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全国刑事证据法学专业论坛2023年度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3-07-24 来源:吉大刑诉知与行公众号


2023年7月15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全国刑事证据法学专业论坛2023年度研讨会在长春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全国刑事证据法学专业论坛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刑事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协办。本次论坛以“中国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的完善”为主题,立足中国问题,回应实践需要,为深入推进刑事证据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指引。来自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和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同志,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20余所法学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部分主题征文获奖代表以及吉林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在校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近一百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开幕式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王充担任主持人,四位与会嘉宾先后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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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曲红梅代表学校,就吉林大学刑事证据法学研究中心的成立向闵春雷教授团队以及法学院表示祝贺。曲红梅院长介绍了吉林大学诉讼法学科的创建历史,肯定了闵春雷教授团队在学科发展、学术研究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并对全国刑事证据法学专业论坛设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表示高度赞赏与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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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陆列奇肯定了本届论坛主题的重要意义,对论坛积极调动律师队伍的积极性、广泛听取律师界的声音表示赞赏。陆列奇主任介绍了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对北京盈科(长春)分所与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进一步合作作出了积极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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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理事任振铎指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将全国刑事证据法学专业论坛设在吉林大学法学院是对吉林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科团队的认可和重视,也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科在证据法领域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与平台,期待闵春雷教授团队发扬传统、继往开来,为刑事证据法学的持续发展作出有益的探索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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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大力代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对论坛年度研讨会的召开和吉林大学刑事证据法学研究中心的设立表示热烈祝贺。敬大力会长指出,刑事证据法学专业论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同吉林大学法学院合作举办的机制性、全国性、专业性的刑事诉讼法学论坛,该专业论坛设立目的是要进一步推进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的繁荣与发展,着力提升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水平和制度建设。敬大力会长表示,要系统总结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建设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体系,充分发挥刑事证据制度在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实现中国式刑事证据法治现代化;要注重加强刑事证据法学与其他交叉学科的协同发展,促进多学科的融合发展。广大刑事诉讼法律法学工作者应秉持理论自觉和理论自信,直面证据法学领域酝酿出的新发展、新机遇;要积极促进解决影响刑事证据理论体系健全和完善的突出问题,把彰显个人的研究兴趣爱好同为依法治国实践服务结合起来,把形成个人的学术代表成果同积极建言献策、及时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结合起来,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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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

中国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的完善




01 主旨报告


主旨报告环节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主持,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顾问龙宗智作了题为“中国证据理论构建的几点思考”的主旨报告。龙宗智教授指出,当前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面临滞后性和自主性需求并存的局面,我们一方面要引进和借鉴先进的证据制度与学理,另一方面,不能简单照搬,需要结合中国诉讼实践,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实践需要相对合理的证据法学。他主张,仍应将“客观性”而非“相关性”作为中国证据理论构建的“逻辑主线”。在厘清证据“三性”存在的问题之后,他提出了证据审查要素和审查方法的调整与完善策略。最后,他强调应将“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作为中国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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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刑事证据法治现代化”

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环节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洪淇作了题为“刑事证据法治现代化”的专题报告。吴洪淇研究员在解读“刑事证据法治”“现代化”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刑事证据法治现代化在过去百年来体现了改革动力由外部驱动转向内部驱动、刑事证据制度逐步体系化、证据准入评估认定逐渐精细化的趋势,未来须对刑事证据价值体系现代化、刑事证据规制模式、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框架、刑事证据制度与话语的体系化以及配套措施改革等问题进行处理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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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刑事证据制度的中国特色


第三单元的议题是“刑事证据制度的中国特色”,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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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马涛认为,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已经形成了十分鲜明的中国特色,未来需要从守正和创新两个方面做好工作。马涛副检察长结合办案实践,重点就重罪案件中的证据问题进行了介绍:第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包括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刑讯逼供的用语明确、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方法等方面;第二,事故调查报告在危害安全生产案件中的使用问题;第三,依据间接证据认定陈年旧案问题;第四,毒品犯罪案件中,技侦材料的使用以及主观明知的证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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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立东指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五个问题:第一,侦查人员侦查取证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第二,检察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第三,对证据综合审查运用的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第四,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还有待于进行细化。第五,刑事证据法的规范化、体系化还有待完成。未来应更多关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强化学界与检察机关的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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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理事任振铎就人工智能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具有双刃效应,一方面人工智能成为包括网络犯罪、数字犯罪等一些新兴犯罪的犯罪工具,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也在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和审查证据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未来,既要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正向作用,也要强化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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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张波在发言中首先基于自己办理的相关案件,提出刑事证据认定上的综合认定方法,这种方法在性侵未成年人等案件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他认为,综合认定方法只能用于客观侦查不能的情况当中,而且还应当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论证过程。在一般的案件中,还是要继续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印证方法的使用。

图片.png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副院长郭志媛指出,了解中国特色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前提。刑事证据制度的中国特色有的需要继承,有的则需要扬弃。总体来说,刑事证据制度的中国特色包括证据与证明两个方面。证据方面的中国特色体现在:证据种类和分类划分上。虽有利于实务操作,但也存在教条与僵化的问题;证据规则方面过于关注可采性规则,对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和证明力规则的关注不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对象较为广泛,但排除范围不确定,非法实物证据的裁量排除模式存在问题,且侦查机关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欠缺合理性;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只存在于特定案件中,立法层面相对滞后。证明方面的中国特色体现在关于证明标准的争论上,她认为证明标准应该坚持统一,但在不同案件中可以通过程序机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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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薄海燕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刑事证据问题: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研究与司法实践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出对追诉犯罪的价值追求要超过对规范收集证据活动的价值追求。第二,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较少、涉案财物处置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普遍存在。第三,具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见证人制度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翻译人员翻译水平无法满足司法需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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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蔡正华从保护被害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认为刑事初查程序的启动过于严格,加重了被害人的证明责任。他认为,我国刑事初查程序未来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改变启动初查的标准与模式,降低被害人的证明责任,将初查作为侦查机关的义务。第二,在依申请启动初查的案件中,应对初查的调查措施进行相应的限制。第三,对案件信息进行保密,特别是对不予立案的案件,不应向被害人展示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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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部主任肖兴利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提出了直接言词原则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问题。例如,刑诉法目前规定证人出庭和鉴定人出庭由人民法院裁量决定,缺乏一个明确可操作性的标准,各地法院对申请证人出庭的做法不一。此外,就侦查人员出庭问题而言,侦查人员要么不出庭、要么出庭说明情况的人员不是辩护律师所要求的人员等。她认为,辩护律师可以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由辩护人自行去向证人调查取证、运用现有的证据对书面的证人证言进行有效的质证等三方面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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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环节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史立梅对上述八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评述。她同时提出,目前导致我们在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力规则的区分上存在混淆的原因在于我国的证据规则缺乏一个合理的理论框架,应在区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基础上,就其中具体的内容作进一步的界定和研究。具体可借鉴美国学者提出的三r规则:相关性规则relevance;正当性规则right;可靠性规则reliability。她指出,上述三个方面就是证据能力规则的主要内容,可以此为基础形成规则体系。关于证明力问题则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法律难以作出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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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褚福民认为,八位发言人在发言过程中提出的案件事实认定中使用的经验法则、逻辑法则以及推定规则已经超越了传统证据法学研究的范围,是司法实践急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他以重罪案件证据分析的研究为例,指出从逻辑学和经验角度分析证据相关问题的重要性。虽然法学专家相较于实务部门在研究证据分析问题上不一定具有太多优势,但法学研究者仍应当对该问题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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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刑事证据法学话语体系

的中国表达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证据法学话语体系的中国表达”,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远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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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向燕以醉酒型强奸案件的司法实践为例,主张“应在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中寻求真实”。她指出,当前这类案件的司法认定困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不能反抗”的认定困境与“违背妇女意愿”的认定困境。上述两种困境根源于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确定无疑”真实观。在对“确定无疑”真实观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她提出了一种全新的“高度盖然性的真实观”,并结合醉酒类强奸案件特点提出具体的司法认定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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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郑飞以中国语境与数字时代为背景,体系性地梳理了刑事证据法学话语体系构建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路径。他提出,传统刑事证据法学话语体系存在着证据属性话语体系的冲突、法定证据种类的封闭、专门性问题中诉讼角色的定位模糊、传统电子数据审查的局限性等问题。未来,应当通过理论话语体系的探讨和梳理、制度话语体系的概括与重塑和实践话语体系的积累与反思三个方面去重塑刑事证据法学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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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冠浩围绕电信网络诈骗中推定的适用问题指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存在着司法证明上的困难,推定成为司法证明的重要替代手段。他总结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推定的三种适用情形,即主观要素、罪量要素与违法所得要素的适用三个方面。针对推定的一般适用,他指出,关于推定的一般适用,司法机关应注意:第一,以司法手段的穷尽为前提;第二,对于基础事实要加以充分的证明;第三,要给辩方以反驳的机会。关于推定的异化适用则要加强对常态逻辑的审查和论证,注重对经验法则、科学法则的运用加以梳理,强化对于辩方反驳权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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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以本土性与普适性为切入点,指出刑事证据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要寻求本土性与普适性话语的高质量对话并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在提出理论话语时,应当以对司法实践的全面把握为基础,提高理论的精细化程度,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针对话语多元性问题,他认为,可以引入认知科学来弥补传统社会科学带来的不确定性,通过话语的融合来实现话语体系的创新,在开放融合的话语体系中提升话语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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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孙锐以证明标准为切入点,探讨了刑事证据法学话语体系的中国表达。她指出,目前证明标准存在结果层面的预设,对证明标准的研究应着眼于作为认知主体的裁判者的内部视角与作为认知过程的案件事实形成过程的视角。当证据不符合证明标准时,仅意味着证据不能作为事实推论的基础。应将溯因推理作为认知工具,在疑点的锚定和排除中实现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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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育林围绕刑事被告人有效质证的未来进路问题指出,当前对于被告人有效质证研究的两种进路存在不足,无法揭示被告人质证无力的本质原因,也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方案。他在梳理了无法质证、无效质证等实践样态的基础上,指出任意性质证存在降低庭审效率等多种不利后果。在分析质证无效的成因基础上,他提出了保留“双轨质证”模式的有限改革方案与确立“证据质证”模式的彻底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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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金松提出了“证据层控主义——一种中国式的过程性证据观”。他阐释了“证据层控主义”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概括了证据层控主义的三种典型样态,即以合法性知识为中心的证据层控、以专门性知识为中心的证据层控和以混合性知识为中心的证据层控。在对证据层控主义进行理论反思的基础上,展望了证据层控主义实践的未来走向,说明了提出这一理论范畴的学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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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环节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斌指出,各位与会嘉宾的发言高度契合本单元的研讨主题,所探讨问题各有侧重,引发思考。张斌教授认为,关于中国刑事证据法学话语体系表达的问题,存在高度争议,他把这种争议总结为三种类型,一是中式,二是西式,三是混合式。纯粹的西式很容易受到政策和实务的强力拒斥,只能在中式与混合式之间做选择。混合式的方案不易被政策所接受,要在中式话语中夹带西式话语具有不小阻力。他指出,自主性话语体系我们本来就有,仅需在知识论上稍加改进。需要明确的是,证据不等于事实,事实认定途径是解释论而不是认识论,事实认定最终表达是信度而非程度。这样既可以避免独断论,又可以有效回应怀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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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宗文从微观层面探讨了刑事证据法学话语体系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问题。他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存在启动难、成功率低等问题的背后,与我们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预期过大有关。我们应当避免英美程序公正理念的过度影响,同时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借助于隐蔽性规则等,回归对事实真相的强调。他指出,应充分推动事实认定判断规则的研究、制定细致的证据判断规则,同时,在裁判者的主观确信程度方面放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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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刑事证据理论体系

的构建与发展

第五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发展”,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登科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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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冯俊伟指出,传统视角下对刑事证据的理解存在局限性:从结果角度出发,忽视了过程中影响证据同一性和可靠性的各种因素;从某一程序角度理解刑事证据,忽略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性;从静态的角度理解刑事证据,忽视了证据收集、移交、保存、送检的过程性和动态性。他认为,刑事证据是一种法律程序产物,存在生命流程,刑事证据应当具有可追溯性。从过程视角出发,根据刑事证据“生命流程”,他倡导建立一个新的刑事证据法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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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纵博指出,历史学与刑事诉讼法学当中事实认定有很多相通之处,以历史认识论反思刑事诉讼中的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论,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客观真实论强调事实存在的客观性,具有合理性,但其符合论的要求是达不到的。法律真实论所倡导的接近客观真实的主张有其合理性,人们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只要达到一定的符合程度便可做出决定,证明标准的立法和司法应当以这种认识论为指导,破解实践中的事实认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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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部教授刘铭认为,探讨刑事证据理论体系,不能为了提出概念而提出概念,首先应思考的是刑事证据理论的“变与不变”的问题,诸如真相和正义等基础理论就具有不变性,但在网络犯罪、合意式诉讼、涉物诉讼等新的研究领域,则需要破旧立新。另外,她指出,应特别关注侦查模式发生的深刻变革,以及这一变革对于整个诉讼,包括后续的核证以及认证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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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樊传明指出,法律体系化是应当追求的目标,但证据法体系化的目标尚未完成。除了存在规范冲突和关键性规范缺失的问题之外,还存在多元概念及话语体系的问题。当前理论上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一种自上而下施加的体系,并不能真正尊重和关切中国的司法实践。他指出,体系不应当是建构出来的,而应当是衍生的。应当将目光看向具体实践,从实践中提炼事实问题的争点,对争点做类型化整理,再去寻找诸多能够解决争点的“论题”性质材料,最终由内而外,自下而上逐渐形成体系。当下的证据法学科不宜直接去设计一个体系,而应着重于提炼争点、寻找论题和表述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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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维鹏认为,司法实务人员为什么在不熟悉证据法以及证据分析原理的情况下也能办好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很多实务人员其实在凭借直觉性认识来认定事实。事实认定表现出经验性、直觉性和个体性的特征,容易导致结论反复或者遭受质疑。未来,应当关注对办案经验的理论化和制度化提升,并且对日常生活经验和实用的证据分析思维做一定的规则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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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熊晓彪指出,刑事司法证明客观化进路主张用客观证据来确证、印证或拼凑客观事实,主要表现形式为客观证据、客观事实、客观证明方法、客观证明标准四个方面。司法证明的客观化导致司法证明实践呈现如下样态,即依赖客观物证定案、无印证不定案、追求形式铁案。他认为,这种司法证明客观化路径存在三大固有缺陷,未来应向启发式进路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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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张嘉源反思了当前法学研究所存在的规范主义视角,认为这种视角在思维上会迫使我们将规范视为理所当然的存在。他指出,法定证据种类是一种想出来的分类而非用出来的分来,未来应当首先反思为什么它是理所当然的问题,应将证据法的研究落实到内在的实质化讨论而非外在的抽象性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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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环节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远依次对各位发言人进行了点评。他认为冯俊伟教授提出的过程性视角值得肯定,但对过程性视角的理解不应当仅局限于诉讼阶段的先后过程,而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过程性的逻辑思维。他认为,纵博教授是从历史认识论角度讨论真实,但裁判当中的真实由于对当事人影响程度不同因而不同于历史认识论上的真实。他对刘铭教授提出的程序与证据相关联的观点表示赞同,认为不能孤立的看待证据法问题。他也同意樊传明副教授所提出的论题学主张,认为建构理论体系应当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针对罗维鹏副教授所提出的经验规范化问题,他认为,法官认定事实主要是经验法则在发挥作用,而证据规则是法官认定事实的界限。针对熊晓彪助理教授提出的司法证明客观化批判,他亦认同,指出过分追求客观化是不负责任的表现。针对张嘉源博士谈到的证据种类问题,他认为从认识论角度分析证据种类的关键错误在于没有对事实和规范做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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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宋志军对七位发言人的发言特点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各位发言人虽然发言主题不同,但都具有哲理化思维。他认为,在提及何为证据的问题时,都不仅仅是案件发生过程当中留下来的信息或者痕迹,实践中案件发生以后在诉讼当中所形成的部分信息和材料也是证据。当前,我们对证据理论的部分认识标准不统一,学术争论和基本理论对话应当在证据理论话语体系统一的基础之上之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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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

闭幕式环节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志强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进行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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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春雷教授充分肯定了本届论坛的现实意义及学术前瞻性,指出证据法研究应该将实践与理论结合,在揭示司法实践问题的基础上,提炼自己的话语体系,在此基础上构建证据法学理论体系。闵春雷教授围绕本届论坛主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本届论坛所研讨的内容进行概括总结:首先,理论研究应当关注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如证据客观性的理解及其规则化。但理论联系实际不等于被实践同化,需尊重司法规律、重视证据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其次,应打通实践和理论二者之间话语体系的壁垒,努力与实务部门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的证据法话语体系,并逐步走向世界。最后,证据法学研究还应服务于证据法学教学与科研的需要,故其体系建构非常必要。证据法学研究应当以证据规则为基础,结合既有研究成果,明确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和理论体系。未来,刑事证据法学研究应当以推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为目标,吸收世界先进的研究成果,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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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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