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鹭岛民商法论坛”在厦门大学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3-09-07 来源:厦门大学法学院 作者:黄航涛 亓文斐




2023年8月19日,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协办的“鹭岛民商法论坛”第1期在厦门大学法学院B138隆重召开。本期论坛聚焦“损害赔偿法问题研究”,围绕“违约损害赔偿”“合同生效与履行”“侵权法及周边”“侵权损害赔偿”四个议题展开探讨。

参加论坛的有厦门市委政法委委务会成员、厦门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李包明,厦门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林镜桂。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何丽新教授出席本次论坛。

受邀参与本次论坛的专家学者来自全国各高校,涵盖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江苏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厦门市法律实务工作者涉及厦门仲裁委员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等,可谓名家云集,盛况空前。


开幕式

厦门市委政法委委务会成员、厦门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李包明首先开幕致辞。他表示,此次“鹭岛民商法论坛”是厦门法学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为全方位推进厦门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撑。本次论坛以“损害赔偿法问题”为主题,意义重大,研讨内容包括违约损害赔偿、合同生效与履行、侵权法及周边、侵权损害赔偿等热点、重点和疑难问题,既有理论前沿的深度思考,也有来自一线实务工作者的经验交流,是一次难得的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的碰撞交流,期待大家各抒高见、深入交流、共同提升。

厦门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林镜桂致开幕词。他强调,厦门市民商法学研究会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区域特色,当好法律智库,积极推进学术交流活动的举办。此次鹭岛民商法论坛,是一场专家大咖云集的知识饕餮盛宴,是民法领域前沿理论和实务经验的互动,能够为更好地实施民法典、发展民商法律制度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支持,积极促进厦门建设成为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的城市。

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何丽新教授对各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她提到,2026年是厦门大学法学学科设立100周年,在即将迈入一百周年之际举办此次论坛是对法学院建设的巨大助力。何丽新书记表示,希望各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广泛交流、深入研讨,在法学理念和学术文化中擦出火花,积极推进民商法学科建设,共同促进全国高校法学学科的高质量发展。


第一单元:违约损害赔偿

议题一为“违约损害赔偿”,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云主持。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吴国喆教授作题为《违约获益交出与损害赔偿》的报告,他认为,违约获益交出责任有特定的构成要件,违约获益的交出无法通过损害赔偿来实现。在题为《建设工程质量瑕疵责任之层次化展开》的报告中,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喆教授以建设工程质量瑕疵责任的规定为背景,层次化地分析了工程质量瑕疵责任的承担前提。上海政法学院佘山特聘岗李建星教授以《外币债务的损害赔偿》为报告主题,详细分析了外币债务迟延履行情况下汇率变动的情况,并深入探讨了迟延履行利息与汇率损失二者之间的关系。

评述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姚明斌教授从获益交出与损害赔偿的联动角度探讨吴国喆教授的报告,姚明斌教授认为,如果承认债权本身作为交出的获益,则获益交出制度和代位权制度问题须进一步论证。厦门仲裁委员会林文阳副秘书长认同黄喆教授对于工程验收合格和工程质量合格的概念区分,认为工程质量瑕疵修复责任和保修责任存在竞合,部分情境下保修责任可以代替质量瑕疵的修复责任。对此,实务中仍然存在着关于保修责任和瑕疵质量修复责任的争议,有待进一步讨论。浙江大学林洹民副教授结合人民币汇率变动情况解释《民法典》第514条,探讨了李建星教授报告中的货币购买力问题,认为交易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认定汇率问题,而不应允许债权人后续选择,否则将会干扰整体的经济模式。


第二单元:合同生效与履行

议题二为“合同生效与履行”,由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聂卫锋副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副教授作题为《批准生效合同的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批准生效合同的发源演进,在分析报批义务与合同效力问题后,分三个阶段论述了三种损害赔偿责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武腾副教授作题为《〈民法典〉第581条的定性和定位》的报告,在对比了域外法中与《民法典》第581条相类似的规则之基础上,武腾副教授就我国《民法典》第581条的定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张凇纶副教授作题为《〈民法典〉提前清偿债务规则体系的反思》的报告,他认为在解释论的层面上应当对物权编中的提前清偿规范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处理。

评述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席志国教授将合同报批义务的强制履行与预约合同领域的强制履行进行比较,提出两者目前均面临着同样的实务领域之解决难题,从不履行合同报批义务时能否直接认定为违约等角度对汪洋教授的观点进行探讨。福州大学法学院潘运华副教授对于武腾副教授关于《民法典》581条的定性和定位问题,提出可以从法定行为的替代性角度讨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处陈鸣处长认为,张凇纶教授的论文体系架构完整、各部分相互印证、实务导向清晰,并提出区分一般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等完善建议。


第三单元:侵权法及周边

议题三为“侵权法及周边”,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东孚法庭庭长芦絮主持。厦门大学南强重点岗位徐国栋教授作题为《生命表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报告,他从“生命表及其在我国的狭用”切入,详细阐述了“乌尔比安的生命表及其适用”问题。江苏大学金山青年特聘教授刘志阳作题为《精神损害赔偿继承的限制与转向》的报告,他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存在所谓的人身专属性,不应对《民法典》1181条进行限缩解释。厦门大学法学院陈帮锋副教授在其报告《民法中的“意外事件”》中就如何防止“意外事件”被倒进“不可抗力”的瓶子里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思考。

评述环节,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胜教授从生命表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精确程度、计算标准和执行程度等方面与徐国栋教授进一步探讨。福州大学法学院韩京京助理教授从赋予精神损害赔偿继承性是否具有合理性角度进一步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继承的问题。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林鸿法官认可从思维用语和生活习惯角度解构“意外事件”,提出可以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等角度进一步完善。


第四单元:侵权损害赔偿

议题四为“侵权损害赔偿”,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孙笑涵助理教授主持。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杨垠红教授作题为《侵权赔偿视域下敏感个人信息分级研究》的报告,杨垠红教授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下对敏感个人信息分级的必要性,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分级逻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季若望副教授作题为《民法典视域下动物惊吓损害的界定疑难》的报告,他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切入点,从法条适用的关系、法条的适用与理解方面指出了该判决存在的不足。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海蓉作题为《多数人侵权责任追偿制度研究》的报告,她指出了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关规定的立法供给不足及司法适用的困境等问题,通过比较法考察,就侵权责任的追偿问题在我国制度中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评述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昊教授提出敏感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关键问题,他认为,可以从敏感数据和敏感信息的关系角度、数据分级分类中的“重要数据”与侵权保护的关联、现行法中关于敏感信息的已有分类整理等角度对敏感个人信息分级研究问题进一步讨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徐银波教授认为,《民法典视域下动物惊吓损害的界定疑难》一文中关于动物饲养人的责任成立、责任减免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论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黄鸣鹤副主任提出,可以从侵权责任形态的分类、多数人侵权的界定、多数人侵权的现存争议等角度对多数人侵权责任追偿制度进一步考量与研究。同时,他强调了目前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并认为学术网审以及筛选制度设计中可以有更好的优化建议。


闭幕式

厦门大学法学院郑永宽教授主持闭幕式,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晓剑教授作研讨会总结。郑晓剑教授首先对支持和参与本次鹭岛民商法论坛的各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和法律研究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中国法学会、厦门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及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论坛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其次,郑晓剑教授指出,尽管本次论坛的会场陈设与布置较为简约,但论坛本身所涵盖的内容与蕴含的价值却不同凡响,这一方面是因为损害赔偿是民商法领域极为核心的问题,另一方面则缘于本次论坛的各位嘉宾均卓尔不群,皆为法学和司法实务界的精英和翘楚。最后,郑晓剑教授表示,设立鹭岛民商法论坛的宗旨在于推进民商法的理论和实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厦门大学法学院将再接再厉,争取为民商法学科提供更广阔的交流与研讨平台。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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