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112期:传统中国先占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24-07-02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24618日下午1500,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112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期论坛由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顾元教授主讲,讲座主题为“传统中国先占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腾教授担任与谈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主持了本次活动。



讲座伊始,顾元教授简要介绍了中国古代先占法律制度的研究意义,认为传统中国以独特方式建构其无主物法律规范体系与秩序,体现了“中国经验”的特别旨趣,并为现代民事立法提供可能的史鉴价值。

顾元教授系统梳理了唐代至清代关涉先占制度的法律文献,指出唐律“山野物已加功力辄取”与“占山野陂湖利”条是唐代建构无主物先占制度的基本条款,规定了无主物原则上归先占者所有,但以“加功力”为根本要件。该立法以民本主义和物尽其用为基本价值依归,追求自然资源的公私共利。发展到清代,清律“盗田野谷麦”条确立的无主物先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山川薮泽之利“与众共之”的传统,更注重垄断和管控资源,体现出国家为集权需要而更加主动地干预经济生活,与民争利,并且为了防止资源枯竭而采取更多的治安预防和社会控制措施。

结合清代“殴死窃放田水者案”等审判实践,顾元教授进一步提出先占取得思想在传统司法解决物权纠纷的价值权衡中具有优势。中国古代法对无主物的分类和处理,以及在实质意义上区别对待动产和不动产的治理逻辑,集中展现了中国传统的私权立法和物权保护思想,其当代价值有待深入挖掘。



随后,三位与谈人围绕讲座主题分别阐发了自己的观点。熊丙万教授结合民法对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阐释其中存在的单向道德观念和财产有效利用之间的权衡问题,认为深入探究传统社会先占制度有助于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尤陈俊教授认为,传统中国先占制度研究不仅是法律史的重要问题,其深远影响亦贯穿至当代社会的诸多领域,先占规则的流变体现了时代背景下的经济因素与政治考量。朱腾教授指出,梳理传统先占制度规范的历史演变对既有中国法律史知识结构体系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与此同时,还应注意发掘先占规范的制度实践与社会效果,从而揭示其背后蕴藏的传统法的深层逻辑。



在互动环节中,顾元教授针对老师和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详细解答。马小红教授对顾元教授的精彩讲座和各位与谈嘉宾的深刻点评表示感谢,本期论坛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高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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