是加强交流沟通,鼓励各级单位将海事仲裁条款纳入范式合同当中,加强与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对此,中国海事仲裁的发展需要国家层面的大力支持,仲裁制度层面的改革创新以及用户层面的积极参与,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不断发展壮大中国的海事仲裁。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及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翟娟主要谈及了从用户角度看中国海事仲裁发展的一个困境。合同的各个环节链条衔接致使中国海事仲裁的应用性不高,合同在签订时具有很强的涉外因素,由于不同国家仲裁规则的不同,而且由于海事涉及的资产价值都很高,企业考虑到风险问题,鉴于英国法积累的近百年的仲裁经验,已经形成的仲裁的绝对优势,企业往往会约定使用英国法,伦敦仲裁,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海事仲裁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海事仲裁中心的建设,航运法律话语权的争取,仅仅依靠我们现有的资源,发展空间还是十分有限的。
中钢海外资源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傅婧英主要阐述了企业在选择仲裁机构时的考虑。走出去的企业中,在海事海商方面所有合同约定的都是适用英国法伦敦仲裁,其最大的考虑仍是成本与风险问题,尤其是仲裁的执行财产问题,伦敦仲裁在这方面已形成绝对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仲裁没有差异化优势,伦敦仲裁的成本往往是很高的,而且企业一般也不愿走到仲裁这一步,而反观国内仲裁,应当发挥行政机构的政策优势,引入行业协会的力量,将企业在仲裁条款上的谈判难度降低,从而促进中国海事仲裁的不断发展壮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傅攀峰主要从理论层面谈了临时仲裁的建设。由于海事争议的专业性,仲裁员往往还需要有保险公司、保赔协会等工作经验,对行业有很深的认识,这就决定了临时仲裁是运用最为普遍的一种仲裁形式,是最有效的选择。然而现行仲裁法并未明确临时仲裁的地位,依据仲裁法第16条以及18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垄断了仲裁案件,临时仲裁将委员会排除在外,故其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但是对于域外临时仲裁协议,我国法院并不会直接认定无效,而是根据准据法来判断效力。对此,《仲裁法》修订稿对临时仲裁做出了回应:在涉外仲裁领域引入“专设仲裁”制度,突破了“仲裁地”的意义并赋予了仲裁庭仲裁地的默认权,为临时仲裁的组庭困境提供了制度安排,但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司法协助临时仲裁的管辖顺位问题,当事人协议委托的仲裁机构是否可以是协助指定仲裁员的行业机构。
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会长宋迪煌主要谈及三点,一是从历史角度谈了中国海运的发展,二是谈及对临时仲裁设立的看法。三是涉外法律明确的必要性。对于第一点,由于我国法律发展的起步比较晚,对于法律的解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最早的仲裁案件都是涉外案件,这促使仲裁员对涉外法律了解的更多,加之伦敦仲裁发展的成熟性,企业考虑到风险以及仲裁的结果等因素,就出现了即使双方都是中方却约定了伦敦仲裁的情况,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从1993年实施《海商法》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第二点是对于我国临时仲裁的发展,伦敦的临时仲裁发展的比较成熟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中国未设立临时仲裁并不是中国海事仲裁不被接受的原因,即中国海事仲裁设立临时仲裁并不等同于可以促进海事仲裁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研究临时仲裁对于吸引境外当事人或者境外仲裁的比例。对于第三点,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涉外的判断越来越模糊,对于一些法律要素的判断缺乏共识,这种不明确,不确定的法律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法的管辖适用问题,因此,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我们首先是要明确法律规定,建立法律共识。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仲裁业务总负责人蒋弘主要谈及我国国际海事仲裁发展的三点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仲裁机构的“引进来”,北京和上海越来越成为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地,中国的仲裁机构排名也不断上升,国际仲裁的接受度也越来越高,这也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硬实力提出了要求,实体法上我们要更稳定,更具有可预期性,要加大对海事仲裁案件的披露程度,程序法上要与国际仲裁的基本规则相对应,仲裁程序要对标国际,与国际接轨,要建设并壮大专家仲裁员的队伍,第二问题是仲裁机构的“走出去”,越来越多的企业约定了中国的仲裁机构,但在适用法律上也带来了外国法查明这一难以处理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职业共同体的建设,除了专家、法官、律师外,翻译、速录、定损专家等提供技术服务的第三方,都是国际海事发展或者仲裁发展所需要的人员,要强化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不断扩大航运链条上的参与度,为航运仲裁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柚牧主要谈及两点,一是选择管辖权的问题,二是要重视仲裁辅助的法院保全措施。第一个问题,管辖权的选择直接影响到选择适用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从而影响案件的走势,从实体法上来说,英国判例法更具有明确性,同时中国法在某些情况下也具有确定性,这反映出实体结果的预判性是选择管辖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从程序法上来说,仲裁机构的诉调结合、仲裁程序的可操作性,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的一裁终局等是客户选择仲裁主要考虑的点。第二个问题,虽然已有法律文件要求法院配合仲裁,但法院保全的执行现状不尽如人意,提供反担保的特殊要求造成了保全不及时,而且由于疫情,有些法院还要求提供担保,这使得很多有质量的海事案件不会在中国进行诉讼与仲裁,因此,有必要积极推进各法院对于保全措施的落实。
上海师范大学邓杰教授主要谈及的是亚太海事仲裁中心之争、新加坡的经验以及我国的机遇。新加坡、香港相继成为伦敦、纽约之后的第三个和第四个仲裁地选项,在亚太地区争相打造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背景下,中国内地的上海也成为区域仲裁中心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上海打造海事中心有极强的优势,首先是国家与国际层面的大力支持,中央在2015年明确了这一战略目标,并且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入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20年升级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海事规则也进行了修订;其次是海事相关机构的支撑,海事法院为仲裁提供了专业的司法监督与支持,仲裁协会为仲裁发展提供了行业支持,司法局成立仲裁工作处,为仲裁发展提供行政支持;再者是强有力的基础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排名不断提升,处理海事仲裁案件的经验也积累了很多。与此同时,上海也面临着众多挑战,一是《仲裁法》不能与时俱进,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未能积极回应,二是上海海事仲裁受案量的国际竞争力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上海打造海事仲裁中心面临的挑战,我国可以借鉴新加坡海事中心建立的制度经验与规则经验,因地制宜的为我国海事仲裁发展提供参考。上海要打造区域仲裁中心,有几个方面需要做到:一是对接国际规则完善仲裁立法,二是以仲裁契约性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三是坚持快速低费仲裁的价值目标,四是引入临时仲裁,五是限制法院不必要的干涉,六是完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
南安普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亮主要谈及中国海事仲裁的推广。要推广中国的海事仲裁,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海事仲裁的透明度,要编纂海事仲裁案例,要明确海事仲裁条款,要阐述海事仲裁规则;其次海事仲裁的推广离不开仲裁机构,仲裁员话语权的掌握,通过仲裁制度改革,仲裁员能力建设,让客户有更好的体验感,从而逐渐适应、习惯中国的仲裁。
大连国际航运仲裁院执行院长王振义主要谈及两点,一是海事仲裁的定位,二是对仲裁规则的修改建议。关于海事仲裁的定位,相比较于海事法院的审判,海事仲裁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海事仲裁的定位不应是为法院分流案件,而应是依托当事人的信任,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下,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公正的对纠纷做出裁断,因此有必要扩充专家仲裁员的数量,赢得用户的信任。关于仲裁规则的修改,基于我国讲究人情,讲究圈子的特殊文化,仲裁员难免会出现偏袒指定人的情况,建议修改仲裁员指定规则。同时,鉴于海事案件少、海事仲裁员多的情况,他建议成立海事仲裁员协会,由协会对仲裁员资格进行审查,同时对各城市的海事仲裁员人数进行限制和分配,以保证海事仲裁员的素质,减少海事仲裁员的数量。由此,准确定位海事仲裁,修改仲裁规则,才能将中国的海事仲裁做大做强。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邬先江主要谈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实体法问题,二是海事仲裁的推广不到位。第一个实体法问题,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规则仍然十分有限,而海商法又是公约性很强的部门法,实体法加入公约,可以减少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二是实践中我国裁判文书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较明显,这种不具有很强预期性的判决很难吸引大量的案件。第二个海事仲裁的推广问题,人们对仲裁的关注度很低,这与仲裁的推广有很大的关系。另外,仲裁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对接、仲裁对法院案件的分流等问题,都是直接关系到海事仲裁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先伟从自身经验谈了伦敦海事仲裁经常被选择的原因。其一是硬实力仍然欠缺,与海运海事相关的行业话语权基本都被西方国家掌握,如保险行业的船东互保市场,再保市场,矿物的定价权等,海运的整个链条几乎都控制在西方人手中,在这一方面,中国的经济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二是语言、文化等软实力的薄弱,目前,国际通用语言是英语,外国人对中文的了解需要一个过程,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时,没有动力选择中国仲裁。其三是英国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很大,通过发布禁诉令支持仲裁,保护管辖权。对此,需要不断发展完备中国与海事仲裁相关的基础设施,促进海事仲裁中心向东方移动。
闭幕致辞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刘敬东作闭幕致辞。刘敬东研究员首先对与会专家将近6个小时全程参与在线研讨表示感动和感谢,对中国社科院海洋法治中心的同仁能够抓住重要时机,组织圆桌论坛研讨当前热点和重大问题表示赞赏和肯定。他表示,本次与会嘉宾都是全国著名的海事海商专家,最高法院和各地海事法院全力支持和参与,还吸引了部分海外学者参会,会议成果必然有助于推动海事海商法治建设领域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中国是航运大国、港口大国、造船大国和货物贸易大国,全体法律人应当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以将中国建设成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为目标,努力营造最有利于海事仲裁的国际国内环境,吸引全世界最优秀的海事法律专家来中国进行仲裁,从而为国际仲裁事业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中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