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4月29日下午,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贸大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第25期“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在宁远232成功举办。
本次沙龙延续主题探讨的形式,围绕“‘新疆棉花战’的法律因应:基于多部门法的视角”进行主题探讨。本期沙龙共收到36位同学提交的论文,分别从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等角度对“新疆棉花战”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经过编辑部遴选,本次沙龙由侯英桐、黄毅两位同学担任报告人,并邀请到了法学院冯辉老师、楼秋然老师担任点评人。
活动开始,首先由发言人做主题发言。发言人侯英桐同学对明星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是否属于行使法定解除权的问题进行分析。他认为在我国合同法制度下,“新疆棉”事件中品牌方的行为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而无法认定为不可抗力,也不满足情势变更要求的程序性限制,但可能认定为《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第(四)项之因对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行使解除权。他认为,代言合同除通过代言人的宣传塑造品牌形象以扩大销售的直接目的外,也包含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产生的,双方增进或保护自身名誉的隐性目的。但由于难以证明品牌方的不当言论将必然导致合同隐形目的落空,一旦付诸司法,代言方基于对方违约请求行使法定解除权可能无法实现。出于风险控制考量,代言方在与品牌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采取更为明确的方式,将类似情形以解约条款、免责条款或约定义务的形式直接纳入合同当中。
接下来,两位老师对侯英桐同学的论文进行了点评。楼秋然老师首先肯定了侯英桐同学从代言合同的目的开展论证的思路,但认为该目的并非合同的隐形目的而是显性目的,因代言合同对品牌方和代言方是双向增益的。至于论文中提出的风险控制措施,考虑到正当言论、爱国言论解释和审查的模糊性,加之品牌方同代言方之间可能的合同议价能力不平等,上述风险控制条款可能较难写进合同。其后,楼老师为该问题提供新的思考路径,他认为可以参考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长期性合同中的“重大事由”解除合同。冯辉老师认为侯英桐同学的文章逻辑清晰、论证明确,但对文章仅立足为艺人方提出对策的思路指出不足。冯老师认为,为给出行之有效的法律建议,除艺人方可能的解除权行使事由讨论外,也应将厂商可能的抗辩事由纳入考量。此外,在全球化时代,类似意外事件、政治事件对合同产生影响并非仅此个例,而是普遍存在的,可以对其做进一步的类型化分析。
随后由黄毅同学进行发言,黄毅同学认为,通过定制“爱国条款”,违反后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决路径可能面临较大适用困境,一旦条款内容过于具体,则无法应对新的情形;而条款过于宽泛则难以适用。还是应回到法定解除权的制度框架探讨适用可能。黄毅同学认为,因代言合同是利用代言人标表性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价值以提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品牌方负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因己方行为使代言方社会评价降低的附随义务。在本次新疆棉事件中,品牌方对其发表言论的行为有控制力,基于过往案例也能预见言论发表后对代言人可能造成的负面评价,因而违反己方应履行的附随义务,代言方得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对于黄毅同学的发言,两位老师分别做出了点评。楼秋然老师认为,直接采用附随义务之违反的路径论证合同解除较为少见,一般来说,需完成请求权基础的全部检索后再进入论证。此外,企业发表不当言论成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前提,但该前提本身能否成立尚需充分讨论。冯辉老师对违反附随义务能否直接解除合同表示质疑,认为要回到合同主给付义务角度进行论证。此外,冯老师也提出即使企业发表不当言论,是否必然解除合同的问题,希望同学们能进一步思考。
在其后的自由讨论阶段,张旭阳同学就BCI及其会员企业抵制新疆棉花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第13条的“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向冯辉老师请教。冯辉老师认为,在既往的案例中,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因“联合”要件难以证明而较难适用。且在本次抵制新疆棉事件中,BCI并未发布明确的抵制声明,而是通过发布调查报告的方式,其会员企业发布的“不采购新疆棉花”的声明也未具体到厂商,很难认定为存在联合抵制交易行为。
活动最后,冯辉老师对同学们的发言和分析表示了肯定,同时指出研究不仅要看到代言人—厂商内部的合作、纠纷,更要看到代言人—厂商关系的外部性。在整体主义视角下,明星发表解约声明行为本身也具有巨大的经济动机,并非仅为及时切割、及时止损。通过发表解约声明表明爱国立场,明星自身的经济利益也获得公序良俗支撑,由此获得更大的正当性。因此,仅从纠纷解决、利益救济视角而非更宏观的规则治理视角进行研究是不足的,在未来的思考、研究中,希望同学们要多从规则治理角度思考问题。此次沙龙的举办,使得同学们对新疆棉花战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老师的精彩点评也启发了同学对于相关问题的思考。本次沙龙在所有与会同学的积极互动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