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第三场(2023年第3场)举行
发布日期:2023-04-10 来源:中国法学网


3月2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第三场在京举行。论坛由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助理研究员黄海主讲,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谢增毅主持,两所青年科研人员30余人参加论坛。

 

 

谢增毅在论坛开讲前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文化基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是增强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重要基础,是加强法学“三大体系”建设、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两所学者尤其是法制史学科的重要任务。

 

 

黄海以“传统观念与当代法治——秦汉法律三题”为题作学术报告。他以血亲复仇、刑事责任年龄、官员财产类犯罪三个主题为切入点,从近年来在社会上引发广泛讨论的热点案件入手,揭示了传统文化、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关系,并结合先秦、秦汉等时期的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材料,就中华传统文化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首先,对于血亲复仇案件,两汉时期与当今法律均不认可此类复仇行为,而两汉时期与当今部分社会舆论认为,对为父母报仇而实施犯罪的人应该从宽处理,其中体现的民众朴素正义观源自儒家“亲亲”思想。其次,早在秦汉时期律令中便已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老小”之人给予刑罚优待,这是受儒家“矜老恤幼”思想影响的结果。而汉代法律规定“老小”之人实施严重的人身伤害犯罪仍需追究刑事责任,这与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密切相关,这一立法精神在我国当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中也有所体现。最后,在官员财产类犯罪方面,自西汉中后期的“十金法”开始,传统法律始终对官员贪腐行为从重处罚,并有贪腐达到一定金额即对官吏处以死刑的法律规定。这体现了汉代“重典治吏”的治国思想,同时也是当今时代“从严治吏”举措的重要文化本源。黄海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智慧。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立足我国实践,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法治道路,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夯实法治基础。

 

 

报告之后,与会人员围绕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传统文化在当代法律中的传承与创新、当代民法与刑法中“矜老恤幼”观念的体现、法律规则与民众朴素正义观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交流。

 

谢增毅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此次论坛是两所青年科研人员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一次重要学术活动。希望两所青年科研人员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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