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5月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与法律规制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外反垄断趋势与平台经济的未来”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多位专家围绕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问题进行学术研讨。
会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孔祥稳以“平台封禁行为的定性与规制”为主题进行分享。孔祥稳认为,平台对内部生态进行规制主要有两种驱动力,一是国家立法中平台责任的督促;二是平台自身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平台对商业利益的追逐既可能促使平台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有可能驱使平台利用自身地位打击排挤竞争对手,影响市场健康发展。除反垄断法的调整外,还应当从促进平台开放互联的视角,着眼于未来秩序的构建,设定一套新的管制方案。
孔祥稳指出,未来需要在平台的公共性和商业性之间寻求一个平衡。“首先,在数字化时代,社会绝大多数活动依托网络展开,网络问题就是社会公共问题,平台在资源、技术、能力上相对于用户都有绝对优势,因此平台的治理措施并不能够被视作完全的私法行为,而需要引入公共视角;另一方面,平台也具有商业性,其经营策略是财产权和经营自由的体现,不能将平台视为纯粹的公共主体对待。规制方案需要在二者间寻求平衡。”
对于平台封禁措施的具体治理方式,孔祥稳表示,从比较法经验来看,部分国家采用软性规制方式,通过要求平台说明封禁理由、进行信息披露等方式,让消费者和市场自主判断相应措施的可接受程度;部分国家采用直接规制的方式,在认定特定平台对市场竞争“至关重要”时,直接禁止平台实施自我优待、拒绝访问特定数据、阻碍第三方进入等行为。孔祥稳认为,我国现阶段可以在对平台和进行分类的基础上,采取原则倡导加负面清单的方式,倡导平台应当坚持公正、开放的基本理念,建立合理的平台治理规则;同时明确底线规定,要求处于互联网关键位置的头部平台承担更多公共性义务,不得单纯基于排除竞争的考虑而随意对第三方的进入实施禁止。