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消息,为贯彻落实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要求,针对党史学习教育期间学生提出的进一步拓展学术视野、提高学术理论研究能力的需求,2021年5月19日下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傅廷中在法学楼216会议室为法学院师生作题为“从国际法的发展中反思我国的海难救助法制度”的学术讲座,法学院副院长韩立新教授,夏元军副教授及法学院学生参加了讲座,讲座由韩立新教授主持。
傅廷中教授以“加百利”轮救助案为切入点,结合《海商法》修改过程中所讨论的问题,以国际立法为视角,回顾了国际海难救助制度的形成过程与发展情况,分析了制定《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宗旨和指导思想,通过将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救助制度的比较,揭示了我国海难救助法制度与公约的根本差距,提出了我国海难救助法在一些关键性的制度设计上还停留在1910年公约的语境之内的观点。随后,傅廷中教授理论联系实际,阐明了我国法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需要思考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的现行制度下对救助标的的范围如何给予进一步的认定,对船长能否代表救助船的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的权利,被救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控制货物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应当明确地规定船员参与救助报酬分配的权利等,并且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以及对立法和司法的建议。最后,傅廷中教授从国际法中确立的有约必守的原则、鼓励救助的原则(即鼓励在任何水域进行救助、鼓励对任何财产的救助、鼓励任何形式的救助),论述了改革和完善我国海难救助法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鼓励同学们针对海难救助制度中的问题开展深入研究。
在其后的答疑环节中,同学们就船舶优先权担保范围中“救助款项”是否应当修改为“救助报酬”、无人船救助是否应认定为海难救助、船员救助报酬分配请求权、无人船对人命救助是否具有强制性等问题进行提问,傅廷中教授一一给出了细致的讲解和回答。
讲座最后,夏元军副教授作总结发言,对傅廷中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他谈到,我们在珍惜学院自身优势的同时,也应当意识到海商法的局限性,不能仅仅局限于《海商法》的法条,应当进行开放的、多方面、多领域的学术研究。傅教授的讲座不仅为我们指明了应当研究的问题,也带给我们方法论上的启发,为我们留下了大量的思考空间,希望同学们能够不断进行深入探索,提高自身专业素养。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