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京蓟公法论坛”第十八期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4月23日晚上七点至九点半,“京蓟公法论坛”第十八期“自然法传统中的辅助性原则——从阿奎那到菲尼斯”讲座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913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同济大学法哲学研究中心主任吴彦主讲,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冯威博士主持,清华大学哲学系范大邯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暨监察法学院杨天江副教授、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赵静博士与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郑玉双副教授参与讲座。讲座在线下和线上同时进行,线上有五十多名听众参与。

在讲座中,吴彦副教授主要就辅助性原则的思想史脉络进行勾勒,并就辅助性原则的基本要义作出概括。

吴彦副教授首先指出,理解辅助性原则,可以从该原则在自然法传统和实践哲学中的位置切入。自然法作为学说主要包括伦理学、政治学、法理学三大部分。对辅助性原则的研究归属于自然法的政治学讨论,关涉政治权威的纵向配置,与分配正义理论存在密切联系。

关于辅助性原则的含义,吴彦副教授指出,“辅助性”一词源于拉丁文“subsidium”,字面意思为“帮助”或“辅助”,即在他人需要帮助时给予其帮助。辅助性原则包含若干内容:其一,辅助性原则对于社会秩序不同单元的基本看法是,个人、共同体以至国家都无法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自给自足,因此需要他者辅助;其二,在主体自身能够掌控的范围内,上位组织不得予以干涉,因为辅助性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依赖于三个预设,一是人可以控制自我,二是人与人必然组成共同体,三是政治权威和政治共同体在场。

吴彦副教授谈到,由辅助性原则关于人的预设和关于社会的预设,可以将该原则的产生追溯至亚里士多德及阿奎那。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2卷第2章中对人的本性和城邦的本性进行追问,批判了柏拉图的观点。阿奎那进一步提出,人不仅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还是社会的动物、婚姻的动物;在阿奎那的体系中,规模更小的组织,比如家庭共同体、经济共同体,亦占一席之地。另外,阿奎那区分了两种整体:秩序的整体和绝对的整体。

之后,吴彦副教授具体介绍了意大利天主教学者路易吉·塔帕雷利(Luigi Taparelli)在《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的自然法的理论研究》(Saggio Teoretico Di Dritto Naturale Appoggiato Sul Fatto)一书中提出的创造性观点。在这本书中,塔帕雷利发展了一种跟现代思想相兼容的新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社会不仅是由个人组成的,也是由各种各样的更小的社会或联合体组成。由此,塔帕雷利提出,政治学不仅是一门关于个人和国家的科学,也是一门关于次级社会或次级联合体的科学。某种意义上,辅助性原则正是要完成这样一项工作,即挑战霍布斯以降的政治哲学传统中的“国家—个人”二元框架。塔帕雷利使用复句隐喻解释不同“社会”之间的关系,声称每一种类型的社会都有独属于自己的使命。除此之外,塔帕雷利还阐述了一种同源学说:领域主权理论。

吴彦副教授提到,教宗庇护十一世发布的重建社会秩序的通谕,即体现对塔帕雷利思想的继承。随后,吴彦副教授阐明辅助性原则与康德哲学的契合性所在:康德认为人具有“非社会的社会性”,并且,康德很少谈论“主权”这一概念。

接着,吴彦副教授就辅助性原则学说的构成进行概括:第一部分是对人(person)的界定,沿袭阿奎那的经典定义,强调人之理性与人之绝对优先;第二部分是关于社会的本体论,即社会是一些不同的共同体,是一种辅助性存在,辅助“人”实现个人欲求;第三部分是对“均衡”概念的描述, 耶夫•西蒙在《权威的性质与功能》一书中讨论了自主性原则和权威原则;第四部分关涉“非吸纳原则”,简单来说,上位的团体或组织应当让下位的团体或组织充分发挥其独有功能,而不是取消它们。

最后,吴彦副教授基于形而上学和生物学的观点,提出从“边界”的概念来理解辅助性原则。

在与谈环节,范大邯副教授就辅助性原则与自主性或自律的关系问题,提出两点:从康德的自律原则出发,或许可以得到这样一种观点,即个人和个人尊严具有绝对性,在这个意义上自律原则与辅助性原则有相当的兼容性;另一方面,鉴于康德的法哲学既涉及个人、也涉及国家,可能无法基于康德的法哲学观点得出消极意义的辅助性原则。范大邯副教授进一步指出,就1931年教宗发布的“四十年通谕“以及赫费教授(Otfried Höffe)的相关阐述来看,辅助性原则的核心可能在于个人的绝对性。

杨天江副教授就辅助性原则的内涵和发展发表如下观点:其一,辅助性原则也被称为辅助功能原则或辅助责任原则,该原则的内容,按中国人的说法就是不能越俎代庖。第二,政治学和伦理学实际具有不同的关切,对辅助性原则的讨论需要注意这种思考方式的差别。第三,十九世纪的学者对辅助性原则的关注有其背景,即法国大革命以来人们面临的问题是个人应以何种姿态直面国家。鉴于今日国家和个人力量悬殊的状况不可逆转,这一问题如今似乎不复存在,这种意义上辅助性原则已成历史。

赵静博士列举了辅助性原则在若干领域的应用和体现,涉及海牙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刑法的定位、德国的社会救济制度、德国的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等等。之后,赵静博士对以下问题表示很感兴趣:一是如何从辅助性原则切入理解自然法传统,厘清自然法的边界;二是以何种观点分析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是否可能诉诸“手段—目的”框架;三是辅助性原则所表达的由低到高的问题解决层次,是否表达了一种实践理性的原则,还是揭示了人的某种自然需求,又是否与凯尔森的规范理论形成某种呼应;四是如何把握菲尼斯对休谟的不可知论的回应,菲尼斯在自然法的证立问题上持有何种立场。

郑玉双副教授表示,关于辅助性原则的界定和定位,仍有讨论空间,一种讨论方式或许是以清晰主线作为引导,并与现代讨论的问题相衔接。

冯威博士指出,可以进一步予以澄清的问题可能包括:一是对辅助性原则的阐释是否导向某种元伦理学的讨论,二是所谓的“形而上学—生物学”究竟是何种样式的形而上学,三是如何解释康德的法哲学在相关讨论中呈现出的内在张力,四是是否可能以当代的规范理论检视辅助性原则。

在讲座最后,吴彦副教授就现场嘉宾的上述问题以及若干线上提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特别指出讨论辅助性原则的实践意义与实践智慧在原则操作层面的重要地位。此次京蓟公法论坛圆满落幕。

责任编辑:赵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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