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教授徐国栋谈《民法典.物权编》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仲裁法学研究

2020年12月20日上午,江西省仲裁法学研究会邀请我国著名民法学家、厦门大学教授徐国栋就“《民法典.物权编》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专题讲座。江西省仲裁法学研究会的部分专家、学者,法官、律师,企业高管以及高校在读学生60余人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由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熊进光主持,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张志勋和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罗时贵作为与谈嘉宾。

徐国栋教授从五个方面解读了《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则:第一,《民法典》第4条解密。他认为所谓“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指的是所有制平等,并非其他;第二,《民法典》第322条规定的添附制度。详细介绍了附合、混合、加工三者共同构成添附制度的历史来源,并重点分析了添附中的混合制度,介绍了依照约定确定混合物归属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混合物归属的情况,以及法官确定物的归属时应注意的问题;第三,动物的主体性问题,认为对于有感动物应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主体地位;第四,《民法典》第320条规定的从随主原则,认为对于简单从物可以适用第320条,对于复杂从物宜采用从不随主原则;第五,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认为法律不应当保护在权利上睡觉之人,物权请求权也应适用诉讼时效,并且采用搭桥模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占有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第六,无主物问题。指出比较法上埋藏物、隐藏物以及遗失物均为无主物,并认为当下处于一个无主物时代,为贯彻绿色原则,民法应当为无主物的归属确立规则。针对每一个问题,徐国栋教授均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角度深入探讨,并聚焦于《民法典》相应规则的司法适用。

与谈人张志勋教授一方面阐释了民法与国际法关系问题,认为古罗马法极大影响了国际法,表现在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或丧失的规则,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的限制规则;另一方面提出如何完善国际私法与民法典衔接问题,表现在关于适用国际条约的制度、适用国际惯例的制度和三类特殊合同适用中国法律的制度,需要及时填补这一立法真空。

与谈人罗时贵教授从物权编为何重要、财产分配如何实现正义以及物权取得方式如何完善三个方面提出了一己之见。他指出物权之所以重要,借用黑格尔的主张,财产权是人格权的定在或现实化,无财产无人格,侵犯财产权视同侵犯人格权;如何实现财产分配的正义,可以在借鉴“诺克条件”和“”诺齐克条件”的财产取得原则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社会境况、生态环境、文明态势等因素逐步调整和推进资源平等(而非福利平等)的分配方式,以做到分配资源方面的平等,实现财产资源的分配正义;对于物权取得方式的完善,罗时贵教授认同徐国栋教授的主张,应当承认无主物的先占制度和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对添附取得方式应当予以精确化。

最后,与会人员就财产与物的区分、财产与人格的关系等问题与徐国栋教授进行了互动交流。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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