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违约救济的新发展”报告会
12月28日上午,由河南省律师协会、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违约救济的新发展”报告会在郑州举办。民法学研究会系统、政法系统、高校科研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共计900余人参加本次报告会。报告会由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宏伟主持。
图:报告会签到现场
图: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党支部副书记、研究员、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河南省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李宏伟主持
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徐步林在致辞中向出席本次报告会的各位领导、业内同仁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并表示违约救济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违约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违约救济的新发展是目前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和研究的焦点和重点,相信通过王利明教授的报告,大家一定能够获益良多。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讨论,共同推动违约救济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图: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徐步林
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学志在致辞中再次对王利民教授、田土城教授及法律界同仁的到来表示欢迎,并表示今天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五周年,作为承办单位,感谢主办单位河南省律师协会和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给予的机会。面对新发展和新变化,我们需要不断地加强违约救济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相信王利明教授高屋建瓴的分享,对民法典思维的培养与传播,对实务疑难问题的解决都大有裨益。
图: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学志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体系化阐释了违约救济的新发展。王利明教授以“违约救济的概念与理念”作为切入点,深入解析了司法解释中贯彻的“填平原则”“衡平原则”和“预防原则”。接着,他详细阐述了合同解除制度的新发展,包括基于根本违约导致的法定解除和以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的协议解除两个方面。同时,王利明教授还从构成要件、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司法终止的必要性、不属于情势变更和司法终止的时间五个问题入手,分析了合同的司法终止作为实际履行制度发展的新动向。王利明教授还就可得利益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他指出,计算可得利益时应扣除合理成本,且应以替代交易为计算标准。他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讨论了替代交易规则在继续履行的金钱债务合同中的适用。最后,王利明教授对违约方因违约获益的可得利益计算、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等其他损失、损益相抵规则适用范围、实践中违约金调整的几个观念误区、定金责任适用于根本违约、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不同于违反本约的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尽剖析。
图: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田土城作为与谈人分享了以下观点,首先,田土城教授认为可以从违约救济权制度的新发展和违约救济规则的新发展两个方面,来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违约救济的新发展。接着,田土城教授解释了这两个方面的含义,前者实际上是违约发生后当事人有没有权利进行救济的问题,后者则是在有救济权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什么规则、标准和依据进行救济的问题。最后,田土城教授分别分析了违约救济权制度和违约救济规则新发展的具体表现。具体而言,违约救济权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合同终止确认权的创设、合同解除三个月异议期限的废除、合同解除独立于违约责任和清理等方面;违约救济规则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可得利益计算扣除履约成本的新规定、可得利益计算规则、违约金调整规则、违约金和定金选择适用等方面。
图: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田土城
本次“民法理论与实践”报告会圆满成功。(□于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