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4月27日晚18点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审判长成阳法官在法学院116会议室为上财学子们带来了主题为“私募股权投资与对赌协议司法实践问题”的讲座。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夏戴乐老师担任主持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樊健老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戴悦老师等出席讲座。
首先,主持人夏老师对成阳法官的到来表示欢迎,并介绍了对赌协议的背景以及各位参会老师。
在讲座的第一部分,成阳法官首先向同学们介绍了为什么要签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广泛运用于我国私募基金投资。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管理人的无限连带责任要求、合伙企业相对于公司的税收优势以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的保障,私募基金大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度,由职业经纪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而实际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私募基金投资时大多进行的是财务投资,不参与公司运作,因此很可能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了缓解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代理成本问题及其带来的投资损失,私募基金投资广泛采用对赌协议。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成阳法官向同学们介绍了对赌协议的模型及其相关的争议。对赌协议的主体包括投资人、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的内容主要分为上市对赌,即股权回购条款和业绩对赌,即现金补偿条款;对赌的方式包括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对赌和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对赌两种。其中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最容易产生效力争议和履行争议。争议最容易出现在退出目标公司的阶段,法院受理的案由中,对赌协议并非独立案由,其相关案由主要包括股权转让的纠纷、公司增资的纠纷和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讲座第三部分介绍了司法对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同效力的主动审查要建立在合同法和公司法的框架下。成阳法官用案例评述的方式介绍了法院对对赌协议司法态度的转变和发展。
在称为中国对赌第一案的海富案中,三级法院作出的判决理由和结论均不相同。海富案中的对赌协议中约定了“业绩目标”和“股权回购”,一审法院判定对赌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二审法院认为“业绩目标”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未完成业绩目标时由目标公司及其股东进行补偿的约定无效,实际上是将对赌协议的效力一分为二。而最高院的判决则是认为对赌协议中关于目标公司的补偿承诺无效,而关于目标公司股东的补偿承诺是有效的。这也导致了在过去五年中,对赌协议大多以投资者与股东之间的对赌的形式出现。
在华工案中,江苏省高院开启了合同效力、合同可履行性的两分论述。江苏省高院认为与投资人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应认定有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份为《公司法》所允许,不会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回购本公司股份,亦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亦不会构成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同时,该对赌协议具备履行可能性。一方面本案情形属于《公司法》允许的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情况,另一方面,江苏省高院认为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出现时,投资人同时会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九民纪要》延续了华工案合同效力、合同可履行性的两分逻辑:以合同法审查合同效力,以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原则审查合同的可履行性。《九民纪要》没有对投资人与股东进行对赌,目标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情形做出规定,司法实践对此类情况的出于与其他公司对外担保案例并无不同。
成老师发言结束后,在场的各位老师和同学进行了评议与讨论。
夏戴乐老师总结成老师的发言中有两种思维贯穿始终。一种是是法官思维:法官必须是基于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所以面对实践中的案例,法院必须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完成逻辑推演。另一种则是学者型思维,对于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则更加具有批判性,并且会加入市场化的思考方式。
樊健老师也就今天的主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一些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包括股权私募基金和证券私募基金同为私募基金,二者组织结构为何截然不同?上市公司业绩对赌未达成,投资者是否可以基于此提起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如果国家出台政策会影响公司的上市,比如国家对电子烟行业的监管像纸烟行业一样严格,很多公司因此无法上市,那么投资人可否基于情势变更解除对赌协议?樊健老师认为对赌协议会产生的原因,很大程度由于我国资本制度的不完善。我国没有库藏股,若要购买股份,必须先经过减资程序。而英美等一些国家,存在库藏股制度,不必经过减资程序。未来法律修改后,在对赌协议这一方面或许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老师们和同学们都对今天的主题踊跃提问发言,对赌协议到底是股还是债?哪一种对赌协议最为安全?目前对赌协议的出现主要还是基于市场的大环境,那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规则是否还会发生变化呢?成阳法官对此也都一一作出了耐心的解答。
讲座的最后,宋晓燕院长对今天的内容进行了总结:法学的逻辑在于抽丝剥茧层层递进。从成阳法官深入浅出的介绍中,可以看到法律争点是什么,是怎么解决的,这对于同学们学习法律适用有很好的启发。其次思考是永恒的,法院给出的判决出于不同的角度有时也会不一致,因此批判性的思维方式是法学院学生不可缺少的。这样的思维不仅适用于法律的学习,对于其他学科的学习也是如此。成法官的讲座也展示了如何从一个小的问题切入,不断以小见大,从而增加思考的深度和厚度。在老师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