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耕:传统法的当代价值——以古代债务清偿为视角
发布日期:2024-04-09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24年3月2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等单位共同举办的“破产法前沿系列讲座”第60期暨“中华法治文明与国家治理”系列讲座第2讲,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601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法史研究所所长赵晓耕老师应邀发表题为传统法的当代价值——以古代债务清偿为视角的精彩演讲,校内外师生嘉宾6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活动。

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旭教授出席会议并致辞,南开大学法学院于语和教授、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卫霞副教授担任评述嘉宾,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王斐民,河北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思明老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胡雯姬老师以及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宁律师等嘉宾参与互动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旭教授作开场致辞,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的基本情况,对赵晓耕教授应邀做本次报告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大家共同关注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文明,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学术支持。

赵晓耕教授的本次讲座分别从古代债务清偿的基本概念、债务清偿的具体方式与基本原则、我国清末《破产律》的制定、传统法中债务清偿的启示等方面展开探讨。



关于传统法中破产法的概念,赵老师谈到,中国古代没有如今的西方破产法,但同样存在资不抵债的破产现象及与之相适应的债务清偿规则。破产法是传统民法债务清偿在债务清偿逻辑上形成的一套例外制度,用以解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问题。赵老师通过传统法中有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规定的立法例,解释了中国传统社会债务清偿的具体做法。赵老师将传统法与现今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对比,谈到我国目前没有针对善意取得物孳息的具体规定,而在唐律中已有明确的与取得时效相关的规定,《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不动产典纠纷的案例,也揭示了两宋时期关于取得时效的特别规定。传统法适用了简单的逻辑结构,将双方主体的利益作为最现实的与客观的判断标准。

关于债务清偿的具体方式,赵老师介绍了民间借贷的两种路径。没有利息的借贷即“债负”,债权人可要求官府强制债务人归还。有利息的即为“出举”,属于私契,官府一般不受理。古代私人间的契约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官方承认双方约定的有息借贷,同时对私力清偿债务的行为做出一定限制,例如南北朝时期官方开始对高利贷行为进行明令禁止。赵老师进一步通过“役身折酬”制度以及保人代偿制度对债务清偿和担保制度作出解释。役身折酬是债权人强制债务人以劳动抵销债务的行为,保人代偿制度是为防范债务人逃跑而设置的制度。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财用门》卷二十三中规定,“公私以财物出举者...欠者逃亡,保人代偿,各不得留禁即债务人不能清偿的,由担保人连带清偿,同时禁止债权人拘禁保人。保人代偿制度与传统社会的官府密切相关,不动产交易通常需要按官府要求立契,交易双方在获得公权力司法保护的同时,需依交易额按一定比例收税。此外,还会涉及到父债子偿的问题。在传统法中,父债子偿是一种民间习惯,但不适用于债务人与其子女已不存在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如财产分家。分家的概念与现代的继承的概念存在差异,古代关于分家的做法反应了其一定程度上的个人主义色彩。

赵老师进一步解释了传统法中债务清偿的例外,在遵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原则的同时,债务会基于特定原因被免除。一是皇帝通过制令减免赋税方式使债务部分消灭。例如出现蝗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时,皇帝针对特定区域制令减免赋税,减轻地主对佃农的压迫,维持社会稳定。此外,秦汉后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关于荒地所有权的取得时效的立法。流民耕种的荒地满五年无原主主张权利的,官府即认定归流民所有,通过这种方式,战乱后产生的大量荒地得以被继续耕种。二是来华的外国商人遗留的财产在5年内无人主张的所有权归属。来华商人遗留在中国的财产,以及在华期间因意外去世的外国商人的财产,5年内该外商重新出现来主张原有财产的,官府予以受理和支持。三是基于债务人特定身份的债务免除规定,例如一定范围内的官员,可基于主体身份直接免除债务。

赵老师介绍了中国第一部《破产律》的修订过程首先是《破产律》产生的社会背景条件,清末洋务运动产生了大量的企业,恶意竞争导致很多企业倒闭,同时也产生了“倒骗”(恶意破产)的概念。《破产律》的规制主体包括因诈亏倒骗与因经营未善无法清偿债务的主体。其次是因清末变法活动,清末预备立宪进行了大规模民商事法律修订,清末最先修订了商律,破产律随商律而产生。最后,因通政史司的传播,人们开始谈论破产问题,促成了《破产律》的修订。该《破产律》在继受西方破产法的同时,仍保留了许多传统做法。

关于完善法治建设的问题。赵老师谈到,如果将法律比作一张网,并不是网织的越密越好。“法深无善治”,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出现很多从未被使用过的“僵尸法条”。“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大到部门法设置,小到概念创造,都应当秉持着谨慎克制的态度。对此,中国传统法具有借鉴意义,古代法律规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蕴含着许多精妙的价值判断。传统法体现的司法人民性,对我们当今的法学理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评述环节,于语和教授对赵老师提出的观点表示深切赞同,认为研究古代债务清偿规则对于当下的法治建设,尤其是破产法的修改具有重要意义。传统法中债务清偿的双重解决路径,包括古代关于债务清偿的民间习俗、惯例等,对我国破产法建设仍具有重要价值。中华传统法治源远流长,无讼理念至今仍发人深省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卫霞谈到,传统债务清偿规则在对民生的关注上值得我们继续学习,破产法应当更加注重通过中西结合的方式来解决现有问题。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王斐民,河北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思明老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胡雯姬老师以及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宁律师、毕驰律师等嘉宾参与互动交流,就传统法与现代法律的融合、网络领域的民生联动传统法在司法系统中的适用等问题对传统法的当代价值进行了探讨交流。



最后,主持人徐阳光教授对讲座内容做简短总结,对赵老师的精彩演讲表示衷心感谢,同时也感谢于语和教授专程从天津赶过来担任评述嘉宾,感谢所有老师、同学和校外嘉宾的到场支持,期待下次讲座继续得到大家的支持。


  


  

全体师生与嘉宾合影留念,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文/张帆  图/丁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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