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明灯引航系列讲座
发布日期:2021-03-17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21313日晚上6点,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团委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协会承办的明灯引航系列讲座“法律人及其伦理”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0602会议室与腾讯会议同时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担任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王轶教授进行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郭栋、团委肖晶、张钧陶,以及来自学校、学院的三百多位同学,线上、线下参与了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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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宗明义,陈景辉教授提出法律人及其伦理这一问题的重点在于何为法律人。培养法律人是法学教育的目标,但法律人的标志是什么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说法。无论是“法律人思维”,还是“法律知识”,亦或者“参与职业实践”,都很难一言以蔽之。从这些争论中可以看到,社会对于法律人,除了掌握法律知识之外,还有其他特定的期望。

陈景辉教授随后引入了新的讨论——法学教育是否是必要的?陈景辉教授先提出了几种常见的质疑,如“法律是无法学完的”、“法律条文中的绝大多数字词经过国民教育已经足以理解”、“法学教育是对实践的模拟”等,并分别进行了辨析。要回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回到社会对法律人基本角色的期待上。法律是社会的公共判断标准,而法律人是对他人重大利害关系的判断者。“针对他人”这一属性决定了法律人不能依靠自身偏好进行判断,“针对重大利害关系”这一属性决定了法律人必须慎重进行判断。所以,法律人必须按照社会的公共标准进行判断,法律人的角色正是应用法律对他人进行重大利害关系的判断。

所谓“法律”,必须是本国目前正在生效的实在法,这决定了教义学对法律人的重要意义。教义学的本质就是不能挑战学科的基本前提,而法教义学所强调的正是不能挑战本国的实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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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培养受实在法约束、以法律的判断取代自己的判断的教义学观念。而法学教育最大的失败就是培养出不具备教义学观念的所谓“懂法的法盲”。然而,培养教义学观念只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中还存在其他一些自学无法替代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即法律的体系性观念。体系性包括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前者表明法律条文的位置体现条文的意义,后者表明法律的价值、原则决定其意义。所以,法学教育中,最多的时间应该放在体系性观念的建构上。 

在此基础上,陈景辉教授指出,法律人也同样面对着巨大的风险。体系性和教义学观念决定了法律人的高度专业性。而法律的体系性本身也暗含了法律的开放性。这就导致了法律人作为专业人士,可能借助法律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一风险不能被法律所化解,所以必须引入法律规则之外的职业伦理。职业伦理和法理学是对教义学的反省,是法学教育的“解毒剂”。法律职业伦理内部又可划分为忠诚于当事人和忠诚于法律两种要求,这就表现为法律职业的分化,如法官和律师的区别,而这种角色分化最终应当统一为忠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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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点评环节,王轶教授高度赞扬了陈景辉教授的讲座,并结合自己《民法总论》课的授课经验,强调教义学观念和体系性观念对于法科学生的重要性,指出类型化思考与体系化思考是民法学的基本思维方法。

王轶教授认为陈景辉教授的讲座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要求。法治人才的培养,既要培养精通法学知识的法律人,更要培养具备职业伦理的法律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生力量。王轶教授通过援引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来阐明法律人应当在准确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最后,王轶教授鼓励同学们认真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本次活动是校团委指导下,校级领导班子联系学生社团的实践,体现了学校、学院思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整体格局与要求,有效发挥学生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杨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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