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开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4月28日(周三)下午14:30,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部长、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顾敏康教授做客南开大学法学院,为南开大学师生带来题为“社会信用法热点问题”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陈兵教授担任主持人,南开大学法学院付士成教授、张心向教授、王强军副教授、邹兵建副教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松青法官参与与谈,南开大学法学院二十余位师生参加讲座。
顾敏康教授首先对社会信用法的背景进行了介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正式始于1999年,正式推动是在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之后。顾老师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上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实践,法治的支撑至关重要。在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的过程中,中央发布了多个具有重要引导意义的政策文件,例如《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
其次,顾敏康教授列举了当前社会信用法的十三个热点问题,包括:1.如何定义“社会信用”及其内涵外延?2.如何把握失信与违法、背德之间关系?3.失信惩戒与行政管理措施的关系?4.信用主体享有哪些权利?5.如何划分社会信用立法的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6.一般失信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如何划分?7.如何界定信用修复、采取哪些方式?8.信用服务市场与扶持政策如何创新?9.如何理解道德入法的正当性?10.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的关系?11.社会信用法归属?12.如何理解信用信息跨境问题?1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向。
针对以上问题,顾敏康教授指出:
1.对社会信用本身进行准确解读十分重要,但当前对社会信用一词还没有明确的概念,顾教授认为,较为科学的含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政府机构在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2.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是非常必要的,在以往的实践中,不同部门掌握着不同领域的信用信息,由于职能、立场、利益的不同,各部门无法获取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导致出现了“信息孤岛”的问题,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则有助于打通部门之间信用信息、打破“信息孤岛”。
3.行政管理措施包括惩戒性措施和非惩戒性措施,失信惩戒主要指的是前者,不能将失信惩戒与行政管理措施完全等同,实践中要严格界定失信惩戒的含义,明确纳入失信惩戒范围的情形,避免失信惩戒措施被滥用。
4.信用主体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删除权、查询权、修复权等,修复权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社会主体因为信用“黑名单”导致名誉受损后,应当在多久后可以进行信用修复,如何进行修复以及地区间是否应当协同修复等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5.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需要全国统一,应当由中央统筹推进,地方可根据特殊需要进行补充,包括具体分级分类管理等,但不应由地方单独制定。
6.失信行为的分类有两分法、三分法及四分法,顾教授认为三分法最为合适,即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应关注两方面:一方面立足于整体,可参考《指导意见》(33号)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原则;另一方面,应当综合考虑“行为发生的情节、频率、损害后果”、“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等因素。
7.应将信用修复视为失信行为发生以后的一种纠错机制(广义上包括异议),设置耻辱情感体验期,规定信用修复期限,如3个月至1年。信用修复的方式包括信用承诺、公益行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参加教育培训等。
8.我国与欧美国家的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同:欧美是由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负责,交给市场进行评价,并没有惩罚措施,所谓的“惩罚”就是市场主体因为信用评级较低而流失交易机会;我国是政府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相比而言具有惩罚性质。在我国,可以考虑采取设立基金、降低准入门槛、成立专门监管机构、政府购买信用服务以及打破信息孤岛等政策措施。
9.德治与法治都是治国方略的一种,在社会主义社会,德治与法治的相互关系是双向度的,两者之间的转换取决于变化着的“人”的需求。
10.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应当并举,守信激励分为行政性激励措施(如“绿色通道”)、市场性激励(如“贷款优惠”)与社会性激励(如“评级优先”);行政性激励措施当前存在着以区域为主、缺乏全国联动的问题,下一阶段应当重点进行改善。
11.社会信用法是典型的交叉学科,以法学的主要学科为基础,融合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并结合了其他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学科,其问题导向性十分明显,即如何通过专门法律规范全社会的失信行为,并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促进社会信用建设,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12.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珠三角九市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有人建议粤港澳三地政府建立统一且全面的大湾区社会信用体系机制和联动奖惩机制,涉及全方位(企业、个人、政务和司法)。但由于法律的差异,这些方案在港澳地区可能会存在实施困难。为了促进大湾区市场一体化,三地间信用体系合作是必然趋势,但可以考虑将重点放在企业信用体的系合作上面。
13.社会信用体系一共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市场化运作模式,政府负责立法支持和信用监管;以欧洲为代表的政府与中央银行主导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行政协会驱动模式。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政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法律制定);第二,发挥市场作用,实现特许经营和商业化运作,在信用信息归集、利用、信用评价和报告方面与国际接轨并展开合作与交流。
与谈环节,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心向老师对顾敏康教授关于社会信用热点问题的概括给予高度肯定,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信用问题日渐突出,对社会信用问题的治理引发了众多学者的关注,社会信用责任更多的是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附随责任;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政府要发挥先导作用。张心向老师也提出了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即信用责任是否可以纳入现有刑罚责任体系,引发了与会嘉宾的热烈讨论。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强军老师以自己在美国的访学经历为例,对比了国内外在信用体系建设上的制度设计异同,王强军老师指出,我国《刑法》其实已经对一些社会信用问题做出了规范,例如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冒名顶替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等等,但王强军老师认为,刑法不应当过多的干预社会信用建设,对于一些可以由社会调整的问题,可以不进行具体规定。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邹兵建老师以生活中一些常见的问题为引,指出了自己对社会信用建设的观点看法。邹兵建老师认为,社会信用体系除了具有惩戒功能外,还具有社会风险的提示功能,能够帮助社会主体可以及时信用风险并防范。失信惩戒可能对第三方如“老赖”的子女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实践中应当注意规避。对社会信用的修复,邹兵建教授提出了自己存在的疑问:信用可以修复,但之前的信用记录是否会删除?对此,顾敏康教授也做出了回应:信息仍然是存在的,但并不是做删除处理,而是进行屏蔽,政府部门仍然可以查询到,只是不进行社会公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松青指出,社会信用问题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面对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大潮,社会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社会信用面临挑战。在今后的案件处理中,应当注重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众平等的享有权利。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付士成教授指出,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政府是社会的先导,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政务诚信要放在显著位置,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信用惩戒措施可能无法对应实施。要保持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平衡,当前一些地方政府重视“失信惩戒”,而相对忽视守信激励,这是需要进行改进的。同时也应当注意,社会处罚过于泛滥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
在提问环节,有同学提出困惑,法律作为一种禁止性规范,其所明确的是什么不能为,为了之后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问题。那么是否应当再通过法律规定什么是应当为,而不是通过政策性文件或行政手段去规范?
顾敏康教授解答道:法律既可以有禁止性的的规定,也可以有激励性规定,不能认为仅仅具有禁止性规范。陈兵教授补充道:法律不仅仅是禁止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例如经济法上就有有倡导性立法和促进型立法等多种立法形式。
讲座最后,主持人南开大学法学院陈兵教授简要提炼了会议主旨,进一步指出,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定义有所不同,对于信用责任的定位要结合历史传统和地域文化,从法律之外看法律。陈兵老师也介绍了国内一些企业在应对数据监管时,建构了数字环境下的社会治理模型,例如R-GPBC,这一模型与顾敏康教授提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构模型有共同之处,对于当下社会信用热点问题的分析研究有借鉴意义。
本次讲座持续了近三小时,各位主讲人和与谈人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了精彩且前沿的观点分享,讲座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