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迁、郑彧在《法学研究》发表论文
发布日期:2021-03-30 来源: 学术华政

据华东政法大学消息,近日,法学权威期刊《法学研究》2021年第2期刊发了该校王迁教授的学术论文《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郑彧教授的学术论文《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反思与构建》。现将文章内容摘要分享如下:

一、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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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文章认为,传播权体系化的缺失导致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而交互式传播与非交互式传播的分类只适用于部分传播权中的专有权利,并未实现传播权的体系化。传播权应被区分为现场传播权和远程传播权,前者针对面向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包括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放映权、展览权和广播权中播放接收到的广播作品的权利;后者针对向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包括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中的初始传播及转播的权利。“传播发生地”并不是一个绝对的物理概念,当传播涉及利用技术手段将作品从一处传输至另一处时,就发生向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对传播权的体系化有助于立法的科学化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我国2020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重新定义及对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规定用语不当,可能导致传播权中各项专有权利之间的混淆,同时广播权混搭了远程传播权和现场传播权,应当对其进行修改,以构建科学的传播权体系。

关键词: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公开传播权;表演权;广播权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反思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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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彧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文章认为,目前证券监管采取的“追首恶”方式错误地援用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理论,过于强调实际控制人的可追责性,反而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模糊了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应有的责任边界。应在厘清股东信义义务的公司法边界的基础上转换证券法上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构建以董事责任为主的追责体系。当实际控制人以控制公司的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时,其承担的是事实董事的角色,非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追究实际控制人违反董事信义义务的责任。如果此类控制导致了证券法上的违法后果,则实际控制人应作为法定的违法行为人之一承担直接责任。在此区分下,可以借鉴美国法上以反欺诈条款为请求权基础的派生诉讼制度来保障非控股股东的诉权选择。在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问题上,应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理念矫正与证券违法行为追责的逻辑转换。

关键词:实际控制人;法人人格;信义义务;事实董事;股东派生诉讼

责任编辑:杨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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