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举办“法的门前”系列讲座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南开大学法学院

据南开大学消息,2021318日下午14:30,南开大学“法的门前”系列讲座经济法专场在南开大学法学院123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讲座邀请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兵老师主讲“三”新时代经济法治的守正与创新,讲座内容围绕何谓“三”新、经济法治的基本定位与功能、经济法治改革的定向与定则三个方面展开。

一、何谓“三”新

陈兵老师指出,“三”新时代中的“三”新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三新”经济不同。“三”新时代是从我国总体战略出发,指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和新发展格局,其中,新发展阶段表明历史方位,新发展理念树立指导原则,新发展格局确定路径选择。

“三”新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新发展阶段为新发展格局树立服务大局,新发展格局为新发展阶段确立经济战略;新发展格局为新发展理念确立践行对象,新发展理念为新发展格局确立基本遵循;新发展理念为新发展阶段确立价值导向,新发展阶段为新发展理念确立实践基础,三者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作用。

二、经济法治的基本定位与功能

经济法制与经济法治不同,从词源的角度来说,经济法制是静态的,是制度层面的框架图景;而经济法治是动态的,是实践层面的考察研究。其中,经济法治中的“法”是对“法”与“良法”的认知, “治”是对“守法”与 “善治”的践行。

经济法治的功能价值包括空间管辖功能、主体组织功能和行为规制功能。其中,空间管辖功能,与传统法相对单一的适用空间不同,经济法的管辖空间更加多元化、差异化,包括各类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自贸区(港)、新区等。主体组织功能,经济法治在动态意义上可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在静态意义上则能经由组织管理活动形成“有组织的经济”。行为规制功能,在经济法领域,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与竞争行为,以及相应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行为是经济法治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三、经济法治改革的定向与定则

(一)三”新时代经济法治的发展方向

对于“三”新时代经济法治的发展方向,陈兵老师主要从空间多元化与管辖权扩展、组织经济与主体平台化、行为的信息化及其有效规制三个方面与同学们展开了探讨。

1、空间多元化与管辖权扩展

面对新型数字空间,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已经突破国家主权的地理局限。对市场主体的管辖可以依其在数字空间存在某种“关联因素”或“连接点”而适用该国的经济法。

2、组织经济与主体平台化

“三”新时代必须重点关注平台主体。一方面平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接受政府的规制;另一个方面,它作为“平台”,又对平台内的市场主体有一定的“规制”功能。

3、行为的信息化及其有效规制

经济行为与信息因素的紧密结合,对政府规制和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分析不同类型规制行为的性质、价值及其关联,以及信息技术对规制能力的影响,关注信息竞争行为的特殊性。

(二)“三”新时代经济法治的应对方案

对于“三”新时代经济法治的应对方案,陈兵老师认为应从问题导向、价值引领和制度落实三方面进行思考,将重点关注领域落在现代市场体系与公平竞争、现代经济体制与营商环境上,并且对宪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完善。

在讲座的最后,陈兵老师鼓励在座同学关注时政、关注经济,用经济法的思维思考解决问题,近两小时的讲座内容充实,气氛活跃,让同学们对经济法、经济法学以及经济法治有了更加贯通的认识。

责任编辑:杨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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