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2024年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系列讲座第六讲在京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蔡睿以“公法如何影响合同效力”为题作学术报告,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广新研究员主持讲座。
讲座现场 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广新研究员主持讲座 报告围绕“公法如何影响合同效力”这一主题,从合同适法规范(规定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的历史沿革、判例和学说的发展、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等三个方面展开。蔡睿介绍,合同适法规范作为沟通私法与公法的管道,使公法上的管制规定得以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进入私法之中。从合同适法规范的立法沿革来看,立法者一方面注重提升影响合同效力的法源位阶,另一方面区分了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可以认为,扩大合同自由是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一大趋势。理论界和实务界经过数十年的不懈努力,在合同适法规范的理解与适用方面达成了诸多共识。 民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蔡睿作学术报告 蔡睿指出,当前围绕《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解释适用,有三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是如何界定该款中“强制性规定”的范围。从比较法上看,存在统一说和区分说两种学说,前者采广义的强制性规定的概念,后者则区分私法上的赋权性规范与公法上的禁止性规范,主张将私法上的赋权性规范排除在外。二是如何构建“违规”合同的效力评价方法。实践中,许多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定的合同被法院依据公序良俗条款宣告无效。这一做法虽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但也存在架空公序良俗条款立法目的和危及合同自由的风险。三是对违法合同的效力评价,在绝对无效与绝对有效之间,是否还存在多元化的效力类型。 蔡睿认为,对于“强制性规定”的范围界定,统一说和区分说体现了对法律规范的本质属性、公私法二元区分及其相互关系的不同认识,也与不同国家法律的规范构造有关。我国采取何种解释论立场,需要考虑我国法律的规范构造和实践需求;如采纳区分说,还需要对区分标准展开进一步研究。对于违规合同的效力问题,蔡睿认为,我国民法中的适法规范将影响合同效力的法源位阶限缩为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一做法从比较法上看独具特色,同时也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合理性,应当坚持这一规定。对于确有必要宣告无效的违规合同,在适用公序良俗条款时,应探索建立严格的审查框架和评价方法,以维护合同自由。对于违法合同的效力,按照比例原则,基于公共利益对合同自由施加的限制应考虑必要性和适当性。因此,违法合同在绝对无效与绝对有效之间,还应存在多元化的效力类型。除当前法律中明确规定的部分无效、效力待定等情形外,其他类型仍有待发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青年科研人员30余人参加论坛。在交流环节,参会人员与主讲人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方法、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评价、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行为的效力认定、合同违反部门规章时的司法审查方法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