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顺利举办
发布日期:2022-12-19 来源:同济大学法学院


近期,以“中国式现代化与公司法发展”为主题的“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2022年会·第五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顺利举办。本次论坛是企业治理领域的一次盛会,会议聚焦于企业公司法的变革与发展、公司金融与证券法治创新、诚信合规建设、数字经济发展与监管等重大议题,企业治理领域的名家云集,贡献精彩观点和智慧,展示了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在企业治理领域所具有的重大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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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在建立创新生态、产业生态及双碳法治可持续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进程中,同时国内外竞争也较为激烈、经济形势复杂严峻,产业和企业也正备受考验和冲击,现代企业、公司和产业制度的发展备受各界关注。社会和学界更是高度关注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之下“企业、公司和产业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此,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于2022年11月20日在上海、北京成功举办了“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分会2022年会暨第五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论坛以公司法修改为中心展开企业与公司法的学术研讨,庆祝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联合同济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承办,上海法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WeLegal法盟”)协办。

一、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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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为法学会总监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副校长李文燕,在开幕式上致辞。李文燕总监事表示,在党二十大的召开之际,高兴地迎来了本次会议召开,对承办本次会议的同济大学法学院及所有协办单位和新闻媒体鼎力支持,表示深深的谢意。企业治理研究分会是中国行为法学会的一支重要力量,积极为企业治理领域的实务和学术研究搭建高水平高层次的交流平台,先后举办了多次高端论坛,编写了四部广为关注的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持续推动了企业治理现代化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而同济大学历史悠久,汇集了徐道邻、谢怀栻、陈盛清等著名的法学家,可谓很早就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镇之一。他相信双方合作举办的本次年会和论坛,汇聚诸多的大咖和中青年后起之秀的参与,会是一场高规格高质量的一次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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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会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周瑞春表示,正当举国上下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之际,隆重举办本次高端论坛,共谋发展大计,共谱法治新篇,意义十分重要。公司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完善和加强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短板,对现行公司法作出的修改完善,是企业治理的基础性研究的基础性课题,也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任务。发展数字经济是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与此同时其衍生出的各类问题也不断涌现。中国行为法学会对企业治理发展和监管关系的研究已经成为引导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本次年会和论坛紧扣国家重点课题,法治热点问题和社会焦点话题,关注公司法修订、数字经济、公司ESG和企业合规,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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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蒋惠岭表示,非常荣幸中国行为法学会信任同济大学法学院一起主办这次活动。代表同济大学法学院,向来自全国各地线上线下的以及各界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向本次年会和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法治中国建设为我们各界做好法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当前正处在《公司法》修改的关键时刻,本次年会通过征文和专家发言汇集各方面的智慧,贡献于《公司法》的修改,为其发展尽一份力量。同济大学法学院历史悠久,具有对德、对欧优势、交叉学科优势、知识产权优势,研究会在同济大学法学院设立基地,借此机会也聘请了中国最著名的一批经济法和财经学者,作为特聘研究员、特聘专家参与到同济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的建设当中来,一定要把其力量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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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egal 法盟联合创始人、常务执行人王刚表示道:“在各类挑战会聚的时候,做这样一场盛大的论坛,已经是成功。多年来法盟专注于服务全大中型的企业,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公司治理。今天也有数千家企业在线上倾听学习我们各位学界、实务界的大咖以及重量级的嘉宾,法盟也很荣幸参与协办这次会议。相信同济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能够强势地迅速地崛起,在此当中也愿意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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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会议宣布聘请程天权、史际春、刘俊海等教授为同济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特聘专家。宣布刘俊海教授《债权人友好型<公司法>理念和制度重塑》、薛波助理教授《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公司意思介入问题研究——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7条》、楼秋然副教授《公开市场例外: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72条》等优秀论文获奖名单。会议还举行了中国(长三角)企业治理高端论坛、中国(长三角)企业治理研究基地、法治企业与合规研究中心、法治企业与信用研究中心、法治企业与ESG研究中心揭牌仪式。

二、主会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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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教授江必新作了主题为《以二十大报告精神为指引推进公司治理和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化的建设》的发言。江主任系统梳理、归纳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企业的发展和治理提出的新要求,认为不论是进行公司治理还是企业合规,尤其是当下正在进行的《公司法》的修订,都要以二十大报告作为指导思想,要积极落实二十大报告中关于企业发展、规范治理的精神。中国的法治已经进入了体系化建构的时代,在公司治理、企业合规方面同样需要进行体系化建构。但是体系化建设是一项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一定要秉持采取积极的态度,也一定要坚持科学的立场,深入研究体系化建构的规律,而不能盲目地将其变得复杂化、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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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家》杂志社社长、主编史际春作了主题为《公司法:客观法则 v.实定法条》的发言。史教授从马斯克解散推特董事会、任命自己为推特唯一董事一事谈起,针对部分学者提出的“公司法已经死亡”的观点予以反驳,认为公司法比较不依赖于实定法条,而更多依赖客观法则。史教授认为在公司法的制定与修改中,需要尊重资本关系,契约自由等底层自然逻辑,不能拘泥于实定法条,否则必然有违法治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加重公司负担,造成实践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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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作了主题为《债权人友好型<公司法>理念和制度重塑》的发言。刘俊海教授认为2013年的公司法修改是为了降低市场准入的行政监管的门槛,是为了提升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而新公司法修改的天平应当向债权人制度倾斜了。打造战略友好型的公司法,应当体现在整个公司法律规范体系的字里行间。此外,刘教授从事前预防、事中纠偏与事后救济等方面进行论证,认为应当提高整个公司族群的核心竞争力,必须要保障理性债权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保护公司的资本信用、资产信用和人格信用这三大信用,避免损害债权人道德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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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荣誉教授蒋大兴围绕如何满足学界的完美追求、如何解决法院裁判的困境、如何解决企业发展与企业家的困境、如何规制公众公司、如何规制国有企业/公共企业五个方面发表了题为《我们为什么/如何修订公司法》的演讲。蒋教授指出,应当通过修订公司法来解决长期困扰法院审判实践的争议性问题,并通过为企业家提供确定的预期、解决企业自由的问题、解决企业融资的困境、避免用刑事手段打击企业家、建立首席合规官制度、引入中层管理人制度等方面保护私有财产和企业家稀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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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邓峰发表了主题为《企业合规还是监管合规?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思考》的演讲。邓教授指出,《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是部门立法,是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的合规,它存在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侵蚀,反映了国资委对公司法理解不够到位,对公司治理的尊重不够,在目前的公司治理权力结构下去实施,会障碍重重,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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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导朱慈蕴以《积极回应 ESG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特征》为题发表了演讲。朱教授认为,ESG现已成为全球化的运动,它可以助力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公司法在制度层面具有内在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因此现代公司法必须回应ESG的要求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朱教授强调,ESG要求公司激活目的条款,要求我国公司法应尽快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并为公司治理提出了新标准,对此现代公司法应当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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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博导赵旭东作主题为《公司治理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演讲。赵教授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基本上属于结构性规范、分配性规范、普通规范和内部性规范。这些规范调整的是公司内部关系,主要涉及公司内部权力分配和股东管理权益,不直接影响公司外部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除基于公私治理的基本需求和特定组织机构本身的固有性质而必须赋予某些条款以强制性之外,其他一般无需基于法律的强制,除股东会与经理的设置规范以及经理职权和股东会某些职权的规范应具有强制性以外,其他公司治理规范、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等都应做任意性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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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高明华发表了《以公司治理引领中国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演讲。高教授提到,不管是ESG还是国务院发布的意见,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都是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在此基础上,他通过对各项数据的具体分析,提出应从“投资者保护、董事会治理和企业家能力”这三个方面进行公司治理,通过“真正落实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和监督权、继续健全董事会结构并使其发挥实质性作用以及努力实现总经理经营控制权的独立性”从而达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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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现代法学》主编,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万一发表了以“在公司法中嵌入刑法规则的可能性及其实现方式”为主题的演讲。赵教授分析了“公司法中嵌入刑法规则原因、特殊制度构造、目标和要求、主要内容和方式”这四方面,并强调把刑法规则引入公司法对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重大挑战,在本次公司法修订当中也未必能够完成,但从长远的目标来看,应当适当地剥离刑法当中的一些规定,分散到单行法律里进行规制,这样更有利于发挥这些基础性、专业性强的法律的调整作用,而不是一味地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来不断地堆积它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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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果发表了《从内部控制到全面风险防控:国有企业合规的内在价值探求》的演讲。冯院长强调“合规是国有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托”,表示“对合规的狭隘理解和对国有企业特殊性的忽视”是现在需要认真对待国有企业合规的内在价值的原因。冯院长还强调“从内部控制到全面风险管理是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专业化迈进的基本方向”,故应以全面风险防范为导向,同时贯穿式合规风险管理和融合管理模式是合规风险管理从纸面到落地的必要举措,人员不仅要懂法律、同时还要熟悉企业内部监管规定,精通相关业务流程等,合规管理需要的是综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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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美发表以“安全环保合规视角下的公司治理实践”为主题的演讲。万律师由“一起废水污染环境事故”的案例引入,提出“合规是社会责任的体现”。至于如何做到合规:从一个小公司的视角出发,强调要做到安全合规,要界分“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未履职的后果”,要明确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以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整个产品供应链而言,由于风险领域的持续扩展,各要素也要积极预估风险并通过ESG来进行供应链风险管理,同时融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平行论坛发言

两大平行分论坛在下午同步举行,分别聚焦企业公司法的变革与发展、公司金融与证券法治创新、诚信合规建设、数字经济发展与监管等重大议题。

议题一:公司法的变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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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顾功耘发表了主题为《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应有区别》的演讲,拉开了下午平行论坛的帷幕。顾教授从改革开放40余年企业治理结构的发展轨迹与从分类改革到分类治理的两个角度进行分享。顾教授认为不同的企业应该设计不同的治理结构。首先,改革开放40多年,企业治理结构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党委要加入公司治理,决策的执行监督与权利义务分配将是摆在眼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其次,从分类改革到分类治理的大环境下,企业设置的目标、股权性质或者产权性质以及企业是否实行“走出去”战略,也会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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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汤欣以《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论》为题展开演讲。汤教授从公司法学界的通说与民法学原理出发引出本次《公司法》草案中第190条的不同规定。并结合康美药业案等重大案例引发的讨论介绍了比较法视野下关于董监高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规范模式的探讨。汤教授认为对于中国来说,需要仔细考察董事承担第三责任的理论依据,而不是按照比较法上的纯粹的形式比较来得出结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具有现实的功能,在目前中国的公司法资本的规则不断放松的立法背景底下,董事第三人责任有助于强化债权人的保护,并补充法人格否定的制度。从责任的实现方面看,汤教授赞同引入第三人责任,但是不引入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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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以《重整制度的若干前沿问题》为题进行演讲。徐教授提出重整制度是最有效的对困境企业进行挽救的法律制度。同时,归纳了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就重整制度的规则设计与实践的前沿问题,重整程序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合并破产问题与出资人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的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呼吁公司法等领域的学者进行广泛关注与研究,持续探讨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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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院长吴高臣以《公司人格视角下的认缴制改革》发表主旨演讲。高教授认为,财产因素虽然不是公司人格构成的本质要素,却是公司资本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财产变化会影响公司人格。公司信用分为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其中资本信用是公司取得人格的先决条件,也是资产信用的核心。对此,高教授进一步提出完善认缴制度的三点建议:第一,应当恢复出资比例制度,但不要求出资额;第二,完善资本催缴制度;第三,完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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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浦江法治论坛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朱国华发表了题为《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标准研究》的主旨演讲,朱国华教授以康美药业案为切入点,讲述了对于公司法中独立董事制度的认识问题以及市场和社会之间的表达问题。朱教授提出,对独立董事苛以过高要求不利于发挥董事的才能,认为一个明确的勤勉标准既能对独立董事的行为进行有效指引,又能为行政执法树立标尺。故应完善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界定,区分独立董事承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时的归责原则,并完善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问责标准。为此要进一步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完善独立董事责任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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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教授沈贵明以《公司形态与公司治理机制》为题进行了主旨演讲。沈教授认为现行公司法将两类公司混合立法采取极为相同的公司治理机制的规制,削弱了公司的应有价值和作用,应予以纠正。并论证说明公司立法应该按照不同公司的形态分别规定公司具体治理机制,以此来分别体现公司不同形态所固有的价值。同时,沈教授也论证了应采取区别的立法,认为这不仅符合公司立法的发展,也有利于投资者预期和经营者的需求,更加以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为资本市场的完善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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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法学院郭靖祎博士发表了主题为《诚信原则指导下的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演讲。她以各省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实践瓶颈为切入点,提出不诚信的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实现债务逃脱的现象仍然存在。而在优先清偿的背景下,对于债务人不能偿债的行为再做强烈的道德评判已不适合。对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她认为可以以不欺诈作为免责的基础,结合申请之前的行为进行免责审查,以公共利益负担为原则来进行考量,通过司法裁判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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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副秘书长朱崇坤发表了题为《论企业法人代表制度的缺失与构建》的主旨演讲。他认为,《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可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未必与法人的真实表示一致,容易产生纠纷,使得法人代表制度出现混乱。基于实践中的各类问题,朱崇坤对我国法人代表制度的构建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明确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效力。第二,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化,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第三,加强法定代表人责任立法,从立法上对法法人代表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第四,落实监督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的监督制衡。第五,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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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薛波以《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公司意思介入问题研究——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7条》为题进行主旨演讲。首先,薛波助理教授对公司介入股权转让的原因,方式和手段进行介绍,认为其方式和手段包括公司章程、公司决议与发行或者是政府协议。随后,薛波助理教授对控股股东操控股东大会和伪造股东会决议的介入形式;股权转让的模式选择;股权转让的边界控制问题进行了介绍,认为章程不得创设禁止股权转让条款,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程序,公司不得拒绝履行程序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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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评述嘉宾复旦大学法学院葛伟军教授将本单元的专题演讲概括为三大类——公司治理、资本制、破产程序,并对前两类与大家分享自己的看法。关于公司治理主题,葛教授十分赞同顾教授所提出需要区别对待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观点。对于汤教授所提出的“不应当将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这一论点,葛教授从义务角度认为今天所讨论的是处于最底层的一般注意义务,未来公司法修订草案还有继续改进的空间。当谈到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标准,葛教授与朱国华教授所见略同,认为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提出的勤勉尽责标准没有采纳主客观双重标准,并且在概念上需要界定清楚。对于公司形态改革这一话题,沈贵明教授坚定地提出应当对两类公司分别立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主题,葛教授认为吴高臣教授从公司人格角度分析认缴制改革,而薛波老师是从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公司意思介入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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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民商经济法系主任、副教授李文华表示,我们一直强调公司法在中国企业治理实践中时常形同虚设。随后李文华副教授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介绍了企业治理实践结构中国企与私企在高管聘用制度的差异,并介绍了部分国企中的专职董事制度与总法律顾问制度,认为法务人员在企业中的占比对企业合规等方面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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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egal法盟联合创始人、常务执行人王刚就两个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与管晓峰教授进行探讨,管教授表示副总也是员工,员工越权在公司制度中一定是有规定的。副总一般不是董事,一般是高管,也属于公司成员,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职责范围,越权就要承担相关公司内部的规定。没有规定,可以通过会议设立新的规定。

议题二:公司金融与证券法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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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韦洁博士发表了主题为《虚假陈述案中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重构》演讲。韦洁博士认为,目前虚假陈述案件中追究董事过错责任主要依据仍然是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该条款淡化了董事的过错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按照该条进行裁判,可能会出现一般不受董事和公益董事承担同等责任,董事承担的责任和明确的报酬互相匹配的问题。对于董事的最低责任限额的问题,应当以董事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过错程度为核心标准,来建立一个差异化的多层次的规则构造,对故意董事设定连带责任规则,对过失的董事设定比例责任规则,并且对于一般过失的董事应当以收益为核心基准来设定其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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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经济法研究所金幼芳副教授发表了主题为《注册制背景下独立董事的责任反思与制度重构》的演讲。她认为独立董事引入我国后的效用并不理想,独立董事的设置并不能有效阻止公司造假与证券欺诈,也并未真正解决上市公司监督与治理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而康美药业案的判决更是加重了独立董事的责任焦虑。金教授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对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独立董事的行为标准及追责标准也未尚不明确,需要对强责任下独立董事责任做反思。应明晰独立董事问责标准,引入差异化的薪酬激励体系,增强独立董事责任限制与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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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楼秋然以《公开市场例外: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72条》为题进行分享。楼教授介绍了公开市场例外规则的法理基础,即功能等值、降低不确定性、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本身的缺陷以及证立理由。随后,楼教授认为未来公司法或修订草案应当在三个方面进行变化:一是应当厘清引入公开市场例外规则的正当性;二是设置例外的“例外”;三是围绕利益冲突理论就配套制度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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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陆华强博士发表《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要义与实践检视——以<公司法>第 142 条为切入》主旨演讲,陆博士讨论了中国员工持股计划(ESOP)实务现状为何效果不佳,追本溯源深入到制度层面探究设计要义,通过案例检索对比美国与中国制度本质以及运用层面的不同,为如何助力中国从激励性计划转化为福利性计划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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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管晓峰以《关于ESG制度若干问题的分析》为题进行分享。管教授从ESG的实质、ESG的主要内容、ESG制度的主要内容三个方面进行阐释。管教授认为,ESG实质上就是企业通过对自己责任的完善,来增强自身信誉,从而加强投资者的信任、消费者的满意和监管部门的认可,以环境板块、社会板块与治理板块为主要内容。进而,管教授认为ESG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社会责任承诺与企业合规体系,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不是法律责任,是超出法律责任之外的自我责任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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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刘卫锋以《ESG表现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影响与挑战》为题进行了演讲。刘教授首先从国内背景和国际背景进行介绍,关注大环境和时代背景下ESG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影响与挑战。其次对于应对ESG挑战的公司治理结构选定问题,从股东中心主义的驳斥、利害相关者主义的批判、折衷模式的问题、ESG行动主义模式的证成进行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论述。随后对于ESG表现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的变革进行了讨论,认为应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和ESG与董事的信义义务等方面问题作出调整。同时也应重视ESG风险管理与董事的监督义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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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胡陶发表了主题为《上市公司ESG评估研究》的演讲。胡陶经理从ESG的监管、信披、投资、评级以及投关五个方面对ESG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详细阐述。胡陶经理认为,ESG是目前投资者评估上市公司的非财务的风险和可持续发展潜力的重要依据,同时建议上市公司要针对其主营业务最相关的议题做深入的探讨、管理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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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特聘研究员黑祖庆以《区块链在银行信用建设的应用》为题围绕区块链域下的银行融资、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特点、区块链技术在银行融资的应用、国际贸易电子化、电子商务的发展、银行融资电子化过程回顾等方面进行分享。黑祖庆研究员认为,区块链技术结合了区块链平台信用与银行信用,可以加速信用证的流转功能,可以使单据审单标准化,减少银行审单的主观因素,避免单据因素对银行付款责任独立性的影响,也可以避免信用证单据流转被换的风险,防止信用证欺诈现象,还可以降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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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杰风控研究院副院长及方案总监林少倍以《企业印章合规管理实践与探索》为题,从企业印章管理需求背景、印章共享服务建设方案、印章共享服务业务场景、印章共享服务实践成果等四个方面进行分享。林总监认为,目前企业印章管理存在印章管理不统一、用印风险不可控、基础盖章比重大、经营支撑力度低等问题。基于此,林总监提出印章共享服务建设方案,打造高效能印章共享服务中心、搭配自助用印模式、智能印章柜等,实现对每一枚印章的智能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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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朱大旗结合前面的几位专家学者对于 ESG的看法分享见解。朱教授认为,ESG是一种理念、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文化,亦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的非财务因素。应当强化政府在ESG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和特有的体制优势、制度优势,明确公司治理在ESG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理性界定环境与社会责任边界,通过强化公司治理来推动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持续改善。在ESG评价指标方面,朱教授认为应以定性指标为主,注重实用性、简洁性、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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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刘凯湘主要就虚假陈述案件中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发表自己的看法。刘教授认为,对于证券虚假陈述应考虑类型化或者多元化的问责方式,特别是考虑过错的因素,如果没有故意或者轻过失,则应当按照比例来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刘教授认为应当对第三人责任赔偿范围进行限制,要区分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并考虑过错因素及多元化因素,若不涉及证券虚假陈述,在其他情形下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或忠实义务,应当按一般责任承担规则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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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嘉宾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汪其昌教授,将第二单元各位教授的主题分享融会贯通,提炼出公司法的核心在于利益最大化,不仅是公司内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还追求公司处于市场主体之一所带来的政府利益最大化、公共利益最大化。汪教授认为,经济发展离不开信誉建设,只有重视并维持信用才能追求各方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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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沈吉利主要讨论区块链的问题。沈教授认为,区块链作为一种赋能的技术肯定是好的,但是目前在法律上存在源头数据欺诈的问题。因为区块链仅仅是一个存证技术,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如何确保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另一方面,沈教授认为区块链想真正在银行这个供应链当中发挥作用,它需要深入到产业场景,深入到交易的整个过程。最后沈教授谈及公司外部意思表示和内部意思表示问题,认为外部的债权行为有一种外观的公示主义,所以它的效力应该高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行为。

议题三:诚信合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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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信用学会会长石新中的报告主要讲授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的差异性相关研究,石教授首先论述了问题的研究意义。中国逐步迈入“双信时代”,国家从法律、政策等层面对信用评价进行了规定,但就民法典的规定而言,其文字表述存在误区,理解存在偏差,故需要更加专业的对信用领域特别是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进行学术研究。随后,石教授提出了对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差异性的思考,讲述了企业信用评价的履约状况、财务指标、守法表现、内部治理等常规指标,以及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应用场景下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的差异和共同内容。最后,石教授介绍了北京信用学会关于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的思考,学会拟组建信用心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心理学家开展价值观的测量指标设计,同时结合企业的竞争力和社会责任等方面,以对企业信用给出更为准确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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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法学院刘光华教授发表了主题为《法律激励与信用治理耦合机制研究》的演讲。刘教授在报告中主要讲授了信用治理体系中法律与信用治理耦合相关理论,并结合社会的调查研究和法律治理的实践,提出更好发挥法律的惩戒和激励措施,更加有效地进行社会信用治理。刘教授指出,当前我国的法律激励机制的理论研究有不到位之处,法学的既定理论缺乏创新,与其他学科的融合流于形式,没有对守信的信用行为进行有效的奖励和激励,在奖励的保证机制和制度上还有进步的空间。随着国家层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我们有必要将信用治理融入整个社会经济与法治发展中,形成有效的治理联盟,而不是简单地将信用融入道德或法律。针对法律激励与信用治理的融合,刘教授提出如下四条建议,一是法律激励机制的有效性需要信用手段来加持,二是信用手段有待法律激励机制来规训,三是建立信用激励的保障机制,四是依靠信用责任来监督法律激励的实施。法律不能只停留在过去或现在的塑造,更要给国家和社会一种面向未来的叙事,让社会信用激励的实践开花结果、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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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付大学发表了主题为《声誉规制论》的演讲。付教授首先着眼于声誉与声誉规制的定义,分析了声誉与信用的关系,并指出声誉规制就是利用声誉机制来规制企业的行为,减少市场主体与社会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压缩机会主义行为空间,使国家在不过多增加直接干预和正式制度供给的情况前提下,借助于市场和社会主体更为有效的分散决策实现更优治理的一种混合的规制体系,一种去中心化的规制。接着付教授又表示声誉规制的运行逻辑涉及声誉信息的生产、传递、与发挥规制功能的整个环节。在分析了声誉规制具有化解信息不对称、发挥隐形激励作用、降低监管成本的三个功能后,付教授结合当下实际,针对声誉规制失灵问题提出了三个核心建议,强调尽量确保声誉信息不被声誉生产者扭曲、尽量保证声誉信息在传递中不失真,以及发挥声誉规制与法律规制协作配合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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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丁继华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为题发表演讲。丁继华博士后首先表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生命力就在于其有效性,合规是做业务的一种方式。通过举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企业合规改革的激励机制以及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对几家企业的判决以及吉利公司因合规获得国外政府信任的实例,丁继华博士后充分说明了说明有效合规管理体系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接着丁继华博士后提出在企业合规改革背景下,执法机关与涉案企业实现互动是建立在一种三方关系的信任理论基础上,由此引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政策依据与企业合规性方案有效性评价标准。《美国陷阱》作者深刻的反思背后折射出的是企业应开展真正有效的合规管理,避免纸面上的合规。同时,丁继华博士后分享了当今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实践的部分实例。基于当下背景,丁继华博士后提出加快促进合规立法、完善合规治理机构、完善分类评价标准三个促进企业合规建设的政策建议,并在最后表达了在新发展阶段加大对企业投资,尤其是在企业合规方面做出重大的投资,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希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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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迎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合合规研究院院长姜先良以《“中国式企业合规”的内涵及实现》为题发表演讲。姜院长认为2022年是企业合规管理认证的元年,并提出了二十大之后,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为核心的企业合规聚焦于更好地服务与实现中国式的现代化的发展路径。首先,姜院长详细分析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与意义,接着指出中国式的企业合规是中国式的现代化的重要的内容特征,其文化基础与原理既是中国的又是世界的。中国式的企业合规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并贯彻企业合规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充分吸收世界各国企业合规管理的优秀经验,以完善中国企业的内部治理、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建立现代中国企业制度为工作目标。姜院长表示,中国式企业合规的实现步骤是从“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的转变,其实现方法可以归纳为”法律+标准“,即通过刑事、行政和监管来推动企业进行合规的整改,形成法律上的激励制度,让企业能得到更多的商业机会;通过标准的建设,帮助企业打造全面的合规管理体系和专项的合规指南,也就是加快进入合规管理认证的阶段。最后姜院长指出,最高检工作报告将涉案企业合规管理正式列入司改举措是我们现在推动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的强有力支撑。作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ISO 37301的标准建设,认真落实好央企的合作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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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常务理事、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胡曾铮以《制度建设与全员合规》为主题发表演讲。首先胡总就制度流程建设和企业合规的关系这一方面提出企业合规最重要的就是企业活动合乎法律规则和相应的准则,并将企业合规进行了两种分类:日常性合规与危机发生后的合规建设。接着胡总指出制度建设就是合规的第一道防线的基础,并说明制度建设的意义在于法律法规的内化、管理机制的固化、权责分配的科学化、风控合规的切入点。基于当下制度流程建设基础差、推动难、配套缺的问题,胡总提出了高管重视,全员配合、设立专管部门、构建科学体系、遵循合理安排的解决措施。最后,胡总在开展制度流程建设的步骤和方式等进行了详细清楚的介绍。首先是深入了解企业真实情况,并列出清单与时间表,全面梳理企业已有制度;接着说明企业内部管理适当与明确的奖惩机制的重要性。最后胡总强调,企业制度一定要进行定期梳理与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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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岩作了主题为《关于企业合规有效性的实践探索》的分享,王岩书记结合本公司实践经验,提出实现企业合规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即:纳入公司治理,实现合规管理体系化;面向业务,实现合规管理要素化;基于流程,实现合规管理制度化;根植岗位,实现企业管理专业化;搭建平台,实现企业合规管理数字化;融入企业文化,实现合规管理持续化。王书记认为在合规工作中可以以价值导向优化流程,依据岗位专业分工,建立企业法治建设一体化平台,由“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形成行为自觉,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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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检察院检查二部检察官助理崔健作了主题为《企业合规建设行刑路径衔接》的分享,崔健检察官助理在合规工作的发展中发现大部分涉企犯罪是由行政违法转化而来的,而在非对称的信息环境下,先前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刑事合规体系愈发“独木难支”。在实践中,行刑衔接配合问题有待细化规定。而各地尚未形成切实可行的差异化规范考察标准。所以其认为,可以搭建好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形成行政部门提前介入机制;设立差异化的合规审查标准;优化双向衔接机制,做好合规办案“后半篇文章”。

随后在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导、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副秘书长许凌艳教授的主持下,各位到场嘉宾依次发表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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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司法研究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导崔永东教授认为合规有法治意义,道德意义和社会治理意义。首先,合规的法律意义,包括刑法、行政法、司法意义;与此同时,合规丰富了司法权、司法改革、司法文明、检察权的内涵。其次,合规治理的最高价值是道德价值,合规治理也是一种德治。再次,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社会治理的一个表现就是企业合规治理,合规治理包括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最高境界就是企业的自律行为,即企业自治。合规治理的进程是从法治到德治到自治的过程,合规治理的历史是从他律通向自律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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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李元旭认为,各位发言人各抒己见,精彩纷呈,并谈了自己对于合规的看法,认为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诚信合规建设包括社会责任,也包括内控角度。诚信和合规管理是一个战略,要对外部和内部影响力进行分析,而最终要回到企业设立的目的的讨论:利润最大化,这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础目标。此外,李元旭教授认为诚信可以提高企业竞争优势,促进商业企业家转变为社会企业家,促进企业家为顾客和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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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军律师从中国式现代化与企业法发展以及企业治理两个角度进行介绍。姜军律师认为新公司法草案进行了多处实质性修改,注意到了原防火墙已经难以有效防范风险,存在着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不诚信的股东与有无资产、无人员、无经营的三无公司转移资产,留下空壳的现象。此外,姜军律师认为在当下,公平与效率关系发生转变,越来越公平排在效率之前;中国企业治理要法律实践相结合,要求企业与律师的共同参与;认为要科学管理,制定业务保障制度,促进企业更创新,在创新的基础上合规合法经营,可持续发展,做好针对性隐患排查制度。

议题四:数字经济发展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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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发表了主题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构建逻辑与路径》的演讲。王伟教授认为目前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经济社会的变革,同时也引发了创新与规制、竞争与垄断、传统行业与新业态的利益博弈等一系列现实挑战。目前我国关于数字经济立法建设呈现“冲击-反应”的回应性特征。“让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成为国家在“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的“发展目标”之一,力图构造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法制保障的治理格局,从而应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变化。王教授提出在构建多元化治理体系中应当平衡协调审慎包容与公益矫正、提升效率与公平正义、尊重技术与强化责任之间的关系。有效规制数字经济中的公法秩序与私法秩序,构建包括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政府、司法在内的数字经济的社会共治框架;创新政府的监管工具,除利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高强度的监管工具进行监管外,还可以采取行政指导、数据监管、技术监管、算法规制、分级分类管理、强制信息披露、信用管理机制等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多元手段治理手段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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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长山发表了主题为《数字政府的法治底线》的演讲。马教授提出目前中国构建数字政府的战略为协同化、数据化、云端化、智能化、动态化,数字政府构建逐步呈现平台化、数据化、在线化、智能化等趋势,因此面临平台机制的有效性、算法行政合理性与正当性、公民参与度、数字治理合法性、技术规制的人文性等问题,马教授建议在数字政府构建中确立数字法治原则,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塑造数字公民品格、加强数字安全与信任保障、坚守AI治理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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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网络与数据法学研究部主任、博士生导师王春晖教授发表了主题为《维护数字经济安全的三大法治基石》的演讲。王教授认为数字经济是以信息网络为载体,因此网络数据的安全已经关系到国家安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王教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数字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构成了我国维护数字经济安全的三大法治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在内的综合性立法,网络空间主权问题、网络空间安全标准体系、网络安全等级、网络安全拥有者的合规义务、个人信息保护基础制度、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数据跨境流动问题、网络通信管制等制度均在该部法律中有体现,是维护我国数字安全基础设施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体现了我国的总体安全发展观,促进以数字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聚焦了突出的热点问题,是首部有关数字安全的基础性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数字经济时代来维护个人信息权益,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促进数字空间文明的建设的重要保障,突出了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规范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强化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保护,充分保护了个人信息权的行使,强化了数据处理者的合规义务,也抓住了当前在国际比较流行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矛盾和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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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导席月民发表了主题为《我国数字经济产业亟待统一立法》的演讲。席主任认为深刻认识数字经济的产业属性及其基本面向对经济立法而言至关重要,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数字中国战略思想,需要科学把握、依法调控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促进型立法问题,重新审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制定一部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席主任提出,有的地方颁布的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虽然对当地数字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存在视野局限、利益局限、经验局限、责任局限、竞争局限等五个难以克服自身承载能力有限的固有局限性问题,席主任认为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已经迫在眉睫。席主任建议在数字经济促进法的制定中,结构设计尽量简化,突出产业政策法功能;对于数字经济进行统一解释并将其界定为新经济形态;重点建立一系列包括数字产权保护制度、数字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制度、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深度融合制度、公共数据共建共享制度等八个促进法律制度;科学把握促进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合作制度;协调好与现有经济立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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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黄东东从权利界定的相对性来出发,以不完全契约理论框架下的剩余控制权的合理配置为视角展开讨论来三个方面的问题。从数据要素市场的实践意义出发,虽然法定的数据权属存在模糊性,但不可能因此停止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步伐。由于数字流通是数字经济的基础,对数据权属进行界定的目的依然是在于构建的这个公平高效的这个数据流通的秩序,完善数据流通的秩序是当务之急。首先,剩余控制权的合理配置是完善数据流通秩序法律治理的一个切入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制度经济学认为权利的实现程度它取决于剩余控制权,任何政策法律文本上的权利,都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权利的界定,权力的真正的边界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博弈能力。中国的立法实际上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实物,比较实用的路径,就是通过有效机制的速度不断积累,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具体配套措施。黄教授针对数据流通秩序在机制细化方面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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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林慰曾博士分享了对消费者网络评价行为的平台规制的看法。他认为,在数字经济领域,消费者网络评价是宝贵的数据富矿,具有信息识别、交易背书、信用评价、助推商业模式创新等多维度功能。目前数字经济的各领域,普遍存在部分消费者滥用网络评价的现象,能够看到很多用消费者网络进行不当竞争或者牟利的案件。对目前的消费者网络评价的两种主流的规制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美国的司法规制为主的模式,便于实现个案正义,但是相对也具有回应被动,程序冗长,便捷性弱的问题。我国主要是采取行政规制为主,司法规制为辅的模式,受制于信息决策和执行程序的高昂成本,面对刷单炒信这样反复发生和危害性相对较弱的领域,它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因此应当重视平台在规制方面的比较优势。平台作为一个弱中心化的主体。对上承接公共权力,对下直面交易主体,属于行业治理的中间地带,它能够以新的规制工具和规则,以必要的前置程序,最小化行业的规制成本,是一种符合大众预期和比例原则的柔性规制。平台能够充分的运用社交关系,评价信息,信用评分,征信系统等非传统的工具,搭建关于网络交易的多边形的契约。它所依据的规范,不仅包括成文法,也包括行业道德,交易习惯,自律公约,或者是含有标准,而后者就正式能以一种积极灵活的方式填补正式法律的空白,形成平台里面的私法规则,也构成这个社会领域的主体的自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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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吴长军教授与大家分享了数字电子商务平台经济模式的优化,以及如何进行法律治理的创新。当前的平台经济,更强调的就是把所有的市场要素互联互通,特别是要协同共治、共建、共享,形成一个完整的生态链。吴教授特别强调了多元主体参与的平台经济模式,如何通过法治优化来形成良好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在平台经济中,平台内主体的定价策略,需要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一系列的法律等予以调整。平台商业模式的界面化区块链的介入,在当前的技术规则层面,基于大数据的监管方面,法治创新也需要予以跟进。平台经济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企业标准,是一个基础性的规则构建。要思考在数字经济新形态之下,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平台创新,需要反垄断法的制度创新。这些都对数字经济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平台经济规制必须考虑的两大价值目标,一个是效益,另一个是安全价值目标。金融化虚拟化的法律规制也是下一步研究和实施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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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程雪军助理教授发表了主题为《The Legal Regulation Path of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ial Risk》的演讲。程教授认为基于法学视角,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以及客体风险,且客体风险主要体现为行为风险。通过重点考察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经验,程教授提出构建开放完备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制标准、加强市场规制、推进征信制度体系建设等四方面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法律规制路径。最后,程教授指出依据法学视野下的“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法律视角和域外规制考察出发,探索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一个法律规制路径,有望破解中国版潜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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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副会长成安律师发表了主题为《从二十大报告看企业合规必要性》的演讲。成律师指出今年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二十大的召开,二十大对法律人最重要的就是合规,为此成律师从企业的合规的必要性进行了讨论。他指出,从二十大报告就足以看出企业合规经营越来越受到重视。随后,成安律师围绕依法治国与企业合规、国家反腐与企业合规、国家分配制度与企业合规三个方面向参会人员解读了合规的三个层面,分别是需要符合国家法律、符合企业规章制度以及符合商业职业伦理才算是真正做到合规经营。最后,成安律师表示,在税务监管力度不断升级的今天,当稳健成为主旋律,也就意味着合规时代的来临,只有保持长期主义、工匠精神和合规经营方能为企业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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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宣烨律师发表了主题为《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数据安全领域的合规风险点》的演讲。朱律师从整体上分析了网络安全领域各位阶立法情况,指出这个领域立法主要集中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三方面。他提出,由于互联网物理层、代码层、逻辑层以及整体内容上的安全性问题导致出现多维度的监管情况。朱律师认为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责任涉及到综合性责任,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等。不同的责任形式监管涉及的内容是相互交错的,为此在这个领域中我们可以就各种责任人之间的竞合关系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随后在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先林先生主持下,各位到场嘉宾依次发表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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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教授王斐民教授最先提出看法,他指出对于马长山老师、王伟老师和王春晖老师的演讲分别可以用三个词来概括,关心契约、适应监管和法制基础。一是关心契约。马长山教授指出后技术时代,如果从社会契约论到新社会契约论,那么数字政府将面临一些困境,如平台机制的有效性,算法行政的正当性,数字公民的参与性等都需要得到有效的回应。二是适应监管。王伟教授认为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市场经济平台的发展和政府监管要保持同步,监管要采用广泛的方法,保持监管的适应性,要使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等诸多方面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发展。三是法治基础。王春晖教授提出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的法治体系和数字法治政府的转型构造都要以网络法、数安法、个性法这三个法律制度为基础,遵守这三个基本法,合规处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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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改蓉教授提出目前数据合规面临很多问题,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对信息的违法采集、过度采集以及在使用这些信息过程中的一些合规性问题。以滴滴在美上市为例,我们发现如果不对这些企业进行一定的控制将会影响到我们的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为此,胡教授认为可以从制度层面以及公法的手段去加强平台企业的数据合规,如建立大型平台企业的数据合规文化等。最后胡教授还表示合规不仅是纸面上的一个制度,还要落实到一个文化的建设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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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黄开堂博士认为要加强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持续规范执政执法的行为,健全平等保护的司法环境,更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约束国内市场主体的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司法机关应该平等公正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做到依法保证企业权益和保证企业合法经营并重,国企、民企、外企、内资、中小微企业同等对待,一视同仁,依法同等保护。政府只有把诚信作为重要准则,切实增加契约精神,才能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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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曹志龙先生从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一是党建新一轮要素的调整,将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重构,但在实践中还有些问题亟待解决。二是我们目前党建如何在合规管理中发挥作用。三是在当下党组织作用发挥方面以及组织作用方面,在加强党建的情况下,要有类别的区分。

四、闭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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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的闭幕式由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朱国华教授主持,共五个环节。朱教授向各位领导、专家、志愿者,以及线上、线下与会的各位嘉宾朋友们表达了最诚挚的感谢和最衷心的问候。同时,还表达了对本次论坛的主办方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法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WeLegal法盟”)、重湖书院直播中心、浦江法治论坛直播中心、人民法治视频直播、十一家学术期刊媒体的支持、以及在线的各界朋友们的坚守。最后,朱教授代表蒋惠岭院长,再次对今天坚守的专家学者、志愿者、线上线下的各位朋友们表达了最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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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闭幕式的第一个环节由刘俊海教授进行学术总结发言启动。刘教授指出,本次论坛是在二十大之后召开的一次跨学科、跨机构、跨地域、跨部门的公司治理高端学术盛会。各位嘉宾从立法论、监管论、治理论、控制论、履职论、维权论、裁判论和评价论,共八个方面探讨了中国公司治理现代化的重大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公司是市场经济的干细胞,是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故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中国式的公司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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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环节由论文二等奖获得者,浙江理工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的杜沛育同学发表获奖感言。杜同学指出,公司治理是一个可研究性非常强的领域,此次论文的灵感来源于康美药业一案,由此开始思考独立董事的责任限度问题,并在其导师金幼芳教授的不懈指导下完成了这篇论文。杜同学表示,学术之路漫漫其修远兮,她将更加坚定上下而求索的决心。最后,杜同学再次表达了对论坛主办方、协办方、以及朱国华教授的感谢,能有机会和渠道向各位专家、学者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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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由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化学院的黄东东教授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2023年年会承办方发言。黄东东教授首先介绍了重庆邮电大学的学科建设,特别是信息通信领域交叉融合的学科建设机制。黄教授指出,为了贯彻二十大大关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的精神,建议明年年会的研讨的主题确定为数字经济与企业治理。最后,黄教授热情邀请学界人士莅临参加明年在重庆邮电大学举办的年会。

论坛闭幕式第四环节由朱国华教授代表同济大学法学院领导致答谢辞。蒋惠岭院长表示,将来会努力为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以及相关创立的平台上创造更多的机会。蒋院长也问候各位专家,各位与会者、志愿者,并祝大家前程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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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闭幕式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伟作总结发言。王伟教授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微观细胞和重要基础,在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式现代化新进程中,我们要用中国式现代化的理念去推动企业公司化的现代化。本次会议内容丰富,思想深刻,会议形成了很多非常深刻和睿智的观点,必将为我们推进公司企业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贡献智慧和力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一代接一代的努力,中国式现代化公司法的发展必将是一个长盛不衰、充满生命力的话题,同时也期待在明年在山城相见,在思想的交流和碰撞中产生和凝聚更多的共识。最后,王教授宣布本次论坛已经结束了各项议程,会议圆满闭幕!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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