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做了实质性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为研讨《新刑诉法解释》在刑事辩护的适用,2021年4月15日,“师大·西部法治论坛”于四川师范大学狮山校区7教604举行。
本次论坛以“新刑诉法解释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为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主讲,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鑫与谈。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镜祥担任主持,全体法学院研究生参与论坛。
首先,董坤针对管辖进行了讲授。他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一种程序性辩护,通过对《新刑诉法解释》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的重点解读,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分析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同时,董坤利用热点案例,评析了管辖的基本法理。他认为:“管辖制度的设计以法定管辖为原则,以裁定管辖为例外。”前者用于处理管辖权之积极冲突、消极冲突或者权限不明的情形;后者则用于处理不能或不宜由法定管辖法院审判的情形,并重点分析了所谓“不宜由法定管辖法院审判”的情形。除此之外,他还讲解了《新刑诉法解释》第24条涉及的量刑辩护问题,他认为涉及同种犯罪的,分案审理对于被告人刑罚裁量不利的,一般应当并案处理。
接着,董坤向同学们详细地介绍了证据。他通过未成年人询问证据的效力问题,解读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变化。董坤还额外提到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增内容和新证据类型的质证情形。
然后,董坤围绕审判中的庭前会进行了讲解。他根据案例分析了《新刑诉法解释》第232条,随后还从前期的准备、启动庭前会议、辩护重点、有法有理四个阶段介绍了辩护方行为。
最后,董坤给同学们分享了涉案财物处置。他认为《新刑诉法解释》强化了对涉案财物庭前及庭审调查,新规有利于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财产权。根据《新刑诉法解释》第446条的第二审期间,发现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处理。
论坛进入第二个进程。首先,由郭烁进行点评,他从管辖问题、庭前会议、证据问题三个方面回应了董坤的讲述,以“于英生案”为例讲述了全案移送制度的弊端。接下来,四川师范大学教授李长城提出关于证据申请和证据调取申请权利的保障问题,并结合德国法律给同学们做了具体观点的分享。最后,李鑫也对今天的主题进行了简单评价,他认为《新刑诉法解释》还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最高检、最高法存储电子数据的标准不一;二是刑事司法改革应该考虑成本问题;三是刑事司法过程中,侦察机关和法院的标准不能过大。
论坛在苏镜祥的总结陈词中圆满结束。通过本次论坛,同学们对《新刑诉法解释》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