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3日上午,由中国计算机学会(CCF)主办,CCF计算法学分会、四川大学法律实证研究所和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共同承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交大法学》编辑部、《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编辑部、《计算机应用》编辑部、《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编辑部、《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编辑部协办的CCF计算法学分会首届年会——中国计算法学:文理交融与前景展望研讨会通过腾讯会议室在线成功举办。四川大学法律实证研究所所长、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计算法学分会副主任左卫民,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计算法学分会主任季卫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计算法学分会副主任申卫星,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教授、CCF会士、计算法学分会副主任王晓阳,山东大学中泰证券金融研究院教授、人文社科期刊社社长魏建,商汤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张望,上海优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郭静榕,上海德禾翰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昆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林维,清华大学科研院院长、教授、互联网司法研究院院长、计算法学分会常务委员刘奕群,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徐冬根,上海交大/最高院智慧法院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CCF计算法学分会常务委员杨力,湘潭大学副校长、教授廖永安,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计算法学分会秘书长林喜芬,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求是特聘教授、计算法学分会常务委员熊明辉等百余位专家学者在线参加会议。
开幕式由王晓阳教授主持。他表示,经过一年的努力和前期筹备,大家翘首以盼的CCF计算法学分会首届年会终于到来,本届年会吸纳了众多法学领域、计算机领域和企业领域的优秀专家学者参加,是一场值得期待的学术交流研讨盛宴。他同时表示,大家本可以齐聚成都面对面交流,但却因为疫情原因不得不转为在线会议,虽然会议形式不同,但是体验和收获不会减少。
紧接着是承办方致辞。首先,左卫民教授对参会人员表示欢迎,同时他也表示,如若不是疫情原因,本届年会应该是欢聚蓉城,大家一起在会场内深入交流思想、展开思维碰撞,在会场外伴着火锅继续交流探讨。左卫民教授也提出,待疫情好转,于春暖花开之时,欢迎大家再齐聚成都,吃火锅、开会议。接着,季卫东教授对参会者表示欢迎之意,并对本届年会的组织与筹备情况予以肯定。季卫东教授表示,本届年会重点落在计算法学的今天和明天,今天我们不仅拥有计算法学的主力军,也组织了计算法学的后备军;明天——数字信息通信技术逐渐普及,增强了计算法学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随后,魏建教授表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非常支持计算法学的发展,也将不断刊登与之相关的文章,助推CCF计算法学分会的发展。最后,李昆蔚主任表示,很遗憾大家不能相聚成都,但也期待大家未来有机会再聚成都,他表示未来会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参与CCF计算法学分会的发展,并预祝本届年会取得圆满成功。
下面进入主旨演讲环节,由左卫民教授担任主持人。第一位进行主旨演讲的是商汤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张望,演讲题目是“商汤AI伦理与治理前沿实践”。张望从一线科技企业的角度出发,展示了商汤科技近年来在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的前沿实践经验。他指出,近年来无论是中国还是国际社会,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受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商汤科技开展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实践已有四年,在组织建设、伦理研究、治理实践和生态合作四个方面取得一定值得分享的实践经验。张望指出,在组织建设方面,商汤科技构建了这一领域的决策机构——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直接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在伦理研究方面,商汤科技连续四年收集并制作了四本有关领域的前沿研究的报告,积极探索可持续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新模式;在治理实践方面,介绍了商汤科技近四年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发展历程;在生态合作方面,商汤科技与国内高校积极开展合作,建立起密切的伦理研究合作机制。
第二位进行主旨演讲的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CCF计算法学分会副主任申卫星,演讲题目是“面向公共法律服务的知识工程探索”。申卫星教授提出,如何来理解计算法学必须要厘清计算法学的含义,他认为计算法学是基于计算的对象、方法以及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法律问题以及与法律相关的技术问题,从而融入计算思维研究法律问题,利用计算方法开展法律大数据分析,以及结合计算技术研究法律科技的一门学科。他指出,计算法学的各个维度都需要融入法律科技,公共法律服务同样具有法律科技需求,法律知识工程的目标即实现法律服务的标准化和计算机化,其任务即编辑或创造海量的结构化法律知识库,以及研发法律工作或服务的标准与流程。申卫星教授表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含多个平台,如在线法律援助平台、裁判规则库和类案检索平台等。最后,他指出,计算法学需要共创精神,法律人在法律科技中大有可为。
下面进入本届年会获奖论文颁奖环节,由左卫民教授担任主持人。本届年会设置了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和一等奖,其中优秀奖4个、三等奖3个、二等奖1个、一等奖1个,共9个获奖作品。首先,由上海德禾翰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昆蔚颁发优秀奖,获奖作品分别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的《论数据产权即著作权》;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博士研究生He Zhuolyu and Hao jiangfeng的“Anonymiz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Legal Context”;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段陆平、广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简嘉亮的《技术性正当程序视野下AI法官裁判的问题与规制》;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讲师李胥的《算法证据的二元属性及证据审查方式:以美国经验为视角》。接着,由魏建教授颁出三等奖,获奖作品分别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林健星的《数字时代下“码”治理的底层逻辑与法律规制 —— 基于防疫健康码的分析》;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尚博文的《超越私权:作为社会资源的数据要素及其治理》;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唐淑臣的《AI辅助量刑的“乌托邦”:科技祛魅与重新定位》。随后,由王晓阳教授颁出二等奖,获奖作品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统计与信息学院副教授刘海的《贝叶斯人工智能在司法事实认定的应用——以“故意碰瓷酒驾司机”案为例》。最后,由申卫星教授颁出一等奖,获奖作品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徐冬根“How the Law Becomes Computational:An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thodology and Epistemology”。
下面进入企业展示环节,由上海优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郭静榕展示上海优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愿景学成”人工智能项目,以AI赋能教育,将AI技术运用到教育中,探索面向未来的教育模式,打造智能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
紧接着,进入主题报告环节,由季卫东教授担任主持人。本环节共有四位报告人。第一位报告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报告主题是“如何通过计算实现精准量刑”。林维指出,所有的量刑活动都是通过计算实现的,计算的资料、方式和工具等因素都会对量刑的精准性产生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致使量刑精准化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得到不断提升。人工智能技术所构建出来的智能量型模型能够辅助量刑结果更加的合理合法,能够提升司法的公正性。但是,林维教授也指出,通过技术实现精准量刑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人工智能尚未能甄别法官的价值判断、数据全面性问题尚未解决、如何提取影响量刑要素的问题。故而,法官不能完全依赖计算技术,造成司法惰性,进而致使技术抹杀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第二位报告人是清华大学科研院院长、互联网司法研究院院长、CCF计算法学分会常务委员刘奕群教授,报告主题是“面向司法场景的预训练模型构建”。刘奕群教授指出,司法信息检索存在司法实务和政策指引的双向需求,但目前存在用户身份异质化和司法数据异构化等问题,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衡量两个案件的相似性。为从本质上解决这个问题,刘奕群教授提出类案检索预训练方法,这种预训练模型需要具备自然语言理解能力、法律文书理解能力和相似性衡量能力。通过从大数据中自动学习通用知识,是实现人工智能的有效路径。
第三位报告人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徐冬根教授,报告主题是“法律如何实现可计算:以方法论和认识论为分析视角”。徐冬根教授从理论角度回应了法律如何实现可计算,他指出法律可以通过人工智能与法律、法律即信息、法律即数据、代码即法律与可计算合同、神经网络法律系统实现可计算目标,借此初步在理论上构建了计算法学概念的外延。徐冬根教授指出,要完善计算法学的理论体系,还应在本体论之上构建概念内涵,从方法论和认识论到本体论的升华,是计算法学走向成熟和成为独立学科的重要路径。
第四位报告人是上海交大/最高院智慧法院研究院常务副院长、CCF计算法学分会常务委员杨力教授,报告主题是“世界互联网司法智能感知关键问题研究”。杨力教授对现阶段的五个研究系统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将中国智慧司法现状与世界智慧司法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并形成相应雷达图予以展示。最后,杨力教授结合国际智慧司法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智慧司法评价指标体系,拟构建世界智慧司法评价指标体系。
最后,进入与谈交流环节。廖永安教授指出,听完四位报告人的报告,计算法学既面临很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一些不可避免的挑战。他指出,电子化、信息化虽然解放了司法生产力、提高了司法效力,但是也存在隐私权保护和技术与法律的深度融合问题。魏建教授指出,无论是做人工智能、同案同判还是智能分析,都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提出这个的需求方是谁?要明确真实需求方的想法与需求,避免技术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徐云程副主任提出计算法学“三问”:计算与法学两个领域如何知道彼此的最新发展状况及实现交流互通;计算加法学如何赋能其他行业、为其他行业做贡献;计算加法学这个平台如何具备更大的包容性、创新性和落地性,邀请更多的有识之士参与进来。方海峰总监表达了“三个感触”,提出计算法学未来的三个推进方向:推进法律法规的精细化、标准化;推进法律文书信息化标准的构建分析;运用计算法学研究助力社会治理。
分论坛一
本场论坛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主题为“数字孪生时代的算法治理与法律规制”,由CCF计算法学分会常务委员、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学院院长陈亮教授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朱福勇教授以“论民事裁判场景化透明的路径依赖”为题,针对民事裁判中算法黑箱与裁判的公开性存在的悖论,提出建构民事裁判对话的可接受程序,并以算法场景化透明影响评估制度,数据公开范围的界分与问责机制作为算法场景化透明的保障措施,促进技术话语与民事裁判话语之间深度融合,提高民众对民事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筑牢智能司法裁判的信赖生态体系。
华珊同学作为发言人代表长春工业大学计算法学研究所所长刘蓓副教授以“算法知情权与解释权之立法研究——改良还是构建?”为题,通过分析各国立法样本,提出算法知情权吸收“可理解性”、建构理论层面环节化的算法知情权权利束的具体改良路径,为算法知情权保护所触发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零么宇宙研究院沙文灏院长以“可信人工智能与法律”为题,介绍了可信人工智能的技术现状、趋势探讨了人工智能的应用、社会工程学与伦理及法律问题。
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林健星以“数字时代下‘码’治理的底层逻辑与法律规制——基于防疫健康码的分析 ”为题,以健康码为切入口,探讨数字时代社会治理的崭新面向和存在的增加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算法规则不透明、评级结果错误、数据主体权益保障缺陷等问题。提出了在权力逻辑上,保持“政府-企业 -个人”的关系均衡;在数据逻辑上,完善健康码使用规则;在行政逻辑上,完善健康码行政法律规范的应对建议。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秀银、张磊以“我国公安机关智能执法的算法应用困境及治理进路研究”为题,为构建我国公安机关在分类场景下的算法应用制度,提出大数据侦查、社会治理、预测预警预防场景下的数据赋权原则、算法应用原则与原理、算法伦理价值以及算法解释与监督制度,建立“算法泛在”并由算法主导的现代警务模式。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侯泽琦围绕“以积极行政构建商业算法治理的制度体系”,提出传统消极行政理念与私法规制体系存在局限性,须采用积极行政理念与行政比例原则赋予政府主导监管体系的合法与合理性。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事前算法备案评估、事中公私二元保障的制度体系、事后公益诉讼等一系列制度,“夺回”由于“自动化”而丧失的社会生产的全流程信息监管权。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梦龙以“纸域司法改革的方向标:数智时代的区块链司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为中心展开”为题,提出传统纸域司法的数智化变革标志着以“案牍”为通信纽带的传统司法模式转向以“数据”的部署与通信为核心的未来司法模式。而数智司法中的技术规则法律化以及信息交互数智化带来司法模式的转变,将彻底改写纸域司法建立的诸如“单点举证”、“文书思维”等案牍法律文化。
在评议环节,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晟教授从为什么要治理算法、如何对算法进行治理、在具体的场景当中如何理解算法的治理三个方面对第一单元的发言发表了评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侯利阳教授以“算法”为主线,评论了前四位发言人的观点,探讨了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的义务和结果公平公正的义务。四川大学法学院詹小平副教授对七位发言人依次进行了点评:算法在审判中的应用的的困境和问题最后它落脚在可接受性;数据和算法需要进行区分;对可信人工智能在技术的角度的可解释性提出了疑问;“健康码”收集了大量的数据,除了删除权,还应该思考它对数据进行了怎样样的处理,为何处理引起了民众的不满;对公安特权问题的监督需要不断完善制度;从积极行政的角度来构建商业算法的监管存在取证等问题;实物证据和电子证据需要区别对待,而非将数据都结构化。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吴尚轩副研究员以数字孪生为主线,对后三位发言人依次进行了点评: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不应该成为公权力无序扩张的催化剂;什么样的主体能兼具能力和意愿来审慎判断算法的可解释性、中立性,并进行监督还需要深入讨论;商业算法的有效规制归根到底是人才储备的问题区块链电子存证是否构成对司法资源的这挤兑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第二单元主题为“计算法学视域下的大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由CCF计算法学分会秘书长、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副院长林喜芬教授主持。
深圳大学中国海外利益研究院曾建知副研究员以“国际投资条约公共健康规制权条款及适用的计算法律分析”为题,提出国家公共健康规制权在在紧急或战时状态下为绝对权,即便违反了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投资保护义务,亦可免于国家责任和投资仲裁庭的审查。在后疫情时代国际投资条约改革中,中国在维持高水平国际投资保护的同时,应引入体系化、高效力的公共健康规制权条款,并按规则正当行使公共健康规制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超讲师以“运动式治理中的法院——立案登记制如何改变行政诉讼”为题,以行政诉讼案件中执行登记立案改革为切入点,提取了360,000多个案例,探讨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法院的角色与行动逻辑。不同于以往的理论,马超讲师认为在央地博弈中,法院不是“棋子”,而是借助中央改革提升了其相对于地方政府的自主性的“棋手”,这在总体上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
成都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阳李讲师以“户籍歧视与量刑公正——来自北京和上海的经验证据”为题,将2014 至 2022年北京和上海 8534 份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裁判文书作为分析对象,得出犯罪人的户籍状态与刑罚强度存在相关关系,外来人员的刑罚强度显著高于本地居民的结论。通过强化司法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力度,借助大数据和算法等量化工具来衡量户籍状态对于量刑决定的影响,进而进行科学的识别和控制可以减少不公正的量刑决定。
深圳国际仲裁院首席技术顾问张力行以“裁判文书类案推荐中基于关键因子分类模型技术的研究与实现”为题,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基于关键因子的分类方法。即首先利用中文分词、词频、词性标注、法律词典构建和样本标注,通过 word2vec 进行词向量转化,然后使用 SVM 构建针对每一个关键因子的分类模型,最后基于测试文本提出了一种基于滑窗的匹配方案。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邵红红以“著作权合理使用算法化:必要、可能与限度”为题,提出合理使用算法化的实现需要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部署,在技术层面需采取有监督学习的路径,在法律层面涉及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体系协调。合理使用算法化作为现有合理使用制度适用方式的补充,在适用范围上具有一定的限度,需从功能定位和外部监管两个维度予以限定。
上海百事通法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中心研究院负责人王波以“基于博弈论对智能律师推荐系统实现路径的可行性研究”为题,从博弈论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贝叶斯算法的演算,研究出一套精准的律师推荐系统,并从理论和实务的维度论证该系统的应用可行性。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詹浩哲律师以“受贿罪‘严重情节’适用困境与出路——基于计算法学的研究”为题,基于 13866 份判决和4521 份提取到受贿数额的判决对“严重情节”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当前受贿罪“严重情节”设置有违并合主义与责任主义量刑原理;有违《刑法修正案(九)》立法期待;并且存在未明确“严重情节”在量刑中从重作用的缺憾。对此,应当将常见高发的责任刑情节规定为“严重情节”;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严重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孙兆阳以“司法实践中的性别规范——基于公开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为题,基于从裁判文书网上获取的 23455 件贪腐案件信息研究发现:主审法官的性别对于男性被告的刑期并没有显著影响;而对于女性被告,女主审法官的判决相比男主审法官会更为严厉。在性别观念较为平等的地区,性别的影响更为显著,并且差异化地作用于男性和女性法官。
在评议环节,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于晓虹副教授依次对本单元前三位发言人进行了建议:以“滥诉”概念进一步支撑法院能动性研究;扩大研究范围至全国;通过文本资料或访谈最高法院相关法官探究立法缘由。上海交通大学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何浩副教授深圳国际认为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直接应用到司法的场景要求具备可解释性、可回溯性、可部署性。南京邮电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成孝刚副教授认为机器是冰冷、没有情感的,但是法律人是有温度的,要防止被技术裹挟,塑造以人为本的计算法学。
在总结闭幕环节,由CCF计算法学分会常务委员、东南大学社科处处长王禄生教授进行总结发言,他认为第一分会场主要围绕算法作为治理对象和作为研究工具两个部分展开,一方面我们需要思考计算法学对于算法治理的研究如何更好的场景化;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思考智慧法治的算法开发如何更好的领域化。法学研究对于算法的聚焦和对技术的重视已经呈现出燎原之势,并且出现了三个方面的共同趋势:第一,对于算法的治理的研究越来越细致;第二,大数据实证研究的范式越来越规范、工具和模型越来越高级;第三,法学学者对于技术的介入越来越深入。此外,法律人想要进一步介入技术,计算法学交叉学科人才的培养模式需要进一步革新。最后,王禄生教授对各参会人员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在热烈的掌声中,王禄生教授宣布分论坛一圆满结束。
分论坛二
本场论坛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主题为“数据运用、数据权利保护与数据安全的理论探索”,由CCF计算法学分会常务委员、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主持。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聪副教授以“论数据产权即著作权”为题,指出不应将没有独创性的数据集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主张著作权法中既有的“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规则”“思想/表达二分法”及保护期制度已经提供了相当精细的利益平衡之道,无需再通过创设所谓的“数据资源权”或“数据权”等新概念来予以调整。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邹晓玫副教授以“公共数据开放之标准体系研究”为题,指出公共数据开放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追寻大数据中的潜隐的信息价值并使其为公共利益服务,进而主张全面建构可开放数据的来源合法性、内容可信性、形式可用性等标准,并要求开放平台的无差别接入与数据成果共享。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尚博文以“超越私权:作为社会资源的数据要素及其治理”为题,主张以“信息受托人”为代表的“私权化”改良方案存在不恰之处,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数据要素的个人资源属性是极为有限的,对数据要素的治理不仅要完善公法规制机构设置与行政措施,公法还需深度介入并调整现有私权创设与救济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郭子訸以“多元利益视角下的数据权属及其体系”为题,探讨了数据权属问题,主张以公法私法兼顾的法律部门调整方法,以数据治理为核心,界分国家数据主权、个人信息(数据)权、企业数据产权以及政府数据监管权,构筑多元“共建共治共享”的数据权属体系。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郏梦蝶以“公开数据爬取行为之刑法规制限度”为题,指出公开数据爬取行为要从刑法角度予以规制必须具备两个要素——需罚性和可行性,同时,其刑法规制范围的限定应注意结合具体个罪确定行为标准和主观标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影飞以“论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性质”为题,主张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应区分公开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系统中非公开的电子数据,并对二者的特征予以阐述,明确各自的程序规范。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博士研究生王齐齐以“数据的内涵及其法律定位——兼议大数据、信息与数据的法律关系”为题,对“数据”的法律内涵予以明确界定,分别探讨了数据与大数据、信息的关系,主张把握符号数据与内容信息承载不同的含义与利益是在大数据时代进行数据法学研究和制度构建的起点。
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王美健副主任以“浅谈商业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索”为题,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角度出发,提出如何构建商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主张应当以建立商业数据的“商业秘密为核心、专利扩充为基础、著作权为保障、其它产权为补充”,全面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匹配多元化的保护机制,完善商业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评议环节,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山教授对前三篇文章进行了点评,他指出熊文聪副教授提出的数据处理本身具有独创性进而具有著作权属性的观点值得肯定,但是也指出这种数据是否能涵盖所有数据,值得商榷;对于邹晓玫副教授的文章,他指出论证充分且具有体系性,文中提出的公开数据的开放标准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对于尚博文博士研究生提出的超越私权、强化公权的数据治理的观点非常深刻,但能否完全超越私权值得进一步思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裴炜教授以数据为主线,串联了本单元的七篇论文,从数据是什么到数据权属问题,再到数据的具体运用场景,研究视角逐渐精细化。上海大学法学院洪凌啸讲师指出本单元的探讨包含几条主线,一条主线即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探讨了数据问题,另一条主线即从刑法与民法的视角、公法与私法的视角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数据权属保护要明确立场,即国家性立场还是私人权利保护立场。
第二单元主题为“司法人工智能辅助在线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由CCF计算法学分会常务委员、四川大学计算机学院蒲亦非教授主持。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统计与信息学院刘海副教授以“贝叶斯人工智能在司法事实认定的应用——以‘故意碰瓷酒驾司机’案为例”为题,指出贝叶斯人工智能使事实认定中的证据推理自动化与智能化成为现实,其作为人机协作的概率推理专家系统,可以作为专用人工智能辅助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故而,这种应用以可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注入新动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胡昌明副研究员以“中国语境下司法人工智能的角色定位”为题,对司法人工智能予以界定,通过分析中国司法人工智能运行现状及特点,提出AI法官目前还只是法学家的一种幻想,主张中国的司法人工智能的角色定位不应该是试图替代人类法官,而是成为法官的外脑、法官的分身和法官的参谋。
数字取证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陈泽宇研究员以“大数据证据在庭审中运用的困境及对策——基于107起案件的实证观察”为题,主张大数据证据在质证过程中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作为载体和表现形式的大数据本身;运用大数据技术处理得到的大数据分析结论。针对存在的“证据偏在”“技术黑箱”“数据倾倒”等困境,他主张可从变革传统的证据法制度、完善大数据证据适用规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三个方面完善大数据证据的质证规则。
厦门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陈静颖讲师以“数字时代中国特色在线调解系统:人工智能化转向与进路”为题,通过梳理中国在线调解系统的发展历程,主张运用跨学科思维解决技术卡点,实现“人工智能调解+人工智能辅助调解”双模并进。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唐淑臣以“AI辅助量刑的“乌托邦”:科技祛魅与重新定位”为题,主张智能量刑的司法适用无需过度担忧,但其辅助法官量刑的共识需要被质疑与挑战,提出要重新反思智能量刑的建构逻辑。
北京大学法学院与人工智能研究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姜聪以“构建法律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从法感角度切入”为题,从法感角度对法律人工智能缺乏可解释性予以回应,其主要观点为法感与法律人工智能存在相似之处,法感无需解释,自然不能对法感人工智能加以苛求。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孔德明以“司法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的现实逻辑与未来走向”为题,提出司法人工智能的“三大优势”,但尽管如此,由于人工智能自身情感的“短板”与人类价值判断的“专属性”,致使“人类法官为主导,以人工智能为辅助”的“裁判搭档”得以形成。
在评议环节,东南大学法学院冯煜清副教授对前三篇论文予以点评:肯定了胡昌明副研究员对于中国司法人工智能运行实践的颇具时代特色的调研分析,提出可以对实践中的普遍运行进行回访,分析蓝皮书中的100多个案例哪些在用,哪些形成新的经验,哪些完全被抛弃;对于刘海教授的文章,相比于其他学者从价值理念层面的探讨,该文章从通过贝叶斯公式具体分析怎么去落实,具有一定的价值与独特性,但是要将其运用到司法实务中还有一定距离;对于陈泽宇研究员的文章,提出了一个有趣的大数据证据的概念,但是文中缺少对大数据证据的定义,107件案件的样本量也较小,缺乏论证的充分性。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唐玲讲师谈及了自己的三个问题:一个是关于人工智能的司法定位问题及如何限定司法人工智能的角色定位,一个是智能辅助量刑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一个是大数据证据在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三个问题引人深思。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娇娇从整个单元的架构与布局进行分析,串联、分析了文章之间的关联性与对话性,对于其中的AI法官问题、司法人工智能与大数据证据等提出个人见解。
在总结闭幕环节,由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米坤副总经理进行总结发言,他高度肯定了本单元的所有发言报告人,并对未来计算法学的发展寄予厚望,在热烈的掌声中,米坤副总经理宣布分论坛二圆满结束。
分论坛三
本场论坛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主题为“中国计算法学的未来:定位与前瞻”,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主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魏斌研究员以“论法律论证对人工智能可解释性问题的启发”为题,从AI的可解释性难题出发,探讨法律论证理论模型解答AI可解释性问题的可能性,进一步提出了一种审判型对话的人工智能模型,尝试构建了可解释性的对话方式。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翔副研究员以“LK-IB: A Hybrid Framework with Legal Knowledge Injection for Compulsory Measure Prediction”为题,从计算机科学的视角提出了引入法学知识的LK-IB框架,在实现繁简分流的同时提高模型的可解释性,通过实验证实了法律人的知识对法律人工智能研发的重要意义。
成都大学法学院赵亮讲师以“计算法学:文献综述与研究展望”为题,从计算法学的概念出发,探讨了计算法学的学科划分、研究前景和应用场景,并从理论研究、方法研究、政策研究和教育研究四个方面进一步阐明了计算法学的发展方向。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铮以“人工智能刑事司法应用的上海模式研究”为题,针对法律人工智能的定位与应用中的错位现象,以206系统为样本归纳特征形成了上海模式的概括,并分析了其正当性和局限性,进一步从综配司改反内卷化的角度提出了上海模式的完善路径。
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祝笑寒以“法律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的可计算化”为题,从模型基础、辅助限度、建模方案角度,对比了域内外主要的法律人工智能应用,揭示不同模型定义的法律推理的方法,进一步提出了法律推理的可计算化框架。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卓律以“Anonymiz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Legal Context”为题,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匿名化难题出发,基于比较法的考察和法经济学的方法,试图寻求匿名化对法律价值追求的平衡点,进一步提出了匿名化的标准。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闫振峰律师以“法律代码化与标准法律推理——浅谈司法人工智能的实现”为题,深入剖析了法律代码化和法律推理标准化两个概念,从法律实务应用的角度提出了通过法律代码化实现标准法律推理的路径和初步设想。
在评议环节,同济大学软件学院的史扬教授从计算机安全的角度对人工智能可解释性的问题与发言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曹博副教授结合当今学界对算法可解释性问题研究的情况,充分肯定了发言人研究的价值,并结合自己的研究经验给青年学者提出了建议。四川大学图书馆张妮副研究员从应用视角,提出了目前通过大数据构建法律人工智能的局限,并结合技术的发展阶段对计算法学的相关学科概念进行了辨析。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刘云助理研究员从学科发展的角度进一步探讨了计算法学的学科范畴,从应用的角度对法律人工智能的现状提出了进一步优化迭代的思路。
第二单元主题为“元宇宙的法治挑战及未来法治建设探究”,由图谱天下(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CCF计算法学分会常务委员吕长军主持。
安徽大学法学院郭志远教授以“元宇宙中的空间理性”为题,从元宇宙的建构背景出发,细致梳理了科技发展与人的理性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进一步从比较法的角度提出了从政府、平台和个人三方共同治理的思路。
CCF计算法学分会常务委员、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以“‘metaverse’译为“元宇宙”的术语翻译体系妥当性研究”为题,从翻译学的角度,分析了“metaverse”译为元宇宙的妥当性风险,并进一步提出了X-Y-Z的命名规则,对元宇宙相关的术语进行体系构建。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飞副教授以“虚实融生视角下的元宇宙法律治理系统研究”为题,从元宇宙的“元特征”出发,分析元宇宙带来的法律新现象及其面临的新问题,并提出了通过“元规范”规制元宇宙的具体思路。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李艳婷讲师以“数据权利界定与数据抓取合法性研究”为题,从平台间数据抓取的问题出发,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界定数据权利的权属问题,结合数据的非竞争属性和零边际成本的商业属性,对不同类型的数据抓取问题进行了讨论。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张晨原讲师以“元宇宙沉浸式技术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及应对”为题,从元宇宙的沉浸式技术角度入手,分析了具体的构成要素及可能发生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规制方案。
数字经济学家、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应用研究部刘志毅研究员以“数字经济学视角的元宇宙创新与治理”为题,从数字经济范式改变的角度,分析了元宇宙的两大本质,进一步提出了 “机器猜想+科学智能” 的科技发展第五范式,及其与元宇宙的关系和风险治理的问题。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勇律师以“中国法院对虚拟货币发行融资交易认识的实证研究”为题,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对涉虚拟货币的案例进行了总结,细致地梳理了相关案件的类型和裁判思路,分析了司法裁判中相关政策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在评议环节,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郑曦教授从元宇宙的实质性区别、元宇宙的现实意义、创设新规则的必要性以及科技与法律的关系四个角度,提出了引人深思的问题。上海极粟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总监易浩天从业界的角度,通过去中心化的概念对元宇宙和虚拟空间进行了界分,并结合这一概念对元宇宙的治理进行了展望。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杰律师从法律人的前瞻性谈起,充分肯定了宏观视角下元宇宙研究的积极意义,进一步从元宇宙的构成要素与各位发言人进行了充分了讨论,并提出了具有进一步研究价值的问题。
在总结闭幕环节,由CCF会士、计算法学分会副主任、复旦大学计算机学院王晓阳教授进行总结发言,他高度肯定了各位汇报人和评议人的发言,并进一步展望了计算法学分会的发展前景,在热烈的掌声中,王晓阳教授宣布分论坛三圆满结束。
分论坛四
本场论坛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主题为“人工智能与司法制度”,由计算法学分会副秘书长、山东大学数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芳教授主持。
贵州大学法学院方印教授以“大数据时代的立法道德调控”为题,他的基本观点是,大数据与道德认知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因此,利用数据科学可以破解道德指针立法调控难题。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陈邦达副教授以“人工智能对司法证明的挑战及其应对”为题,重点探讨了人工智能对司法证明的挑战及其应用。提出三个基本断言:其一,通过人工智能获得的证据是主观的;其二,人工智能在司法证明中只能起辅助作用;其三,人工智能不能进行因果推理。
广州大学法学院段陆平讲师以“技术性正当程序视野下AI法官裁判的问题与规制”为题,讨论了技术正当程序视野下AI法官裁判的问题与规制,提出一个“数字正当程序”概念,探讨对象是AI法官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叶燕杰讲师以“论数字时代法律监督的范式转型”为题,探讨了数字时代法律监督的范式转型问题,认为大数据法律监督是新时期检察职能转移的产物,但目前大数据法律监督存在着观念阻碍、数据团队、配套机制等诸多困境。
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李胥讲师以“算法证据的二元属性及证据审查方式:以美国经验为视角”为题,以美国经验为视角探讨了算法证据的二元属性及证据审查方式问题。她首先区分了算法数据和电子数据之间的异同,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算法证据是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的问题,提出了算法证据的分类问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赵方强法官助理以“我国刑事案件在线庭审适用的困境与纾解”为题,探讨了我国刑事案件在线庭审适用的困难,并引入新词“纾解”更形象具体地描述了应对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困难的方法对策。
东南大学法学院卢荣婕博士研究生以“政务数据产权:实践样态、界定障碍、标准提倡”为题,该文涉及政务数据的产权问题,探讨了政务数据产权的实践样态、界定阻碍和标准提倡问题。比如,对政务数据产权界定难题,她提出了“三标准理论”,即利益标准、行为标准和主体标准。一个基本观点是,政务数据产权属于国家是没有意义的。
在评议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韩耀旭检察官评议的亮点在于,针对叶燕杰的报告,他透露了目前检察院大数据法律监督的一些情况。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樊传明副教授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中的应用进行了一个相对比较综合性的评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谢澍副教授针对七个报告进行了逐一点评,并重点评议了上海的“206工程”的优劣。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徐暾重点评议了李胥讲师的算法证据报告,他的观点是,算法证据应当属于大数据证据。
第二单元主题为“人工智能赋能市域社会治理研究”,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教授主持。
大连海洋大学法律与人文学院院长裴兆斌教授以“人工智能在行政法中的应用问题及其应对研究”为题,探讨了人工智能在行政法中的应用问题及其应用研究。他的基本观点是,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法中的应用,提高了行政效率,简化了行政过程,从某种程序实现行政治理能力现代化,但也有一些问题、风险甚至挑战。
云南警官学院信息网络安全学院吴绍兵副教授以“毒品犯罪因果模型研究”为题,探讨了毒品犯罪因果模型研究。他认为,毒品犯罪属于犯罪新类型,毒品犯罪的因果模型是支持毒品犯罪防治与嫌疑人识别的关键和挑战,研究毒品犯罪模型不仅对解决国家重大需求意义重大而且科学意义也很明显。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赵泽睿博士研究生以“迈向敏捷治理的公法转型——以公法变革推动公共治理的数字化创新”为题,探讨了以公法变革推动公共治理的数字化创新问题,提出了迈向敏捷治理的公法转型问题,认为这种转型涉及规则制定、合规监控和规则执行三个层面。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吴万强博士研究生以“类案推送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以上海‘206’系统为考察对象”为题,以上海“206”系统为考察对象,探讨了类案推送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他的报告分析了上海“206”系统在数据库、知识图谱技术、自然语义处理技术和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等底层技术上存在的困境,并提示了这些技术困境可能在锚定效应的作用下对刑事司法决策造成系统性风险。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程睿博士研究生以“健康码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为题,探讨了健康码问题。并在我国健康码、欧盟健康码、美国健康码等基础上从比较法视角探讨了健康码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问题。
山西大学法学院苏泽琳博士研究生以“区块链证据质证虚置化之检视”为题,关于区块链证据持证虚置化问题,应当坚持“抓大放小,有的放矢”,具体来讲,关联性质证优先,以实质真实性标准为支撑,将形式真实性和合法性作为次重点,提出了聚焦式质证模型。
在评议环节,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卢暾教授,作为本单元计算机科学专家,卢暾教授从计算机科学的角度对六位报告人的内容进行了评议。四川大学法学院冯露教授首先对报告进行归类,然后“打包”评议,提出了相应的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还专门给为博士生们的报告提供了建议性的意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许娟教授给博士生的报告给予了特别关照,提出了非常有益的指导。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依林副教授通过精准高效的评议,全面点评了六位报告人的报告内容。
在总结闭幕环节,由计算法学分会常务委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熊明辉教授进行总结发言,他对每一位主持人、报告人和评议人的内容都做出了精准总结,在线上的热烈掌声中,熊明辉教授宣布分论坛四圆满结束。
CCF计算法学分会首届年会尽管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不在线上举办,但参加年会的嘉宾们发言质量高、讨论热烈,呈现出难能可贵的年会盛况。所有参会嘉宾一致认为这是一次成功的年会,期待下次由清华大学负责承办的第二届年会能线下举行,大家可以线下聚首畅谈交流。
责任编辑:谭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