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的发展与理论反思”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2-11-10 来源:南开大学法学院 作者:董欣雨 高通


2022102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南开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取保候审制度的发展与理论反思”研讨会在线上成功举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天津大学、山东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富驰律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南开大学的多位专家学者参与。本次会议分为“逮捕与取保候审”和“数字化时代取保候审制度的发展与反思”两个研讨主题,分别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副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杜磊副教授主持。本次会议由北大法宝学堂提供技术支持,吸引3900余人次在线观看。

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和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先后致辞。陈卫东教授指出,当前犯罪案件中轻罪比例大幅攀升,犯罪形态的变化将导致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变化。在“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未来强制措施的适用将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形态。新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规定》第三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难以判断,二是关于被追诉人及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保障仍不明确,三是取保候审措施适用过程中的配套保障机制仍待健全。宋华琳教授指出,关于取保候审制度仍有较多问题待研究,希望通过本次互动交流推动对取保候审制度与相应理论的认识,并预祝研讨会顺利召开。

天津大学法学院孙皓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从‘够罪即捕’到‘够刑即捕’?”。孙皓副教授认为,逮捕与取保候审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少捕慎押”理念的推行将提升取保候审措施的适用比例。“够罪即捕”本质上扭曲了逮捕作为强制措施的功能,但逮捕率降低是否能反应我国在扭转对强制措施的错误使用仍然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实践中,办案人员先考虑逮捕、后考虑取保的适用逻辑次序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优先适用效力,刑罚条件在判断逮捕适用时的决定性作用又会影响后续量刑建议甚至是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对此,孙皓副教授提出设想,在逮捕适用中排除刑罚条件的考量更可能为取保候审的适用提供机会。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聂友伦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逮捕审查中比例原则的适用”。聂友伦副教授认为,逮捕作为一种基本权干预,其适用若想获得宪法上的正当性应当通过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则的审查。当前逮捕立法看似遵循了比例原则的指引,但却在“比例原则规则化”的过程中,另行构建了平面耦合式的审查框架,无法确保逮捕适用的正当性。因此,构建逮捕审查的正当体系,应回归比例原则的阶层式审查路径,将相关逮捕条件及具体法定因素纳入各审查层级予以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杜磊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取保候审的权利化改造”。杜磊副教授认为,“取保候审是一项权利”存在表述不规范的问题,正确理解应为被追诉人有权获得取保候审,这是一种机会型权利,反对取保候审权利化的理由并不成立。通过对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的体系解释,可以推导出有权获得取保候审这项权利。新取保候审规定延续了将取保候审界定为强制措施的逻辑,忽视了被追诉人有权获得取保候审这一权利。对此,从立法论角度来看,可从刑诉法法典层面强调取保候审措施适用的优先性,明确驳回取保候审申请必须说明理由制度,明确被追诉人可以不限次数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探索取保候审由法院听审的程序。

富驰律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周宇总经理的报告主题为“取保候审制度的实践与反思”。周总认为,新取保候审规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配套制度不足的问题,明确了社会危险性为主要考量要素,明确由公安机关设立专门账户代收保证金制度,明确了三机关的权责范围,有助于打破各单位的固有考核标准等。但该规定仍存在需健全的问题:一是取保候审条件判断仍存在困难,二是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规定需进一步细化,三是办案人员的理解差异导致其自由裁量权过大,四是异地取保候审的执行效率存在较大问题。

评议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首先对上述四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总结和点评,并就两方面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一是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性质重塑。刑诉法对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持完全开放又积极鼓励的态度,这是长期被忽视而需要被澄清的。刑诉法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然而相关规范性文件却大大异化了立法精神。对于取保候审性质的理解应强调其权利属性,可借鉴英国保释制度拓展我国取保候审措施的形式。二是要依法规范逮捕,充分发挥取保候审保障人权的功能。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审查批准逮捕的唯一主体,应当对逮捕过度适用、取保候审适用受限承担责任。其次,“少捕慎诉慎押”应理解为刑事诉讼立法精神的体现。只有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逮捕条件,逮捕措施适用才能回归法律轨道。最后,未来改革应严格限制逮捕适用,广泛适用取保候审,实现羁押例外原则的国际公约精神。

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判断”。高通副教授认为,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判断在决定取保候审和逮捕措施适用时起关键作用。通过梳理条文变化可以发现,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内涵发生变化,逮捕与取保候审中的社会危险性内涵相分离。然而,社会危险性的“双重内涵”可能带来诸多问题:一是取保候审中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解释泛化,二是加剧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结构的紊乱,三是加重强制措施功能的异化程度。因此,仍有必要厘清取保候审中的社会危险性内涵,一方面需要统合取保候审与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另一方面要建构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的取保候审条件体系。

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孔祥承讲师的报告主题为“取保候审监管体系研究”。孔祥承博士首先从公安角度对取保候审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一是取保候审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相分离可能会导致取保候审监管无人负责,二是对于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缺乏明确的处理程序。对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经济理性在监管中的作用,同时兼顾刑事程序法治的要求。具体可以在以下方面完善:一是用电子化等手段将执行主体与决定主体进行连接,确保各参与主体权责分明;二是建立一种听证化的违反取保候审义务处理机制;三是做到重要监管环节留痕,督促监管机关正常履职。

山东大学法学院段君尚助理研究员的报告主题为“取保候审的数字化监管”。段君尚助理研究员首先从实践、理论、技术三方面介绍了我国取保候审数字化监管的产生背景,指出实践中存在的依托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进行监管的两种探索方式。通过对实践探索分析可以发现,数字化监管在诉讼保障、人权保障、社会治理方面存在显著效果,但在监管成本、监管有效性、技术手段等方面仍存在难题。除此之外,取保候审数字化监管在法律依据、隐私权保护、数据正义等方面面临风险挑战。对此,在完善探索中应继续坚持数字化监管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并在具体监管设计和配套措施方面做出努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段一鸣的报告主题为“化解取保候审制度之内在张力的技术路径”。段一鸣博士认为,刑事侦查中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可以通过对监管技术手段的发展获得有效化解。技术手段多样化、分层化与精确化发展可以体现比例原则在技术手段中的贯彻。此外,在发展技术的同时应当实现技术中立、技术安全、技术公平、技术友好,围绕被取保候审人实现增量保障,赋予技术选择权,落实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路径。而关于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取保候审申请、异地取保等事务,应当结合部分地区的成功实践,推广线上化,实现刑事诉讼线上程序的平台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

评议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雷教授对四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程雷教授指出,未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科技领域的探索主要有两项创新,一是非羁码,二是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软件。因此,本单元讨论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研究与数字化监管是今后值得继续关注的问题。程雷教授还认为,新取保候审规定的一个突破在于第二十八条,即对违反取保候审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跳出刑事程序适用行政处罚方式,该规定属于司法实践为理论界提出的新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南开大学法学院杨文革教授对研讨会进行最后总结。杨文革教授指出,逮捕与取保候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当前司法实践中逮捕的地位过高,观念上应继续坚持降低逮捕措施的适用。除此之外,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激活取保候审措施适用,实现逮捕率降低:一是负责批准逮捕的检察官选任需要斟酌,二是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理解,三是需要在追责机制上进行考量与完善。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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