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法与刑事司法名家讲坛”第1讲顺利举办
发布日期:2022-11-15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

2022年11月12日,由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环境刑法团队、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9ZDA161)课题组共同举办的华东政法大学“环境刑法与刑事司法名家讲坛”第1讲正式开讲。

本次讲座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周加海博士主讲,讲座题目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前沿问题”。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少华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万怀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侯艳芳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但伟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陈伟教授进行了与谈。

讲座由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特聘教授(A岗)、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环境刑法团队负责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焦艳鹏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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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艳鹏教授表示,《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是具有创新性与里程碑式的司法解释。周加海主任作为该司法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对我国环境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为环境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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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加海主任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前沿问题”为题进行了一个小时的报告。他从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调整和几点感想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周主任表示,本司法解释的制定和颁布“来之不易”。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回应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回应美丽中国建设和社会公众需求。他认为,该司法解释将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由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同时,该解释还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确保全面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作了特殊考量,确保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通过制定本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几点感想:一是要恰当发挥刑法功能;二是要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三是要大力提倡综合裁判原则;四是要重视行政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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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少华教授在与谈中指出,周主任对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的阐释,非常清晰,并在四个方面分享了观点:第一,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这是基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需求,同时也是回应市场价值的需要;第二,要明确刑法的定位,尤其是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三者之间的平衡;第三,野生动物刑法乃至相关法律,应该符合人情与人性,符合历史文化习俗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第四,要有比较眼光,注意系统性、全面性和真实性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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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怀教授在与谈中指出,深为认同周主任在讲座中体现的刑法观。对本司法解释,他认为有两点值得进一步反思:第一、本司法解释的制定和颁布可谓“用心良苦”,反映了相关罪名的特殊犯罪对象、行为方式以及社会认知问题;第二、从学术研究角度来看,学者不能仅仅从违法性进行研究,而应当拓展至责任论、社会相当性等学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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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艳芳教授在与谈中指出,周主任对新司法解释的阐释,重申了野生动物犯罪的惩治标准:第一,标准对象作出了很大改变;第二,标准内容的确定,主要是回应热点案件,将生态价值引入,使得司法实践更加精细化。她认为,本解释谈到了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对公众关注问题强调以严为主,以维护生态安全,“严是主线,但也有宽”,这有利于弥补司法解释与公众认识的鸿沟。此外,对行政犯的研究,要注重行刑衔接,尤其是反向衔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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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伟教授在与谈中指出,这个解释很细致,关注的是刑法功能如何体现的问题,并进一步指出:机械地理解法条、机械地执法,使得相关法律的适用存在问题。环境治理做得好的国家,刑法介入是很谨慎的,我国可以吸收和借鉴。他表示,司法与行政的关联需着重考量,在法律的末端解决司法前端的问题需进一步反思。本次司法解释注重野生动物的全链条保护,需进一步加强刑法与行政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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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教授在与谈中指出,本司法解释中增加的“综合裁量原则”,很有价值与意义,有利于避免机械执法问题。一方面是有利于避免适用过程中的指标化,另一方面可解决适用中的个案公正,因此需要附加诸多价值进行综合衡量。刑法典中有很多技术标准,如刑事责任年龄、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等,在适用这种技术标准规范模式中,法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涉及到技术标准转换为司法解释的,需对量化技术及其评估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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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问环节,北京林业大学的杨朝霞教授和山东大学博士生于一飞,提出了富有针对性问题,周加海主任进行了专门解答。

讲座最后,焦艳鹏教授感谢了参与这次讲座的各位老师、专家和学生,并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和支持华东政法大学环境刑法团队的其他学术活动。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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