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驻浙江培训中心,在国家法官学院浙江分院召开了一场司法实务研讨会,主题内容是:公司股东以向本单位主张债权(或是出借给公司的本息,或是应得的分红,或是其他合法性权益)为由,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套取相应的资金归己支配,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如何在司法适用层面正确把握股东套取公司资金行为与职务侵占罪两者的界限?
出席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学者分别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霞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干金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前副庭长刘延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前副庭长、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梁健,浙江省工商联法律服务部二级调研员姜前,浙商博物馆副馆长钭卓珍,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驻浙江培训中心副主任徐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高管人员,基于债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主张,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相应数额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科学把握并严格界定。
与会专家表示,如何在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证据,厘清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是一个永恒的课题,每一个司法从业人员必须时时慎重对待。诚如某法官所言,司法人员办理的不仅是一个个案件,也是他人的一段段人生。
参加此次研讨会的专家学者,对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课题进行充分的发言、讨论后,为该类型案件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宝贵的建设性意见,对之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将产生重大参考价值,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优质营商环境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