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下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澍泽学术报告厅举办了本学期第二场教师讲座,主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索赔:核心问题与立法建议”。讲座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冯汝博士主讲,晁晓军老师主持,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6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晁晓军老师首先对冯汝老师的求学经历和研究方向进行了介绍。晁老师表示此次讲座的专业性强,希望可以激发同学们对环境法研究的兴趣,深化大家对环境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冯汝老师首先通过阐述现行法律体系并结合教学实践,对环境法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简要介绍,指出环境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然后,冯老师从自身研究方向、内容适用性等方面说明了本次讲座的选题依据和原因,并引出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之后,冯老师从四个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索赔制度进行了讲解。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的发展历程。冯老师以年份为线索,对该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介绍了其中的主要法律规范,讲解的内容既生动形象又条理清晰。
第二部分着重讲述了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的主要内容。冯老师通过将《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对现有制度中关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范围、诉讼衔接、磋商机制和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讲解。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的核心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仍处在探索阶段,对很多问题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清,比如在政府索赔中所要保护的利益、磋商制度法律属性、诉讼制度法律属性、政府索赔具体权利人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划定、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冯老师从问题本身出发,结合现行立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其中存在的主要争议与观点进行了梳理分析。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的立法建议。冯老师针对上一部分提出的核心问题分别阐述了立法建议,并且就制度的理论基础、政府索赔具体权利人的界定、诉讼制度的法律属性等问题做出了深入分析。
最后,冯老师对本次讲座做了总结,向大家分享了自己的研究经历,并希望同学们无论是学习、研究还是工作,都能够找准兴趣点,坚持学习,深入钻研。
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表示冯老师的讲座深入浅出,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索赔制度进行了系统讲解,让同学们对原本陌生的环境法制度有了新的认识。作为院内学术讲座系列活动,本学年还将有其他专业老师就其研究心得举办学术讲座,以期营造学院良好的学术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