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安全法规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什么是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安全法对哪些行为进行了规制?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之间有什么关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业法研究所所长周训芳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剖析。
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写入立法
什么是外来物种入侵?生态环境部在官方网站给出的解释是:由于人类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把某种生物带入适宜栖息和繁衍地区,致使其种群不断扩大,分布区逐步稳步的扩展,威胁“土著”生物物种的生存,从而对生物多样性、林业、农业、自然生态环境甚至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该如何区分一种生物是否是外来入侵物种?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尽管生物安全法中没有明确定义外来入侵物种,但第六十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周训芳介绍,目前国内多个部门均制定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其中,生态环境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环境保护部)联合中国科学院先后发布了四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其中包括了人们所熟悉的薇甘菊、空心莲子草、美国白蛾、福寿螺、克氏原螯虾、巴西龟等。
此外,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国家林业局)也发布过相关名录。原农业部于2013年2月1日发布的《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确定了52种外来入侵物种;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16日印发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包括29种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全国的分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共14种,《全国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共190种,其中均包括部分外来入侵物种。
是不是需要警惕所有外来物种?周训芳表示,从整体上来说,不能一概排斥外来物种,因为引进和利用外来物种也是我国获得食物和原材料来源的重要方式。但他也表示,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造成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行为其实很常见,“放生”活动、“异宠”饲养、花卉等观赏性植物的引进、不合适的生态治理措施等,都有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风险。“我们要严格加以防范的是外来有害生物,要通过对引进、利用外来物种行为的规范管理,严格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周训芳说。
“放生”行为被纳入法律监管
清明节期间,有的人会通过“放生”形式来寄托自己的哀思和对逝去亲人的怀念。殊不知,并不是所有生物都可以随便放生。近年来,巴西龟、鳄龟等“外来物种”被随意放生的新闻屡见报端,也会有人将从市场上买来的鱼类大量倒入河道放生。
据《广州日报》报道,4月3日清明节假期第一天,在古龙峡大瀑布下,两名男女手里提着一袋鱼站在瀑布前的石头上,将袋子里的鱼一条条拿出来放到了水里。景区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走过去制止,并拿起网兜,尽可能将游客放生的鱼捞起,并提醒游客不要乱放生。
该景区负责河道管理的工作人员介绍,游客放生鱼的事件时有发生,清明节期间最高峰时有人一次放生鱼数量达到上百条。这些鱼多是从市场买来的,可能不适应当地水质,导致大量死亡与水质污染,破坏水环境。另外,当放生品种选择不当时,还会导致外来物种入侵,破坏河里生态链。
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周训芳看来,随意放生的行为既不科学,也缺失社会责任心。他以巴西龟为例介绍说,巴西龟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收录为100种具破坏力的入侵生物之一,不但对入侵地的本土龟造成严重威胁,而且还是沙门氏杆菌传播的罪魁祸首。“像巴西龟这样的外来物种,不但不能主动将其放生到野外,还应当严格控制其逃逸到野外。”周训芳表示,对于类似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巴西龟这样的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加以处罚。
“异宠”违法引进最高处25万元罚款
近年来,饲养“异宠”逐渐成为年轻人的新潮流。宠物市场的售卖范围已经从猫、狗等传统宠物扩大到了蜘蛛、蜥蜴、蛇类、蚂蚁等生物,甚至还包括一些野生动物。“异宠”是指另类宠物,也指异域宠物。
2020年3月18日,太原海关协调山西省公安厅,对走私、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嫌疑人展开集中行动。50余名民警组成5个行动小组,分别在大同、临汾同步展开行动,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现场查获疑似野生动物63只。经专家鉴定,其中包括绿鬣蜥、平原巨蜥、高冠变色龙、中美刺尾蜥、黄喉拟水龟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涉案野生动物6只。同时,根据太原海关提供的线索,青岛海关协调地方公安机关同步展开行动,在山东省济宁市查扣活体野生动物482只、死体野生动物10只。
现初步查明,涉案嫌疑人多为“异宠”爱好者,因个人爱好,在互联网上结识宠物玩家或卖家,在明知平原巨蜥等野生动物为禁止买卖、进口的濒危野生动物情况下,通过网络、邮寄渠道联系购买,供个人饲养观赏,有的甚至通过网络平台或宠物市场销售牟利。
“对喜爱饲养‘异宠’的年轻人,我们首先应该予以正确引导,要让这些人知道,生物安全法明确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是为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周训芳表示,饲养宠物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进行,他呼吁人们树立生物安全意识,在严格遵守法律、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饲养宠物、管理宠物。
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新修正的刑法也已将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增设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周训芳认为,这已经很好地说明了我国目前对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视程度。“外来物种入侵是造成我国生物多样性下降的直接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外来物种入侵我国的速度还在加快,因此,对于违反生物安全法规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行为给予严格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是十分必要的。”
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贯穿整部法律
周训芳说,生物多样性维护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是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外来入侵物种对于我国生态系统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导致生物多样性程度降低,破坏生态平衡。
目前,我国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法规很多,除生物安全法外,还有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草原法、种子法、渔业法、农业法、畜牧法、长江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以及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从这些法律法规有关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通过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的具体行动体现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周训芳列举说,首先,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口岸把好关,严格禁止不允许入境的物种入境,对允许入境的物种要确保物种本身安全、健康,不携带动植物病虫害,能够适合我国农业、林业生产的需要;其次,通过建立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通过严格的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确保国家生物安全;最后,对危险性有害生物采取措施除治,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等,确保生物多样性不受到外来入侵物种的破坏。
周训芳表示,在生物安全法的实施中,还应当高度重视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植物有害生物”对生物多样性和国家生物安全的危害。他建议,在严格依法保护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乡土树种、天然林、天然草原的同时,加强外来物种入境检疫管理,加强农业、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除治,强化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与综合防控。将外来的植物病、虫、杂草及时列为植物检疫对象,采取严格的检疫措施禁止其传播蔓延,对已传入并发生的检疫对象尽快予以封锁、铲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