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汉明在涉外法治研究院成立大会上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教授在涉外法治研究院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以“习近平国际法治理论”为引领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发布日期:2021-03-29

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消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教授在涉外法治研究院成立大会上发表以“习近平国际法治理论”为引领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讲话。讲话内容如下:

15.png

谢谢敬波副校长,谢谢梅夏英院长!

我是作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地方受邀的代表,有幸出席外贸大涉外法治研究院成立大会暨首届涉外法治高端论坛。涉外法治研究院的成立是我国高等院校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志性成果。她意味着以外贸大法律人与法学教育工作者为代表的第一方阵,吹响了中国高校率先进军“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高地的集结号!意味着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转型跨越,由“国际法学”被“10+X”包含与萎缩模式向地位提升、并驾齐驱、协调统一新型模式跨越;亦意味着适应新时代法学教育“三大体系”构建并从国际法学“三大体系”薄弱环节切入,为当代中国在国际治理格局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提供大批卓越涉外法治人才,争夺发展制高点开辟了新路径!我们为之鼓与呼! 我是大法官江必新教授,著名国际法学黄进资深教授,著名民法学、21世纪民法典奠基人利明一级资深教授,知名国际经济法学沈世宝资深教授的忠实粉丝。现就学习践行“习近平国际法治理论”谈点初步体会,求教于在座的著名专家,与大家交流。

一、坚持以“习近平国际法治理论”为引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世界的眼光、战略家的睿智、政治家的胸怀、大国领袖担当的气魄,在领导亿万人民开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伟大征程的关键期,对全球人类社会发展做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精准判断,创造性地提出了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的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思想新战略。梳理总结其涵盖六个层面,即:

1.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层面。提出了“坚决维护以联合国为基石的世界秩序论”“积极参与国际立法论”“积极参与国际执法论”“积极参加国际司法机构和司法活动论”“做好涉外与国际法律服务论”“加强国际法治人才队伍建设论”“积极开展法律外交论”。

2.推进全球治理格局、治理体制、治理规则层面。提出了“三个前所未有论”,即:“我们前所未有的靠近世界舞台中央”“前所未有的更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前所未有的具有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和信心”;“国际形势波谲云诡的风险挑战论”“中国快速崛起必定面临限制、牵制论”,即:面临既有国际规则与国际秩序的限制,又面临美国等西方守成大国的牵制;“参与全球治理的目的论”“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负责任大国义不容辞的责任论”;“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制度性权力和话语权论”;“给国际治理格局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争夺发展制高点论”;“争取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新安排中体现和尊重中国应有地位和作用论”。 

3.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层面。提出了“共同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论”“共同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论”“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未来论”“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民主化,共同推进国际关系合理化论”。

4.构建利益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层面。提出“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论”“和平、发展、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论”“推进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论”“推进合作多元的开放体系建设论”“健全对外开放建设保障体系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论”“维护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论”“支持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20国集团等平台机制化建设论”“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论”。

5.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层面。提出“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论”“居安思危的忧患论”“防范风险的先手棋、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论”;“五个不让论”,即:“不让小风险演化为大风险,不让个别风险演化为综合风险,不让局部风险演化为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不让经济风险演化为社会政治风险,不让国际风险演化为国内风险”“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预防体系论”。 

6.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层面。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论”;“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论”“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发展涉外法律业务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论”。 

这一整套新范畴新命题新论断构成了内容丰富、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具有成熟哲学方法和鲜明时代面向的国际法治理论体系,堪称“习近平国际法治理论”。其产生、发展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直面“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期”的国际波谲云诡形势判断与牢牢把握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是“习近平国际法治理论”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消解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能力不完全适应的矛盾是“习近平国际法治理论”产生发展的社会根源;破解国际执法、司法、涉外法律服务卓越法治人才供给不充分的难题,是催生“习近平国际法治理论”的现实条件;新中国70年国际法治从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毛泽东、周恩来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贡献;到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的判断,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再到新时代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三重跨越转型,是“习近平国际法治理论”发展完善的时代需求。 

这一理论特征具有实践性、科学性和时代性。其实践性根植于当代中国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统筹协调实践,是70年参与全球治理的经验结晶;其科学性在于诠释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中国模式、道路、制度,诠释了统筹两个大局,办好两件大事质的规定性,是21世纪伟大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治观的科学表达;其时代性集中体现在,为推进全球治理体制、治理规则变革,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打造共商共建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整体性兴起的发展中国家争夺更多制度性权利和话语权提供了“中国方案”。认真研究、宣传、践行“习近平国际法治理论”,对于构建涉外法治“三大体系”,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升涉外法治服务能力,扩大中国法的域外适用空间,发挥涉外法治在参与全球治理格局、治理体制、治理规则变革,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直面国际法治人才建设短板

用“习近平国际法治理论”检视,虽然,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涉外法治领域输送了大批涉外法治人才。但是,这同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两个大局,办好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的战略要求比,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突出短板。具体而言: 

1.整体数量的短板。“二战”后,全球人类社会发展最具标志性的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人民政权的建立。第一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率领亿万人民奋力突破帝国主义的政治、经济封锁与武装颠覆、干涉、侵略,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加入了WTO与国际互联网组织,使中国在站起来、富起来的过程中获得了参与全球治理的话语权,货物、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的规则运用权,逐步参加了国际规则制定、执法、司法活动的领域。随着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呈现“东升西降”的突出特征,其核心变量和主要推动力是中国的持续快速发展,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推进和不可逆转。“两个大局,一张卷子”,不仅给国内法治提出了急迫要求,更暴露出国际法治人才在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学研究中捉襟见肘的短板,正如著名法学家黄进教授指出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存在总量偏小、质量不高、经验不足等问题。”例如,我国在国际竞争中仍然尚缺乏强大的国际规则话语权,尤其是在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法院等国际立法、司法、仲裁、法律服务等国际组织中任职的人员偏少,并且任职人员中处于领导层、发挥领袖作用的不多。据有关资料统计,中国在联合国秘书处的雇员仅占1.46%,不仅远远低于美国的6.75%,而且排名在菲律宾、印度、俄罗斯之后,属于40个“任职人数不足”的国家之列,这与第二大经济体的大国地位极不相称。

2.人才质量短板。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主要依托,涉外法治人才是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竞争的重要力量。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历史交汇期,涉外法治人才参与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网络、执法、司法中暴露出整体性水平不高,在同以美国守成大国逆全球化、逆国际规则适用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应对“长臂管辖”,中国法的国际适用能力等方面整体不足,常常呈现“有理说不出、说了不管用”的尴尬。如何打破以美国等西方国家对我国战略上围堵、遏制和打压,规则博弈上“规锁”,思想理论文化上“污名化”、西化和“分化”?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整体现状看,存在“六有六缺”现象,即:有学科缺顶层设计、有学术缺思想、有数量缺质量、有专家缺大师、有专业缺谋略、有法务缺影响。尤其是在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长期以来拘泥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智识知识传授,忽视伊斯兰语系国家、斯拉夫语系国家、南亚语系国家法律制度的传授,由此带来这些领域法治人才的奇缺,有的只能以外语人才滥竽充数,致使在国际货物、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等活动中常常吃亏上当。

3.培养体系短板。这主要表现在:学术体系方面。以AI技术为代表的经济全球化催生人类社会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态领域规则的多样化与适用的便捷化,型塑了以守成大国为主导、新型市场体国家整体性兴起相互博弈,催生国际组织规则体系与适用体系的转型变化,给21世纪国际法治“三大体系”提出革新的要求,如国际网络法治、气候法治等缺失,海洋法实施主权国家冲突平衡,对以美国为主导局部战争的国际法庭审判程序完善等,伊斯兰语系等“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查明,等等。所有这些都给国际法理论的科学发展提出了种种挑战。教学体系方面。目前涉外法治人才的教学体系未能与国家战略充分对接,以《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类)》来看,高校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设置方面遵循的“10+X”分类设置模式,将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划入“X”范畴,从原来的必修课变为限定选修课,仅保留“国际法”,这就弱化了国际法学知识训练,深刻影响学生的国际视野和知识结构,严重制约涉外法治大局建设。培养模式方面。我国高校未能依据各自区域优势与办学特点进行差异化的涉外人才法治培养,并且推行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实践型教学,教育“同质化”现象严重。实践应用方面。目前涉外法治人才的教学培养仍然侧重于以法条解读和学理阐释为主的课堂讲授方式,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模拟谈判、境外法律实习等教学方式未能实现有效普及。同时,高校和政府、实务部门之间的壁垒机制仍须进一步打通,尤其是政府涉外部门、涉外企业、涉外律所和具备师资条件的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亟待加强。 

三、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

1.构建国际法治“三大体系”建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国际法治理论”贯穿国际法学一流学科建设的全过程,坚持把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摆在同等重要位置,全面提升国际法治学科在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建一流的国际法学院,将国际法学升格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创造条件在各高校开设国际法学本科专业,扩大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招生规模,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在“六类人才”(党政、企业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人、农村实用、社会工作)队伍中的比重。同时,对标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格局、治理体系、治理规则变革,及“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优化国际法学课程体系;根据联合国、国际组织、地区组织、“一带一路”国家法治建设进程,可增设联合国法、国际网络法、欧盟法、国际数字经济法、国际数字货币法、亚太国家国别法、“一带一路”国家国别法等,以适应国际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新需求。探索国际法学课程体系与法学“10+X”课程体系相对应相匹配的运行模式,形成国内法治“三大体系”与国际法治“三大体系”相平行的大格局体系。要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人类社会以四大联合国为基础平台在构建世界格局、全球治理体系实践创设的治理规则进行创新性转化,丰富发展21世纪国际法治“三大体系”,具体可探索“联合国法+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环境防治法+国际私法+国际司法(公证、仲裁、法院)+欧盟法+一带一路国别法+英美法系国别法+大陆法系国别法+国际组织规约+联合国通用六种语言(英语、汉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小语种国家语言)+经贸学、社会学、文化学、生态学”的课程体系,为新时代涉外人才传授工商共建共治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进程中的规则、程序与成果与失败的典型样态,全面提升学生参与全球治理事务的统筹两个大局、办好两件大事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提供“国际法学+语言、经贸、社会、文化”等学习机会,深化实化细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

2.强化国际法律实践教育。高校须注重与国际组织、仲裁机构、知名律所、跨国公司等合作,充实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师资力量,实现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培育与引导;建立健全高校与涉外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等之间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协同工作机制,重点是将法院、仲裁、司法、商务系统等涉外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更有效地引入法律院校,强化和创新实践教学。同时,针对具体涉外法律事务和问题,发展完善“法律诊所”“境外实习”“模拟法庭”等培养方式,并通过技术赋能实现实时、实地的“线上讨论”“云小组学习”,不断拓展学生深度参与涉外法律实践的途径与方式。

3.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复合型、创新型、能力型”卓越涉外法治人才为目标,推动国内高校与国际组织、知名大学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协同创新,整合法治资源,提高国际法治开放度;建立“国际法学+”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机制,强化涉外法律课程的双语教学与英语教学;探索“国内+海外”中外合作培养机制,拓宽与世界上高水平大学合作交流渠道。

4.深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设立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办公室,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规划、顶层设计、政策支持、行动进程、保障措施、组织领导,评估督导等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规模、质量、效果引入高校“双一流”建设评价体系。所有涉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都要与高校建立涉外法治人才需求联合培养、定向培养、短期培训、国别法制咨信服务、重大课题攻关等合作机制,拓宽涉外法治人才生长渠道,以弥补“一带一路”与“走出去”战略实施中涉外法治人才供给不足的短板。扩大涉外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所有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经济发达对外开放度高的市(县),都要创造条件建立涉外法律服务所(站)。到2035年前,我国涉外律师、公证、仲裁法律服务人员规模应达到100万,并与国内法律服务规模形成13的科学结构。建立涉外法治人才评价考核模式,把重视涉外法治人才工作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纳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考核评价的范围,凡有涉外工作的地方都必须把党政领导是否重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选拔与使用作为单独的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在相同条件下,对涉外法治工作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有实绩见成效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要把加快“一流国际法学院”建设纳入地方“十四五”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经费投入,加强涉外法治专门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治信息化。

责任编辑:杨玉芬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