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3日,由华东政法大学、商务印书馆、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上海市社会学学会、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联合举办的“第七届中国法社会学年会(2022)暨全国法学与社会学跨学科前沿论坛”在上海成功举办。作为华东政法大学建校70周年的系列学术活动,大会共有来自近30所科研院所的百余名学者线上线下参加,收到投稿论文140余篇。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交流碰撞是本次会议的一大特色,主办方特别安排法学学者与谈社会学论文,社会学学者与谈法学论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与会专家学者就法的社会理论视野、当代社会的法律与法学、多元社会的共治与法治、复杂社会的司法与纠纷解决等话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
论坛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韩强教授主持,由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季卫东,上海市社联副主席、上海市社会学学会会长、上海大学教授李友梅,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叶青教授致欢迎辞。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韩强教授在主持论坛开幕式时表示,为主动服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积极对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新任务新要求,华东政法大学自去年起启动了代表本校最高学术规格的全国法学跨学科前沿论坛,旨在促进法学跨学科研究和新文科、新法科建设的深入发展。他认为,法学研究离不开它所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文化背景,法律生活和法律运行的方方面面都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打破两个学科的边界,开展跨学科交流对话,将有助于探索一条促进法学和社会学跨学科知识体系融合的有效路径。
主持人韩强教授
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季卫东认为,“法的社会理论视野”这一主题涉及法律与文化、社会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律规范的社会基础、制度演化以及政制与民情这五条基本进路;“当代社会的法律与法学”这一主题探讨在社会基础结构发生深刻变迁,国家治理方式发生彻底改变的背景下,如何提炼新的根本规范和规范思维方式;“多元社会的共治与法治”这一主题从理论和经验两个维度,探讨在法治中国五位一体全面推进的系统论格局下,如何在多元竞争中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性;“复杂社会的司法与纠纷解决”这一主题讨论在司法场域下,法律系统如何更好地适应与整合,从现实角度对法学研究进行反思。本届年会四个单元的主题紧密衔接、环环相扣,充分体现了全国法学与社会学跨学科前沿论坛所应有的学术水准。围绕上述主题的所有研讨活动,都具有别开生面的学术价值,并且能对我国社会治理和法治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并预祝第七届中国法社会学年会取得圆满成功!
致辞人季卫东教授
上海市社联副主席、上海市社会学学会会长、上海大学教授李友梅充分肯定这次会议体现了中国法学和中国社会学各位同仁对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健全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责任担当。我们身处这个伟大的时代,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未来进程中,法治中国建设尤为重要。这次论坛齐聚了国内社会学和法学界众多的专家学者,既有跨学科的理论思考,又有“书本之法”与“行动之法”间的对照,还有社会学家与法学家的对话。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这次研讨会都充分体现了韦伯所论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道路必然是内嵌于中国社会,法律运行需要社会结构、制度、文化乃至心态等方面的支持,这当是讨论法律社会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立足点。
致辞人李友梅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叶青教授对现场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华政在推动新文科、新法科建设,特别是“法学+”研究中取得的成绩。目前,华政法律社会学研究分布在法理学和社会学两个学科,经过持续的建设,他们在此领域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法理学团队主要围绕“数字社会的法治理论”“社会理论法学”等开展研究,社会学团队主要集中于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致力于社会学与法学的交融,已形成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虚拟社会治理、司法社会工作以及社会文化与心态治理等优长学科方向,得到了学界的认可。在更高的起飞平台和崭新的发展起点上,面向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描绘的生动法治愿景,华政这座“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正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进取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为,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新征程。
致辞人叶青教授
第一单元:“法的社会理论视野”
本次论坛共分为四个主题单元。18位专家学者就四个分主题报告了论文,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与谈人分别就报告的内容进行商谈式讨论,现场学术气氛热烈。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法的社会理论视野”。该单元由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刘作翔教授主持,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赵旭东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李俊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杨帆副教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雅博士后李宏基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张国旺副教授分别发言;澳门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澳门大学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於兴中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长文军教授,上海外国语大学全球治理与区域国别研究院刘琪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刘拥华教授担任与谈人。
主持人刘作翔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赵旭东教授作为第一位发言人,以“作为文化的法律与法律文化”为题,基于整体论视角,对法律人类学做出思考,阐释法律首先应该被当作是一种文化的存在来予以看待,需要在文化的整体性存在中看到法律的存在,也就是法律的存在是和文化自身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以及道德理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任何的文化都有其自身法律的存在,而法律也借助于文化的意义而有所表达。法律的整体性是指法律与文化是不可分割、不可抽离的,要让法律活在文化当中。法律人类学的出现,其本身就是要求人们在此意义上去理解法律文化的存在及其实际的运行,它同时也在为多样性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提供了真实可靠的田野民族志的支撑。
报告人赵旭东教授
评述人澳门大学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长、澳门大学法学院於兴中教授指出,赵旭东教授的报告对作为文化的法律与法律文化作了区分,并基于整体论、法律人类学的思维推导出法律是整体性存在的结论。法律离不开文化,只有将法律纳入文化体系才能得到对法律的完整认识。於教授从以下三点分述:第一,“法律中的文化”、“文化中的法律”、“作为法律的文化、”“作为文化的法律”这四个概念各自强调的角度和内容均有不同,这是一个重要的命题;第二,对法律的整体性存在的理解,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但究竟是哪一部分,这是比较难以回答的问题。整体论的观点是线性的,而法律多元论恰恰是平面的,两者之间存在矛盾;第三,赵教授在最后部分也提出法律人类学面临的巨大挑战,即在当今社会如何从法律人类学角度去理解现代制度,这值得进一步反思。
评述人於兴中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李俊教授认为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学术领域。两者的发展脉络基本不同,主要代表人物也几乎不同。由于共享“社会学”,两者有一定的联系,表现为研究内容重叠以及均关注社会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但两者本质上是不同的领域,法律社会学属于社会学,从广义上理解法律、强调对法律现象的描述与阐释以及将法律现象的研究视为认识社会的桥梁;社会学法学属于法学,从狭义上理解法律、以价值为导向以及将社会学研究视为其理论阐释的工具与资源。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有诸多不同之处,但如果两者都重视以规范性为目的的法律实证研究和广义上的法律理论研究,那么围绕各自的研究目标,两者可能都会有更大的发展。
报告人李俊教授
评述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指出,李俊教授对于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这两大研究流派(分野)做了很好的梳理,李俊教授的研究与以往研究不同之处在于她突出强调两者的共性与合作的可能,包括共同面对回应规范性的法律实证研究和法学理论研究提出的挑战。当然,如果简化来看,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之间的关系又称为“法学的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学的法律社会学”之间的关系。社会学这边更喜欢叫法律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来研究法律,法律只是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领域;而法学这边虽然也有叫法律社会学,但更关注法律的运作过程和社会影响,因此,除了运用社会学进行分析以外,还扩展到运用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也因此,法律社会学就变成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不过,社会学的法律社会学与法学的法律社会学在回应实证和理论研究方面,可能还是有所不同。社会学的法律社会学更可能回应的是规范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的规范问题;法学的法律社会学即使是做经验的,也是能够从经验做到理论,而且,所形成的也不只是“theory above law”,也能够形成“theory of law”,例如,“social secience in law”的研究就是能够形成“theory of law”的研究。
评述人侯猛教授
吉林大学法学院杨帆副教授从法之规范性的社会基础出发,比较分析了法哲学视域中的哈贝马斯与福柯之争。杨帆副教授认为:哈贝马斯与福柯对于法之规范性的基础和来源有着不同的解读。二者的区别主要来自于对现代性危机的不同诊断。哈贝马斯试图用交往理性观来重建现代社会,主张法律虽然可变,但是必须来自于以道德普遍性原则为基础的商谈民主程序;而福柯则否认作为现代社会之根基的“主体”和“理性”等概念,认为它们都是在特定情境下被微观权力所塑造,因而法之规范性基础也是暂时的、情境的、流动的。他们的争议某种程度上可以概括为普遍主义与情境主义的对话。综合视角的社会-法律理论建构应该兼顾两者,在“薄”的普遍规范性基础上寻求具体社会实践的规范意义。
报告人杨帆副教授
评述人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长文军教授指出,杨帆老师报告的创新点在于系统梳理和讨论了哈贝马斯与福柯对于法之规范性的观点,主张走向更加综合的研究。第一,关于法的规范性和社会学所讲的规范性研究是有差异的,主流社会学以实证主义为主,强调对现实问题的研究,规范性研究一直是社会学的短板;第二,在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的大背景下讨论这些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也需要从更广泛的社会理论背景和思想脉络中去把握哈贝马斯与福柯思想的重要区别;第三,普遍主义与情境主义不一定是对立的,普遍主义中也会包含情境性原则;第四,报告最后提出要走向更综合、有包容性的研究,让普遍主义与情境主义共存且融和,是十分有意义的。
评述人文军教授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雅博士后李宏基博士将目光聚焦于梅因的演化论。首先,他认为,19世纪梅因的法律思想具有社会理论色彩。他围绕早期社会的类型与本质、家族的结构与演化意义、法律演化的具体过程、法律与社会演化的动力精神、法律与社会的内在关系以及演化论的性质与张力等内容展开了讨论。其次,他指出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在整个演化图景中的理论位置与重要价值。梅因的演化思想并非简单的、线性的进化论,而是注重历史进程与文明差异的法律与社会演化理论。最后,他认为,梅因意识到了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他的法律与社会演化思想对于深化早期社会人类学思想研究、法律与社会理论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报告人李宏基博士
评述人上海外国语大学全球治理与区域国别研究院刘琪教授充分肯定了李宏基博士将梅因的理论置于19世纪的思想脉络中解读的写作思路,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能更清晰地认识到梅因对人类社会的差异绝对化过度到相对化的思考,以及他在社会演化的图景中思考人类多样性的问题。“从身份到契约”这个所有社会都可能会演进的历史链条,通过衡平不断修正、磨合,在不同社会、不同的体系中有不同的实现方式。这不仅对于理解梅因,而且对于理解我们的社会发展也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评述人刘琪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张国旺副教授从民情(mores)或社会风尚的角度入手,梳理卢梭对罗马共和历史、尤其是罗马共和政制的论述,进而在社会理论层面分析政制安排如何起到对民情的呈现和守护作用。他认为,罗马人民大会是特定历史时期不同民情在制度上的体现,元老院的功能在于通过法律引导民情的总体趋向,护民官的实质是以否决权守护民情,监察官的权力旨在呈现和引导公共舆论的裁断,独裁官制能否有效运用依赖于公众对绝对权力的社会心态。通过考察各项政制的社会理论意涵,探讨了卢梭式罗马政制之于当代的理论意义,对于中国法政制度研究的启示。
报告人张国旺副教授
评述人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刘拥华教授指出,张国旺副教授的文章特别具有启发性,他深入地说明了罗马政制与民情之间的勾连。但任何政体都会鼓吹自身与民情的直接关联,而历史却总是背道而驰。这便导致我们需要认真反思罗马政制(甚至于是任何一种政体)与专制的可能性关联。第一,到底什么是民情?在卢梭的论述中,民情只是一个整全性或者集体性的概念。这种整全性概念可能导致对个体的忽视甚至是无视。第二,民情是如何形成的?虽然提到了民众的集会等,但并没有考虑到各个阶层之间的冲突,特别是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冲突。第三,罗马政制设置的内在危险性,即是说它有可能导致专制。近代以来,通过民主方式而导致对权力的约束才是至关重要的。
评述人刘拥华教授
第二单元:“当代社会的法律与法学”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当代社会的法律与法学”。该单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主持,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余盛峰副教授,中央党校政法部王若磊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胡凌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陆宇峰教授报告论文;商务印书馆南京分馆/杭州分馆总编辑、研究员白中林,《学术月刊》编辑王鑫,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研究员张文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宾凯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
主持人孙笑侠教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余盛峰副教授以“从个人到社会:数字时代隐私权法理基础的重构”为题,认为现代隐私法立足于个人主义、 个人与社会二分以及个人信息概念的三大理论预设,汇聚为控制隐私与访问隐私两种核心范式, 形塑了个人本位的隐私传统。而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伴随行动者、沟通模式和信息类型的变化,以及平台化、规模化与公私化的宏观结构转型,现代隐私的个人本位传统面临困境,隐私个人保护与数字社会的运作逻辑之间形成内在张力。从社会结构、社会功能、价值基础和法律概念四个方面展开考察,个人本位的隐私需进一步结合社会本位保护。立足我国国情,应积极探索以个人本位保护为体,社会本位保护为用的法理路径,综合不同法律技术和社会制度工具,通过兼容并包、相互涵纳、内在制衡、协调统合的制度构建,最终形成商业市场、组织监管、风险治理、语境场景、网络制度、公共商谈模式在内的系统化法律保护生态。
报告人余盛峰副教授
评述人商务印书馆南京分馆/杭州分馆白中林总编辑、研究员指出,余盛峰教授近年致力于隐私权研究,建树颇丰。这次会议的发言,意在普遍性意义上重构隐私权的法理基础,其规范论证比较严密。但是,最后部分应用到中国的场景,可能存在某种背反现象。因为作者的论证更多是建立在西方个人隐私权的发展脉络上的,在中国不存在个人本位的隐私权立法,谈何打破个人本位,引入社会呢。在中国语境下,过于强调数字时代隐私权的社会本位为用反而会使个人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有了更正当的借口。从当前中央对地方疫情防控层层加码的批评,可以看到个人隐私完全处于一种被社会本位为用凌驾的状态。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被纳入公益诉讼范围,也恰恰说明了我国个人隐私法律保护框架仍待完善。
评述人白中林研究员
中央党校政法部王若磊教授题为《地方法治竞争是否可能? ——深层历史社会结构的视角》的论文通过梳理近年来学者提出的通过地方法治竞争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思路,分析得出这些理论受限于观念上的工具主义法治观、体制结构中的一统格局和国家权力的功能主义,在实践与理论上均面临者诸多的难题。通过深度分析,他认为,这三者有着深层的历史文化与社会结构根源,同时几乎又是传统中国一直未能自发出现法治的重要原因。探索从地方法治竞争到法治国家建构的法治中国道路,需更新对法治理念及其构成元素的理解,走出工具主义法治观,并逐步走向“治理主义”法治观,认知法治的社会治理功能,将“法律正义”同样视为一种公共产品。这也是法治中国的一条可能进路。
报告人王若磊教授
评述人《学术月刊》王鑫编辑指出,王若磊教授所谈到的地方法治竞争的一个大的背景是中国的改革开放,没有改革开放的放权,就没有地方之间的法治竞争。中国过去四十多年改革开放的重要特征是“摸着石头过河”,也就是不断试错。改革开放初期,新旧两种不同体制之间的冲突比较剧烈,面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需要制定一定的制度来满足社会需要和经济体制改革。而地方的“试错型”立法就是在事先确定的范围内突破原有法律制度和规则,试行新的规则,试验成功则将新规则上升为法律制度,大面积推开,以满足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安徽小岗村农民突破宪法规定的人民公社制度。这样,地方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改革也更具有渐进性,人民群众也容易接受。
评述人王鑫编辑
北京大学法学院胡凌副教授开拓了劳动法研究的新领域,在“流动与整合:生产性劳动法的演化”的主题下,指出伴随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不断扩散,越来越多的新业态依托新媒介出现,产生诸多增量价值。当下劳动法律制度在边际上不断回应数字经济带来的变化,但在新业态劳动依托的生产方式尚未完全固定和得到充分认识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提炼数字劳动过程的特点和共识。他认为,宪法的经济维度一直指向不断推动生产力变化、塑造相应生产方式和制度。当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开始转向以信息生产和利用为核心的机制时,相关的宪法制度与基本权利内涵也随之调整。数字经济的生产方式推动劳动力及其价值的流动与整合,也在劳动法上提出了诸多争议问题。法律在边际和整体上努力回应这些争议,提出了一种以推动价值生产为导向,辨析劳动权利和行为所处的规范性结构的更加理论化的司法决策模型。数字经济中的生产关系如果要进一步稳定,需要与其他生产性的制度协同演进,从而形成流动有序的扩展式劳动秩序。
报告人胡凌副教授
评述人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张文龙副研究员指出,胡凌副教授的报告体现了他一直持有的政治经济学视角,以及一直耕耘的“非法兴起”命题,展现了数字社会生产体制流动性与整合性的内在张力,提炼了数字时代法律发展的一般性理论,是一个以社会理论为导向的法社会学作品。但是,用“生产性”、“流动与整合”这样的关键词或许不能反映数字时代劳动法的鲜明特征。应该区分“劳动形式的变化”和“劳动法的变化”两个词的不同内涵。生产性劳动法的演化是否真正发生,在何种意义上数字劳动及其法律规制变得与众不同,应在文中进一步展开论证。
评述人张文龙副研究员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陆宇峰教授提出,“二战”后规范宪法学占据主流和宪法社会学一度走向衰落有历史偶然性,系统论宪法学在高度复杂的当代社会复兴宪法社会学的传统,则有其历史必然性。他提炼了系统论宪法学的七个全新命题:第一,现代宪法的社会功能是“维系功能分化”,这是它负责满足的整体社会需要;第二,现代宪法的“现代性”突出地体现为“效力自赋”,这是它与古代宪法的根本差异;第三,现代宪法位于法律系统与政治等功能系统的“结构耦合”处,这是澄清中国宪法学流派之争的关键;第四,宪法的组织法和基本权利内容都有其“社会规定性”,这同时挑战了人文理想主义和政治现实主义的宪法观;第五,抵御体制性社会力量的权利才是“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有其多重主体和双向效力;第六,除了权力滥用的“政治宪法问题”之外,现代社会还面对大量涉及社会媒介失控的“社会宪法问题”;第七,为了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宪法问题,现代宪治持续发生模式转换,正在迈向多元主义的未来。
报告人陆宇峰教授
评述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宾凯副教授指出,报告有两个创新,一是逻辑周延地提炼了系统论宪法的七个命题;二是、把卢曼和托依布纳颇为抽象的系统论宪法观场景化和中国化。报告一方面以系统论的视角展开了西方宪法演化的历史维度分析,另一方面又对功能分化社会的中国场景保持了特别关切。就七个命题中的基本权利分析而言,基本权利是为了抵御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某个社会子系统内部的单一性理性的帝国主义扩张,比如,马克思异化理论批判就具有基本权利的宪法反思性,可以被理解为是当健康系统、个人心灵和身体自主性在遭到经济系统扩张性压迫时的反抗。现代社会经历了个人关系、组织和社会网络三种不同的社会结构演化阶段,不同社会阶段的基本权利关系的具体内容不同。此外,不同于报告所批评的以“共识”为导向的规范宪法或政治宪法,系统论宪法从“差异”入手展开分析,具有范式转型的颠覆性,在理解当代法律多元主义现象上也更具解释力。
评述人宾凯副教授
第三单元:“多元社会的共治与法治”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多元社会的共治与法治”。该单元由《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常务副主编、编审沈丽飞主持,由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凯原法学院教授程金华,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副教授刘子曦,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征楠,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轶报告论文;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郭星华,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教授蒋传光,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泮伟江,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昱担任与谈嘉宾。
主持人沈丽飞副主编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凯原法学院教授程金华的报告题目为《论法治中国的“一体建设”》。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略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但是,迄今为止,法治的“一体建设”并没有被理论界完全说透,在全国和各个地方政府陆续发布的“十四五”法治建设规划中,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基于已有研究,程教授从两个角度进一步阐释法治“一体建设”的内涵。一个角度是从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认为法治国家是是执政党依法执政下的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相互融合的整体。另一个角度是从法治建设的任务目标看,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大领域均有主体建设和辅助建设目标,并且这些建设目标是融为一体的。基于法治“一体建设”的考量,法治社会因之在整个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基础地位。
报告人程金华教授
评述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郭星华教授指出,程金华教授就法治中国“一体建设”的阐释具有很多新意,尤其是在国家、政府、社会三者的关系方面,程教授在现有的一体两翼论、上下位论和平行关系论外提出了包含论,并将国家治理划分为公对公、公对私和私对私三个领域。同时,郭星华教授认为,由于程教授所讲的法是广义的法,是硬法和软法的综合,因此,有二个问题值得商榷:第一,在私对私的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现出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但三治的关系并非是无缝对接,仍有所冲突。第二,在公对私的领域,国家法、民间法、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第三,中国社会的法治到底是什么?应该怎样法治?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不是中国传统的再现,也不是对西方政治文化的照搬;法治的中国式现代化也包含在“中国式现代化”之中,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问题。
评述人郭星华教授
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刘子曦副教授的论文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城市禁毒工作问题。她通过调查X市禁毒组织的日常工作与戒毒者的生存状态,检视了禁毒法律政策、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互动过程,勾勒出当前城市基层禁毒的组织实践逻辑(从观念逻辑、组织逻辑、日常生活逻辑出发,聚焦戒毒者的身份),并结合戒毒者的日常生活体验,提出三点发现。首先,禁毒法律政策内含“民族国家”、“社会工程”、“矫正恢复”多重逻辑,并存的多重逻辑设定了相互矛盾的、碎片化的戒毒者身份;第二,禁毒办、派出所、社区帮教小组构成的多元治理结构缺乏内在的有机融合,三者分别以“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监督治疗”为工作理念,在行动上造就了戒毒者的身份困境,即“不完全的市民身份”;第三,身份困境使戒毒者长期处在“不稳定的日常生活”中,但后者却未形成反抗性的法律意识,反而形成“高度规范性”、“逃避冲突”与“工具性配合”的非对抗性法律意识,这一发现和美国同类研究颇为不同。
报告人刘子曦副教授
评述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指出,刘教授讨论了一个现实针对性很强的问题——禁毒问题,这已经成为当下社会治理的重要问题。首先,报告主要是对当下我国禁毒机制的理论进行梳理,对当下我国禁毒工作机制及其运行状况进行描述;在禁毒工作理论研究的梳理方面,对法社会学中的差异研究的方法进行反思,对学界如何提高禁毒成效的讨论情况和进度干预两种类型进行看介绍的基础上,对既有研究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评价,提出自己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其次,我国目前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刘教授通过解读法律,发现法律对戒毒问题治理的内在逻辑——“民族国家”、“社会工程”、“矫正恢复”是中国毒品控制法内容的三种重要逻辑,多重逻辑带来问题是禁毒办、派出所、社区帮教小组构成的多元治理结构缺乏内在的有机融合,对戒毒者身份造成困境,即社会大众对戒毒者身份的有限接纳,不完全的市民身份对职业用工中的有限接纳,尤其体现在就业门槛及对其家庭成员影响方面。最后,刘教授的研究对了解我国毒品问题的现状、我国禁毒工作面临的任务、禁毒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运作现状提供了帮助;对完善禁毒法律制度体系,破解多元治理下戒毒者身份困境,对戒毒者的身份重新界定,提供来分析样本和实证案例,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同时我也提出一些建议:可能是基于不同学科的研究视角不同,刘教授的研究仅聚焦于对现有现象的描述与梳理,建构性体现不足,对如何解决现有治理过程当中造成的矛盾化、碎片化等身份困境的难题、如何完善禁毒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禁毒工作现有体制等方面,建构性设计不足。
评述人蒋传光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陈征楠教授用系统论的方法研究“法律价值”命题。他看到了法律价值是法律思想史中最富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其核心难点表现为,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各种类型法律价值的偏好和取舍,往往仅仅被视为不同民族和时代的选择问题。而该难题的内在根源在于,在传统法学理论的研究中,法律价值之间的权衡与博弈,往往受制于何谓实践理性这一实践哲学的传统认识论问题。何以在法律价值研究中超越传统实践哲学的认识论背景,对多种类型法律价值的定性进而整合,提供某种具有功能主义优势的技术化论据,是克服此难题的关键。以高度的功能主义色彩为特征,系统理论的观察视角能够将法律系统的运作区分为具有技术差异性的逻辑单元。据此,法律价值可从底线、独特与衍生三个角度被划分为秩序、公正与效益,分别对应于法律系统的形式性、职能性和环境性价值,最终实现法律价值研究中由认识论向系统论的功能主义还原。
报告人陈征楠教授
评述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泮伟江教授指出,陈征楠老师的文章思辨性、哲学性很强,逻辑性十分清晰,非常深刻,十分具有启发性,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困惑。泮伟江教授通过介绍卢曼(Niklas Luhmann)关于价值问题的思考和观点,对陈征楠教授的思考做了一些补充:首先,卢曼在20世纪60-70年代,曾经专门就价值问题做了思考和分析,留下许多这方面的文献。总的来说,卢曼承认韦伯所说的价值多元格局。同时卢曼认为价值过于抽象,优点是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缺点则是因抽象而导致具体运用方面的不确定性,例如不论正方还是反方都可以认为自己践行了某种特定价值,是此种价值的坚定捍卫者。因此,卢曼将社会科学研究区分出不同层次,即人格、角色、规范和价值的层次。其中人格层次太具体,价值层次太抽象,容易变成意识形态。社会科学更水合在角色和规范的这两个层次展开研究。陈征楠教授运用卢曼系统论的概念和工具,形成对法律价值的分析,具有很强的原创性,类似于托伊布纳对卢曼系统论的借鉴,即并不拘泥于卢曼系统论本身的论述,而是根据问题本身的需要,适当对卢曼理论进行改造和变形,为我所用。这也是借鉴和参考卢曼社会系统论的一个特别有意思的做法,也是很精彩的。就此而言,这是一篇受系统论法学启发,但不拘泥于系统论法学的一篇优秀的作品。
征楠老师这篇文章也带来关于法律价值问题的一些新的困惑。例如,在征楠老师的法律价值层级体系中,人权的价值的位置在哪里呢?这是一种基础的价值、还是法律专有的价值,亦或者是法律系统的环境价值呢?第二,即便接受征楠关于价值排序的方案,那么这个方案能否在法律实践和法律适用过程中,解决价值多元和冲突的问题?如果按照卢曼的观点,可能并无法解决。因为在具体个案中,价值权衡是不可避免的。在个案中,有时候可能会偏向秩序,有时候可能会偏向效益,有时候还会偏向公正。这个时候,征楠老师的方案可能只是在抽象层面上有价值,在具体实践领域还是没有解决他试图解决的问题。
评述人泮伟江教授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丁轶副教授以“从社会动员到典型辐散:普法机制的变迁逻辑与共生原理”为题,他认为纵观1986年以来的普法历程,可以从中辨识出两种不同类型的普法机制。其中,“社会动员机制”强调以政府为动员主体、以群众为动员对象,旨在短时间内运用党政体制蕴含的政治势能完成阶段性普法任务,容易产生广延性、综合性、强度方面的三大功能困境。相比之下,“典型辐散机制”强调以“法律明白人”为楷模和样板,以周围群众为影响对象,旨在通过前者的亲身示范来引领、带动后者复制模仿前者的行为模式,呈现出了“政府—法律明白人—普通群众”的普法结构、“主体—主体型”的普法格局、两阶段普法相结合、以主体塑造为工作中心等一系列不同于“社会动员机制”的崭新属性,有助于国家在日常生活的微观层面更好地实现普法目的。进而,“典型辐散机制”的兴起并不意味着“社会动员机制”需要退出历史舞台,而是表明后者可以在有效解决“法律明白人”的培养和管理难题的同时,通过合理限缩自身的动员范围实现从对民众普法到对“法律明白人”普法的全面转变。与此同时,也有必要逐步扩大“典型辐散机制”的适用范围,将其从当下的农村地区逐步扩展至城市地区,最终在合理改进、修正两种普法机制的基础上实现二者间的共生共存。
报告人丁轶副教授
评述人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张昱教授指出,首先,丁教授以清晰的逻辑讨论了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的重要问题,也就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问题——普法机制的问题;解释了“社会动员机制”向“典型辐散机制”变迁的逻辑,讨论了二者共生的机制。讨论的问题重要,结构清晰,逻辑性强。其次,我也有一些建议:第一,在后面进一步的研究中,可以将这个问题与中国社会转型的发展逻辑相结合,来提高论文的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由总体性社会走向分化,表现为国家与社会分离、国家与市场分离、市场与社会不断分离的过程;多元性的出现带来了主体间性问题,政府不再直接动员个体,中间代理“法律明白人”由此出现。第二,“法律明白人”可能在发展中可能会出现组织化,而不仅仅局限于个体的人,即社会法人作为“法律明白人”的出现。第三,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在网络信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普法机制或许会有新的发展,例如普法平台是否能成为新机制仍然值得研究。第四,不同的普法对象层面决定着普法机制的不同。若在社会层面,则可能是一个法律文化问题;若在个体层面,就涉及到个体内在秩序的构建问题。这或许会成为社会自我调节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十分值得关注。第五,关于普法的内容,是普内在之法为主,还是普法条为主,这也影响了机制,若普外在法条,应是从外向内输入型的法律条文,若是普内在之法,则是由内向外型的个体正义理念的激发。不同的普法类型所涉及的普法机制会发生相应变化。
评述人张昱教授
第四单元:“复杂社会的司法与纠纷解决”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复杂社会的司法与纠纷解决”。该单元由《青年研究》副主编、编审张芝梅主持,由上海政法学院司法研究所陈洪杰研究员,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张晶副教授,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孙兆阳博士,同济大学法学院胡洁人教授,东华大学人文学院杨立民副教授分别报告论文;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冯仕政教授,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伟臣副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建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党委书记童潇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进行了与谈。
主持人张芝梅副主编
上海政法学院司法研究所陈洪杰研究员关注“矫正正义视角下司法认同的公共性象征”,其从《物权法》草案的“违宪风波”和“许霆案”延伸出了形式平等掩饰实质不平等这样一个社会不公正问题。法律具有不偏移的特征,但在异质性社会的背景之下,对正义的伸张必然无法忽略矛盾的个殊化。因此,为了规避所谓“民意审判”等异议风险的出现,有必要寻找一种既伸张差异、又敉平差异的司法制度。而发轫于革命年代的人民司法在实践方法上采取了唯物辩证法的思路,在承认和尊重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去差异化处理,值得借鉴。此外,陈洪杰研究员通过对比雷经天、李木庵和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对历史实践的探索和难题进行了分析,认为通过社会参与机制实现的公共理性化策略对于全面依法治国视野下的当代人民司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报告最后还强调了司法认同的主观感知视角,指出为之提供想象基础的是由社会进行选择的正义。
报告人陈洪杰研究员
评述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冯仕政教授指出,陈洪杰研究员的报告对社会学研究很有启发。从社会学的角度,法律的本质就是一个把开放变为收敛的过程,使得社会矛盾不至于无休止的扩张下去。如何处理差异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议题。本报告的重要贡献就是触及到了法律背后的一个关于差异本质的基本社会想象,并提出了三个假设:第一,社会虽然有差异,但存在着一种竞争性的均衡;第二,价值虽然是多元的,但也具有普适性,最后我们可以达成一个共同价值;第三,人在意识之下,都是有自制能力的。冯教授最后还指出,陈洪杰研究员的报告启发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法制之外,当我们摆脱了法律至上主义和法律中心主义之后,能否找出其他手段实现差异的统合,进而维持社会秩序和活力。
评述人冯仕政教授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张晶副教授则是从法律实证研究的角度分析“模糊发包与法律专业性: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医患纠纷调解”,其基于对两个典型医调委的实地观察和深度访谈,以及对既有研究的分析,揭示了专业性调解治理机构的实践悖论。报告指出,现有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治理机构多为内生性的吸纳模式,以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服务,实际上受行政化、专业化和商业化的三重实践逻辑影响。在实际运行中,医调委面临脱耦型和产品型的二重信息模糊。为了完成技术治理指标并规避风险,调解员存在着大量滥用自主权的策略行为。针对现有的政府购买行政管理体系与专业性调解治理机构之间存在的冲突,有必要通过重新审视并调整医调委和政府、保险公司的关系,设计更为弹性而科学的考察体系等途径来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运作模式进行改进。唯此,才能真正促成专业性治理的制度化和专业化建设。
报告人张晶副教授
评述人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伟臣副教授指出,张晶副教授的报告重点不在于具体的调解方式和策略,而在于调解机构本身。报告的第四部分清楚地指出医调委具有三重逻辑,由此就可以预感到,其在实践中一定会面临着各种张力和矛盾。常规论文往后会讨论矛盾的原因和如何解决矛盾,而本报告是着重于三重逻辑的具体展开。对此,王伟臣副教授提出三点问题:第一,报告第六部分将调解员独立出来讨论是否合适?这是否与第五部分实际运行主体的讨论相重合?第二,三重实践逻辑是普遍性的,还是地方性的?根据个人了解,并不是所有地区的医调委都具有很重的商业逻辑。第三,针对代表性问题,要想解决地方性和普遍性之间的矛盾,可能需要扩大调研范围,或者是采用一种人类学的个案深描。
评述人王伟臣副教授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孙兆阳博士以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探讨“司法实践中的性别规范”。他认为性别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身份特征,影响着国家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这其中就包括了高度专业化和理性化的司法系统。而当前对此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当事人的性别,并未考虑法官和当事人的性别的交互影响,或是在机制解释方面忽视了社会背景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孙兆阳博士以贪污腐败类案件为切入点,从三个预先假设出发,在整合分析了大量实务数据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结论:主审法官的性别对于男性被告的刑期并没有显著影响;对于女性被告,女主审法官的判决相比男主审法官会更严厉。此外,社会性别观念也在其中产生了影响:在性别观念较为平等的地区,影响更为显著,并且差异化地作用于男性和女性法官。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平等概念在观念和实践中的差距,关注不同社会领域受性别观念影响的差异,一个更加多元更加均衡的司法系统是值得期待的。
报告人孙兆阳博士
评述人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建勇教授指出,首先,在议题上,孙兆阳博士的报告可以概括为性别这个自变量如何对司法审判结果这个因变量产生影响。孙博士经过对贪腐案件大量的数据研究得出的结论,概括来说,就是性别通过一种“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机制对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影响。对此,李教授认为可以提出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是变量之间的关系,当我们在考察自变量和因变量的相关性的时候,通常是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4种可能的;第二是对变量相关性的保障;第三是变量相关程度,报告没有具体指出性别这一个自变量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审判结果;第四是结论是否有涵盖性。根据李教授过往的司法实践经历,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反面案例是和孙博士论文的结论相背离的。因此,李教授最大的感受是任何一种假设都需要付出代价,我们要证明假设必须经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必须要有足够的经验和实践。
评述人李建勇教授
同济大学法学院胡洁人教授在报告之前做了大量外文文献梳理,采用“诉源治理背景下多元矛盾纠纷化解的群团机制及其法理基础”的研究视角,其对群团组织介入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现实基础、法理依据、机构优势和当下困境进行了分析。胡教授认为,群团组织作为联系党和政府、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借助着一种柔性治理的方式,可以通过保障群众利益、动员社会力量、协调各个纠纷解决部门等方式积极参与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过程当中,是实现诉源治理的重要力量。在“诉源治理”理念的背景下,法院作为有限参与,积极辅助的角色,更需要推动各类多元化的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形成多部门协同互动的合作机制,切实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对群团组织参与纠纷化解的研究可以进一步丰富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建议对诉源治理建立一个常态化、科学性、可持续的考核指标。
报告人胡洁人教授
评述人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党委书记童潇教授指出,胡洁人教授的报告研究非常有意义,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原本的研究对群团的关注较少,本报告专门研究了群团如何利用自己的资源实现矛盾的调解,这一种对本土资源的认识对建构中国式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提出了“群团吸纳社会”这一种非常有吸引性的概念,这和“行政吸纳社会”可以进行一个对话;第三,讨论了群团能在治理中获得成功,关键就在于对心理情感的动员;第四,讲到了诉源治理,并对其功能进行了肯定。胡教授的报告和社会学中结构功能主义很相似,也就是讨论群团组织在现有结构中究竟是怎样一个位置,在这个位置中能够起到的功能是什么样的,该论题的提出在当下这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既具有新意,又有着重要的意义。
评述人童潇教授
作为最后一名报告人,东华大学人文学院杨立民副教授探讨了“律师法律援助义务法定化的中国式建构”可能采取的路径。他认为律师职业的公共性是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履行社会责任的逻辑基础。我国以“并列”的立法方式来分配法律援助的责任和义务,具有很强的国家性和计划性。对于目前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强制化、责任化,需要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建构历程来解读。在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下,“人民性”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底色,将法律援助规定为律师的法律义务,并非是国家想转嫁自己的责任,而是基于党的执政宗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需要和律师的职业特性进行的综合制度建构。对于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应当通过国家手段进行规划调整,具体确定国家责任与律师义务的边界,并将后者更多地放到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的语境中去建构,同时通过利益激励和信誉机制激发律师群体积极性,让这项制度快速成长起来,最大限地参与到国家建设和社会治理中。
报告人杨立民副教授
评述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指出,杨立民老师的主要思路是从法律行业的商业化和职业化的两元对立理论范式,针对我们国家的《法律援助法》以及国家、职业、社会等纷繁复杂的关系进行解剖分析。同时,杨老师的讲述提示着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注意对法律职业伦理意义上的慈善义务和国家责任意义上的福利权利对应的法律援助义务进行区分。虽然我们要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性诉求,但是在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应该和法解释学形成的政策诉求保持距离:第一,法律援助全覆盖的背后是否存在法律职业规制俘获的影子;第二,在理论上,职业伦理道德义务、职业责任、国家责任等各种概念之间是一种拓扑关系,对各个交互概念进行分析,若能超越传统国家和职业的两分范式会分析得更加深刻;第三,在研究方法论上要向社会学学者学习,运用经验研究的方法,以便于进行学科之间的深度对话。
评述人李学尧教授
论坛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长李峰教授主持,《法学研究》副主编谢海定教授、上海大学社会学院院长黄晓春教授作学术总结,《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作闭幕致辞。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长李峰教授在主持论坛闭幕式时指出,第一,本次会议既描述了国外法学家的思想,也描述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社会法律事实。第二,报告人有对他乡的关注,也有对本土化的关注,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对话。第三,本次会议中还展现了两个学科对法律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对话,既有社会学的实然性分析,也有法学的应然性探讨,既有基于案例、数据的精细化实证研究路径,也有法学的规范性研究进路,这些都是法律社会学学科方向建设的重要资源。
主持人李峰教授
《法学研究》副主编谢海定教授从知识的学科化和跨学科化角度,对本次论坛进行总结,并着重就法学的跨学科发展,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目前,部门法学学科化完成度较高,理论法学学科化完成度较低。部门法学重视跨学科化,吸收其他学科的理论、方法,回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现实问题,是今后跨学科发展的重点方向。第二,法学教育宜以学科为中心,而法学研究需要以问题为中心,克服学科固化的障碍,更重视跨学科化。第三,学科发展的国际化要求和学科寻求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本土化目标之间,既充满张力,也提供了相互促进的机遇。第四,要通过跨学科研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和平崛起的目标,提供具有国际学术竞争力的社会科学理论。
总结人谢海定教授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院长黄晓春教授认为,这次会议通过社会学与法学的对话,既看到了两者探讨法律问题的差异,也凸显了它们之间的共有之论。沿此思路,黄教授指出,第一单元“法的社会理论视野”,讲述了在越来越强调情境个别化的背景下,法律背后的文化支撑,展现了基于整体论视角的法律人类学思考。第二单元“当代社会的法律与法学”,讲述了法的价值建立在一般性的观念基础上,而不能仅从工具主义角度理解法律。第三单元和第四单元则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在制度逻辑、制度规则越来越多元化的社会中,如何实现法治和共治的平衡。其中第四单元关注到复杂社会中的司法实践问题,我们需要探索更多的方法去实现更有效的司法实践。最后,黄晓春教授认为,论坛的探讨还为我们进一步的思考提供了一些方向点,第一,现代多元秩序的共存和相互配合的重要性;第二,在新型治理结构的社会中,法治发挥的作用和意义。
总结人黄晓春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对本次会议予以高度评价,认为本次会议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学术盛会。第一,本次会议规模大,规格高。本次会议涵盖了全国各大知名院校的学术大咖,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吸引了众多学者、学生的参与,充分体现了主办方的学术动员力、学术影响力和学术创新力。第二,本次会议跨度宽,交叉深。本次会议横跨法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文化学、公共管理和哲学等学科,充分体现了新文科学术研究的理念和精神。第三,本次会议少壮派、思辨强。参会的嘉宾多数是中青年学者,在发言讨论过程中展现出了优秀的创造力和思辨讨论,反映了法社会学的未来。最后,马长山教授向为本次学术盛会做出贡献的全体与会嘉宾、老师、会务人员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谭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