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学术成果交流”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21-03-22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7.jpg

报告开场

202135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学术成果交流”第一次报告会在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与腾讯会议室线上同步顺利举行,现场及线上校内外共八十余位老师和同学参加报告会。报告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教授主持,由2019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杜吾青进行主题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生聂友伦、2018级经济法学博士生黄尹旭、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生钱坤、2019级民法学博士生张梓萱、清华大学法学院2019级刑法学博士生蔡燊参加报告会与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雷教授,李奋飞教授,尤陈俊副教授,朱虎教授莅临报告会并对博士生进行指导。

王旭教授首先介绍了报告人、指导老师和与谈同学,然后就“博士生学术成果交流”报告会的举办目的进行了具体说明。王旭教授指出,博士生学术成果交流对于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提升论文成果的学术质量,塑造批评的学风,具有重要意义。“博士生学术成果交流”旨在为在读博士生提供一个有学术深度,有观点争鸣,有针对性指导的跨部门法学科的学术交流平台。因此,报告会的与谈环节和指导环节应该以实质性批评为主,表扬和批评要符合“比例原则”,鼓励犀利点评和观点交锋。

报告内容

在报告环节,杜吾青博士生以“宪法与部门法的‘视阈交融'-以通信秘密的宪法变迁为中心”为主题进行了近一个小时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围绕“宪法和部门法关系视野下的问题意识”、“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和“通信秘密的限制方式”三个部分展开。杜吾青认为,民法、刑法、刑诉法等部门法中不同的实践问题为重新发掘和解释宪法上的通信权利提供了理论契机,在合宪性审查背景下聚焦通信权利的规范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宪法上通信权利的精细化研究也在反哺基本权利理论的总论和分论层面具有重要意义。杜吾青指出,通信状态落入宪法上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具有规范基础和价值基础,但在学理层面还应当以实践为指向,进一步细化通信状态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此外,通信秘密的限制方式可以解释为一种一般法律保留与加重法律保留并存的双轨限制模式,这一解释方案能够一定程度上回应部门法的实践问题,并且能够在宪法的框架内逻辑自洽。

与谈环节

在博士生与谈环节,共有5位不同部门法背景的在读博士生围绕杜吾青的主题报告进行了深度与谈。聂友伦认为,对通信权条款中的“通信”采取一个适中的解释范围,能够更为高效地回应宪法与实践的张力,也能够使得《宪法》第40条第1句话和第2句话解释方案的逻辑关系更为顺畅。钱坤认为,对通信的两个要件的总结以及对通信秘密规范内涵重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对于通信权利的深入研究要着重解决技术条件造成的风险如何与通信内容相关的问题。张梓萱认为,报告中围绕通信的规范阐释问题意识清晰,但需要进一步详细论证通信权利与“隐私权”“个人信息自决权”等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关系。黄尹旭提出,宪法保护通信权利背后的价值基础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自我收发信息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可能也属于通信权利的保护范围。蔡燊就刑法学上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保护的主体进行与谈,他认为,将宪法第40条第一句话理解为法律保留,可以为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松绑。但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依然是个人法益而非集体法益。

尊师指导

在对报告和与谈博士生的指导环节,程雷教授,李奋飞教授,尤陈俊副教授,朱虎教授,王旭教授分别就部门法中的实践问题,宪法规范的解释方案,法解释学方法运用等方面进行了精彩的指导发言。

程雷教授指出,宪法上的通信权利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密切相关,应当重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公民通信权利保障和限制的规范条文,同时也要对《宪法》第40条和《监察法》上的技术调查措施如何有效衔接进一步研究。李奋飞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在实践中,能够极大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通信方式还有进一步激活的空间,对嫌疑人通信的例行检查在立法中能否分类进行制度设计,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利,降低诉讼过程中的制度成本,又有效防范案件信息外流等风险。尤陈俊副教授认为,把《宪法》第40条第1句话和第2句话试图解释得圆融的问题意识值得肯定,但从论证素材的选择,外文文献的选用,在整体法秩序而非局限于宪法或部门法的层面检验第40条的解释方案等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报告内容。朱虎教授认为,这篇文章主要试图以教义学的立场回应科技带来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应该着重探索宪法保护通信权利背后的价值原理,以及回应情境化下的采集、储存和分析通信状态信息如何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上围绕个人信息的“处理”概念对接的问题。王旭教授认为,“视阈交融”的前提是预设了视角的平等性,应当以一种主体间性的视角来看处理和看待宪法和部门法的关系,报告内容其实可以引申出较多原理性问题,围绕基本权利竞合,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核心领域”等问题,报告人还可以进一步深入论证和思考。

在报告会的最后,杜吾青同学从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保护,个人数据的情境化保护等方面简要对与谈和指导意见进行了回应,并表示要进一步对论文进行润色修改,产出更好的学术成果。报告会共持续了近三小时,王旭教授对本次报告会进行了简短的总结,在热烈的掌声中,宣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学术成果交流”第一次报告会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杨玉芬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