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全球教席、东京上智大学荣休法学教授Shinya Murase 于2020年9月23日晚,围绕“传染病与国际法”这一主题开展线上学术讲座。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一峰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军、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研究生张茂莉、海牙国际法研究院“流行病与国际法”项目成员黄愉翔担任嘉宾,校内外近三百名师生参与受益。
Shinya Murase教授是东京上智大学荣休法学教授。他于东京国际基督教大学获学士学位,于东京大学获法律科学博士学位。1974至1976年,他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和研究员,1995年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他于1998至2004年担任亚洲开发银行行政审判庭法官,2009年至今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2013年至今任大气保护专题特别报告员,此外他还兼任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研究院成员。他的主要著作有《国际法问题:跨界整合的视角》(英文)和《国际立法:国际法的法源论》(日文,中文译本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对话。
Shinya Murase:传染病影响人类生活各个方面,因此,我们不能仅通过国际公共卫生法视角看待传染病问题,而应该从一般国际法视角,特别是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国际交通法、国际和平和安全法以及国际人道法的视角看待它。
国家在防控传染病方面有前、中、后三个阶段的责任。传染病爆发前,国家应为可能发生的疫情做充分准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如在食品市场、食品运输等方面做好预案,加强对医疗专家训练和对普通民众教育等。在传染病出现后,疫情发现地国有24小时内报告的义务,如有必要,还有寻求外部援助的义务。其他国家应采取预防性措施,如限制入境,以防止传染病传播。传染病结束后,疫情发现地国应建立审查委员会。
国际法上,追究国家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责任是非常困难的:第一,国际法应对的是人类活动,而不是细菌、病毒之类的自然现象。第二,国际法还没有规定国家在传染病方面的法律责任。第三,传染病出现与国家行为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第四,不可抗力、危难和紧急状况可能被援引,以排除国家行为的不法性。第五,即使国家责任能够成立,国家也难以控制传染病,满足停止不法行为、保证不再重犯的要求。应对传染病问题应该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团结合作,而非追究国家责任。
张新军:领域管理责任在初级规则上要求国家有勤勉(due diligence)管理义务。构成违反义务的不仅仅是不作为,还必须有对不作为所伴随的主观要素的评估(可追责的疏忽大意culpable negligence),即国家是否对可能带来损害的危险有认知、是否(在时间上)有可能阻止损害的发生。上述评估基于科学原则并需举证。在疫情责任上,基于目前的科学水平和人们对新的突发疫情的认识,主张突发疫情发现地国的责任不仅是困难的,在现行法律上甚至也是不可能的。任何有关追责的动议只能看作为一种政治操纵,因此必须避免。
黄愉翔:追究国际组织责任有两大要素,一是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该组织,二是该行为必须违反国际法定义务。追究国际组织责任的困难在于缺乏明晰的法定义务基础。面对该障碍,学者们尝试通过国际组织授权目标来追究国际组织责任,主张违反这些目标相当于违反法定义务,可以用角色责任来解释国际组织因违反其授权目标而被追究责任。目前,学者们对角色责任的论证还不够充分,不能说明国际组织的授权目标可以成为追究其责任的义务基础。
张茂莉:现有的《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要求,如果要将一个案件提交给国际法院,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是否存在争端;第二,是否属于解释或适用《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的问题;第三,争议事项是否已通过提前协商或世界卫生大会解决;第四,当事国是否选择其他争端解决机制。此外,若寻求国际法院解决争端,还需处理起诉资格(standing)的问题。世界卫生组织设置的四个条件意在鼓励成员国通过沟通而非直接诉诸法院来解决争端。在卫生法领域,国际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各国应当避免以裁决之名将矛盾激化升级。争端解决机制设立的目的是替代战争来解决问题,而非挑起战争。
陈一峰:疫情发现地国有义务寻求外部帮助,该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
Shinya Murase:疫情发现地国寻求外部帮助的义务不具有强制性。2008年缅甸因遭受纳吉斯飓风而引发疫情时,英国和法国派出军舰尝试进入仰光港以带回本国滞留货物,缅甸政府拒绝了英法两国要求。这里就涉及缅甸政府是否应当履行义务接受外部帮助的问题。国际社会的主流意见还是谴责英法两国的行为,因为他们应当派出商业船只而非军舰去处理货物问题,派出军舰将被视为一种侵入性行动。面对自然灾难的时候协作性的合作行动比侵入性行动更可取。
文/冯丽羽、陈哲
对外事务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