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4月13号下午,上海财经大学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三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举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老师梁神宝以《标的物瑕疵的法律救济——谈“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交流。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老师主持,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刘颖老师作为与谈人参与讨论。
本次讲座梁神宝老师从瑕疵担保、三包规定以及瑕疵担保与三包规定关系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梁神宝老师为同学们介绍并分析了案例。关于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案,事件关键点为发动机漏油问题,对于主张内容车主要求更换无质量瑕疵的车辆或退款,而经销商(利之星)则主张按照“汽车三包政策”更换发动机,争议下事件发酵。接着梁老师从双方请求权基础进一步分析该案件,关于车主的请求权基础主要为民法典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条,关于经销商(利之星)的请求权基础则主要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在双方的主张以及请求权基础下,进一步引发了“标的物质量瑕疵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规定与三包规定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梁神宝老师也向大家说明了本案的基本共识,主要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包含交付/风险转移前后的责任归属,以及表露于外和隐藏于内的质量问题,此外还特别提到“鉴于保护消费者,特别法可能在举证责任上做出有利于消费者倾斜”,而这一点也在讲述结束后为在场师生所讨论。
梁神宝老师还具体介绍了瑕疵担保责任和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指出了隐藏瑕疵担保责任的根源以及卖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同时也提出了二者存在的问题以及举证不易时法律有必要斟酌买卖双方情况,做出合理规定的见解。关于标的物质量瑕疵,梁老师通过举例向大家讲述了从抽象法条出发的困境,而关于本案则不存在举证责任方面的困境。
关于三包规定的相关知识,梁老师首先讲述了“旧三包”“新三包”的历史流变,特别指出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而结合本案阐述其自身的见解,并进一步区分了有三包和不在三包范围内产品的举证责任归属问题。
对于瑕疵担保与三包规定的关系问题,梁老师作了重点介绍。梁老师分别介绍了二者的立法基础、适用范围、责任前提和异议时点,总结出三包规定理论上的正当性在于其能够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出三包规定是瑕疵担保特别法的误区以及三包规定取代瑕疵担保的后果。最终得出结论:本案车主有权依据瑕疵担保制度请求更换车辆;利之星无权仅按照三包规定进行修理。
最后,刘颖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点评,提出了沉默欺诈及经营者告知义务的新角度。关于案例,刘老师赞同了梁老师关于瑕疵担保与三包规定的总结,同时对案件结论提出不同观点,刘老师主张不能更换车辆而是减价,接着从汽车的损害程度、三包规定、价值判断等多维角度进一步阐释了自身观点,还提到了关于三包规定的未来出路的问题以促进在场师生的思考。
在问答环节,同学们积极提问,各位老师给予了耐心细致的回答。最后,吴文芳老师对本次沙龙进行了总结,本次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