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大学法学院消息,近日,《大众日报》“文化观察”栏目以“版权保护与‘二次创作’如何找平衡?”为主题,对该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山东省版权教学与科研基地主任崔立红教授进行了采访。
采访中,崔立红教授指出判断影视类短视频是否侵权需要两项标准,一是征得著作方同意,二是支付一定的报酬,后者必不可少。她认为在短视频领域,判定侵权成本极高,而且不易操作,“短视频普遍时长较短,而且数量庞大。认定某个短视频是否侵权,不仅远远超出了短视频平台和视频制作者的能力范畴,而且即便在法院审判环节,也是一件很难把握的事情。”在崔立红教授看来,在产权的两大保护规则——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中,短视频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只能适用于后者。“在交易成本很高的情况下,使用影视作品不需要一个个取得授权,但必须要付费。”平台可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打通版权人、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授权渠道,短视频平台在取得授权之后,面向用户开放可供使用的素材库。用户则要依照“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购买素材的使用权之后再进行“二次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