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财法学院第六期工作坊顺利开办
发布日期:2021-05-13 来源: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5月11日,2020-2021下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六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举行。本次活动邀请到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伟军老师以 “股权代持纠纷的特征以及类型化”为题进行阐述,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老师主持,法学院讲师樊健、夏戴乐参与会谈。

讲座伊始,主持人吴文芳老师介绍了本次判解案例工作坊主题的来由。葛伟军教授先从《公司法》的新一轮修订引入,介绍了一些相关背景,认为应该借此机会,澄清一些基本概念,明确其含义及边界。随后,就开始了本次讲座的具体阐述。本次讲座内容共有五个要点,分别是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以及现有难点的归纳和拓展。

首先是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葛伟军教授从股权代持的现行框架进行切入,为大家介绍了股权代持的广义与狭义概念,界定了实际出资人与实际认缴人的不同概念以及股权代持的三大特征:主体的分离性、方式的隐蔽性和标的的特殊性。而有关股权代持的性质,葛伟军教授则认为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合同关系,而是应当用信托原理来架构,这样可以使得受托人(名义股东)对于受益人(实际出资人)负有受信义务,该股权则成为具有独立性的信托财产,且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符合信托和公司法的特征。

紧接着,葛伟军教授对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进行了详细阐述,认为若要构成股权代持关系,双方(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必须要有存在代持的合意,即形成关于代持的一致意见,一般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予以呈现。另外,葛伟军教授提到要将对内与对外关系、股权代持与股权转让关系、股权归属关系与委托投资关系三对关系进行区分,重点介绍了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实务中相互交织的五种情况,并以具体案例进行了说明。讲座的第三个要点则是股权代持效力方面的问题。股权代持生效的前提是协议的主体、内容、协议必须合法合规,而不同主体的股权代持效力也有所区分,如金融类公司的股权代持,有效与否要看法律对于股东资格有无限制;而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虽然原则上认定为无效,但也要考虑代持的原因、效果等,不能轻易否定代持的效力。第四点,葛伟军教授则对实际出资人能否强制执行进行了阐述。在这个问题上,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保持着高度一致,是以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进行判断。在适用外观主义时,第三人所信赖的外观事实系在真实权利人所掌控的风险源中形成,不论真实权利人(实际出资人)是否有过失都应承担责任,排除了过错作为规则的要素。

最后,葛伟军教授对全部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在股权代持问题上,合同法与公司法发生了冲突,公司背后的交易或安排,不能影响公司组织架构、治理层次及股东权利。这符合商事外观主义、效率便捷原则。公司不能、也没有必要去识别并承认被代持人。股权代持可以从广义上去考察,从而拓展“受益股东”这个学理概念,要认清其丰富的层次架构,并探寻其权利性质及救济途径。

葛伟军教授讲座结束后,由与谈人樊健、夏戴乐分享其观点。樊健老师认为,中国股权代持现象频发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美国法上较少讨论类似问题;另外,为什么要把股权代持被看做信托关系,实际上也是因为从信托的关系切入,可以比较好让人理解股权代持的关系,也更加有利于委托人(实际出资人)的保护。而有关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问题,实际上在新证券法中也明确规定,股权交易必须实名制,让别人代为买卖股票在证券法中是不被允许的,但进行委托买卖股票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也得考虑其具体目的等因素。夏戴乐老师则针对股权代持的方式:规避型以及非规避型产生代持的原因都有哪些,和公共利益是否有冲突等问题向葛伟军教授进行提问与探讨,得这些并非是一分为二的问题,规避型和非规避型也要进行区分的一系列结论。

最后,由主持人吴文芳老师进行总结。她认为此次讲座非常有意义,兼具了司法实务前沿与理论深度两大特点,希望本次讲座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收获。

责任编辑:赵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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