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的故事——共和国法治建设的一个侧影
发布日期:2021-01-0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文化专版 作者:何勤华

 第二次复校群英谱:韩来璧、金立琪和彭万林

  韩来璧、金立琪和彭万林3位老师,是华政1979年第二次复校以后民法专业的学科带头人。虽然3位教授都已驾鹤仙去,但他们对华政所作出的贡献却没有被遗忘。
  韩来璧(1928年-2006年),河北博野人。1954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后进入华东政法学院工作,1956年评上助教。1958年华政第一次被撤销、并入上海社科院后,韩老师就转入上海社科院政治法律研究所任教。1960年,又被调到上海市美术专科学校工作。
  1979年华政第二次复校时韩老师回到华政,担任民法教研室副主任,1992年被评为教授。韩老师同时兼任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总干事。韩来璧老师积极参与国家与地方的立法建制工作,1994年受上海市司法局委托,参加了于199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公证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教学和科研上,韩老师也颇有建树,主编了《民法概论》,合著了《民法学教程》,发表了《安乐死应为法律确认》《民法通则中债权独立成章之管见》等多篇论文。
  在华政的所有老教师中,笔者与韩来璧老师认识最早。1980年,我在北京大学法律系读大三时和李志敏老师聊天,李老师问我毕业后准备做什么?我说:“希望回到上海当老师,从事大学法学教育的工作。”因为,在读大学以前,我在农村人民公社机关工作了3年,感觉自己不太善于处理比较复杂的人际关系,在大学教书比较单纯,只要备好课、上好课,学生欢迎就可以了。李志敏老师非常支持我的想法,他说:“那你回到上海,去找我的同学兼同乡韩来璧老师。华政刚刚恢复招生工作,韩老师在那里负责民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就这样,我拿着李志敏老师写的引荐信,来到上海找韩来璧老师。韩老师住在华政老校区东风楼后面的宿舍楼,对我非常热情,虽然当时他患有美尼尔氏综合症,话说多了、累了就会头晕。但他还是非常详细地向我介绍了华政的现况和发展远景,热情地欢迎我到华政民法教研室工作。临别时,不顾我的劝阻,坚持把我送到校门口,让我备受感动。也许冥冥之中早有安排,我研究生毕业留校后和韩老师住在一幢宿舍楼,每天都可以与韩老师照面。从日常生活中,我了解到韩老师不仅是一位好老师,还是一位好丈夫、好父亲。
  金立琪(1930年-2018年),湖北麻城人。1948年9月至1951年8月就读于上海法政学院法律系。1951年9月至1952年8月就读于上海学院法律系。毕业后进入华东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先后担任助教、讲师。1958年9月至1963年12月,调任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工作。1964年1月至1972年4月,调回华东政法学院,先后在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和政治经济学教研室工作。1972年4月至1979年6月,在复旦大学经济系工作。1979年7月,重新回到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工作,先后担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直至1997年10月退休。
  金老师是1979年华政复校后民法学的骨干教师,也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上海民法学界最为活跃的学者之一。1981年在《法学杂志》上发表的《试析合同纠纷的原因》,较早地关注到我国从原来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大量合同纠纷现象,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制定、颁布和实施时,金立琪老师不仅参与了该法草案的讨论,还发表了《关于〈民法通则(草案)〉讨论的几个问题》,对该法草案中存在的一些不同观点作了详细阐述,对该法的完善作出了贡献。1989年,金老师又与其研究生徐明在《中国法学》(第1期)上发表了《论土地经营权》一文,在我国比较早地对当时社会重点关注的土地经营权的历史以及单纯所有权、经济所有权以及地租的理论和土地经营权的关系等进行了深入的论述,赢得了学界的认可和重视。
  彭万林(1930年-2012年),安徽芜湖人。1952年7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后转入筹备中的华政任教师。1954年7月16日,接中央高等教育部“关于留苏预备生名单的通知”,于同年8月下旬赴北京俄文专科学校留苏预备部,接受俄语强化训练,并于1955年8月赴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现圣彼得堡国立大学法学院)学习,1959年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副博士(硕士)学位。回国后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历史系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
  1979年华政第二次复校时,彭万林老师回到华政,担任民商法学科的负责人。主要从事中外民商法、前苏联东欧民法、资产阶级民法等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民法原理》《民法学》(全国高校统编教材,任主编),《国家赔偿法原理》等。
  愿以此文,慰藉韩来璧、金立琪和彭万林3位老师的在天之灵。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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