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专题研讨会在深圳举行
发布日期:2023-07-06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蒋安杰

 

6月24日,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主题,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全国刑事司法制度专业论坛主办,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协办的专题研讨会在深圳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万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雁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法官王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主持。

来自政法机关、理论界、实务界近百名代表与会,与会代表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践样态”“如何理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三个专题进行深入研讨,代表们一致认为,这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服务保障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具体体现。

万春表示,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地位。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提出“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其提升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这对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明确了重点,同时也提出了更高改革标准。

万春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持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通过“定人、确权、明责”等一系列措施,推动提升检察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万春强调,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既是持续推进的攻坚,更是精准、集成的克难,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导向,将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要全面落实,强化改革的全局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加强政策统筹协调,持续深化检察机关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调整优化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确保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敬大力认为,在司法改革经过十年的重要时期,按照党的二十大精神总结和研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并进而研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很有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是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权力运行体制机制改革,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监督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全局性的地位,牵一发而动全身。把“牛鼻子”抓好,关乎司法改革全局,关乎公正权威,关乎司法事业长远发展,任务艰巨、意义深远。

敬大力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推进以体系化、精细化和适应性为特征的司法改革系统集成。体系化是指在改革越是进入深水区的时候,越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自身适应性改革与各项诉讼制度改革整体考虑,一体推进,使各项改革任务相互支撑、衔接配套、系统集成,梁柱与瓦块之间组成有机整体,更好地发挥叠加聚合效应,确保改革任务落地生根;精细化是指在搭建好了司法改革四梁八柱的基础上,要从初创时期的原则性、框架性改革,转向操作性、具体化改革,从细处着眼、往深处用力,进行“精装修”,确保新的司法权运行模式更加高效有序;适应性是指围绕改革后的权力运行模式和司法责任制新要求,完善配套保障,使观念、人员、组织、设施、设备等各方面协调契合,为改革提供客观化的依托和载体,展现看得见、摸得着的改革成效。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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