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8日,北京大学数字法治年度论坛(2024)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论坛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办,针对数字法治、人工智能立法等前沿议题开展跨学科研讨,邀请学术界及实务界相关领域专家贡献真知灼见,共同回应时代之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杨合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局长李长喜,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等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士应邀出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成立仪式
本次论坛标志着北京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的成立,成立仪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戴昕副院长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教授代表学院热烈欢迎学术界、实务界嘉宾们的到来。他表示,面对新一轮技术革命,数字治理法治化和法治建设数字化已成为21世纪国家治理的核心特征。在120周年院庆之际,北京大学法学院正式成立“北京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旨在更好地支持和整合校内外研究力量,提高数字法治研究整体水平,促进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并为国内外规则制定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人才储备。本次论坛的召开,也将为各位专家学者提供优质的交流平台,推动我国数字法治事业不断向前。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数字法治研究中心并举办首届数字法治年度论坛,是对北京大学法学教育特色的传承,也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事业,希望北京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成为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学术机构,为中国数字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提供支持。姜伟会长围绕法律规制人工智能技术的时机、法律规制人工智能技术的程度、法治保障人工智能发展的成效等问题,深入阐释了人工智能规制的目标、原则与方法。
会议支持单位、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逢良对北京大学法学院120周年院庆表示衷心祝贺,对吉大正元公司的发展历程及与北大法学院的合作历程进行了回顾,对吉大正元公司与北京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的合作表示了期待。
北京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对各位嘉宾的参与和支持诚致谢意。他表示,数字法治研究中心的正式成立是承前启后的重要节点,中心将围绕招生教学、学术交流、制度研究、国际合作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工作,努力实现创先争优的目标。
在各位嘉宾的见证下,姜伟会长、郭雳院长和王锡锌教授共同为北京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揭牌。
主旨演讲论坛:数字法治建设的前沿议题
主旨演讲论坛由北京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教授在演讲中表示,数字时代正在重新定义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需要法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展开共同研讨与应对。数字时代所带来的是一场根本性的法律变革,具有多维结构、多元关系。法律如何应对数字时代的挑战至关重要,必须支持智能向善的价值导向,统筹发展与安全,构建人权、技术权力和公权力之间的新型法律关系,运用多种法律机制来应对变化,加强国际数字法治的合作,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李长喜局长回顾了我国全功能接入互联网的三十年历程。通过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实施体系、严密的监督体系以及有力的保障体系,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他总结了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系统谋划与体系推进以及传承创新和开放合作等五大经验,提出要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网理念,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实施体系和监督保障体系,为未来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杨合庆主任以“以信任与合作为出发点来构建数字法治”为题进行了主旨发言。他总结了数字时代信息传递去中心化、数据产生去中心化等特征,回顾了数字社会推进法治建设的主线。他强调,政府在管理数字经济时,往往需要依赖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和数据能力,政府与平台间应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以应对信息技术带来的挑战。平台需保证中立性和透明度,与政府协作更好地进行网络治理,保护用户权益。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教授分享了对数字时代犯罪变化及刑法治理的见解。随着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犯罪形态和手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对社会治理和刑法适用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犯罪在网络时代也表现出层层转包的特征,而新型犯罪如网络诈骗、数据泄露等在数字时代迅速崛起,犯罪手段更加高科技和匿名化,形成复杂的网络犯罪生态。林维教授提出,数字时代的刑法治理需要适应新的现实,推动数字生态的综合治理,通过国际合作应对跨国界的网络犯罪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教授深入探讨了民法对数字法治的重要意义。王轶教授从“怎么看”和“怎么办”两个角度展开论述。他认为,民法的发展背景经历了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到信息文明的演变。《民法典》中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及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标志着民法在数字时代的转型和发展。解决数据财产利益的初次分配是数字法治的关键,需要结合民法与宪法中的相关规定,探讨数据财产利益的归属问题,确保利益均衡与分配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围绕“数据二十条”表达了有关数据权利的思考。他指出,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之间关系复杂,分割权利可能会限制数据流通,妨碍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因此,他主张应打破这些界限,重新塑造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经营权的相互流通和交易关系,以更好地满足数据流通交易需求。
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张守文对六位嘉宾的主旨发言进行总结,肯定了相关发言的学术和实践意义,并指出未来可持续推进的研究方向。
【数字法治专题研讨会:人工智能立法的理论议题及制度架构】
【主题报告:人工智能治理的多学科视角】
下午数字法治专题研讨会的主题为“人工智能治理的多学科视角”,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副院长杨晓雷主持。他强调人工智能治理需要从技术、法律、伦理和政策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在以“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实践及国际协同”为题的报告中详细阐述了中国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的理念与实践,介绍了AI治理的国际共识与重要国际文件。各国在人工智能治理中的立场和实施路径存在差异。人工智能治理中涉及知识产权、算法治理和多元治理的挑战,可以考虑建立国家级AI安全研究机构,并在联合国框架下加强国际协同,关注中国面临的训练数据、算力和算法受限的问题。当前的法律框架无法完全解决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合法性问题,行业自律和技术措施将是未来的重要方向。
北京大学智能学院马修军教授的演讲聚焦“人工智能技术视角下的治理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后,云计算不仅管理数据库和软件,还要管理人工智能算法,开启了“智算时代”。在人工智能影响下,互联网业态可能面临重构,商业模式和技术后台都会发生架构变化。尤其大模型具有泛化能力,能够同时处理多元任务。人工智能的规制不仅限于大模型,还包括未来可能超过人类数量的人工智能体之间的交互。为了确保这些技术合乎人类伦理,他建议从通信角度提前布局人工智能应用体系的规制。可以考虑打造一个结合法律规则和技术实验的人工智能治理模式。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孟涓涓教授分析了人工智能技术使用对人类社会行为和公平的影响。她指出,人工智能在劳动市场上既可能完全替代也可能协助人类工作,这两种情况对社会公平的影响不同。替代往往会加剧不公平,而协助则可能促进社会公平。同时,跨文化研究发现不同国家和文化对隐私的重视程度和原因不同。此外,她还讨论了人工智能引发的行为问题,如思想极化、数字成瘾和认知退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余成峰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生成式法律大模型的伦理风险与法理反思”。他首先介绍了当前人工智能应用模型,特别是法律大模型的工作原理,分析了应用中的四大问题:模型的统计学本质导致其缺乏深度法律解释能力;黑箱性和可解释性问题;题海战术;算法偏见。他认为人工智能应被视为一种新型沟通方式,而不是单纯的智能体。最后,他从社会、时间和事实三个维度探讨了人工智能对法律沟通的影响。
【圆桌研讨:人工智能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第一场圆桌研讨
第一场圆桌研讨由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张欣教授主持,围绕立法的必要性、立法时机的选择、立法体系的协调衔接、域外立法的比较、核心议题研讨以及人工智能立法影响前瞻等重点议题,由浅入深开展交流。
针对人工智能立法的必要性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张凌寒教授从产业利益、技术发展和国际竞争三个角度阐述了立法的必要性。她呼吁尽快出台相关立法,为人工智能治理提供全面的参考和讨论框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周辉指出,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需要一个确定的法律环境。现有法律框架如知识产权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调整,以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当前的双轨制监管模式存在冲突和不协调现象。制定一部基础性法律可以帮助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此外,有必要从央地关系视角分析如何构建合理法监管机制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戴昕教授指出,人工智能作为一个广泛的概念,涵盖了各种自动化处理过程,难以有明确的边界界定。人工智能的功能类似于互联网,作为具体的生产工具集成后形成新的基础设施。因此,进行实质规制意义上的人工智能立法难度非常大。不过,制定框架性法律具有重要的表达价值。立法应侧重问题导向,涵盖关键法律关系和纠纷解决路径,满足实际需求,即使体系性不强,也能够有效应对重要风险。
针对立法体系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张凌寒教授指出,《人工智能法》可能定位为要素法、产业促进法、服务应用法、监管法或基本法,需要分析其与现有法律的关系。她强调,《人工智能法》需解决现有法律无法覆盖的算力、算法模型、人工智能产业应用以及人机关系等问题。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网络与数据法学研究所执行所长吴玄副教授提出,首先,《人工智能法》应在现有网络信息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继承和发展,细化平台责任,涵盖开发者、提供者和使用者等角色。其次,该法应在应用层面整合传统法律规则,解决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问题。最后,《人工智能法》应将伦理指南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提供明确的指引方向。
针对《人工智能法》的独到之处与立法逻辑。周辉副研究员指出,《人工智能法》需实现发展和监管的深度融合,分级应对不同风险,包括已识别的风险、预期风险和无法预期的风险。此外,法律应设计促进发展的制度,如知识产权制度革新、开源激励和安全投入的财税豁免机制。
针对域外概览和比较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教授指出,欧盟《人工智能法》是目前全球最全面的人工智能立法,采用风险规制的思路。然而,他认为欧盟将人工智能系统单独进行风险评估的方法存在问题。他强调,中国应借鉴欧盟的分类方法,同时避免机械地将人工智能物化,应综合考虑其作为服务和产品的双重属性。北京大学法学院彭錞教授指出,人工智能法和人工智能立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立法需要明确目标和价值,设计合适的制度并落实监管与救济机制,并呼吁在立法过程中超越传统法学,结合社会科学进行跨学科研究。张凌寒教授指出,中国不应全盘照抄欧盟的立法思路,应当考虑人工智能风险的文化差异和预测难度。她提到,欧盟将风险评估方法应用于人工智能治理存在局限,未能提供有效的通用人工智能规制方案。她呼吁中国结合自身情况和智慧,谨慎制定《人工智能法》,以避免过度依赖他国经验。周辉副研究员指出,美国的人工智能立法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规范政府的人工智能应用活动,以及鼓励政府机关示范应用人工智能。美国通过政府采购支持市场发展,同时在司法和独立监管方面提供操作性指引。中国应借鉴美国经验,加强中美双方在治理一线企业和实务专家之间的对话。
针对基础模型规制问题。阿里研究院数据经济研究中心王峥副主任指出,模型界定不应仅依据技术标准,还需考虑风险特征和性价比。基础模型应有更高的安全标准,但也需减轻其责任压力。王峥副主任建议将事前严格限制转变为事后救济和赔偿,通过输出端管控模型产出,确保内容合规和安全。
第二场圆桌研讨
第二场圆桌研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高飞处长主持。他表示,人工智能立法需要综合考虑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多样性带来的挑战。
北京大学法学院胡凌副教授指出,基础模型不宜单独规范,应结合实际社会和经济变化动态调整。建议将技术标准交由行业自下而上形成。对于开源责任豁免,他强调实际效果比过程更重要,需根据领域具体情况制定责任制度。关于伦理问题,他建议从社会关系角度具体判断,不宜在法律中全面覆盖所有伦理问题。
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李丽执行院长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必要性、训练数据管理、开源体系建设及全球治理影响发表了见解。她强调,尽管技术突破面临挑战,但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必需的。她呼吁对训练数据管理保持宽容,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探索合理使用。她还指出开源体系的重要性,呼吁建立可信的豁免制度。关于全球治理,她建议中国应制定框架性和宣示性的人工智能法,以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腾讯研究院首席数据法律专家王融提出,目前制定《人工智能法》时机并不成熟,因为技术和商业模式尚未成熟,而现有监管制度已涵盖大部分风险。她认为,欧盟的《人工智能法》可能面临尴尬局面,应对其抱有批判态度,立法应在技术和商业模式成熟后进行,以更好应对实际问题。
会议总结
在论坛总结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戴昕副院长表示,在数字法治研究中心成立后,北大法学院希望通过实质性的活动和成果,与校内外各相关专家和机构合作,为数字法治发展贡献智识。在会议最后,北京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归纳了本次论坛形成的理论共识与建设性成果,并代表北京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对参会学者专家表示感谢,对未来的合作交流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